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长阳某电站项目“10·23”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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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长阳某电站项目“10·23”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316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 发生时间 2025-10-23 00:00:00 涉事单位 长阳自治县某电站主体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 事故类型 冒顶片帮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1 重大事故伤亡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77.26831 行政区域 中国,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二、事故概况 2025年10月23日,长阳自治县某电站主体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主厂房送风机房发生岩石冒落,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72683.07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项目情况。湖北长阳某电站位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电站工程主要由上水库大坝,输水系统,地下厂房和开关站等组成。地下厂房采用首部式布置,主厂房、主变室和尾闸室3大洞室平行布置,洞室之间的岩柱厚度分别为55.0m和30.0m。其中,主厂房开挖尺寸为169.00m×25.00m×55.65m(长×宽×高),主厂房洞室顶拱采用三心圆弧拱,拱顶高程为25.00m。设有一条排风排烟竖井,与主厂房排风机房连接。截至2025年10月25日,主厂房下游边墙扩挖进尺145m,上游边墙扩挖进尺103.4m。本次事故发生在地下厂房送风机房处。 (二)相关单位及安全管理情况 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某抽水蓄能公司,项目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基本情况。某建筑公司,项目施工的总承包单位,公司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9月26日,公司成立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成立有安全生产监督部、施工管理部、工程技术部等管理部门,并明确了职责。项目经理为李某,安全总监为赵某某,生产副经理为王某。2024年9月24日,某抽水蓄能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将项目上水库、上水库进/出水口及闸门井、引水系统、厂房系统、尾水系统、下水库进/出水口、开关站等工程施工发包给某建筑公司,约定某建筑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及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严防事故发生。 3.监理单位基本情况。某勘测设计公司,项目监理单位。某勘测设计公司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成立有工程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官某某、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孙某。2024年1月23日,某抽水蓄能公司与某勘测设计公司签订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勘测设计公司对地下厂房系统等项目进行监理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技术方案各项专项措施并督促落实,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工作内容实施监理。 4.劳务分包单位基本情况。某建筑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2024年11月30日,某建筑公司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主副厂房洞、主变洞支护工程劳务分包给某建筑劳务公司,约定某建筑公司要对乙方进场的主要管理人员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对乙方及人员的安全资质,资格证书等进行备案,监督乙方按照要求足额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某建筑劳务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工种、作业岗位安全责任和任务,配足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某建筑劳务公司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等安全管理工作均依托某建筑公司施工项目部开展实施。根据调查,某建筑劳务公司实际项目负责人为易某某,现场负责人为罗某某;未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相关组织机构文件,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工程施工情况 地下厂房送风机房处属于Ⅳ2类围岩,《主体工程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地下厂房第Ⅰ层开挖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中对Ⅳ2类、Ⅴ类围岩及断层影响段,采用系统锚杆与复喷混凝土尽量跟进开挖工作面,预应力锚索滞后开挖工作面不超过15m,并在开挖前增设超前小导管或超前锚杆支护。送风机房CZ0+114.2-CZ0+116.5处具体施工工序:钻孔→验孔→装药→连线爆破→通风→出渣→排险/地质素描→初喷混凝土→系统锚杆孔施工→插杆/注浆→挂网→小导管安装→复喷混凝土→系统锚索→质量检查→下一循环。事故发生在送风机房CZ0+114.2-CZ0+116.5处插杆前准备工作时。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21日,CZ0+114.2-CZ0+116.5完成爆破钻孔;22日上午8点,CZ0+114.2-CZ0+116.5完成出渣排险,未填写隧道掌子面排险后安全确认表;22日上午8点30分,完成断面测量、地质素描及地缺认定;22日上午11点,完成初喷混凝土,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用压力水或者高压风清洗受喷面,未埋设控制喷射混凝土厚度的标志,仅用肉眼确认厚度。 10月22日18时30分,某建筑公司项目部施工员郑某某到抽水蓄能项目隧洞里安排工作,劳务方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副经理罗某某组织支护人员开展了班前教育后,分两组进洞作业。夏某某、周某某、王某三人为一班组到主厂房挂网作业。 22日22点50分完成锚杆钻孔、超前小导管钻孔。 22日23时30分左右,夏某某等人出隧洞吃宵夜。23日凌晨0时30分,郑某某和安全员苗某进入隧洞检查顶拱是否有裂缝等异常情况,检查完没有异常情况后,郑某某就通知劳务方现场负责人罗某某安排人员进场作业。罗某某随即安排工人进场作业,夏某某、王某、周某某负责到主厂房送风机房去做插锚杆前准备工作。 凌晨1时15分左右,CZ0+116.5桩号左侧顶拱处约2m的岩石掉落,石块击中正下方的夏某某、王某两人,导致夏某某头部砸伤、身体被约50公分长宽的石块压住,王某胸部被砸倒地,事故发生。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5年10月23日1时15分许,事故发生,夏某某额头有血迹,伤势较重;王某意识较清醒。郑某某和苗某立刻将两人身上的石头搬开,将伤者抬上车,罗某某、郑某某及班组工作人员随即开车将两人送往医院抢救,送医途中,郑某某一直询问夏某某情况,夏某某意识逐渐模糊。 23日1点40分许,夏某某、王某被送往长阳自治县中医院进行治疗。 23日1点50分,王某被诊断为肋骨骨折。 23日2点30分许,夏某某被送至长阳自治县中医院急诊进行抢救。 23日2点55分,因夏某某在转运过程中生命体征极不稳定,不满足手术条件,转入重症医学科进一步抢救治疗。 23日8时7分,医院宣布夏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及某建筑劳务公司迅速开展善后工作,10月28日,某建筑劳务公司与夏某某家属签订《工伤死亡赔偿协议》,约定某建筑劳务公司向死者家属分三次赔偿160万元,截至12月1日,赔偿款全部支付完成。 11月7日,王某办理出院,居家休养。某建筑劳务公司与王某签订《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某建筑劳务公司向王某一次性赔偿17万元,当日赔偿款已转入王某个人账户。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死者夏某某,男,27岁,身份证号码5321********161136,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黄华镇黑铁村夏家作坊人,系劳务方支护作业人员。 伤者王某,男,35岁,身份证号码5321********040550,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溪洛渡镇双凤村人,系劳务方支护作业人员。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本次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72683.07元(不含事故罚款)。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人员直接在未完成支护的掌子面下进行插杆准备作业,长时间暴露在高风险环境中。 2.物的不安全状态:主厂房一带初始地应力场高,且主厂房设计开挖跨度远大于中导洞设计开挖跨度,以至于中导洞相接处应力集中,形成更高的二次应力场。中导洞掌子面CZ0+116.5左侧拱顶爆破后,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排险、初喷作业,加之顶板岩体受高应力和自身重力影响,围岩易失稳崩落。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某建筑公司。作为事故项目的施工单位,其所属项目部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初喷混凝土及排险作业,未制定排险、支护工种等安全操作规程,未明确排险作业、支护作业流程及要求,未针对插锚杆期间存在的岩爆及岩石冒落风险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合理设定插杆准备作业的安全地点。