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太原迎泽郝庄中铁诺德城项目雨污水排放工程“9·1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9-11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坍塌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太原迎泽郝庄中铁诺德城项目雨污水排放工程“9·1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738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中铁诺德城012地块室外雨、污水工程施工工地
发生时间
2023-09-11 00:00:00
涉事单位
山西中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坍塌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85.48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详细时间
17:3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9月11日17时30分许,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中铁诺德城012地块室外雨、污水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54800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太原中铁诺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朝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MA0JUU19XE(1-1);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4日;营业期限:2017年12月14日至2037年12月13日;注册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107号诺德文体中心2层;登记机关: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经营范围:房地产的开发、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施工单位:山西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佳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63054010(1-1);成立日期:2010年12月3日;营业期限:2010年12月3日至2030年12月3日;注册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寇庄西路18号46幢6号;登记机关: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主要资质等级:市政工程总承包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晋)JZ安许证字[2020]TY-0017-1/2,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勘察;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零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农业机械销售;农用薄膜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矿山机械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防腐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防火封堵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监理单位: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桂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173726;成立日期:1999年1月12日;营业期限:1999年1月12日至2032年7月31日;主要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注册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北路211号SOHO18层;登记机关: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范围:工程建设监理;人防工程监理;电力工程监理;环境工程监理;安防工程监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技术咨询;项目经济评价、工程预决算、招标标底、投算报价的编审及工程造价监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劳务分包单位:山西中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珂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7MA0LPQFX9A(1-1);成立日期:2022年4月7日;营业期限:2022年4月7日至2042年4月6日;注册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36号5幢501;登记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主要资质等级:建筑劳务不分等级;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程基本概况
工程名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中铁诺德城012地块室外雨、污水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太原中铁诺德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山西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山西中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012地块室外雨、污水工程于2022年初开工,2023年7月30日暂停,2023年9月11日复工,处于室外管沟土方开挖阶段。
(三)工程合同情况
1.太原中铁诺德置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07地块、013地块、015地块和012地块雨污水排放工程合同》。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4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9月30日,工期:182天,签订日期:2021年3月29日。
2.山西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中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中铁诺德城012地块雨、污水工程劳务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8月。
3.山西中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刘科举签订《中铁诺德城12地块雨、污水工程合同书》。
4.太原中铁诺德置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11日,劳务公司班组长刘科举安排工人在中铁诺德城012号地块进行室外雨、污水工程施工作业,因开工地块较多,工人短缺,刘科举让负责派工和计工时的王旭安排管理、后勤等人员进入工地帮忙。下午15:00许,测量员裴帆,挖机司机曹书维,工人王志须、王长英到012号地块进行室外雨、污水工程施工作业。王旭安排库房保管员王化信(死者)给工地送压管器,王化信(死者)将压管器送到工地后就与现场工友一起干活,在沟槽底部打杂。
下午17时30分许,测量员裴帆在沟渠东南方向打电话,其余工人在沟槽西侧井槽附近休息,王化信(死者)在东西走向的沟槽底部,距离东侧挖机6米左右的井槽内坑壁站立。
突然,沟渠北部土方发生坍塌,将王化信(死者)掩埋,土埋至胸口。现场工人立刻组织救援并在17时37分许拨打120急救电话,17时52分许120赶到,裴帆到工地门口接救护车到现场,当时工人已经将王化信(死者)救出,平放在沟渠南侧平地,120在现场紧急处置后,将王化信(死者)带回省人民医院进行进一步抢救,18时15分入院抢救,23时17分经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之后,施工现场全面停工,现场人员立即组织对伤员进行抢救。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区住建局、郝庄镇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人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此次救援处置未延误对伤者的救治。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854800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山西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土方开挖沟槽土为回填土、受扰动后易发生变形的情况下使用无证挖掘机司机曹书维,并且不按专项方案进行放坡、挖出土方堆置离基槽过高过近,王化信(死者)对施工现场操作规程不熟悉,在未接受培训、教育、交底的情况下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山西中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规使用无证挖掘机司机曹书维在不熟悉土质特征情况下不按专项方案进行作业,对从业人员没有完全尽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检查的义务,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2.山西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劳务分包单位派遣的从业人员审查不严格,默认无证人员操作作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对从业人员没有进行教育、培训、交底就任由其进行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3.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完全尽到安全检查的义务,致使施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底、违规使用无证挖掘机司机在不熟悉土质特征情况下不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从业人员不熟悉施工现场操作规程的情况下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4.太原中铁诺德置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太原迎泽郝庄中铁诺德城项目雨污水排放工程“9·11”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单位责任及处理建议
