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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红石“7·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7-06 等级:较大事故 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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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红石“7·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712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浑红线80km+500m弯路路段
发生时间
2024-07-06 00:00:00
涉事单位
宽甸泰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4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715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
详细时间
13:08: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7月6日13时08分,在宽甸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宽甸县)浑红线80km+500m(红石镇上蒿子沟村三组)弯路路段处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和重型货车相撞的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2辆车不同损坏的后果,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1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涉事车辆情况
1.苏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品牌:蔚来,机动车所有人:常州合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合格证编号:WCH0526NG002914,车辆识别代号:LJ1E6A2U5NG002914,车辆制造日期:2022年1月8日,机动车初次登记时间:2022年1月19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300万元和“如意行”加成综合保险。
2.辽F74911/辽FD725挂号重型货车
(1)辽F749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陕汽牌SX42564V324,车辆识别代号:LZGJL4Y4XHX004501,发动机号:31166007138,初次注册日期:2017年2月20日,所属企业:宽甸泰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该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辽交运管丹字12403807号),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发证日期2022年2月28日,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2)辽FD72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品牌型号:广通达牌JKQ9403ZX,车辆识别代号:LA99GRZ32M0SWG370,初次注册日期:2021年4月8日,所属企业:宽甸益通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辽交运管丹字210624002243号),发证日期为2024年2月20日,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2024年5月2日,宽甸泰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宽甸益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购买辽FD725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事故发生时该车尚未过户,实际使用人为宽甸泰和货物运输公司。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赵某仪。苏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男,1985年7月4日出生,住址为江苏省扬中市花园新村2-8号,本起事故中死亡。准驾车型为C1,事故发生时与所驾车型相符。当前驾驶证累积记10分,初次领证日期为2008年8月11日,有效期至2084年8月11日。从初领证至今交通违法总数18次,近3年在丹东地区无重点违法和事故记录。
2.杨某民。辽F74911/辽FD725挂号重型货车驾驶员,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为辽宁省宽甸县大西岔镇杨林村三组。准驾车型为A2,事故发生时与所驾车型相符。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8月26日,有效期限至2028年8月26日。近3年有严重违法1次(驾驶货车超载超过百分之六十,被罚款2000元、记6分),已完成审验学习,在丹东地区无事故记录。
3.潘某海。男,44岁,与赵某仪是朋友关系,住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76号,事故发生时坐在苏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位置,本起事故中死亡。
4.袁某波。女,48岁,与潘某海是夫妻关系,住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76号,事故发生时坐在苏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后方位置,本起事故中死亡。
5.赵某君。女,12岁,系赵某仪的女儿,住址为江苏省扬中市花园新村2-8号,事故发生时坐在苏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主驾驶后方位置,本起事故中死亡。
6.张某勖。男,8岁,系赵某仪的外甥,住址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天河嘉寓201-501。事故发生时坐在苏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后排中间位置,本起事故中受伤。
(三)涉事人员、车辆检验及装载和车辆速度、性能鉴定等情况
1.涉事车辆司机酒精检测情况。事故发生后,宽甸公安交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仪器号为E80011062)对杨某民进行检测,结果为0mg/100ml。据东港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东港中心医院司鉴所[2024]法毒(酒)鉴字第365号):赵某仪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分。
2.碰撞接触点、位置鉴定情况。据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吉释然司鉴中心[2024]痕鉴字第648号):苏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辽F74911/辽FD725挂号重型货车前部接触碰撞可以成立,碰撞点位于事故现场中心线北侧路面内。
3.涉事车辆性能鉴定情况。据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吉释然司鉴中心[2024]痕鉴字第648号):苏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转向系未见异常;辽F74911/辽FD725挂号重型货车制动系、转向系未见异常,除雨刮器因碰撞后弯折变形摆动不流畅,其余未见异常。
4.苏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辽FEX021号小型普通客车会车鉴定情况。
(1)微量物证鉴定情况。据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大司鉴[2024]微物鉴字1160号):检材(苏DDA7008)1、2、3、4中均未发现与样本(辽FEX021)1、2、3、4、5、6中颜色、形态一致的物质(未发生碰撞)。
