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大同汇农阳和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阳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5.17”一般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5-17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车辆伤害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大同汇农阳和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阳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5.17”一般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774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大同汇农阳和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阳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地
发生时间
2024-05-17 00:00:00
涉事单位
大同市广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47.21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
详细时间
15:3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5月17日15时30分,位于阳高县罗文皂镇罗文皂村的大同汇农阳和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阳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死亡1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7.21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在大同汇农阳和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阳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罗文皂村建设工地。该项目由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单位是大同市广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大同市广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立公司)成立于2022年1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7Y58WJ9Y,法人代表罗文广,注册资本1008万元,住所位于大同市平城区文兴街瑞兴花园45号商铺二层3号。该企业持有建筑业企业劳务施工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14139543,有效期至2027年7月18日,发证机关大同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晋)JZ安许证字[2024]020010,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发证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相关单位情况
(1)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瑞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19865750J,登记机关:大同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注册地址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纬二路,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刘安平,公司注册资本38300万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总承包业务与项目管理业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泰瑞公司持有建筑企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140784BB,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JZ安许证字〔2012〕000064,有效期至2026年09月01日,发证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大同汇农阳和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农公司),是国有全资控股公司(大同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占股51%,阳高县阳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占股49%),成立于2023年07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221MACRC6HC1Q,地址位于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大白登镇小白登村北500米(阳高县年年鸿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院内),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建军,注册资本壹亿圆整,经营范围:土地整治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灌溉服务、水污染治理、工程管理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等。登记机关为阳高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3.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
2023年9月,汇农公司与泰瑞公司签订了阳高县五乡镇高标准农田新建、改造提升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由泰瑞公司总承包负责该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总金额2.369037亿元,工期1年,具体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科技推广措施等。承包合同中明确了合同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023年10月18日,泰瑞公司与广立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其中罗文皂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农田道路建设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了广立公司,合同编号为TRYGGBZNTJSXM-LW-2023-0010,劳务分包总价2665846元,工期360天。分包合同明确了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024年5月15日,广立公司进驻施工现场开始施工作业。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大同市广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阳高县罗文皂镇罗文皂村设有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是安东,持有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
项目部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开展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有班前会和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等。
2.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泰瑞公司设有阳高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部,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制定有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了施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了安全培训教育,组织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会活动。对劳务分包单位广立公司的施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未发现泰瑞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17日14时,广立公司项目部现场指挥人员王东晖带领助手赵兴云和平地机司机韩福到达罗文皂村东的项目工地开始工作,具体任务分工是:韩福驾驶平地机自南向北平整道路基层,王东晖负责作业指挥,赵兴云在南面路口看守。平地机的作业程序是前进与后退作业交替进行。15时30分,罗文皂村村民师守珍驾驶着电动三轮车要进入施工路段,赵兴云下车阻拦没拦住,师守珍开车闯进去了,赵兴云步行在后面追赶没追上。这时平地机已平整了大约50多米路基,王东晖因故离开了作业现场。司机韩福进行后退作业时,发现车辆不对劲,就停车下来检查,看到平地机尾部有一个三轮车侧翻过来了,三轮车方向机下面挤压着个人,侧着身子,他赶快叫人,很快王东晖和赵兴云跑过来了。他们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回复说急救车正忙着,王东晖就让赵兴云开着私家车拉着伤者师守珍送往阳高县人民医院,韩福陪同。伤者于15时50分左右到达医院,医院急诊医生给予了积极救治,终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2024年5月17日17时05分。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5月17日18时16分,阳高县应急管理局接到110报警中心通报,罗文皂镇罗文皂村东高标准农田2号路段发生一起事故。事故简要情况是:2024年5月17日15时30分,位于罗文皂镇罗文皂村东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中,平地机倒车作业时与一辆三轮车相撞造成1人受伤,17时05分经医生确认死亡。接报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初步核实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医疗善后情况
