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烦静游太原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维修处治工程“9·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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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静游太原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维修处治工程“9·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763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维修处治工程 发生时间 2023-09-30 00:00:00 涉事单位 山西万合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 详细时间 10:0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9月30日10时许,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维修处治工程山西华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龙泉项目部,在铁路DK2+198-DK5+525段,DK4+455处边坡回填夯实修整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30日上午7时许,山西万合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负责人程某等6人进入工地,分成三组开始护坡回填作业。李某和张某某负责用两辆电动三轮车通过护坡排水沟外侧平台运送回填土,程某、赵某负责清理排水沟平台上模板,马某、马某某负责边坡上回填土的夯实整理。10时许,装运第7次时,李某和张某某分别驾驶着电动三轮车前后相跟,李某在前,张某某在后。在张某某路过程某干活处时,程某让张某某捎两块模板,故张某某比李某滞后100余米。 (二)事故救援情况 李某到施工点正要往起翻车斗卸土时,听见赵某说张某某掉下坡去了,随后赵某就赶紧下去查看。现场人员看见张某某身体在抖动,呼叫无反应,担心造成二次伤害都不敢挪动张某某。随后,李某拨打了120求救电话,太原市中心医院娄烦县医院120接到了李某求救电话后,120医护人员出诊。11时许,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张某某展开施救。11时20分许,120医护人员确认张某某院前死亡,随即120救护车离去。程某安排李某找出租车准备将张某某送到山西省岚县人民医院。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直接原因 暂无内容 (二)事故间接原因 暂无内容 (三)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调查组结合事故情节认定:娄烦静游太原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维修处治工程“9·30”车辆伤害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张某某,男,群众,山西万合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临时工,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因死亡不予追究。 2.汪某,男,群众,山西万合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进行了处罚。 3.高某,男,群众,山西万合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4.张某,男,群众,山西华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龙泉铁路维修处治工程项目安全员,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5.侯某,男,中共党员,山西华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6.边某,男,群众,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基建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其向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深刻检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7.马某,男,群众,山西煤炭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此次事故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8.石某,男,中共党员,山西华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深刻检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9.王某,男,中共党员,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分管基建副经理,项目负责人,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深刻检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10.山西万合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现场存在隐患未及时排查治理等违法违规事实,导致此次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11.山西华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维修处治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编制的施工方案不细不实,缺少运输环节内容,对分包单位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违章作业监督检查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向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做出深刻书面检讨,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12.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未对外包队伍实施“一体化、无差别”管理,未将外包队伍统一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标准,建议向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做出深刻书面检讨,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