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沈海高速公路“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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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沈海高速公路“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319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沈海高速公路308公里+400米路段 发生时间 2024-03-21 00:00:00 涉事单位 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4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10.2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大连市 详细时间 15:44: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3月21日15时44分,辽B5N53Q号小型轿车与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沈海高速公路308公里+400米路段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员及相关单位情况 1.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辽B5N53Q号小型轿车,丰田牌,车辆识别代号:LVGBR74K1LG533566,证芯编号:2100031132782,车身颜色:黑色,车辆所有人:大连鑫联风电设备维护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1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0日。 事发时车辆驾驶人:周某萍,准驾车型:C1,有效期止:2026年3月27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经现场勘察,该车核载5人,实载5人。 (2)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红岩牌,车辆识别代号:LZFH25T4XGD322587,证芯编号:2190022296291,车身颜色:灰色,车辆所有人: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3月23日(初次登记车辆号牌为辽HK6446);2023年1月9日转移至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准牵引质量为40吨。 事发时车辆驾驶人:姜某屹,准驾车型:A2E,有效期止:2026年3月1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10月31日。 (3)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龙恩牌,车辆识别代号:LA99FRAC0K0LHE025,证芯编号:2160022298904,车身颜色:红色,车辆所有人: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3月18日(初次登记车辆号牌为辽H0N29挂);2023年2月21日转移至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核定载质量34.2吨。 2.货车所属运输企业情况 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航达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82029347G,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0A号1-4-3号,法定代表人:刘某凯。经营范围:报关业务;报检业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集装箱维修;集装箱租赁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贸易代理。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凯航达公司共有从业人员31人,其中管理人员6人,司机25人。公司设有安全员1人,专职动态监控人员2人。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关于配备专职动态监控人员的通知》(大凯航达〔2024〕9号)等制度文件,对专职动态监控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对姜某屹等部分司机进行了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1日15时40分许,姜某屹驾驶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沈海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08公里+400米(金州区石河路段)处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停在右侧应急车道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15时44分,周某萍驾驶辽B5N53Q号小型轿车沿沈海高速公路左起第二排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路段,向右越过三、四排车道驶入右侧应急车道,疏于观察瞭望,撞击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造成小型轿车后排座乘车人姜某敏、范某珍、魏某芬当场死亡,驾驶人周某萍及副驾驶乘车人邵某江受伤,两车损坏。3月22日,邵某江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响应及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姜某屹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将周某萍从辽B5N53Q号小型轿车内拉出。15时46分,姜某屹电话向110报警,并拨打119、120求救。 15时50分,大连市交警支队空地联巡指挥中心接110转警后,立即指令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派出事故民警、秩序民警临场处置。16时许,金州区消防救援大队三十里堡消防救援站消防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被困在辽B5N53Q号小型轿车内的邵某江、姜某敏、范某珍、魏某芬进行救援。16时15分许,120到达现场,确认姜某敏、范某珍、魏某芬3人当场死亡,将周某萍、邵某江送往金州区第三人民医院救治。17时30分许,现场交通秩序恢复畅通。 2.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3月21日,邵某江转院至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一部救治,周某萍转院至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二部救治。3月22日11时42分,邵某江经抢救无效死亡。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大连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公安、交通、应急、消防、卫健等相关部门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现场救援工作组织有力、措施得当,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经评估,大连沈海高速公路“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流转通畅,应急响应迅速、程序正确,现场救援处置合理有效。 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死亡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1)姜某敏,女,72岁,辽B5N53Q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后排右侧位置),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魏某芬,女,78岁,辽B5N53Q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后排中间位置),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范某珍,女,78岁,辽B5N53Q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后排左侧位置),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4)邵某江,男,81岁,辽B5N53Q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副驾驶位置),经抢救无效次日死亡。 受伤人员:周某萍,女,58岁,辽B5N53Q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受伤。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10.2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主要原因 周某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疏于观察瞭望、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提醒乘车人使用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的过错及所起的作用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次要原因 姜某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的过错及所起的作用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凯航达公司未按照《关于配备专职动态监控人员的通知》(大凯航达〔2024〕09号)要求,组织专职动态监控人员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平台24小时监控管理,未能及时发现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轨迹存在异常;未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要求,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在出车前对车辆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2.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执法大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未严格按照《2023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道路货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四个清单”》和《关于印发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214》要求,2023年未对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未及时发现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缺少三角警示标志;发现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安全教育培训未按照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的问题后,未对企业是否整改进行跟踪复查,未确保企业完成隐患整改。 (三)事故性质 大连沈海高速公路“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追尾碰撞造成的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周某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疏于瞭望、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提醒乘车人使用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周某萍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对其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市交通运输局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市应急局。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凯航达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照《关于配备专职动态监控人员的通知》(大凯航达〔2024〕09号)要求,组织专职动态监控人员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平台24小时监控管理,未能及时发现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轨迹存在异常;未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要求,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在出车前对车辆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未按照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实际培训人数未达到培训计划要求。建议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于处罚结案后10日内,将处罚结果函告市应急局。 (四)其他处理建议 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执法大队作为货物运输企业的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建议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执法大队向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检查。 (一)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 从事故原因看,本起事故本应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依法依规驾驶车辆,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有关部门、企业应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时时提醒驾驶员遵章守法、规范驾驶,不断巩固和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从根本上遏制同类事故的发生。 (二)货物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的关键抓手,安全管理人员是确保从业人员遵章守法的重要保障。但凯航达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及动态监控人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问题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最终酿成事故的惨痛教训。这些问题根源在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应当树牢责任意识,强化底线思维,严格做好日常安全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行业部门监督管理有待加强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必须以极端认真负责的精神抓实每一项工作。从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看,部分行业监管部门安全风险意识差,责任心不强,只执法不检查,隐患排查整治不履职,行业安全管理悬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落实只停留在纸面,客观上导致被监管企业在安全管理上敷衍应付。相关部门必须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始终绷紧神经,在安全生产上决不能有丝毫松懈、半点马虎。 (一)加强安全带使用宣传提示 公安交警部门要持续深化“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不断提升汽车驾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通过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安全带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加强上高速、出服务区前的检查,强化路面巡逻巡查,及时查处违章车辆,教育提醒群众上车自觉系好安全带。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凯航达公司要组织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加大运输企业源头监管力度 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深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和宣传教育,强化对事故隐患及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跟踪督促企业及时完成整改,杜绝问题车辆上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