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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埝掌山西盟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2·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12-06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其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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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埝掌山西盟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2·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39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夏县埝掌镇通信杆路拆除工程
发生时间
2024-12-06 00:00:00
涉事单位
山西盟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其他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91.5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运城市,夏县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2月6日10时18分许,山西盟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夏县埝掌镇通信杆路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1.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为将夏县埝掌镇打造成为花椒特色小镇,埝掌镇人民政府牵头协调、组织实施了镇区主街道弱电线路改造工程。2024年6月14日,镇政府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夏县联通公司)下发了《埝掌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埝掌镇镇区主街道弱电线路改造工程的通知》。
夏县联通公司接到通知后,告知了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2024年2月26日,夏县联通公司与该公司签订有《通信杆路的租赁协议书》)。
11月29日,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微波运城公司)与工程施工合作单位山西盟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环公司)签订了《夏县埝掌镇杆路拆除工程项目施工委托订单》,订单总金额8744.69元,工程施工内容:拆除原有杆路线缆。
本工程主要工作量:拆除夏县埝掌镇富海加油站东侧木杆至埝掌镇大桥处,共53根杆;现场作业人员:通达微波运城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奎雷,安全员贾宽裕;盟环公司施工队长谢昆江,施工人员马国强、文冬冬、郑鹏飞。
12月5日,拆除工程从埝掌镇东侧大桥开始,当天由东向西共拆除26根杆路。
12月6日,埝掌镇逢集,遂改为由西向东拆除,在拆除第一根杆路(富海加油站东侧木杆)时发生事故。
(二)相关单位概况
1.山西盟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盟环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9日,法定代表人:周朋辉;注册资本: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34463009E;注册地址:运城市盐湖区黄河大道478号微波局办公楼四楼403室;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2.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通达微波运城公司为非独立法人,是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在运城设立的分公司。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02月09日,法定代表人:代世威;注册资本:5033.85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02201D;住所: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17号;所属行业:建筑安装业。2023年12月11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证书编号:D114114121;有效期:2028年12月11日。2022年10月28日,取得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晋JZ安许可证字[2012]000699;有效期:2025年10月28日。
通达微波运城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3日,负责人:李艳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90203936R;营业场所:运城市盐湖区黄河大道478号联通公司办公楼四层;经营范围:计算机系统集成,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经济信息咨询。
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县分公司
夏县联通公司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夏县设置的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1日,负责人:姚友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674497877C;营业场所:运城市夏县新建南路16号;主要经营: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含本地无线环路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等。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山西盟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盟环公司从业人员11人,内设财务部和施工部,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管控手册等安全管理资料,对有关人员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盟环公司未取得通信工程施工承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劳务分包资质,主要负责人周朋辉、项目经理谢昆江、安全员文冬冬均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盟环公司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严谨,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
盟环公司2024年1月10日与马国强(死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工伤保险,进行过三级安全教育,发放了劳动防护用品。马国强于2020年7月31日考取《高处安装、维护、拆除资格证》,逾期未复审,资格证失效。
2.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通达微波运城公司从业人员49人,内设工程管理中心、维护管理中心、商务核算中心、综合办公室,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专业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资料,并对有关人员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胡晓磊,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编号:工信晋建安B(2022)00019;有效期:2025年3月31日。专职安全员:贾宽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编号:工信晋建安B(2020)00191;有效期:2026年7月29日。
通达微波运城公司审批了盟环公司的《施工组织设计》。
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县分公司
夏县联通公司总经理姚友茹安排副总经理秦国强及线路维护工崔俊鹏负责此项目,但2人均未对杆路拆除过程进行有效管理。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5日,施工人员从埝掌镇大桥由东向西拆除,先在杆路西侧固定一根拉线,马国强上杆剪断杆路西侧线缆,外租吊车拆除杆路,夏县联通公司清理线缆,当天共拆除26根杆路。
12月6日早9时20分许,张奎雷、贾宽裕、谢昆江、马国强、文冬冬、郑鹏飞相继到达施工现场,适逢埝掌镇集会,交通拥挤,谢昆江决定由西往东先拆除夏县埝掌镇富海加油站东侧木杆。
马国强负责上杆固定拉线和剪断线缆,谢昆江和郑鹏飞在木杆东侧负责拉线的地面固定和拉紧,贾宽裕、文冬冬分别在镇政府、加油站进行人车疏导。
9时45分许,马国强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背上工具包,上至木杆约4.5米高处,面朝埝掌镇主街道(838县道)开始作业。
