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枝江某公司“2·29”较大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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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枝江某公司“2·29”较大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315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枝江市问安镇 发生时间 2024-02-29 00:00:00 事故类型 淹溺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5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551.6 行政区域 中国,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 详细时间 11:3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2月29日11时30分许,枝江市问安镇发生一起较大淹溺事故,致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51.6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法定代表人黄某民,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公司营业期限为2005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3日。2021年10月21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7月15日。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10月30日至2026年10月30日。黄某民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设副总经理1名,现有员工77人,其中高级园林工程师2人,中、初级职称人员10人,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2人,其中樊某金、何某具有园林绿化贰级项目经理证书。 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有项目部,项目部人员为:项目经理某锋,技术负责人胡某实,施工员刘某,安全员王某,质检员王某。 2.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系工程二标段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何某,注册资本壹仟零壹拾捌万元整,营业期间2004年4月21日至长期。公司具有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工程项目管理一等资质,公路工程监理乙级、水利水电监理乙级资质、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农林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等资质。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杜某波,成立日期2020年1月14日。 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有工程监理部,现场有5名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李某富,专业监理工程师杜某波,安全监理工程师刘某娥和监理员2名。根据李某富《授权书》,杜某波负责管理监理部的日常工作,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 3.枝江市某劳务服务部。系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服务单位。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许某态,成立日期为2022年11月22日,行业门类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城市绿化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4.枝江市某劳务有限公司。系劳务用工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胡某海,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于2019年12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园林绿化劳务服务、建筑劳务服务、农场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及涉外劳务),绿化管理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公司有财务人员1名和太平湖、陶家湖管护有关人员6名。 5.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成立有枝江市陶家湖、太平湖退垸(田、渔)还湖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项目法定代表人杨某山。 (二)事故发生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枝江市某还湖工程,由建设单位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制定实施方案,经枝江市发改局批准建设(枝发改审批〔2022〕128号)。项目分两个标段,主要建设内容为退垸(田、渔)4050亩,对鱼塘池埂破除修复,岸线整治和生态修复。事故发生于工程二标段,二标段建设主要内容为退垸(田、渔)还湖区域岸边栽种水杉、种植狗牙根草等20.22公顷。 为推进工程项目实施,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委托代理机构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二标段进行招标。经招标,2023年2月10日确定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为项目施工单位。同时,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项目监理单位、武汉某设计院(现名称变更为湖北某设计有限公司)为项目设计单位。 2023年2月27日,枝江市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杨某山,按照《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备案表》要求,对枝江市某还湖工程项目在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备案。2023年3月2日,监理单位下发《分部工程开工批复》,枝江市某还湖工程二标段开工建设;2024年1月15日,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组织对某还湖工程二标段开展工程完工验收,随后工程进入为期一年的修补缺陷保修期。 2.项目合同签订情况。工程承包合同情况:2023年2月28日,发包人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授权代表人王某(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长)与承包人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黄某民签订合同书,合同内容为岸线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合同总价款4177848.25元,合同约定工程施工期一年,约定施工结束后质保管护期一年。