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尚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4·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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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尚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4·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602 抓取时间:2026-10-19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小孙各庄村南400米的天津市春风钨业有限公司车间 发生时间 2023-04-23 00:00:00 涉事单位 天津尚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75 行政区域 中国,天津,天津市,蓟州区 详细时间 11:49: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4月23日11时49分,天津尚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小孙各庄村南400米的天津市春风钨业有限公司车间顶棚安装光伏玻璃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7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 天津市春风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001年7月3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小孙各庄村南4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2257303530516,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规模为微型,所属行业为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1)一般项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2.施工单位 天津尚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然光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强,2016年4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注册地址为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广海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223MA05JLY767,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规模为微型,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技术产品研发、销售,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维护、管理及技术咨询。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建筑情况 涉事厂房结构形式为门式钢架厂房,建于2015年,平面呈矩形,南北向坐落,门朝北,面积为8352平方米,现使用功能为生产车间。该建筑钢屋架跨度为24米,中部高11.5米,端部高10.3米。该建筑节点连接构造平面布置基本合理、传力路径明确、节点、连接方式基本正确,构件组成基本合理。 2.设施情况 涉事厂房结构形式为门式钢架厂房,施工作业面为厂房顶棚上,厂房顶棚铺设彩钢板,为确保厂房内采光效果良好,于2015年建设厂房时,同步在顶棚斜面设置采光带,采光带间隔约10米左右,采光带宽0.8米,采光板为PC材质,中空结构,厚度0.5厘米。 3.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春风钨业邦均镇0.3025MW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代码:2209—120119—89—05—215601;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利用企业屋顶面积2000平方米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拟装机容量0.3025MW,接入电压等级380V。项目并网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自发自用比例为80%。拟安装单晶硅太阳能光伏发电板550块,100KW逆变器3台。总投资100万元。 4.合同签订情况 2023年4月12日,春风钨业公司与尚然光伏公司签订《光伏安装劳务合同》。承包内容为支架、光伏组件、逆变器、并网柜、线缆、桥架的安装及调试;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机械由甲方提供。材料备齐后,自开工之日起20日内安装完毕。合同中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安全责任和义务外,未单独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尚然光伏公司未与李某国等4名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王某强与其公司工人通过微信或者现金方式日结工资,每日薪资为300至400元不等。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12日,尚然光伏公司经理王某强派工人李某国和李某文到春风钨业公司配合王某租赁的吊车将C型支架用吊车吊至厂房顶部。4月19日,王某将光伏原料准备齐全后,王某强带领工人曹某山、程某和李某文开始安装光伏玻璃支架和铝合金梯形夹具。4月20日下午,因铝合金梯形夹具原材料使用完毕,王某强、曹某山、程某和李某文返回天津市区住处。4月21日,工程因降雨暂停。 4月23日早晨,王某强驾车载李某文、李某国从天津市静海区出发,程某和曹某山驾车从天津市河东区出发,8时30分许先后到达春风钨业公司。王某强找到王某要求其联系吊装光伏板的吊车,需将两包共计62块光伏板吊装至厂房顶部。11时许,吊车到达春风钨业公司院内,王某先行离开,王某强组织工人开始施工,其中王某强、李某国和曹某山负责在地面捆绑、挂钩光伏板,李某文和程某先行到厂房顶部负责拆卸吊至厂房顶部的光伏板。吊装完第一包光伏板后,王某强令李某国到厂房顶部协助李某文、程某铺设固定光伏板的跳板。11时30分许,第二包光伏板吊装完毕后,王某强、曹某山也到厂房顶部一同安装。王某强负责调整光伏板的位置,程某和李某文在厂房顶部北侧偏西位置准备工具,李某国在程某、李某文南侧偏东的位置施工,曹某山在厂房顶部南侧准备施工线。11时49分,李某国踩到厂房采光板,采光板无法承受李某国身体重量,向下发生弯折,李某国从采光板弯折后形成的漏洞中(距地面11.25米)坠落至下方车间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企业上报情况 4月23日11时52分,尚然光伏公司工人曹某山拨打“120”急救电话;12时40分,王某强拨打“110”报警电话。 (2)属地政府上报情况 4月23日14时28分,邦均镇政府接区政府电话通报;14时30分,邦均镇副镇长周某报告镇长刘某生;14时42分,刘某生报告镇党委书记房某林;15时47分,邦均镇政府书面报告区政府和区应急局。 (3)应急部门上报情况 4月23日14时30分,区应急局接区政府电话通报;14时52分,电话上报市应急局;15时27分,书面上报市应急局。 该起事故各部门报告时效均正常,事故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不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11时49分,王某强、曹某山、程某和李某文先后从厂房顶部下来进入车间查看情况,李某国脸朝北头朝西侧躺在车间北侧门口内的地上,头部、颈部、嘴里都是血,地面也有一滩血。曹某山和王某强上前查看并呼喊李某国的名字,李某国未回应且已无呼吸。11时52分,曹某山拨打“120”急救电话。为争取抢救时间,王某强等人自行驾车将李某国送往医院。区应急局和公安部门接报后分别赶赴现场调查核实。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王某强等人将李某国送至区人民医院后,医护人员全力进行救治,12时10分,经急救医生确认其已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尚然光伏公司积极安抚家属,于4月27日与李某国家属签订《和解协议书》,赔偿金额75万元,同时李某国家属出具《谅解书》,死者尸体已火化并安葬,社情舆情平稳,无敏感情况发生。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救援过程中,事故单位采取救援措施合理,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到位,未发生盲目施救、扩大事故情况。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指挥得当,协调有序。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响应迅速,响应程序合法,应急处置措施得当。