马国强将拉线缠绕木杆后,把拉线端头用双槽夹板固定在木杆西侧钢吊线(7/Փ2.6mm)上,谢昆江和郑鹏飞用手扳葫芦(2t)紧固拉线另一端,观察到木杆东侧吊线有松动下坠,停止加力,锁定手扳葫芦。
10时18分许,马国强依照惯例剪断木杆西侧通信光缆后,再剪断木杆西侧钢吊线,木杆从根部断裂向东倾倒,马国强连人带杆摔在绿化带北侧,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0时18分许,马国强摔下来后,现场施工人员均跑过来紧急施救,张奎雷扶着伤者,路过的一位探休军人进行了心肺复苏抢救;有人拨打了埝掌镇卫生院和120急救电话。
10时40分许,埝掌卫生院两名医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心肺复苏抢救。
10时45分许,120急救车到达,急救医生清理口腔异物后,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及心电监测。
11时许,急救医生当场宣布马国强死亡。文冬冬和谢昆江跟着救护车把死者送往运城殡仪馆。
夏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为14082800120240037)鉴定意见为:马国强死亡日期2024年12月6日,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马国强,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家庭住址:山西省娄烦静游镇岩头村,死亡日期2024年12月6日,殁年41岁。
此次事故无设备损坏,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认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1.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马国强改变施工方式,错误性操作,剪错线缆引起杆路折断,导致事故发生。这是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施工方式改变,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施工单位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能分析杆路受力情况,盲目操作。
3.施工监管单位现场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无相应资格证,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监管不到位。
4.施工单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施工人员未排查出事故杆根部腐蚀受损情况。
5.线缆维护人员对线缆拆除未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6.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未对该工程进行有效管理。
(三)事故性质
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改变施工方式,错误操作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山西盟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3人)
(1)马国强,男,41岁,盟环公司施工人员,登高拆除作业资质未复审,违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谢昆江,男,30岁,盟环公司埝掌项目施工负责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相关人员证件缺失,工作失察检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违反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规定,建议由夏县应急管理局予以处罚。
(3)周朋辉,男,37岁,中共党员,盟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和《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规定,建议由夏县应急管理局予以处罚。
2.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4人)
(1)贾宽裕,男,35岁,通达微波运城公司安全员,对该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规定,建议由夏县应急管理局予以处罚。
(2)张奎雷,男,42岁,通达微波运城公司埝掌项目施工负责人,安全监管直接领导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违反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规定,建议由夏县应急管理局予以处罚。
(3)胡晓磊,男,38岁,通达微波运城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监管领导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规定,建议由夏县应急管理局予以处罚。
(4)李艳君,男,45岁,通达微波运城公司负责人,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未按时上报,存在迟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规定,建议由夏县应急管理局予以处罚。
3.中国联合网路通信有限公司夏县分公司(2人)
(1)崔某,男,51岁,未对光缆拆除过程的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建议由夏县应急管理局予以处罚。
(2)秦某,男,38岁,对杆路拆除统筹协调工作安排不细不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建议由夏县应急管理局予以处罚。
(二)相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相关公职人员耿某某、张某、张某某3人的责任追究,建议由夏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夏县应急管理局。
(三)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山西盟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该企业未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由夏县应急管理局予以处罚。
2.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该企业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由夏县应急管理局予以处罚。
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县分公司
向夏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4.夏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向夏县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5.夏县埝掌镇人民政府
向夏县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1.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未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主要负责人无证上岗作业,员工安全风险辨识和防控能力不足。
3.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缺失,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不足,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违章作业。
4.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未认真督导企业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盲区。
(一)加强风险辨识,落实主体责任。企业要全面辨识施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过程风险隐患辨识,建立清单台账,制定切实可行专项施工方案,加强施工全过程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提升各方安全管理水平,防范事故发生。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认真抓好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和日常培训,重点开展好安全技术交底及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全员安全技能。
(三)加强现场管理,杜绝“三违”行为。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厘清施工作业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薄弱环节,认真开展“反三违”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明确监管责任,堵塞监管漏洞。夏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要加强对三大运营商在夏县所有项目安全监管,避免安全监管出现漏洞、盲区。各乡镇政府要从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