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8·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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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8·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679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 发生时间 2024-08-03 00:00:00 涉事单位 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 事故类型 机械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轻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85 行政区域 中国,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详细时间 11: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8月3日11时左右,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1.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位于安新县三台镇山西村;成立于2007年4月;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同月;登记机关:安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130632600034097;经营范围:加工、销售鞋楦(涉及专项审批或许可项目的未经审批或许可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生产工艺流程 把注塑好的鞋楦半成品放到鞋楦机里铣切、打磨成型,然后用激光打码机打鞋号,再用下管机打孔下管,最后用人工穿绳。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3日,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正常上班,尚文玲操作车间南面的鞋楦机进行作业,业务人员单贺彬11时左右出去送样品时看到尚文玲在正常工作。11时40分左右,单贺彬回到厂里有事找尚文玲,发现车间南面的鞋楦机开着电源,鞋楦机上未铣切完的鞋楦少了一个。他转到鞋楦机后侧发现尚文玲趴在鞋楦机里面,外边只露着屁股和腿。通过现场勘察和询问相关人员推断,尚文玲在未关闭电源的情况下到鞋楦机后面去取掉下来的鞋楦,鞋楦机运行过程中把尚文玲压在鞋楦机里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情发生后,单贺彬立即关闭鞋楦机电源,手动把鞋楦机升上去,然后叫工人们过去帮忙救援。随后单贺彬去联系负责人李小强,李小强的妻子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后,尚文玲被送至安新县医院抢救,12时42分到达县医院,经医生诊断宣布院前死亡。该厂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从业人员自发开展救援工作,未造成二次伤害和次生事故。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信息如下: 尚文玲,男,56岁,身份证号:133026********1218,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北代乡尚北代村人。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8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尚文玲在未关闭鞋楦机电源的情况下,冒险将身体探入到鞋楦机里面,鞋楦机运行过程中将尚文玲压在鞋楦机里面,导致其挤压性窒息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3.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缺失,致使安全生产隐患长期存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冒险作业而引发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迟报行为。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尚文玲,男,56岁,群众,河北省武强县人,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从业人员。在未关闭鞋楦机电源的情况下,违规进入鞋楦机里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李小强,男,53岁,群众,河北省安新县三台镇山西村人,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实际控制人。事故发生后未按要求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上报,存在迟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应急部《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安新县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计人民币7.2万元。 (三)建议追究党政纪责任人员 1.戴建博,男,38岁,中共党员,三台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新县纪委监委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处理结果抄送安新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王志刚,男,48岁,中共党员,三台镇应急办主任,负责三台镇的应急管理工作。对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新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处分,处理结果抄送安新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栗伟,男,45岁,中共党员,三台镇应急办副主任,分包山西村应急管理工作。对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新县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处理结果抄送安新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 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应急部《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安新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罚款人民币5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建议给予其它处理的责任单位 三台镇人民政府 未按要求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三台镇人民政府向安新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送安新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1.安新县三台镇同月鞋楦厂 一要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二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深挖根源,建章立制,并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三台镇人民政府 要加强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要加强事故信息报送宣传和培训工作,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3.安新县人民政府 认真汲取此次事故经验教训,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大会。并且举一反三,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在全县工贸行业企业内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全面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