(2)会车与事故因果关系鉴定情况。据洛阳阳光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洛阳阳光[2024]鉴评字第1119217号):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现有证据资料,经综合分析,辽FEX021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苏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会车过程(包括会车后空气尾流)与本次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5.事故发生时车速鉴定情况。据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吉释然司鉴中心[2024]痕鉴字第648号):苏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瞬间速度为56km/h;辽F74911/辽FD725挂号重型货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瞬间速度为60km/h。
6.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情况。据苏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前行车记录仪视频:苏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驶入对向车道,前方无其他车辆。
7.苏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检验情况。车辆制造日期为2022年1月8日,2022年1月19日注册登记时查验记录表查验结论合格。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发生事故时车辆状态为“逾期未检验”。
8.辽F749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相关情况。该车每年在规定时限内到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检验;根据公安交警部门查验,该车不存在拼装、改装嫌疑;不存在机动车整车、主要安全部件和系统的安全性能缺陷;该车安装了“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GPS);机动车检验上传的审核照片、视频及检验报告未发现异常。
9.辽FD725挂号自卸半挂车的相关情况。该车每年在规定时限内到机动车检测机构和宽甸交通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中心进行车辆检验;不存在机动车整车、主要安全部件和系统的安全性能缺陷;机动车检验上传的审核照片、视频及检验报告未发现异常。
10.辽F74911/辽FD725挂号重型货车载重情况。该车的核定载质量为32400千克,经宽甸县公安交警大队核重,事发时该车装载重量约36040千克。事故发生时存在超载行为,超载重量约3640千克,超出部分与总质量限值比为11.23%。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宽甸县内浑红线80km+500m(红石镇上蒿子沟村三组)路段。浑红线全程82.907km,途径下露河乡、步达远镇、太平哨镇、红石镇,为二级公路,路宽9米,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限速70km/h。2023年度日平均交通量为1897辆,通行能力能够满足目前的交通量需求。事发路段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要求,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保洁、打草、整修路肩等符合养护技术规范要求,技术状态良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清晰、完整,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22)要求。
(五)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经调取宽甸县气象局数据和苏DDA7008号行车记录仪,事发时事故地为下雨天气,降水3.1mm,温度20.6℃,风向345度(西北),风速1.3m/s,路面湿滑。
(六)事故相关单位有关情况
1.宽甸泰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24MA0QEBU40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文某峰,住所位于宽甸县宽甸镇黄椅山大街,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汽车配件、轮胎销售;汽车代驾服务;水上货物运输等。
经查,泰和公司从业人员14名,专职安全员1名,驾驶员9名,其他为管理人员;有重型牵引车辆9辆,重型半挂车14辆;泰和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考核与奖励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制度、车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达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有专人负责监控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
2.宽甸县古楼子乡迪阳砂石经销处(以下简称迪阳砂石经销处)。成立于2016年4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624MA0UFWXA5F,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住所位于宽甸县古楼子乡康家堡子村三组,经营者为王某芳,经营范围:砂石经销。
2024年7月初,迪阳砂石经销处负责人王某联系到文某峰,二人口头约定由泰和公司负责将迪阳砂石经销处位于宽甸县太平哨镇轿顶子村的砂石料运往位于宽甸镇欢喜岭村的宽甸县金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一)事故发生经过
7月6日13时08分许(天气雨),赵某仪驾驶苏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潘某海、赵某君、张某勖和袁某波)沿浑红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浑红线80km+500m(红石镇上蒿子沟村三组)弯路路段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杨某民驾驶装载沙子的辽F74911/辽FD725挂号重型货车正面相撞。碰撞后,辽F74911/辽FD725挂号重型货车驶出北侧路外并翻车,苏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被推行转滑移至北侧路外,车辆正面严重损毁。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现场人员处置情况
13时10分,杨某民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报案,随后在途经人员的帮助下在事故现场后方摆放警示三脚架提醒过往车辆。
2.事故接警及处置情况
接到报警后,宽甸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向交警大队事故科派警,联系120急救和宽甸县消防救援大队前往现场进行救援处置,并指令事故现场附近的红石派出所、太平哨派出所立即出警前往现场进行救援。
13时24分,宽甸县消防救援大队左子元街消防救援站出动2辆消防车、11名指战员赶赴现场;
13时40分,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发现苏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后排座有1名儿童昏迷但有生命体征,医护人员给予监护吸氧并将其送往宽甸县中心医院抢救,另有2名女性(赵某君和袁某波)已无生命体征,位于主驾驶和副驾驶的两人因车辆严重变形无法开展救治;
13时47分,宽甸县公安交警大队路查中队到达现场,开始维护交通秩序;
14时许,红石、太平哨派出所民警到达事故现场,配合交警指挥疏导交通,延伸现场管控范围,开辟绕行路线,提醒过往司机减速慢行,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14时09分,事故中受伤儿童(张某勖)被送至宽甸县中心医院ICU进行抢救;
