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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金浩区域服务中心公元唐颂小区2023年“10·28”违规作业伤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10-28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其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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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金浩区域服务中心公元唐颂小区2023年“10·28”违规作业伤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92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土默特左旗金浩区域服务中心公元唐颂小区
发生时间
2023-10-28 00:00:00
涉事单位
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其他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9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详细时间
07:3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0月28日7时30分左右,土默特左旗金浩区域服务中心公元唐颂小区,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公元唐颂小区商业楼工程建设工地,发生一起违规作业伤人事故,一人重伤。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工程基本情况
公元唐颂小区商业楼工程建设项目,位于金川开发区电力城西金海路北。建设单位为内蒙古润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单位为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元唐颂小区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公元唐颂小区,建设单位:内蒙古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勘察单位:内蒙古鑫地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某;设计单位: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某某;监理单位:内蒙古建凯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宋某某;施工单位: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祝某某。项目地址金川开发区电力城西金海路北,合同工期2022年06月07日至2023年12月30日。建筑总面积58365.02,其中1#住宅楼地上22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19025.72平方米;5#住宅楼,地上26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22226.29平方米;S1商业楼,地上2层,建筑面积7352.06平方米;地下车库地下1层建筑面积9760.95平方米。合同价:1#楼42237098元;5#楼48786706元;S1商业17338478元。
(二)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内蒙古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成立于2006年09月01日,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电力城西金海西路;信用代码
91150191**********,注册资本为一千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综合货运站、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一般经营项目:市场管理服务、场地租赁、房屋租赁。
2.施工单位: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成立于2002年03月14日,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呼包路北;信用代码
91150121**********,注册资本为八千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矿产资源勘查;建筑劳务分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制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施工专业作业;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门窗制造加工;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房屋拆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花卉种植;土地整治服务。
3.监理单位:内蒙古建凯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成立于1999年07月22日,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宏寓大厦;信用代码
91150102*********,注册资本为三百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消防技术服务。
4.劳务分包单位:内蒙古万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某某,成立于2022年06月14日,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川雅格时代广场;信用代码91150121*********,注册资本为八百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市政设施管理;招投标代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室内空气污染治理;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器材销售;通用设备修理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砌块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防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防火封堵材料销售;家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电器修理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门窗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五金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草及相关制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8日旗人民政府接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事项交办单([2024]10-16)。同日旗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浩区域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2024年10月30日,旗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浩区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组织参建单位相关负责人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及时掌握了伤人事故发生基本情况。
经调查,2023年10月28日早上7时30分左右,负责后台工作(搅拌水泥砂浆)的段某某自行代替负责运送水泥砂浆的工人(黄某,当时还未上班)驾驶工地电瓶三轮车运送水泥砂浆,在驾驶电瓶三轮车返回搅拌机装运水泥砂浆的过程中,通过现场商业楼B段到E段预留施工洞口时不慎将头部撞到施工洞口过梁上。事故发生后,劳务分包单位内蒙古万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某某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对段某某进行了手术治疗,2024年1月30日治疗结束出院,现正在康复阶段。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3年10月28日早上7时30分左右,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刘某某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对段某某进行了手术治疗,2024年1月30日治疗结束出院,现正在康复阶段。
经呼和浩特市方正司法鉴定所2024年10月25日司法鉴定,段某某颈部脊髓损伤术后,右侧肢体偏瘫,肌力4级,C4下关节突、C5左侧椎板、右侧横突孔骨折,评定为七级伤残。
事故医疗和伤残费用约39万元,保险公司已理赔。
事故造成一人重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39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伤者段某某违规作业,自行代替负责运送水泥砂浆的工人驾驶工地电瓶三轮车运送水泥砂浆,在驾驶电瓶三轮车返回搅拌机装运水泥砂浆的过程中,通过建筑物内部预留施工洞口的时候未认真观察周边环境情况,不慎将头部撞到施工洞口过梁上。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内蒙古万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实际负责人刘某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制止段某某违规作业。
2.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祝某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能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违规作业致人重伤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了事故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段某某,项目劳务分包单位普工,主要负责该项目后台工作,因违规驾驶小型电动三轮车穿越施工洞口,未认真观察作业环境,头部撞到洞口过梁导致受伤,鉴于其在事故中重伤,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2.内蒙古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对现场施工作业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建议由土默特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约谈。
3.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祝某某未认
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能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鉴于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伤者,建议由土默特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祝某某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万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作业现场安全疏于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向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鉴于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组织参与救治,未造成重大影响,建议由土默特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万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
5.内蒙古万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某某,没有起到现场负责人的安全管理作用,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鉴于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伤者,并垫付医疗费用,建议由土默特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刘某某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强化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强化遵章守纪意识,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