项目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作业人员就排险、支护作业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未对有关班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交底,且未如实记录三级交底情况,项目部相关关键人员不同程度存在对专项施工方案中关于排险、支护等内容不熟悉的情况。事故当班专职安全员苗某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从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事故发生后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一款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令)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2.某建筑劳务公司。作为事故项目劳务分包单位,项目教育培训工作主要依托某建筑公司施工项目部实施,仅在“三工活动”时口头要求劳务人员注意安全;项目负责人易某某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周某某、施工现场负责人罗某某均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针对本项目开展系统的风险辨识,仅在每班作业前填写“三工活动记录本”,但风险辨识一栏中均没有关于岩石冒落相关的记录;未有效针对插锚杆工序存在隐患开展排查治理,未采取措施发现和消除岩石冒落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3.某勘测设计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其所属项目部未按照合同要求监督施工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审查检查不严,未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不合规等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4.某抽水蓄能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责任不到位,对插锚杆期间岩爆及岩石冒落风险认识不足,未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专项施工方案中重点工序施工及监理情况的管理力度不足。 5.长阳自治县水利湖泊局,作为项目所在地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监管力度不足,针对日常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不到位。向重点项目宣传事故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不到位。 6.龙舟坪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安全监管力度不足,在配合行业部门联合检查过程中,跟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问题整改措施不到位。向重点项目宣传事故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不到位。 7.长阳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作为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督促行业监管部门、乡镇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在事故初期核查中,指导督促行业部门对事故原因深入分析不足,对事故性质认定不准确,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8.长阳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不够深入,组织相关部门、乡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存在不足,在事故防范、事故报告及核查处理工作中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宜昌长阳某电站项目“10·23”一般冒顶片帮事故是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作业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事故被瞒报。 (一)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吴某某,中共党员,长阳自治县水利湖泊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作为事故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监管力度不足,针对日常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不到位,向重点项目宣传事故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不到位,建议由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2.孙某,中共党员,长阳自治县龙舟坪镇副镇长,作为龙舟坪镇政府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监管力度不足,在配合行业部门联合检查过程中,跟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问题整改措施不到位。向重点项目宣传事故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不到位。建议由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3.邓某某,中共党员,长阳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作为应急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督促行业监管部门、乡镇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在事故初期核查中,指导督促行业部门对事故原因深入分析不足,对事故性质认定不准确,建议由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二)对有关监管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长阳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议其向宜昌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长阳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建议其向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长阳自治县水利湖泊局,建议其向长阳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龙舟坪镇人民政府,建议其向长阳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1.李某,中共党员,某建筑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和瞒报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涉嫌违纪线索,建议由某建筑公司纪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2.赵某某,群众,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组织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教育培训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王某,中共党员,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生产副经理,组织技术交底不到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开展初喷工序,未发现并及时消除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岩石冒落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涉嫌违纪线索,建议由某建筑公司纪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4.易某某,群众,某建筑劳务公司项目实际负责人,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采取措施发现和消除岩石冒落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针对其未取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考核证书的情况,建议某建筑劳务公司免去其项目负责人职务,安排有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5.罗某某,群众,某建筑劳务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对夏某某班组告知岩石冒落风险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发现并及时消除岩石冒落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6.官某某,中共党员,某勘测设计公司监理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统筹部署履行好清江抽蓄项目安全监理工作,未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有效监理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开展排险、初喷混凝土作业,未能监理并纠正施工单位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由市发改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开展工作约谈。