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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现代产业区某经贸公司“2·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5-02-19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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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现代产业区某经贸公司“2·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562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宁河现代产业区某经贸公司
发生时间
2025-02-19 00:00:00
涉事单位
宁河现代产业区某经贸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14
行政区域
中国,天津,天津市,宁河区
详细时间
08:57: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2月19日8时57分许,位于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的某经贸公司天津库房前,冯某某驾驶叉车进入货车货柜内进行卸货作业,在叉车驶入货柜内后,其离开叉车清理车厢杂物,后立即返回到叉车驾驶座位上,此时货车突然向前开动,叉车掉落出车厢并倾倒,该叉车工从叉车上弹出,被倾倒的叉车砸中,造成其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214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某经贸公司
某经贸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专业设计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该公司总部设在北京,负责销售工作,天津设有库房,负责仓储工作。
2.某物流公司
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成立于2009年,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天津市宁河区,是一家以从事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霍某某,经营范围:普通货物仓储(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危险品除外);搬倒装卸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除外);物业管理;日用百货销售;金属制品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厂房租赁情况
2018年12月15日,某公司与某物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某物流于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6号的佰达3号仓库(钢机构高台),设为某公司天津库房,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24年6月20日,某公司与某物流签订《企业租赁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效期2年。
(三)公司管理情况
2025年1月1日,某公司授权周某某为某公司天津库房经理,负责天津库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涉事人员相关情况
1.周某某,男,45岁,系某公司天津库房经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某公司天津库房日常工作,并全面负责库区安全生产工作。
2.何某某,男,44岁,系某公司天津库房检验员,负责验货出货工作。
3.蒲某某,男,40岁,系某公司天津库房提货员,负责提货打包工作。
4.王某某,男,55岁,系货车司机,负责运输货物工作。
5.冯某某,死者,男,30岁,身份证号:120221199409242015,天津宁河人,系某公司天津库房叉车司机,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N1),负责卸货工作。
(五)作业项目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作业项目具体流程为:工人调整卸货液压桥高度,指挥货车司机将货车后尾门与液压桥对齐。两个叉车司机通过卸货液压桥一上一下、交替进入货柜进行卸货,待货物卸完后,货车离场。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19日8时30分左右,按照周某某要求,某公司天津库房工人准备开始卸货作业。
8时56分,货柜内剩余一件货物未卸。
8时56分45秒,冯某某未佩戴安全帽,驾驶叉车驶上卸货液压桥,出现在监控画面内,王某某与另一车辆驾驶员在卸货液压桥旁聊天。
8时56分50秒,叉车完全驶入货柜。
8时56分54秒,王某某结束聊天,消失在监控画面中。
8时57分15秒,冯某某站在卸货液压桥与货车的连接处,从货柜内向月台方向丢出两个白色塑料袋,随即进入货柜内。
8时57分19秒,冯某某完全进入货柜内,消失在监控画面中,与此同时,货车向前开动。
8时57分20秒,货车继续向前开动,与卸货液压桥完全脱离。
8时57分21秒,货车继续向前开动,货柜内的叉车尾端与货柜尾端齐平。
8时57分22秒,货车继续向前开动,货柜内的叉车后轮离开货柜,处于悬空状态。
8时57分23秒,货车继续向前开动,叉车从货柜内掉出,车尾着地,起重叉因惯性从低位滑动至高位,冯某某从驾驶座上弹出,背部着地。
8时57分24秒,叉车以车尾为支点,从起重叉向顶棚方向倾倒。
8时57分25秒,倾倒的叉车顶棚砸中冯某某头部。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刻组织救援,于8时58分许使用另外一台叉车将倾倒的叉车抬起,将冯某某从叉车下拉出。现场工人向周某某汇报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于8时59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于9时8分拨打了112交通事故电话。
9时17分许,120急救车抵达事故现场;9时21分许,120急救车带走冯某某离开事故现场,前往医院救治。
2025年2月19日9时55分,现代产业区向宁河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了该起事故,宁河区应急管理局于10时50分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上报该事故,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前期现场勘验工作。
2.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评估
在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应急处置响应迅速,现场救援及时。没有发现应急处置过程存在其他问题。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的有关规定,确认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为214万元人民币。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货车司机王某某突然启动货车,导致叉车从货柜中掉落倾倒,砸中冯某某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未产生不良社会舆论。
(二)事故间接原因
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为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天津库房主要负责人周某某法定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王某某未得到明确通知情况下启动货车,具体表现如下。
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天津库房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卸货作业过程中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未建立天津库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卸货作业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未指派专人对卸货作业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
周某某法定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组织制定某公司天津库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致使员工未能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上岗作业;未组织建立某公司天津库房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致使卸货作业过程中事故风险未得到有效管控。
(三)事故性质
宁河现代产业区某经贸公司“2·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劳动组织不合理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责任单位
1.某公司
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履行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天津市宁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5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责任人员
1.周某某
周某某作为某公司天津库房的经理、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双重预防机制制定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天津市宁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其2024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王某某
王某某作为涉事货车驾驶员,在未得到明确通知的情况下启动货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公安宁河分局依法依规对其立案调查。
(一)某公司要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天津库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建设,细化完善安全风险点位辨识排查,明确风险隐患,采取可靠有效的防范管控措施,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及操作水平。
(二)某公司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修订和完善作业区隐患排查清单,规范各层级岗位隐患排查整治职责,针对性开展隐患辨识排查教育,准确详实记录隐患排查整改台账,杜绝设备带病运行,杜绝违章违规作业,形成隐患整改闭环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规范有序。
(三)现代产业区要压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立即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迅速将事故情况通报至辖区的相关企业,引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指导督促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督促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同时持续宣贯工贸企业“十项禁令”,增强企业遵守“十项禁令”的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不安全行为发生,不断提高安全潜意识,形成安全惯性思维,筑牢安全生产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