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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中旗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7-03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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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中旗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150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察右中旗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发生时间
2024-07-03 00:00:00
涉事单位
察右中旗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类型
触电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26.23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
详细时间
16:25: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7月3日16时25分左右,察右中旗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干选厂磅房顶发生一起触电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触电死亡,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26.23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察右中旗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源矿业)
公司于2005年4月投资成立,注册资本陆仟零伍拾万元(人民币元),该公司位于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广益隆镇下地行政村,行业∶铁矿采选,年生产规模30万吨。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77722318616,法定代表人:王华民,生产经营范围∶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选矿;金属矿石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现有员工200人,安全管理人员4名。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蒙)FM安许证[2022]006262号,有效期:2022年9月26日至2025年9月25日,许可范围:铁矿露天开采。采矿许可证证号:C1500002009052110020217,有效期:2024年5月17日至2029年5月16日。
2.内蒙古双龙峰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峰盛)
钢结构施工方,2021年10月投资成立,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元),该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吉祥苑小区9号楼8层802,行业∶金属结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为个人投资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高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MA0RT6GR93,生产经营范围∶金属结构销售;金属结构制造;密封用填料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金属材料制造;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轴承钢材产品生产;木材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人造板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现有员工7人,无安全管理员。
(二)本次作业有关情况
本次事故发生地点,为矿石进破碎前磅料称重用房屋。宝源矿业委托双龙峰盛承建干选厂高压辊磨车间和皮带通廊钢结构工程,于2024年6月13日双方签订钢结构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竣工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事故发生时合同已过期。宝源矿业副总经理牛海泉事故发生前几日多次口头委托双龙峰盛现场带班人员李振帮忙修复磅房屋彩钢瓦,双方没有对修复磅房屋彩钢瓦项目签订具体合同,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查阅宝源矿业《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均未见磅
房及跨越磅房屋顶10kv高压线路相关的设计内容。磅房和跨越磅房屋顶10kv高压线路的建设先后顺序和具体建设时间不详,经询问公司法人王华民初步估计2012年建设磅房,2014~2015年间建设的10kv线路,磅房屋顶距高压线垂直距离约3.2m。(满足《66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中“3kv~10kv导线与建筑物间的最小安全垂直距离3m”的规定,该结论由聘请的电力方面专家给出)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事故单位宝源矿业法人王华民,其持有主要负责人合格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6月7日;该公司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以公司文件形式任命李骁桓为安全部部长,牛海泉、奚彦宇、陈磊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均取得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且证书均在有效期。宝源矿业制定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并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本次作业涉及外包施工队,外包作业一名人员有操作不当现象,宝源矿业未全面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对外包人员安全监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3日13时30分,内蒙古双龙峰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李振、张猛、肖某某3人对磅房进行屋顶彩钢瓦拆装和彩钢瓦包边施工作业。其中李振在地面接递材料,张猛、肖某某在屋顶进行拆装。当日16时左右主体彩钢瓦拆装作业已完成,16时25分左右张猛和肖某某在磅房东北角屋顶进行彩钢瓦包边作业,左手中的彩钢条一端触碰到磅房屋顶上的架空10kv高压线,造成触电事故,肖某某触电后倒在磅房屋顶。
(二)事故救援情况
大约19点,救护车将伤者送到四子王旗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9时30分四子王旗人民医院确定伤者肖某某已无生命体征。事故发生后,企业积极主动协调,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并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2024年7月19日宝源矿业公司与肖某某的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善后处理工作于2024年7月19日已经结束。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226.23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肖某某左手中的金属导电彩钢包边条触碰到了作业点正上方距磅房顶高度约3.2m的10kv架空裸导线,高电压直接作用在人体上,导致电流在其身体中形成回路,造成触电伤害事故,导致肖某某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前未对磅房顶彩钢拆除更换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没有认识到施工过程中有触电和高处坠落的风险,未采取停电或绝缘保护等安全防范措施。
2.施工作业前当地风力较大、降雨量多,空气湿度大,磅房墙面潮湿,屋顶为导电良好的金属彩钢,且肖某某作业时左手中的金属导电彩钢条从横向变成竖向,高点触碰到屋顶架空10kv架空裸导线,引发高压触电。
3.宝源矿业工程外包存在随意性,在施工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副总仍然安排双龙峰盛工人进行磅房屋顶拆装作业。且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宝源矿业未对双龙峰盛的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没有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5.宝源矿业对作业环境危险分析辨识不足,均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防护。
(三)事故性质
暂无内容
(一)事故个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肖某某,内蒙古双龙峰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不当,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2.察右中旗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干选厂负责人,未严格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其上一年度(2023年)收入25%的罚款。
3.察右中旗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部长,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各部门及外包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其上一年度(2023年)收入25%的罚款。
4.察右中旗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外包作业工作,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安排、检查、落实外包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进行统一的布置、组织、安排并发现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其上一年度(2023年)收入25%的罚款。
5.内蒙古双龙峰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作为外包作业队伍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其处3万元的罚款。
6.察右中旗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各环节安全风险辨识不足,且事故迟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给予其上一年度(2023年)收入40%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给予其上一年度(2023年)收入60%的罚款。
(二)事故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察右中旗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外包工程中存在随意性,在施工合同到期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外包作业单位进行磅房屋顶拆装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外包作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外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没有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环境危险分析辨识不足,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防护,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察右中旗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55万元罚款。
一是对外包作业管理不到位,未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二是企业风险研判缺失,未全面辨识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三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四是企业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未将外包作业统一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畴。
(一)宝源矿业对干选厂磅房顶10kv架空高压裸导线线路进行彻底拆除,高压线及杆塔附近加装安全防护栏,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宝源矿业磅房东侧加装安全防护栏,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宝源矿业加强外包工程管理,外包工程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进行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配备现场安全管理员。
(四)宝源矿业加强外包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检查外包项目施工人员的持证情况,杜绝无证上岗现象发生。
(五)宝源矿业在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附近作业应保证足够安全距离,佩戴专用劳动防护用品,凡能够停电的检维修作业一律实行停电确认制。
(六)宝源矿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一次全面的风险辨识,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七)宝源矿业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全覆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宝源矿业、双龙峰盛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切实落实事故原因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行事故现场警示会,举一反三,确保安全生产。
(九)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同类企业用该事故开展警示教育,并对所有矿山企业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安全事故隐患。
(十)属地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履行好主体责任。
(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批复本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该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