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某国,男,53岁,山东省青州市高柳镇纸坊村村民,尚然光伏公司雇佣的农民临时工。 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某国冒险进入危险区域,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车间顶棚上进行作业,踩漏无法承受其重量的厂房采光板后坠落至下方车间地面,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尚然光伏公司未开展全面危险因素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在车间屋顶搭设临时走道板。 2.尚然光伏公司在高处作业前,未安排专人进行旁站式监护,未告知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未组织交底人员和被交底人员签字确认,未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春风钨业公司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 4.春风钨业公司未对尚然光伏公司工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5.尚然光伏公司组织5名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天津尚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4·23”一般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作业造成高处坠落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刑事责任追究 李某国冒险进入危险区域,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车间顶棚上进行作业,踩漏无法承受其重量的厂房采光板后坠落至下方车间地面,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其已死亡,免予追究。 (二)事故相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刘某生,男,中共党员,邦均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工不细,存在监管漏洞和盲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安委办对其进行约谈。 (三)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尚然光伏公司,组织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工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对其处以4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春风钨业公司,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监护人员,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对其处以3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3.王某强,男,43岁,群众,尚然光伏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督促工人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未及时排查、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1)项给予王某强2022年年收入5.91万元的40%即2.364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4.王某,男,60岁,群众,春风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1)项给予王某2022年年收入4.716万元的40%即1.8864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一)安全发展理念不牢,红线意识不强 邦均镇政府的安全风险意识不足,没有把好安全关。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工不细,存在监管漏洞和盲区,没有守住安全红线。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是党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健全和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和保障,如果这一制度形同虚设,重视安全生产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造成监管脱节 党中央明确提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但相关部门对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还存在认识不统一的问题。这起事故暴露出光伏电力建设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不明确,相关部门没有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主动认领,主动担当,积极作为。 (三)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尚然光伏公司和春风钨业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开展全面危险因素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在高处作业前,未安排专人进行旁站式监护,未告知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未组织交底人员和被交底人员签字确认,未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两家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没有开展工人的安全培训教育,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1.春风钨业公司和尚然光伏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春风钨业公司要严格审查发包工程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资质条件;强化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特别是加强对高处作业等高危险作业的全过程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予以消除;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类工程施工现场人员教育培训的督促和管理。尚然光伏公司要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增强施工工人安全意识;对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要立即制止,严肃处理;要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邦均镇政府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加强对辖区各类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查补监管漏洞和盲区;发现违章高处作业等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责令改造或报有关部门查处,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3.区发展改革委要按照贺亦农书记的批示要求,高标准执行《天津市蓟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津蓟安生〔2021〕7号),按照职责指导相关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管理光伏安装类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全区各有关单位要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设项目监管部门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全链条排查整治工作,各负其责,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要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主动认领,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不得推诿扯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