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镇宁县乐纪重晶石矿分公司“7·27”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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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镇宁县乐纪重晶石矿分公司“7·27”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143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镇宁县乐纪重晶石矿分公司井下840-2采场 发生时间 2025-07-27 00:00:00 涉事单位 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镇宁县乐纪重晶石矿分公司 事故类型 冒顶片帮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08 行政区域 中国,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详细时间 19:51: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7月27日19时51分许,安顺市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镇宁县乐纪重晶石矿分公司(以下简称“乐纪重晶石矿分公司”)井下840-2采场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8万余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单位概况 镇宁县乐纪重晶石矿分公司位于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沙子乡,隶属于安顺市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罗xx,设计生产能力40万吨/年,生产矿井。 1.证照情况 乐纪重晶石矿分公司(营业执照名称为: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镇宁县乐纪重晶石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矿长):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止日期:2024年3月20日至2027年3月19日,证号:黔**安许证字********号。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情况 乐纪重晶石矿分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及“五职矿长”配备如下:罗xx任安委会主任和矿长(采矿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号:******************),王x任安委会副主任和矿总工程师、兼工程技术部部长(地质工程师证号:*********),任xx任安委会副主任和生产矿长、兼生产管理部长(采矿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证号:*************************),蔡xx任安委会副主任和机电矿长、兼机电管理部部长(矿山电气工程师系统编码:**********),银xx任安委会副主任和安全矿长、兼安全环保监察部部长(2020年12月30日取得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五科”技术人员为:朱xx、赵xx、程xx、陈x、余xx;调度室主任为郭xx。 3.矿井开拓开采情况 矿井采用平硐+斜坡道联合开拓,共布置有主井、副井和风井三条井筒,三条井筒在+750米标高落平后建有永久性避难硐室、中央变电所、井底水仓,沿上山部分布置了755中段、780中段、800中段、820中段、840中段、860中段共6个中段。其中840中段采用先采东翼→西翼→回收矿柱的方式进行开采。事故发生时井下共布置有840-2采场、820东平巷、800-3东平巷、855平巷、830平巷共1个采场和4个交替作业掘进工作面,840-2采场采用空场采矿法开采。 4.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乐纪重晶石矿分公司建立了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现场管理制度等50余项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一期各中段作业前均编制了相关“作业规程”,如:《840中段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840中段穿2切割巷采矿安全技术措施》等。 5.2025年产量情况 2025年1-7月,乐纪重晶石矿分公司总产量为21.9万吨,无超能力生产的情形。 6.劳动组织情况 乐纪重晶石矿生产劳动组织为“两班制”:早班(七点至十五点),中班(十五点至二十三点)。 (二)事故发生区域情况 840-2采场位于乐纪重晶石矿分公司840中段,系840中段平巷最后一个采场,位于840穿脉巷(2)与840穿脉巷(3)之间,采场在2025年6月7日开始回采,采场长度30m,平均厚度6m,平均高度20m,其上方中段860中段已经开采完毕,采场两侧已回采完毕;事故发生时系最后一次爆破循环,一共布置5排中深孔,2025年7月25日完成最后一排中深孔爆破,爆破完毕后待矿石清运出井后就对该区域进行永久密闭处理。 (三)其他情况 经向气象、地震监测等部门查询,2025年7月27日当天当地天气主要为晴,安顺市辖区范围内没有监测到地震发生。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26日中班结束后,生产部副部长程xx组织召开7月27日中班班前会,共33人参会,会上对7月27日井下生产工作进行安排,共安排第二天井下作业点3个,分别为:840-2采场、820东平巷掘工作面、800-3切割巷掘进工作面,其中840-2采场共有设备两台,分别为装载机1台,由袁xx驾驶;装矿卡车1辆,由李x驾驶,在距离采场口36米处840穿脉巷(2)巷道内设置卡车装车点,装载机到采场铲装矿石后运行至卡车装车点处装入卡车内,安排王x为现场安全员,同时安全部安排专职安全员韦xx负责对井下3个作业点安全条件进行巡查检查,直至事故发生时韦xx未巡查到840-2采场作业点。 2025年7月27日16时40分许,袁xx乘坐李x驾驶的装矿卡车到达840-2采场后就开始装矿作业,17时20分许,现场安全员王x步行至840-2采场,看到袁xx正在铲装作业,于是其在距采场口10米位置用矿灯照射查看了一下采场铲装环境后就退回卡车装车点,未向调度室报告采场作业点隐患排查情况,19时51分许,驾驶员袁xx驾驶装载机进入840-2采场进行矿石装载作业时,采场发生冒顶,矿房顶部大块岩石坍塌掉落,驾驶员遇险受困。卡车司机李x听到采场方向传来的异响后,立即叫上现场安全员王x前往查看情况,看到装载机已被垮落的矿石压覆,其2人尝试紧急救援无果后由李x电话向矿调度室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5年7月27日19时51分许,卡车驾驶员李x、现场安全员王x听到采场方向异响后立即前往查看情况,二人赶到840-2采场时,看到装载机已经驶入采场内,驾驶室被顶板垮落的矿石掩埋,于是2人尝试救出驾驶员无果后,立即决定向调度室汇报事故情况。19时53分,矿调度室接到井下840穿2矿车驾驶员李x电话:“装载机驾驶员袁xx被840-2采场垮落矿石掩埋”,调度室第一时间电话通知矿领导到调度室查看监控后立即赶往井下事故作业点,组织人员积极开展自救,20时51分许,安排工程机械进行拖拽,未成功。同时,地面调度室电话召请国家矿山救援安顺队前往救援,20时25分,矿调度室主任郭xx电话向镇宁县应急指挥中心、安顺市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事故,随即电话向就近的紫云县急救中心(120急救中心)召请医疗救援。 7月27日22时14分市矿山救护队待机小队赶到现场,救护队出动2个小队共计25人,出动车辆3辆,携带破拆、支护、医疗急救器材和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44台(套)。22时47分安顺市矿山救护队安排二小队地面待机,值班三小队协同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科室人员入井,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勘察。救援组采用破拆柴油发动机方式从驾驶室后面拓展救援空间,再对座椅破拆,在装载机铲斗掩护下,组织人员使用破拆,支护和起吊救援装备协同配合的方式搬运出遇险驾驶员。于2025年7月29日7点57分救出被困人员,8点06分出井,8点08分经现场医护人员救治确认,抢救出的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 经调查,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核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08万余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如下: 1.840-2采场是840中段最后一个采场,布置在应力集中区的急倾斜矿体内,受节理和裂隙发育、顶板来压等综合因素叠加影响,顶板较破碎,受装载机作业扰动,顶板失稳。 