合同在安全文明施工中约定“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工程监理合同情况:2023年1月24日,委托人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授权代表人王某(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长)与监理单位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杜某波签订合同书,监理费30万元,总监理工程师李某富。合同明确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为“枝江市某还湖工程施工和保修期监理,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协调管理及保修阶段的质量缺陷原因分析、修复方案审核、修复过程监督并验收等”。合同明确监理阶段为施工期和保修期。监理合同中包括有《施工监理安全管理责任书》,该责任书明确监理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在承包人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事故中落水人员情况。2月29日事故中11名落水的人员(邓某顺、朱某山、刘某明、万某知、高某兵、李某芹、张某平、马某珍、张某泽、刘某科、周某珍)未与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临时聘用农民工,按工作天数计发工资。分别由黄某民雇请邓某清(自然人)、许某态(枝江市某劳务服务部经营者)招募,其中邓某清招募7名工人(6人上事故船舶,2人在事故中死亡)、许某态招募11名工人(5人上事故船舶,3人在事故中死亡)。 (三)太平湖基本情况 太平湖位于枝江市问安镇以东7.5千米,距318国道8千米,距沮漳河2千米,海拔在37.7-41.0米之间,水深1.5-3米。湖泊注册面积3975亩,现存湖泊水面2875亩。该湖属于枝江市人民政府行政管辖,以灌溉为主,兼有调洪、水产养殖等综合效益,太平湖自国营改制后一直由枝江市水产局(现枝江市水产服务中心)管理。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省市有关精神,加强对太平湖管理与保护,规范湖泊管护协议职责,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目的,枝江市水产服务中心(为枝江市农业农村局所属相当正科级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7名)受枝江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制定《枝江市水产服务中心陶家湖、太平湖湖泊管护人员管理方案》。管护方案明确陶家湖、太平湖设置湖泊管护人员岗位,岗位数量8个,陶家湖、太平湖各4个,由枝江市水产服务中心派驻6人,公开遴选湖泊生态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合作伙伴派驻2人,管护巡查主要包括水质保护巡查、水域岸线巡查、水污染防治巡查等7方面内容,方案明确巡查采取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相结合、现场巡查与实时监控相结合方式,积极运用现代化观测手段对湖泊进行动态监管,巡查方式未涉及使用船舶开展巡查管理事项及要求。 2020年12月枝江市水产服务中心与枝江市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劳务用工采购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由枝江市某劳务有限公司配备6名人员开展湖泊水质保护、水域岸线巡查等劳务服务。2023年3月17日,枝江市水产服务中心与枝江市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管护合同》,合同约定枝江市某劳务有限公司负责管护,管护范围为“对水体外围500米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湖泊的水体、湖盆、湖水出入口等)加强日常巡查管护,维护湖泊形态、生态环境和现有过水建筑设施完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合同约定管护内容包括“湖面及周边安全巡查,不定时对湖面及周边资产进行安全大检查,排除相关的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合同约定管护期限三年(2023年3月17日至2026年3月16日),一年一签。《项目劳务用工采购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管护合同》均未涉及工作中使用船舶的相关约定事项。日常管护巡查填写《巡查薄》,主要巡查方式为骑车、步行或开车巡查。枝江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海在签订劳务用工服务合同后,2021年胡某海与涂某前(自然人)口头约定,将管护劳务服务转包给涂某前,2023年9月涂某前又与太平湖附近居住的王某强(自然人)口头约定,聘请王某强和另外的2个工人一起参与管护劳务服务。 (四)事故船舶情况 1.舶舶技术参数。经现场测量、核实:船舶总长4.15m,最大宽度1.3m,最大船深0.35m,空船重量为280kg;船用发动机厂家为重庆某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发动机排量0.196L,使用燃料为汽油;船体材料为钢质;船舶建造年份不详。经专家技术组分析核算:该船舶总排水量约为1390kg,空船重量280kg时吃水约为0.082m,参考载重量100kg;装载11人时,装载总重量660kg(按每人60kg计),吃水约为0.255m,此时干舷约为0.095m。 2.船舶用途及种类。该船为总长5m以下小型简易敞口式船舶,系未经登记非标准农民自用船(简称农用船)。该船技术条件极其简陋,无空船重量110%浮力体,未配备救生设施设备,事发时驾驶人未经专业培训。 3.船舶来源情况。涂某前2012年找一捕捞队购买事故船舶,并在涂某前自己的精养鱼池中使用,涂某前为船舶船主。实施退垸(田、渔)还湖后,涂某前鱼池被征用,胡某海与涂某前约定由涂某前管护后,涂某前将船舶带到使用,船舶主要用于涂某前个人使用。2023年9月,涂某前在聘请王某强参与管护劳务服务时,将事故船舶交给王某强管理和使用。2023年底,黄某民为开展还湖工程施工作业,通过胡某海介绍认识王某强,找王某强借用事故船舶用于运送苗木作业。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15日,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在组织对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还湖工程二标段工程完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局部区域栽种的绿化树存在枯死等问题,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修补缺陷保修期的补栽补种作业。 2月26日,黄某民与樊某金一起去还湖工程现场查看,黄某民向樊某金安排了放线、挖树窝、栽树等补栽补种作业事项。 2月27日,樊某金驾驶面包车,到问安镇接邓某清及部分作业人员来到太平湖补栽补种作业现场。许某态等其他作业人员也先后到达作业现场。樊某金组织作业人员开展了当日作业活动。2月27日因补栽补种树苗未运输到位,樊某金安排2月28日停工一天,2月29日复工。 2月29日,早上7点左右,樊某金驾驶面包车,接上邓某清及部分作业人员来到太平湖补栽补种作业现场。黄某民、何某以及许某态等其他作业人员陆续到达太平湖王某强家门前集合,开展补栽补种作业。 因身体不适,黄某民安排樊某金在现场组织作业人员开展作业后,便离开作业现场去医院打针输液。樊某金在现场组织用船舶运送作业人员、树苗到太平湖西南岸岛上及周边,开展补栽补种作业。 当日早上,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带来一条橡胶船,用于运送树苗、作业人员到太平湖西南岸岛上及周边补栽补种作业点。因一条船运送树苗作业效率低,邓某清请示樊某金再借一条船参与作业。樊某金7点48分、7点57分电话请示黄某民同意后,与邓某清一同向王某强借用船舶使用。樊某金安排邓某清找个会游泳的、会开船的人把借来的农用船开去用于运送树苗和作业人员。于是邓某清将事发农用船从王某强围的渔网中开出来,还原好王某强的渔网,将农用船开到作业现场后,安排其弟弟邓某顺驾驶该船。于是邓某顺用借来的船分批次运送作业人员、树苗至西南岸施工点开展补栽补种作业。 11时25分许,邓某顺驾驶事故船沿西南岸施工点接朱高山、刘某明、万某知、高某兵、李某芹、张某平、马某珍、张某泽、刘某科、周某珍等10人一起返回东北岸王某强家门前的午餐点吃午饭。11时30分许,该船行至离西南岸边25米处,突遇阵风,船艏部进水,随后船体沉没,船上11名人员落水,事故发生。