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某建筑公司,事故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督促劳务单位落实安全责任不到位,系事故发生责任单位,瞒报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2.某建筑劳务公司,作为事故工作面直接作业的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系事故发生责任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3.某勘测设计公司,履行项目监理职责不到位,未按照合同要求严格监理施工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建议由市发改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开展工作约谈。 (五)其他处理建议 1.孙某,某勘测设计公司监理项目部副总监理师,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监理施工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开展排险、初喷混凝土作业,未能监理并纠正施工单位安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建议某勘测设计公司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2.苗某,某建筑公司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议由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免去其安全管理人员职务,安排有资格的人员从事专职安全员工作。 3.周某某,某建筑劳务公司专职安全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议由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免去其安全管理人员职务,安排有资格的人员从事专职安全员工作。 (一)安全责任链条未全面压实,制度落实虚化。施工单位作为施工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得不实、落得不严,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专项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对制度缺失和管理缺位风险隐患认识不足,导致风险辨识、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关键管控环节落实不到位,安全管控措施未在施工一线落实。未严格督促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督促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事故发生后未依法依规及时上报,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责任意识淡薄,责任传导层层递减、制度执行流于形式。 (二)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施工管理不严不细。施工单位对岩爆及岩石冒落等固有高危风险辨识不充分,未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排险、初喷混凝土等重要工序未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导致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未有效落实。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日常巡查检查不细致,未能发现不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的安全隐患,履行监督、监理职责不到位。暴露出参建各方对地下施工特有高危风险重视不足,风险管控存在“想不到、管不住”的漏洞,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三)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施工单位教育培训缺少针对性,未结合插锚杆等高危工序特点开展精准化、实操性培训,导致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岩爆、岩石冒落等核心风险辨识不清、防范意识薄弱,一线作业人员对岗位安全风险认知不足、安全风险防范能力不足。施工项目部未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三级技术交底程序不规范、内容不细化,未做到层层交底、全员覆盖、签字确认闭环,关键管理及作业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核心要求、操作规范和安全要点不熟悉、不掌握,未能将安全技术要求有效传递至施工一线,致使违规施工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为事故发生埋下重大隐患。 (四)属地及行业监管存在短板,指导帮扶精准度不足。长阳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全发展不力,组织行业部门、乡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工作不细致。长阳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指导督促行业部门开展事故核查不力。长阳自治县水利和湖泊局、龙舟坪镇人民政府未能切实扛起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对某电站地下施工等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深度不够,未能紧扣项目施工特点开展精准化、常态化监管。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性、针对性不强,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教育培训落实情况检查不深入、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监管盲区和管理漏洞;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学习宣传部署不深入,未能有效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及时依法依规报告事故。 (一)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制度刚性执行。施工单位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扛在肩上、落在实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针对排险、初喷、支护等重要工序及关键岗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标准和管理要求,确保制度落实。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统筹协调项目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强化源头管控和日常监督,督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推动各项事故防范措施落地落细。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监理职责,把好重要工序管控“关口”,对施工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盯紧看牢、督促整改。项目参建各方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要求,健全事故信息报告机制,明确报告流程、责任与时限要求,严禁瞒报、迟报、谎报、漏报事故。 (二)加强高危风险安全管控,严格专项施工方案落实。一是扎实推进双重预防机制落地见效,施工单位要聚焦地下厂房施工岩爆、岩石冒落等高危风险,开展风险辨识,建立风险辨识清单,制定管用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防控”。二是要强化专项施工方案刚性落实,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组织施工作业人员按方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厘清排险、初喷等重点环节监理责任,强化施工过程管理,严格按照监理细则要求实施旁站。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要对施工、监理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确保重点工序、重点场所安全管控到位。 (三)抓实教育培训与技术交底,提高从业人员履职能力。一是施工单位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结合岗位特点定制培训内容,认真梳理培训内容,如实开展培训记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二是施工单位要强化技术交底闭环管理,规范三级安全技术交底流程,明确交底内容、程序和签字要求,确保交底全员覆盖、闭环管理,按要求留存完整交底记录,确保安全技术要求到岗、到施工作业人员。三是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培训落实情况的管理,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资质审核,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四)切实强化监管责任,提升精准监管效能。长阳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领导责任,督促有关部门、乡镇切实加强重点项目安全监管,强化事故防范措施落实。长阳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要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及督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长阳自治县水利湖泊局、龙舟坪镇政府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依法依规履行法定职责,落实事故核查、事故报告有关要求,聚焦重点项目高风险场所、高风险环节,开展常态化、精准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闭环整改,确保参建各方安全责任落实,切实筑牢安全生产监管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