14时24分和27分,消防救援人员分别将主驾驶赵某仪和副驾驶潘某海救出,但经医护人员现场评估二人已无生命体征;
15时20分,事故中4名遇难者遗体全部运离;
15时30分,苏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运离现场,交通恢复;
17时50分,发生侧翻的辽F74911/辽FD725挂号重型货车运离现场。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宽甸县公安、医疗、消防救援等部门及时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及时、救援行动迅速、组织指挥有效、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1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赵某仪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通行,会车时驶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杨某民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的机动车上路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苏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赵某君、袁某波和张某勖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是造成自身损失的次要原因;乘车人潘某海无过错。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宽甸红石“7·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车过弯时逆向驶入对方车道,与对方车道内行驶的重型货车相撞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赵某仪,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通行,会车时驶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杨某民,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二)相关单位存在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建议
1.泰和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6月6日,到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换证;虽然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某英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证明,但由于自身健康原因长期未到泰和公司参与日常管理,实际负责人文某峰未经交通运输部门考核合格;虽然定期对本单位的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建议宽甸县交通运输局对泰和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处理结果报丹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迪阳砂石经销处。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承运车辆的装载要求合法装载,未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未发现辽F74911/辽FD725挂号重型货车事发当天超载运输的行为,建议移交宽甸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报丹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有关部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1.宽甸县交通运输部门。对泰和公司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不严格不细致,未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文某峰未经考核合格和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况。建议丹东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3〕6号)第十条的规定,对宽甸县交通运输局有关负责人实施约谈,并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内对宽甸交通运输局进行通报批评。
2.宽甸县公安交警部门。对2024年暑期旅游旺季外地自驾游来宽车辆增多的新情况落实工作措施和调整勤务部署不充分,对浑红线超载超限车辆查处力度不够。建议宽甸县公安交警大队向宽甸县公安局做出检查。
(一)聚焦重点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宽甸县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将本起事故有关情况通报至辖区各重点企业。要严格按照道路货物运输有关规定,督促货运企业规范经营管理行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保障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做到货运车辆合法合规装载。同时要深入查找执法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虚”,提高执法专业能力。
(二)聚焦超限超载,加大执法力度。宽甸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治超辐射面,以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为重点整治对象,以重型货车为重点整治车型,对超载、改型、拼装、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打击整治,采取动态调整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名单、约谈、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规范企业运输行为,坚决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三)聚力路面管控,落实管理措施。宽甸县公安交警部门要立足辖区交通实际,科学研判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道路安全形势,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严格落实勤务要求,把警力最大限度投入路面,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要以国道G201线和G331线等重点景区周边道路及货车交通流量大、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长下坡和急转弯等隐患突出路段为重点区域,严查货车、旅游包车、客车、自驾游车辆超载超员、疲劳驾驶、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做到重点车辆必管必查,重点违法必纠必罚。要紧盯旅游热门路线等重要点位,大力宣传安全出行提示、自驾旅游安全攻略、应对恶劣天气行车知识等内容,切实加强旅游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聚合监管措施,压降事故总量。道路运输事故总量较高,是我市压降事故数量和较大事故的重点行业。全市各级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部门要以事故为鉴,加强对货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货源单位落实治超责任和货车驾驶员安全驾驶责任。要对农用车违法载人、骑行电动车、摩托车不佩戴头盔、行人乱穿马路等违法行为开展重点整治,加强对农村地区中老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切实提升安全出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