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月29日11时48分,枝江市120急救中心接到问安镇太平湖发生溺水事故需要救治的电话,紧急出车救援。 2月29日11时50分,现场人员何某电话向黄某民报告事故情况。 2月29日12时5分,龚家坪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吴某洲向枝江市公安局问安派出所所长张某电话报告太平湖水域发生沉船事故。 2月29日12时11分,龚家坪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吴某洲向问安镇党委书记杨某丽电话报告太平湖水域发生沉船事故。 2月29日12时45分,问安镇政府电话向枝江市委、市政府和枝江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2月29日13时27分,枝江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市领导以及枝江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2月29日13时39分,枝江市应急管理局向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2月29日13时43分,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向宜昌市委办、市政府办报告事故情况。宜昌市委书记熊征宇,市委副书记、市长马泽江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就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月29日13时46分,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向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沉船事故发生后,邓某顺、高某兵、刘某明、朱某山4人游泳上岸,完成自救,并迅速对其他落水人员开展施救。 12时至12时10分,张某泽、张某平、马某珍、李某芹、万某知5人被现场人员救援上岸。 12时7分,问安镇卫生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对溺水者实施救治。 12时20分,问安派出所赶至现场开展救援;随后枝江市公安局组织特警、七星台派出所、交警大队共30余名警力赶至现场参与救援处置。 12时49分,枝江市人民医院接到问安镇卫生院请求增援电话后到达现场,参与现场救治。 13时17分,李某芹、万某知、邓某顺被送至枝江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救治。 13时30分,张某泽、张某平、马某珍被送至枝江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救治。 接到事故报告后,宜昌市委书记熊征宇、副市长杨卫华带领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市委副书记、市长马泽江在外出差途中,对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进行安排部署。枝江市委书记余峰,市委副书记、市长黄芳帅,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易礼强,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刘华,副市长黄爱民等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由枝江市委书记、市长任指挥长的应急救援处置领导小组,相关市领导分别牵头,组建救援打捞、医疗救治、舆情应对、现场管控、信息上报、善后处置工作专班,开展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枝江市消防救援大队派出消防车4辆、橡皮艇2艘、消防队员25人,枝江市应急管理局携带帐篷2顶、棉衣20件、应急照明设备5套,并组织枝江市蓝天救援队,第一时间携带水下声呐探测仪等救援装备赶往现场开展救援。枝江市公安、水利、卫健等部门第一时间派员参加现场救援及善后处置。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宜昌蓝天救援队,携带布控球2台套和声纳探测仪1台等设备,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开展救援处置。 2024年2月29日18时20分,刘某科被救援上岸,已无生命体征;18时30分,周某珍被救援上岸,已无生命体征。 2024年3月2日10时40分,事故船舶被打捞上岸。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高某兵、刘某明、朱某山3人游泳上岸后,自行回家;李某芹、万某知、邓某顺3人经枝江市人民医院救治,于3月8日康复出院;张某泽、张某平、马某珍3人被送至枝江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抢救室抢救,经抢救无效于3月1日下午死亡;刘某科、周某珍被救援上岸,已无生命体征。在枝江市市委、市政府组织下,某园林公司迅速与5名死者家属达成善后赔偿协议,5名死者于3月4日完成火化安葬,死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组织开展了有效自救,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上报事故情况。市、县、乡三级党委政府接报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和职能部门赶赴现场,成立善后处置工作专班,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行动和善后处置迅速、有序、高效,未造成次生和衍生灾害,未引发社会负面舆情。 事故造成5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551.6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退垸(田、渔)还湖工程作业人员违法使用不具备运输功能的农用船运载人员集中返回午餐点途中,农用船严重超出承载能力和湖面阵风致船艏部进水沉没,船上人员全部落水,2名人员现场溺亡,3名溺水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用于水上运输工具的农用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在作业活动中用于水上运送树苗、运送作业人员使用的农用船,未经登记,不具备载人运输功能,未配置救生设备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现场人员樊某金、邓某清安排不具备安全驾驶船舶技能的邓某顺驾驶农用船,违法使用农用船运载11名作业人员。违反《湖北省水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等规定。 (2)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何某,未有效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事故作业现场无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管理,未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现场作业负有组织、管理职责的负责人樊某金,组织人员作业时,借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农用船开展水上运送树苗、运送作业人员活动,未为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违反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约定应遵守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加强全市水利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宜水发〔2020〕7号)规定,违反《湖北省水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 (3)未建立并落实水上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及其项目部针对使用船舶进行水上运送树苗、运送作业人员的作业情况,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未明确水上运送树苗、运送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合同约定应遵守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 2.