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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经济开发区天诚嘉业公司“7·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7-24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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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经济开发区天诚嘉业公司“7·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229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大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内星光影视园D座东厅
发生时间
2024-07-24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天诚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大兴区
二、事故概况
2024年7月24日9时48分左右,位于大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内星光影视园D座东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产权单位(委托单位):北京星光拓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拓诚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10日,住所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兴路(东段)2号,法定代表人陈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56020001W,注册资本1.95亿元,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等。
2.物业单位(受托单位):北京天诚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嘉业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19日,住所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兴路(东段)2号3幢3层310-2室,法定代表人贾晓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3PKK2H,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等。
3.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北京天诚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分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25日,营业场所在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2-106,负责人贾晓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203F10F,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等。该公司主要负责天诚嘉业公司人事合同的签订,不参与事发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
(二)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星光拓诚公司自2005年开始投资建设星光影视园,总占地550亩,分为是东区项目、西区项目、北区项目,其中东区项目占地220亩,已建成32万平方米的产业空间,形成公共节目制作区,新媒体大厦、综合配套服务区等各类专业化服务区域,于2007年分批建成投入使用,东区项目D座为综合节目制作楼。2020年12月28日,星光拓诚公司与天诚嘉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天诚嘉业公司负责星光影视园东区项目范围内的全面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为2020年12月28日至2030年12月27日。
(三)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在星光影视园D座东厅出入口西侧,东厅出入口上方为东西向平行排列的金属格栅吊顶,格栅上方为平行排列的灯箱,每个灯箱内有2个灯泡。吊顶西侧距离北侧墙体约3米位置有一条格栅已变形朝下脱落,另一条格栅被拆下放在其他格栅上方,此处形成一个缺口,缺口上方有一个灯箱,灯箱电源线裸露,灯箱西侧为电源线软管,软管末端电源线裸露。缺口下方东西向摆放金属人字梯,支好后最高点距离地面约3.8米。东厅出入口西侧墙垛旁有2组控制开关,分别控制格栅上方的照明灯。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3日23时28分左右,工程主管阎某通过“乐软云”系统向维修人员张某派发工单,工单内容:东厅有三个灯不亮。7月24日8时39分左右,张某在系统上接单,同时阎某安排维保人员邢某和王某一同去维修。9时许,邢某拿梯子、王某拿灯泡和张某先后到达星光影视园D座东厅,张某等发现东厅格栅上有十多个灯不亮,王某又去库房拿灯泡,一共拿了16个灯泡返回到东厅,此时人字梯已经立好,王某先爬上梯子换灯泡,其余二人扶梯子,随后张某替换王某换灯泡。根据视频资料显示,9时20分左右,张某换到事发位置的灯泡,更换2个后其中1个灯泡没亮,用电笔调试灯口内接触点后灯泡仍不亮,三人判断是灯口接线存在问题,便决定将灯箱拆下来进行维修。王某让保安韩某将格栅西侧区域灯的开关关闭,张某爬上梯子先拆除一个格栅,用钳子剪断灯箱电源线,9时36分左右灯箱被拆下,张某和邢某对灯箱进行维修,由于光线太暗,王某让韩某将灯全部打开;9时45分左右灯箱修好后,张某和邢某一同爬上梯子开始安装灯箱,王某在下边扶梯子,三人均未提及停电事宜,邢某站在梯子东侧手托灯箱,张某站在梯子西侧安装,灯箱固定好后张某开始接线;9时48分左右张某身体出现抖动,约9秒后张某从梯子上坠落,现场人员立即通知公司领导并拨打120;9时58分左右120到达现场,将张某送至大兴区仁和医院救治,后转至北京天坛医院救治,张某于7月2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大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要求物业单位做好现场防护,避免衍生事故的发生,并妥善做好伤者的救治及家属安抚工作。
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为:张某,男,49岁。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结合现场勘验、视频资料、询问笔录、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张某在拆除照明设备时以关闭灯的控制开关(以下简称开关)做停电处理,照明设备拆除后裸露电源线,因维修时光线暗打开开关(直至事发开关一直处于打开状态),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站在梯子约2.75米处进行照明设备的安装、电线路的连接,最终导致触电后从梯子上坠落。具体情况如下:
(一)停电验电不规范。根据调查询问,张某等3人对照明设备维修应在停电的情况下进行,拆除照明设备时3人未按规定停电,而是关闭开关,维修时因光线暗打开开关,安装时3人均未提及停电事宜,导致安装时成为带电作业,张某未采取规范的停电验电措施,未严格检查,作业时未进行验电,为触电埋下隐患。
(二)拆除作业不规范。张某在拆除照明设备时,直接剪断电源线,未用绝缘胶布包扎好,造成电源线裸露,然后在未停电的情况下进行低压电气接线工作,导致发生右手与电源体至左手与金属格栅(接地体)间的电气短路情况。
(三)未采取防护措施。事发时,张某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其触电失稳后,从梯子上直接坠落至地面,造成其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相关单位
天诚嘉业公司
(1)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事发作业涉及电工作业和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经查,事发时3名作业人员均未取得电工作业证和高处作业证。
(2)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规定。经查,该公司工程部实行部门统一培训,非特种作业人员接受了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供电设备运行管理规程、高空作业安全、电焊焊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培训,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接受了锅炉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3)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岗位职责不明确,张某属于综合维修工岗位,该岗位职责与“强电维修工岗位职责”均涉及照明系统的维修,同时该岗位涉及电工作业相关内容,未明确该岗位是否需要持证,职责划分不清;二是派单方式不合理,该公司工程部门未根据维修内容派发工单,而是平均分派给作业人员,使每名作业人员的工作量均等,导致安排3名无证人员从事事发作业;三是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事发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未配备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四是未组织开展触电和高处作业应急演练。
2.属地政府
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大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的履职材料,认为大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已经履行相关职责。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大兴经济开发区天诚嘉业公司“7·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阎某,天诚嘉业公司工程部工程主管。违规指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电工作业和高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区公安分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单位及人员
1.天诚嘉业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停电验电不规范、拆除作业不规范、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规定、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事故隐患;未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帽、安全带等)。该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该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贾某,天诚嘉业公司总经理。未及时消除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规定、岗位职责不明确的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王某1,天诚嘉业公司副总经理兼东区项目经理。未组织开展触电和高处作业应急演练;未及时排查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规定、岗位职责不明确、派单方式不合理的事故隐患。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甄某,天诚嘉业公司工程部经理。未及时排查岗位职责不明确、派单方式不合理的事故隐患。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5.阎某,天诚嘉业公司工程部工程主管。未及时排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停电验电不规范、拆除作业不规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天诚嘉业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要自行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此次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持证上岗;要进一步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大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结合事故案例加强对企业警示教育,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切实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隐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