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1·8”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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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1·8”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374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天津宝丰建材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5-01-08 00:00:00 涉事单位 天津宝丰建材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特种设备事故 所属行业 建材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3.655 行政区域 中国,天津,天津市,东丽区 二、事故概况 2025年1月8日23时许,天津宝丰建材有限公司车间内蒸养池区域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3.65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事故发生单位:天津宝丰建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9月5日,注册资本410万美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522322268,法定代表人韦坤林,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52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钢筋混凝土方桩、电杆及其他砼预制构件等。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8日23时许,天津宝丰建材有限公司车间内蒸养池区域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管桩的养护工作是指将管桩吊运进蒸养池,盖上池盖,经过一定的温度和时间进行养护,揭开池盖,将管桩吊出。 1月8日近23时,天津宝丰建材有限公司工艺员杨*(死者)在2号蒸养池旁进行试块拆装相关工作。天车司机李*在附近蒸养池进行养护作业,将池盖吊运至2号蒸养池落下。此时,落下的池盖将杨*上半身挤压。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时,所处环境蒸汽较大,视野较差,周边员工发现异常后未能第一时间意识到杨*被池盖挤压。待公司员工察觉发生事故后吊起池盖将人救出,并拨打120救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胸部损伤。 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无人员受伤。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3.655万元,用于人身损害赔偿。 (一)责任单位 天津宝丰建材有限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事故发生区域现场作业条件较差,进行危险作业未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任人员 1.杨*,天津宝丰建材有限公司工艺员,在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进入蒸养池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田*,天津宝丰建材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天津宝丰建材有限公司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要时刻谨记安全生产是保障社会稳定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宁的基础,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天津宝丰建材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强化岗前安全教育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严格实行危险作业内部审批制度,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