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李某富只挂名签字,未进驻现场落实监理职责。针对施工单位用于水上运输工具的农用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并落实水上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情况,未按合同约定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理职责,未对作业现场实施有效安全监理。违反合同约定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等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3.枝江市某劳务服务部对工人管理不到位。枝江市某态劳务服务部在招募工人参与涉事项目作业时,没有对工人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4.枝江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对太平湖管护不到位。枝江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将太平湖管护劳务用工服务转包给涂某前,涂某前在组织王某强对太平湖进行管护时,未对转包后的太平湖管护劳务用工服务以及管护中使用的船舶进行有效管理,致不具备运输功能的农用船出借给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运送树苗、运送作业人员的交通工具使用;同时对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使用农用船在太平湖水上运送树苗、运送作业人员安全管护不到位。违反合同约定,违反《湖北省水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2·29”淹溺事故是一起因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业人员违法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农用船作为运输工具冒险运载作业人员,农用船沉没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3人) 1.黄某民,男,某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3月6日被枝江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月20日已被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樊某金,男,党员,事故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3月6日被枝江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月20日已被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邓某顺,男,事故船舶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3月6日被枝江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月20日已被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2人) 1.李某富,男,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涉事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针对涉事项目监理工作,李某富只挂名签字,未进驻现场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责。针对施工单位用于水上运输工具的农用船不具备安全条件、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并落实水上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情况,未按合同约定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理职责,未对作业现场实施有效安全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邓某清,男,按照黄某民要求雇请招募作业人员参与补栽补种作业,其应当预见使用农用船运送人员可能发生安全事故,仍同樊某金一起向王某强借用船舶用于现场作业活动,并亲自驾驶农用船到施工地点,交给缺乏船只操作经验的邓某顺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7人) 1.何某,男,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涉事工程项目经理,本应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根据公司安排实际岗位为黄某民司机,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建议由宜昌市住建局协调湖北省风景园林学会注销其园林绿化贰级项目经理证书。 2.王赛,女,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涉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员。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组织设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部作业现场开展检查管理,未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杜勇波,男,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负责人,涉事项目监理单位项目部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施工单位用于水上运输工具的农用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并落实水上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情况,未按合同约定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理职责,未对作业现场实施有效安全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许某态,男,枝江市某劳务服务部经营者。按照黄某民要求雇请招募作业人员参与补栽补种作业,其在招募人员参与涉事项目作业时,未对人员进行劳动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5.胡某海,男,枝江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海将太平湖管护工作转包给涂某前后,未对转包后的太平湖管护工作以及管护中使用的船舶进行有效的统一管理,致不具备运输条件的农用船出借给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运送树苗、运送作业人员的交通工具使用;同时对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使用农用船在太平湖水上运送树苗、运送作业人员安全管护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6.涂某前,男,管护劳务用工服务承包人、事发农用船船主。在组织王某强对太平湖管护时,将自己购买的不具备运输条件的农用船舶交给王某强使用过程中,对农用船管理不到位,同时对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使用农用船在太平湖水上运送树苗、运送作业人员安全管护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7.王某强,男,管护工作劳务人员,事发农用船实际管理人。