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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安徽界沟矿业有限公司界沟煤矿“4·23”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4-23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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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安徽界沟矿业有限公司界沟煤矿“4·23”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4742
抓取时间:2026-10-19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安徽界沟矿业有限公司界沟煤矿
发生时间
2023-04-23 00:00:00
涉事单位
安徽淮北安徽界沟矿业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冒顶片帮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煤矿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85
行政区域
中国,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详细时间
01:04: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4月23日1时04分,安徽界沟矿业有限公司界沟煤矿(以下简称界沟煤矿)1名职工在732综采工作面第76-77液压支架(以下简称架)超前棚处排查隐患时,上方顶板突然来压冒顶,推倒76架处的超前棚,该名职工被顶板漏冒的矸石埋压在煤壁侧,经抢救无效于4月23日04时36分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宿州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下辖界沟煤矿,公司指派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6人,常驻界沟煤矿监督管理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界沟煤矿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五沟镇境内。2008年5月18日矿井建成投产,设计能力为6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为140万吨/年。
矿井为高瓦斯矿井,煤层为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型,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主采煤层为7、7、8、10煤层,截至2023年4月底矿井剩余可采储量6583.50万吨。2023年全年计划产量140万吨,截至到2023年4月23日实际生产原煤43.22万吨。
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单水平上下山开拓,水平标高为-425m,共布置主井、副井、中央回风井3个井筒。现有3个生产采区分别为东一(10)、中央7-8区、西一7-8采区;1个准备采区西一(10)采区;有2个采煤区、8支掘进队伍。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界沟煤矿配备了矿长、总工程师及分管采煤、掘进、机电、安全副矿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设有综采二区等10个安全生产辅助单位和调度所等5个安全生产职能科室。
综采二区现有职工136人,配备区长、书记各1名,分管安全生产副区长共3名,技术主管1名,技术员1名。下设2个生产班、1个检修班,每个班配备1名队长,2名副队长。
(三)事故发生经过
4月23日夜班,综采二区区长姜东组织召开夜班班前会,安排当班出勤人员分成三组施工超前棚,另有一组对已施工结束的超前棚单体液压支柱进行补液加固工作,其他人员负责运料、开胶带输送机、转载机、煤机等工作。刘二汉、马洪、蒋连位、许敬锋等4人负责从77架向机尾方向施工超前棚,另外两组分别在55架、135架施工超前棚,副队长李艳龙负责77架超前棚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刘二汉从机巷进入工作面,其余3人负责从风巷将单体、半圆木等物料转运至作业地点。23时40分许,区长姜东、队长徐衫心对工作面巡查时,发现76-77架超前棚存在空顶隐患,76架超前棚与支架前梁搭接长度不够且有悬空现象,现场安排刘二汉组织本组人员对76-77架超前棚进行加固处理,随后姜东到转载机头处安排溜车,徐衫心继续向风巷方向进行隐患排查,在90架处遇见并安排副队长李艳龙到76架处监督隐患处理工作。刘二汉在75架煤帮处边清理矸石,边等待施工物料。
4月23日01时04分,跟班副队长李艳龙到76-77架超前棚处进行安全确认、排查现场隐患,此时76架上方顶板突然来压漏顶,将超前棚推垮,李艳龙被顶板漏冒的矸石埋压在煤壁侧。正在75架架前清理矸石的刘二汉立即通过工作面语音载波系统呼喊工作面人员到现场施救。区长姜东、队长徐衫心立即赶到事故地点,组织当班人员开展抢救。02时23分李艳龙被救出,矿保健站医生进行现场急救,同时组织人员把伤者升井,送往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抢救,04时36分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地点概况
(1)事故地点位于西一782采区732综采工作面76架超前棚处。
西一78采区位于矿井西翼,主采7、7、8煤层。7煤层设计开采731、732、735三个工作面,其中731面已采完封闭,732工作面正在铺网上绳做收尾工作,735工作面正在回采。受断层影响,位于采区西翼的731、735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布置。732工作面位于采区东翼,采用倾斜长壁布置,采煤方法为综合机械化。732工作面长度166-210m,设计回采长度为527m。所采7煤层厚度0—5.36m,平均煤厚1.41m,直接顶板以泥岩为主,少量砂岩、底板以泥岩为主。7煤层下距7煤层平均为6.72m,7煤层厚度0.78—7.19,平均煤厚2.90m,直接顶板多为泥岩,局部为砂岩和粉砂岩;底板以泥岩为主。
