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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河南渑池海润机械维修有限公司“8·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8-16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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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河南渑池海润机械维修有限公司“8·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765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龙泉2#车间放顶煤液压支架检修作业区
发生时间
2023-08-16 00:00:00
涉事单位
山西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机械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
详细时间
11:0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8月16日11时许,山西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设在娄烦县龙泉2#车间放顶煤液压支架检修作业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16日上午7时30分许,河南渑池海润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从事液压支架检修的4名劳务人员在山西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龙泉2#车间液压支架检修区,准备对液压支架进行检修,作业前由4名劳务人员之一张某对其他三人进行了简单分工,四人各自按分工开始作业。10时52分许,四人合作将液压支架上的液压缸全部拆除后,张某安排两名工人去另一跨间冲洗从液压支架清理下来的煤粉,张某和另一名工人负责留在检修现场用起重机移动调整液压支架间距。两人在底座四个起吊孔位置拴好吊链,张某使用无线控制器,站在地面上操作车间起重机移动调整液压支架,另一名工人则站在液压支架一侧协助张某调整液压支架方位。11时许,在液压支架即将调整到位时,张某从液压支架西侧走到液压支架前梁下面边操作无线控制器边观察液压支架下落情况,在液压支架落地瞬间,用以固定前梁的限位销断裂,前梁连同伸缩梁以连接销为中心向下发生旋转,伸缩梁前端砸中了张某双腿,并将张某身体挤在前梁与地面之间。
(二)事故救援情况
现场另一名工人施救无果,后通知其他人员帮忙救援。11时17分许,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赶到事故现场,并将伤者抬上救护车,11时40分许,伤者被送到娄烦县人民医院。14时08分许,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一)事故直接原因
暂无内容
(二)事故间接原因
暂无内容
(三)事故性质
娄烦县河南渑池海润机械维修有限公司“8·16”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张某,男,34岁,群众,河南渑池海润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派出工人,违章站在重物下面进行起重机操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2.曹某,男,38岁,群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李某,男,43岁,中共党员,山西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龙泉车间副主任(主持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给与其纪律处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韩某,男,51岁,中共党员,山西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纪律处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河南渑池海润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人员违规违章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山西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从业人员违规作业,未按有关规定程序向我县行业部门报备,责令其向太原煤气化公司做出深刻书面检讨,并履行报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