(1)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了由县应急、公安等部门和罗文皂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的“5.17”事故应急处置组,主要领导指示要全力做好事故现场处置、伤员救治和家属安抚工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兰学欣坐镇一线指挥调度,县有关部门和罗文皂镇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处置,安抚了死者家属,维护了现场秩序,没有次生灾害发生。事故现场处置平稳有序。
(2)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和医院医护人员对伤者师守珍进行了积极救治,由于伤势严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3)善后情况
在事故善后组的大力协调下,事故单位与家属积极沟通,做好善后安抚工作,取得了家属谅解,于事故后的第三天即2024年5月20日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于当日向死者家属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有关部门根据车辆事故的特点,采取了有针对性的现场处置措施,应急处置积极有序,没有次生灾害和不良社情舆情影响。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师守珍,男,身份证号:142121******0558。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47.21万元,其中医疗费用0.2万元,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赔偿费用共计90万元,事故处理的事务性费用(尸体检验)2万元,财产损失0.5万元,事故罚款54.51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对死者伤情进行了医学鉴定,科学分析,综合研判后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罗文皂村村民师守珍不听劝阻,驾驶电动三轮车擅自闯入施工工地,从后方接近正在作业的平地机,进入平地机司机视线盲区。平地机作业指挥人员王东晖因故脱岗,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险情。正在倒车作业的平地机将师守珍连人带车压入车下,造成师守珍胸部腹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劳务分包单位大同市广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对施工现场实施严格管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5.17”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师守珍,男,身份证号142121******0558,罗文皂村村民,不听劝阻,驾驶三轮车擅自闯入施工现场与正在作业的平地机相撞,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死亡不再追究。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靳某,男,身份证号(略),阳高农业农村局三级主任科员,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未按规定督促检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
2.王某某,男,身份证号码:(略),罗文皂镇罗文皂村村委会主任,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所辖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
3.张某某,男,身份证号:(略),罗文皂镇镇人武部长,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人。未按规定督促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对罗文皂村的相关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
(三)对县农业农村局的处理建议
责令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袁海军代表县农业农村局向县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四)对罗文皂镇政府的处理建议
责令罗文皂镇政府党委副书记、镇长董伟强代表罗文皂镇政府向县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某某,男,身份证号(略),大同市广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指挥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和平地机操作规程,在平地机作业期间脱岗,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外来车辆接近施工车辆的险情,应对事故发生负责。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由阳高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2的规定,处以其上年度收入41280元的30%的罚款,合人民币12384元。
2.安某,男,身份证号(略),大同市广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实施严格管理,事故当日未请假报备外出办事,且未安排现场负责人到场监督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建议由阳高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14的规定,处以其上年度收入56810元的40%的罚款,合人民币22724元。
(六)对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大同市广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实施严格管理,应对事故发生负责,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阳高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5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51万元。
我县在今年5月17日一天内发生了两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5.17”车辆伤害和“5.17”高空坠落事故),教训极为深刻。今年以来,农业和畜牧业建设项目大量上马,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发展理念树的不牢,对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危险性认识不足,是造成5.17车辆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关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没有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方针和原则,没有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所辖企业和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管理。因此要切实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县住建、农业、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管理,细化工作任务,堵塞监管漏洞,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一)开展事故警示教育
5.17事故的发生,反映出我县部分行业领域企业安全主体[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缺失等问题,为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底线。属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阳高县委阳高县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阳发〔2023〕25号)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职责,对所辖企业和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监管。
(二)狠抓安全专项整治
全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汲取“5.17”事故教训,结合“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对所辖区域和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集中排查。一要加强乡镇、部门联动,及时摸清行业建设项目的底数,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二要细化完善农业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管工作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扫除监管盲区。三要加强对平地机、装载机等厂内重型机动车辆的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管理人员、驾驶员、操作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杜绝违规违章作业。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大同市广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大安全考核力度,严格“劳动纪律、工作纪律”管理,确保岗位责任真正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