(2)2022年3月12日由综采一区开始回采732工作面。设计收作线位置在风巷F11点前74m,机巷J11点前39m,工作面回采至设计位置后发现煤层条件较好,矿决定继续向前回采,计划收作位置调整至风巷f11+40m处、机巷j11+22m;2022年12月11日,732工作面回采至风巷F11点前52m、机巷J11点前34m时,受SF29断层(落差0-20m)影响,煤层赋存不稳定且煤层较薄。矿决定在此位置停采,此时工作面已回采515m,剩余12m到达收作线位置(见图1、2、3)。
2023年4月17日,矿长安全办公会安排732综采工作面准备收作,4月20日由综采二区负责铺网超前棚作业。因工作面局部地段顶板破碎、托煤顶,需对顶板破碎区做超前大棚管理顶板。4月22日夜班开始从第73架处开茬放炮,施工超前棚,当班施工2棚,4月22日早班施工4棚,4月22日中班施工3棚。
图1矿井采掘工程平面示意图
图2732综采工作面停采位置平面图
图37132综采工作面停采位置剖面图
(3)事故地点位于732综采工作面76架处。732综采工作面安设138架型号ZY6400/15/30液压支架,机巷采用4架型号ZQL2×4000/18/35支架进行超前支护,风巷采用8架型号ZQ4000/19/40单元支架配合单体进行超前支护。
(4)超前棚施工方式为每架综采支架使用2根3.0m长11号工字钢作为棚梁,棚梁间距0.75m,垂直煤壁架设。棚梁一端搭在综采支架前梁上,搭茬不低于0.3m,另一侧使用2根单体液压支柱(型号DW315-300/100X)支撑,靠煤壁支设一根单体液压支柱,第二根液压支柱居中布置,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低于11.4MPa。截至4月22日中班,732综采工作面已施工完成26架超前棚(含73-76架超前棚)。
(5)超前棚作业地点为全岩,732综采工作面自4月21日夜班开始开茬放炮,截至22日中班共计在4处作业地点进行爆破作业,共使用炸药26Kg,雷管71发,其中22日夜班在73支架底板处打眼6个放炮破底,22日早班在74支架煤壁处打眼12个进行放炮作业。
(6)7132工作面风巷掘进期间受F8断层(H=0-30m)、SF29断层(H=0-20m)影响,F11点至F17点段巷道层位处于7煤底板。(见图4)
图4732风巷地质剖面图
2.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在732综采工作面第76架综采支架超前大棚处。(如图5、6、7、8所示)
图5732工作面事故后平面示意图
图6732工作面事故后剖面示意图
图7亮斑处为李艳龙被埋处
图8事故点侧面视图
(1)现场察看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第76架、茬口处向机尾方向第3架单体棚处,发现茬口处向机尾方向第1架单体棚完好,第2架单体棚被掩埋,第3架单体棚被推垮,靠近支架侧工字钢梁落地。现场抢险人员使用单体支柱打设两根戗柱配合木料护帮,形成高1.8m,底部宽约0.7m的三角形空间。
(2)事故地点上方顶板冒落空间呈拱形不规则状,高度约为3.0m、倾向2.5m、走向1.5m,冒落物为煤矸,重约11吨。
(3)732综采工作面当班进行铺网超前棚作业,工作面在第1架、54架、77架、138架处有4处超前棚作业地点。
(4)第73架处煤壁上部煤体有1处注浆加固顶板的注浆管,有注浆痕迹。
3.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5万元。(附件)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23日夜班,综采二区区长姜东组织召开夜班班前会,安排当班出勤人员分成三组施工超前棚,另有一组对已施工结束的超前棚单体液压支柱进行补液加固工作,其他人员负责运料、开胶带输送机、转载机、煤机等工作。刘二汉、马洪、蒋连位、许敬锋等4人负责从77架向机尾方向施工超前棚,另外两组分别在55架、135架施工超前棚,副队长李艳龙负责77架超前棚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刘二汉从机巷进入工作面,其余3人负责从风巷将单体、半圆木等物料转运至作业地点。23时40分许,区长姜东、队长徐衫心对工作面巡查时,发现76-77架超前棚存在空顶隐患,76架超前棚与支架前梁搭接长度不够且有悬空现象,现场安排刘二汉组织本组人员对76-77架超前棚进行加固处理,随后姜东到转载机头处安排溜车,徐衫心继续向风巷方向进行隐患排查,在90架处遇见并安排副队长李艳龙到76架处监督隐患处理工作。刘二汉在75架煤帮处边清理矸石,边等待施工物料。
4月23日01时04分,跟班副队长李艳龙到76-77架超前棚处进行安全确认、排查现场隐患,此时76架上方顶板突然来压漏顶,将超前棚推垮,李艳龙被顶板漏冒的矸石埋压在煤壁侧。正在75架架前清理矸石的刘二汉立即通过工作面语音载波系统呼喊工作面人员到现场施救。区长姜东、队长徐衫心立即赶到事故地点,组织当班人员开展抢救。02时23分李艳龙被救出,矿保健站医生进行现场急救,同时组织人员把伤者升井,送往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抢救,04时36分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3年4月23日02时23分,伤者李艳龙被救出,由保健站医生进行现场抢救后升井,送往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抢救。03时50分到达医院送入急诊科检查抢救治疗。经抢救无效,于4月23日04时36分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8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732综采工作面75-77架处顶板突然来压冒顶,推倒76架处超前棚,漏冒的煤矸将位于超前棚下方的李艳龙埋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732综采工作面铺网使棚、扩大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超前棚,超前棚棚梁与综采支架前探梁悬空且搭接长度不足,超前棚上方空顶;发现隐患后,未在事故地点设置警戒或安排专人盯守;安全确认不到位,人员违章进入危险区域。