王某强对太平湖管护时,将农用船出借给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运送树苗、运送作业人员的交通工具使用,同时对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使用农用船在太平湖水上运送树苗、运送作业人员安全管护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3个) 1.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系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鉴于其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宜昌市住建局依法依规对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进行核查处理。 2.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系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枝江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系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建议由枝江市水产服务中心按程序与其解除劳务服务合同。 (五)对有关公职人员、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由纪委监委提出处理建议。 (一)涉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涉湖工程参建各方针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思想上麻痹大意,以工程已完工验收为由,放松安全生产管理。日常管理中,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项目参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未按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到岗履行职责,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措施未得到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落实责任人进行有效安全生产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措施不落实,作业工人冒险蛮干导致事故发生。 (二)农业领域船舶日常管理不到位。枝江市对乡镇船舶、农民自用船、从事渔业生产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等船舶的规范化管理不到位。枝江市退垸(田、渔)还湖后,乡镇政府、太平湖管护单位和渔业水产行业主管部门未对从事生态渔业养殖的船舶,以及其他涉渔船舶、涉渔生产生活交通船舶进行有效管理,前期作为农民精养鱼池使用的农用船进入太平湖,船舶未经登记,超范围使用,并出借给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施工作业工具使用。 (三)属地和行业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问安镇、枝江市以及水利、农业部门未推进安全发展理念在属地、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行动不扎实、不深入。针对枝江市辖区内湖泊多、船舶多、涉湖工程建设项目多的实际,未有效辨识涉湖工程建设项目、水上船舶及水上作业安全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在涉湖工程建设项目、水上船舶安全管理中心存侥幸,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责任落实有盲区和短板。 (一)全面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枝江市人民政府、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要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主要领导带头抓安全生产,切实把安全生产问题解决在风险存在之前,把隐患整改在事故发生之前。 (二)强化涉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枝江市人民政府、市水利和湖泊局要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严格水利工程、涉湖在建项目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在建项目安全检查。推进项目参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特别是针对项目参加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行职责、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缺失等情况,要从严查处,采取公开曝光、纳入信用惩戒等措施,综合施策推进参建各方提升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能力水平。 (三)强化农业领域船舶安全管理。宜昌市农业农村局要做好从事渔业生产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等船舶的规范化管理,依法查处涉渔“三无”船舶和生产生活交通船舶的非法违规行为。宜昌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进一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农用船舶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四统一”管理,落实机动农用船舶报县级交通执法部门登记备案;联合乡镇人民政府重点查处农用船舶违反“四统一”、超范围航行、超载运输、非法营运、不配备消防救生设施和扰乱通航秩序等违规行为。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水库、湖泊等水域日常监管,落实监管措施。枝江市统筹负责行政区域内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出台《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农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枝江市人民政府、市水利和湖泊局要全面压实涉湖在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等参建方安全生产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合同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关键岗位人员只挂名签字,未实际到岗履责情况。施工单位要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五)强化属地领导责任落实。问安镇、枝江市党委政府要推进安全发展理念在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作业一线落实,针对辖区内湖泊多、船舶多、涉湖工程建设项目多的实际,充分辨识涉湖工程建设项目、水上船舶、水上作业安全风险,落实针对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和措施,补齐安全监管短板弱项。同时,要举一反三,按照《宜昌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及子方案工作要求,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下大力气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问题,盯住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制机制,有序推进专项行动和风险管控责任措施落实,切实防范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