1.山西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导致工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建议对山西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处三十万元的罚款。
2.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施工队伍人员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无证挖掘机司机,对施工人员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现场巡检不力,对不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的问题未进行有效监督,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下达停工监理通知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建议对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处二万元的罚款。
3.山西中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只有建筑劳务资质,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派遣劳务人员,该公司与刘科举签订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现场安全管理由刘科举负责。刘科举无建筑业资质证,工人入场后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由山西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建议对山西中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依法处罚。
(二)事故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
1.王化信,男,群众,仓库管理员,负责仓库工具的整理和归纳。作业时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认识不足,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对施工现场操作规程不熟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2.曹书维,男,群众,挖机司机,负责对现场沟槽开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隰县黄土镇赵家村38号。作为挖掘机驾驶员,没有挖掘机操作证,安全意识薄弱,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因未满十八周岁,建议不予处罚。其责任应由隐瞒雇佣未满18周岁无证挖掘机司机的刘科举承担。
3.刘科举,男,群众,劳务公司班组长,负责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因其对中铁诺德城012地块雨、污水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在人手不足的情况下安排66岁的仓库管理员王化信从事重体力劳动,盲目施工,违章指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建议处三万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陈凯,男,群众,山西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中铁诺德城012地块雨、污水项目工程安全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建议处一万元的罚款。
5.杨钰祥,男,群众,山西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铁诺德城012地块雨、污水工程项目经理。因其对项目未开展实际性管理工作,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建议处一万元的罚款。
6.李杰,男,群众,山西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铁诺德城012地块雨、污水工程现场实际负责人,负责直接管理施工现场。协调施工队伍入场,未安排其他管理人员到场进行安全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建议处一万元的罚款。
7.曹金亮,男,群众,山西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012地块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技术及施工安全方面管理不到位,在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情况下仓促组织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处56731元的罚款。
8.常珂琎,男,群众,山西中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对劳务作业队伍施工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处二万元的罚款。
9.潘玉良,男,群众,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因其现场巡检不力,对施工现场未进行有效监督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之规定,建议处5000元的罚款。
10.张俊文,男,群众,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代表,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之规定,建议处5000元的罚款。
(三)其他建议
太原中铁诺德置业有限公司向太原市住建局、迎泽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一)增强安全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面深入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充分认识到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杜绝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始终将安全生产置于一切工作的首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建筑施工领域整治。各有关部门要将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履行项目开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备案等手续。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督促企业彻底整改,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责令停工,对未履行项目审批、备案等许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区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建筑行业领域督查检查巡查力度,全面提升建设施工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三)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区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建筑企业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设备,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施工工艺、设备设施、现场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科学界定确定安全风险类别。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有效管控,逐一落实企业、项目部、作业队伍和岗位的管控责任。要健全完善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
(四)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完善建筑施工项目手续。太原中铁诺德置业有限公司、山西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西中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理清内设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细化岗位责任,及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强化督查考核与落实,扎实组织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与监管水平,对所有实施的新建、在建项目立即进行安全生产大排查,严格落实项目立项备案、开工许可、“三同时”等规定,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管理单位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派驻项目现场的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监督,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切实发挥施工现场管控作用,杜绝“三违”行为,确保企业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