2.技术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732综采工作面开采设计确定的收作线回采,回采至设计收作线位置后,未履行审批手续安排继续回采;《732综采工作面铺网使棚、扩大棚安全技术措施》为2022年11月5日编制,未根据停采后实际情况对措施重新修订,未明确顶板破碎带范围、超前棚作业开工标准等。
3.生产组织不合理。在732综采工作面未回收的情况下,矿即开始组织1026综采工作面生产,导致工作面停采131天才开始收作。
4.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工作面托煤顶和长时间停采造成漏顶风险辨识不足;超前治理顶板不到位,未按照《732综采工作面铺网使棚、扩大棚安全技术措施》
对顶板进行注浆加固。
5.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标准意识不高,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施工,安全意识淡薄,对托煤顶区域漏顶伤人的风险辨识能力不强。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李艳龙,男,群众,界沟煤矿综采二区副队长。安全意识淡薄,对托煤顶区域漏顶伤人的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安全确认不到位,冒险进入危险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2.徐衫心,男,群众,界沟煤矿综采二区队长,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界沟煤矿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白壮壮,男,中共党员,界沟煤矿综采二区党支部书记,负责全区党务及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2022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姜东,男,中共党员,界沟煤矿综采二区区长,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当班跟班,对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按措施要求对顶板进行注浆加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界沟煤矿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2022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5.姚鹏,男,中共党员,界沟煤矿采煤副总工程师,负责矿井采煤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组织修订补充完善技术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界沟煤矿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2022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6.董永,男,中共党员,界沟煤矿采煤副矿长,负责全矿采煤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对采煤系统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生产组织不合理,未按措施要求对顶板进行注浆加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界沟煤矿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2022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王正伟,男,中共党员,界沟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界沟煤矿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8.朱丙辉,男,中共党员,界沟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组织不合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2022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界沟煤矿没有深刻吸取去年本矿“7.17”运输事故教训,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100万元罚款。
(一)加强现场管理。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加大反“三违”力度,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到位,加强工程施工的过程管控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对现场发现的生产安全隐患,及时安设警戒或安排专人盯守,防止人员违章进入危险区域。
(二)强化技术管理。根据现场实际及时修订安全技术措施,严格落实措施要求,严防出现措施编制与现场执行“两张皮”现象;强化地质保障作用,根据构造情况合理确定采煤工作面的停采线。
(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理念。依法有序组织矿井生产,合理安排生产接续;及时分析研判各类风险,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停采期间采煤工作面矿压显现及对围岩应力重新分布规律的考察研究工作;对在断层、破碎带等施工地点要严格执行超前预注浆等固化煤壁措施,防止漏顶片帮。
(四)强化职工安全教育。要加强对班队长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方面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班队长安全意识、风险意识。
(五)强化监督管理。宿州煤电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树牢红线意识,加强对界沟煤矿监督管理;加大安全投入,积极应用先进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