2.装载机驾驶员袁xx在未检查作业环境安全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驾驶装载机冒险进入840-2采场空顶区域铲装作业,矿石垮落掩埋装载机,造成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铲装司机铲装作业前未经“安全两员”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确认。 2.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专职安全员配备数量不足,不能满足实际生产的需要,“专人专面”的工作要求落实有差距;现场安全管理员辨识现场安全隐患的能力不足,未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4.编号为采矿-2025-01的《840中段回采工作面》和《840中段穿2切割巷2采矿安全技术措施》重新修订审定后,未组织在该区域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宣贯培训,未告知从业人员对在该区域作业潜在安全风险和隐患。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袁xx:作为装载机驾驶员,在现场未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条件“双确认”的情况下就开始铲装作业,违规驾驶铲车冒险进入空顶区域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责。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罗xx:作为主要负责人,对840-2采场(实际为矿柱回采)未按照规定经原设计单位和有关研究机构进行研究论证,未严格落实规程措施,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镇宁县应急管理局对罗xx给予处上一年收入的40%的罚款;由乐纪重晶石矿分公司上级公司撤销其职务,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2.任xx:作为生产矿长(兼任生产部长)协助矿长罗xx管理矿调度室、生产部、井下装载、运输、现场安全员方面的工作,但实际上对几个部门未有效管控,致使现场隐患排除不到位、安全生产条件“双确认”未开展、调度室指挥调度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镇宁县应急管理局对任xx给予处上一年收入20%罚款的处罚;由市应急管理局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资格。 3.银xx:作为安全矿长,协助矿长罗xx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但对矿山存在的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新进人员王x仅参加岗前培训就直接下井作业;作业现场未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双确认”等工作失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镇宁县应急管理局对银xx给予处上一年收入20%罚款的处罚;由市应急管理局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资格。 (三)建议由上级公司调查处理人员 1.程xx:作为当班带班领导,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规定,对840-2采场未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条件“双确认”就开始铲装作业的情况失察,对事故负有责任,责令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安顺市应急管理局)。 2.郭xx:矿调度室主任,对井下未向调度室汇报隐患排查情况及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双确认”的情况下,未及时发现井下840-2采场已经开展铲装作业,导致安全隐患未有效排除,对事故负有责任,由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安顺市应急管理局)。 3.王x:作为当班840-2采场现场安全员,未开展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双确认”,对事故负有责任,由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安顺市应急管理局)。 (四)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镇宁县乐纪重晶石矿分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议由镇宁县应急管理局对照法律法规标准对其给处予行政处罚。 (一)企业层面 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乐纪重晶石矿分公司:一是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守牢“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底线。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五科技术人员”和“现场两员”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三是要全面开展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工作,制定严格的管控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四是要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制度,扎实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下大力气提升安全管理层和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五是要结合事故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重点作业区域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提高矿级领导现场带班效能及作业现场“安全两员”履职能力,切实解决作业现场安全隐患管控和治理水平。六是要结合国家、省和安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工作要求,全面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隐患整改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七是要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强化矿山智能化建设,有效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二)政府监管层面 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安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工作要求,扎实抓好全县非煤矿山特别是地下非煤矿山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全方位织密安全责任网。 一是要把推动和提升全县非煤矿山安全基层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多渠道选优配强非煤矿山监管人才,并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安全监管执法水平,努力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切实推进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是要认真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管理职能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23〕21号)中关于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职责,推动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程及安全生产标准,指导好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形成安全生产的合力。 三是进一步厘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切实提升非煤矿山属地监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