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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袄太村“4·2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5-04-26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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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袄太村“4·2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94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西门外南北向柏油路西侧
发生时间
2025-04-26 00:00:00
涉事单位
呼和浩特市铁运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详细时间
11:30: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4月26日11时30分许,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袄太村西呼和浩特市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西门外南北道路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济赔偿正在协商中。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相关单位、个人和车辆概况
1.安某某,男,41岁,道路救援车辆所有人。事发当日雇佣司机侯某某驾驶蒙A8***5的道路救援车,对蒙A7***6垃圾车进行拖车作业。
2.回民区李某某农用汽车修理配件部(以下简称“汽车修理部”)成立于2017年5月22日。经营者王某,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鄂尔多斯西街。经营范围:农用汽车修理服务;配件零售。王某与李某某为夫妻关系。
3.侯某某,男,44岁,事故死者,持有呼市支队车管所颁发的A2驾驶证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经查,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4.道路救援车,所有人:汪某某,车辆类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使用性质:货运,型号:程力威牌CLW********4;车牌号:蒙A8***5,黄牌;注册日期:2016年;整备质量:13640㎏;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9月。
该车于2024年3月25日由耿某某(系汪某某丈夫)转让给安某某,并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二)拖车业务发包及安全管理情况
4月26日李某某通过张某某介绍,联系安某某为其待修垃圾车进行拖车,且口头约定拖车费用500元,其他具体事项并未具体约定,也未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事实上已产生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安某某因有事,临时雇佣侯某某驾驶其道路救援车辆(蒙A8***5)前往事发地进行拖车救援业务,口头约定这次业务代收500元,司机留100元。
安某某购买道路救援车辆(车辆类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使用性质:货运)雇佣人员从事事故车辆救援、拖车等经营性业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道路救援车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雇佣人员侯某某组织实施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安某某本人也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不具备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李某某将拖车业务发包给安某某,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职责,拖车作业前未对拖车司机侯某某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以及作业方案进行审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26日7时30分左右,呼和浩特市铁运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驾驶蒙A7***6垃圾车驶出呼和浩特市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西门南侧约40米处位置,车辆闸箱内抱死,无法行驶。随后电话通知领导施某某车辆故障,需要维修。后联系汽车修理部李某某。
10时许,李某某到达现场对车辆进行检查后,需要联系拖车,拖回店内维修。随后联系张某某进行拖车,因张某某的道路救援车拖不了,就把此业务介绍给安某某,中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后安某某雇佣司机侯某某前往拖车。
11时30分许,拖车到达事发地点开始作业,司机侯某某将道路救援车托臂伸出置于垃圾车下方,在两车之间进行提升拖车作业时车辆滑行,撞击其额头颞部致其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1时51分,李某某拨打120申请救护;12时10分,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抢救无效,确认侯某某死亡。随后120救护人员报122交警事故科、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也陆续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直接原因
侯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垃圾车解除刹车的情况下进行拖车提升作业,未对垃圾车有效采取驻车制动措施(经勘测分析,垃圾车后侧用于制动的两个螺栓已松开,车辆传动轴已被拆解),违规站在车辆中间利用托臂对垃圾车进行升降作业,在左右前轮分别垫入枕木和石块,操作下降托臂时前轮下方枕木和石块未能有效支撑,垃圾车向前滑行,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某某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道路救援车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对雇佣人员侯某某组织实施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汽车修理部将拖车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安某某,同时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类别为车辆伤害。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侯某某,男,44岁,事故死者,系安某某雇佣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在垃圾车解除刹车的情况下进行拖车提升作业,未对垃圾车有效采取驻车制动措施(经勘测分析,垃圾车后侧用于制动的两个螺栓已松开,车辆传动轴已被拆解),违规站在两辆车中间利用托臂对垃圾车进行升降作业,在左右前轮分别垫入枕木和石块,操作下降托臂时前轮下方枕木和石块未能有效支撑,垃圾车向前滑行,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安某某,男,41岁,涉事车辆所有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道路救援车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对雇佣人员侯某某组织实施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土默特左旗应急管理局给予安某某上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回民区李某某农用汽车修理配件部,经营者王某,实际经营者为李某某,与营业执照经营者王某为夫妻关系。汽车修理部将拖车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安某某,同时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侯某某(死者)安全意识淡薄,缺乏风险辨识管控能力。
二是回民区李某某农用汽车修理配件部将拖车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安某某,同时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是安某某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道路救援车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对雇佣人员侯某某组织实施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从业人员违规作业,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一)在本次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道路救援车辆无相应的监管部门。这就导致了道路救援车辆监管存在漏洞,从而导致道路救援车辆所有人、司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在作业过程中任意而为,必然成为此类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潜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应进一步明确道路救援车辆的监管部门及职能,才能防止监管空白,减少安全生产的隐患。同时建议,监管部门应当明确道路救援车辆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和考
核培训,重点是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能力水平。
(二)汽车修理部等类似小微企业,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发包业务安全管理,通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发包现场作业风险告知到位、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