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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西天津市津荣保盛科技有限公司“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5-02-08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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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西天津市津荣保盛科技有限公司“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345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天津市河西区榆树苑培训学校东侧三楼室外平台
发生时间
2025-02-08 00:00:00
涉事单位
天津河西天津市津荣保盛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受伤人数
1
重大事故伤亡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3
行政区域
中国,天津,天津市,河西区
详细时间
11:08: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2月8日11时08分左右,周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榆树苑培训学校东侧三楼室外平台进行空调维保作业后,使用木质爬梯进入四楼窗口时,木质爬梯第二踏板发生断裂,导致周某某坠落,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3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
1.天津市河西区榆树苑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榆树苑培训学校)
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22日,社会组织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103MJ0511205E。法定代表人:韩某。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围堤道交口东北侧国华大厦301室南侧-1。业务范围:普通非全日制教育培训(小学语文、小学数学、小学英语、初中语文、初中数学、初中英语、初中物理、初中化学、高中语文、高中数学、高中英语、高中物理、高中化学、高中生物、高中历史)。该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2024年12月至2027年11月。
2.天津市津荣保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荣保盛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22年4月6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7KU13Y1Q。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9-2-204(佰卓(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BZ-62099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风机、风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黄某某(自然人)身份证号:3714211992******73
其承揽了津荣保盛公司发包的天津市河西区榆树苑培训学校原国美店空调、新风设备安装项目。
4.周某某(自然人)身份证号:3714211990******15
系本次事故伤者,其与黄某某为亲属关系,二人共同对天津市河西区榆树苑培训学校原国美店空调、新风设备安装项目进行施工和后期维保工作。
(二)合同签订情况
1.榆树苑培训学校与津荣保盛公司
双方于2024年5月7日签订津市河西区榆树苑培训学校原国美店空调、新风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合同金额360000元人民币,双方约定由津荣保盛公司负责空调的包装、运输、安装、培训及质量保证。合同中约定津荣保盛公司负责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及所要求的功能,并保证全部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质量保证期内运转或使用良好。天加空调设备工厂质保期为6年,安装质保1年,时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经调查,该项目经双方确认于2024年6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至事故发生时该项目在维保期内。
2.津荣保盛公司与黄某某
双方于2024年5月8日签订了天津市河西区榆树苑培训学校原国美店空调、新风设备安装合同,合同金额为155000元人民币,双方约定由黄某某负责对空调设备进行安装、培训及质量保证,以及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及所要求的功能,并保证全部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质量保证期内运转或使用良好。项目质保1年,至事故发生时该项目在维保期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6日-2月7日,榆树苑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韩某向津荣保盛公司该项目负责人刘某反映空调制热效果不好,刘某向天加空调售后和负责安装的黄某某反馈情况,天加空调售后派维修人员进行维修,黄某某派周某某进行维保检查。经检修,空调存在漏氟现象。检修后韩某表示空调温度仍然不理想,刘某表示可能空调室外机通风不畅,2月8日应韩某要求刘某安排工人对空调室外机挡板开孔,促进通风。
2月8日10:00左右,周某某到达现场后自行通过四楼H07教室窗外的无主木梯下到三楼室外平台进行开孔作业。至事故发生时周某某多次通过该木梯,往返于三楼作业平台和H07教室。
11时08分左右,周某某结束作业攀爬木梯进入四楼H07窗口时木梯上方第二踏板断裂,周某某失稳坠落至3楼室外平台。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河西区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立即行动,全力开展救援。12时27分左右,消防救援人员通过云梯车将周某某从三楼平台下救下后被紧急送往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救治。
事故造成一人重伤。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的有关规定,确认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为23万元人民币。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综合分析认定:周某某在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攀爬木梯,木梯第二踏板(约2.7米)处发生断裂,致其失稳坠落受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津荣保盛公司将天津市河西区榆树苑培训学校原国美店空调、新风设备安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三)事故性质
天津市津荣保盛科技有限公司“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津荣保盛公司将天津市河西区榆树苑培训学校原国美店空调、新风设备安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河西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谢某某,津荣保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河西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4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本次事故反映出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经营项目“一包了之,以包代管”,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在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未经定期检查的不合格木梯最终造成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津荣保盛公司一是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配齐配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辨识。二是要加强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禁止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和个人,对承包方加强统一协调管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作业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培训。三是要对施工现场涉及的危险作业人员资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禁无证人员违规进行特种作业,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