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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塘子“3·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3-19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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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塘子“3·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098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因此次事故善后工作正在处
发生时间
2024-03-19 00:00:00
事故类型
火灾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事故
所属行业
建材
受伤人数
3
行政区域
中国,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详细时间
10: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3月19日10时许,寻甸县塘子街道易隆社区新发村厂房内发生一起火灾致3人受伤事故,因此次事故善后工作正在处理过程中,目前暂无法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三、调查报告正文
杨建华作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组织尹加新和袁清平参与锯木屑集装箱顶棚的焊接工作,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尹加新进行电焊作业,未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杨建华、尹加新、袁清平不具备从事焊接工作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安全操作流程,不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不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尹加新焊接时只佩戴了护目罩和手套,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到位,发现事故隐患后未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马达新和李志红以2022年9月26日已经注销的寻甸塘子旺达木业加工厂名义开展经营活动,马达新将锯木屑集装箱顶棚作业交由杨建华等人完成,未审查杨建华、尹加新、袁清平等人是否具备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在杨建华等人从事集装箱顶棚焊接作业的过程中,仍在进行木材加工作业,现场没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隐患进行排查,未对同时进行作业造成的事故隐患采取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13日,寻甸塘子街道易隆社区新发村一木业加工(以下简称“木业加工厂”)投资经营者马达新在嵩明小新街与杨建华约定好,由杨建华为木业加工厂集装箱顶做一个顶棚,防止集装箱储存的锯木屑被雨水冲湿,杨建华于当天带人到木业加工厂测量了集装箱的尺寸。2024年3月18日,杨建华与马达焊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中《特种作业目录》第2项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新通过电话沟通,约定于19日上午杨建华带领两名工人到木业加工厂安装集装箱顶棚。2024年3月19日早7时30分许,杨建华与尹加新、袁清平从嵩明小新街出发,8时许,杨建华带尹加新、袁清平到达木业加工厂进行集装箱顶棚的安装,现场尹加新主要负责焊接,杨建华负责水平线操作,袁清平为尹加新和杨建华提供辅助工作,在杨建华等人用电焊机焊接集装箱顶部的支柱时,木业加工厂同时进行生产加工,生产加工产生的锯木屑通过涌风机经过铁管道灌入集装箱里面,杨建华等人进行顶棚焊接后不久,集装箱内锯木屑有少量燃烧,袁清平提水扑灭后,杨建华与尹加新继续焊接顶棚,焊接到顶棚第6根支柱时,集装箱突然起火,杨建华、尹加新、袁清平在锯木屑集装箱顶作业,集装箱起火后,烧伤了三人,三人从集装箱顶部跳下,三人受伤情况分别为:尹加新烧伤全身多处致呼吸道烧伤,经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杨建华烧伤全身多处致呼吸道烧伤,经伤情鉴定为重伤一级,袁清平烧伤全身多处,经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
起火后,木业加工厂投资经营者马达新和其妻子李志红立即组织工人用灭火器和水灭火,火情控制后,马达新开车带着杨建华、尹加新、袁清平到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途中联系了三人的家属,11点57分许到达医院为尹加新、杨建华、袁清平三人办理了入院手续,医院对三人进行了救治,经过治疗,2024年4月17日尹加新已经出院,2024年5月24日袁清平已经出院,2024年6月12日,杨建华已经出院。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木材加工厂厂房管理人员马达新和李志红及时组织人员扑灭火灾,并及时将杨建华、尹加新、袁清平等伤者送医,医院将本次事故发生情况录入系统后,县卫健委该事故报转至县公安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和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024年3月20日,经过寻甸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局、塘子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并对事故开展深入调查。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木材加工厂厂房投资经营者马达新及其妻子李志红及时组织人员扑灭火灾,并及时送伤者到医院就医,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得当。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2024年3月19日11时57分许,杨建华等三名伤者被送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经过医院诊断治疗,2024年4月17日尹加新已经出院,2024年5月24日袁清平已经出院,2024年6月12日,杨建华已经出院。
(2)善后情况:目前三名伤者均已经出院,经过事故调查组积极努力协调,各方主体尚未就事故伤者赔偿或补偿事项还未达成协议。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该起事故发生后及时控制火情并将伤者送至医院,应急处置得当。
事故造成3人受伤。
(一)事故直接原因
焊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集装箱内的锯木屑导致火灾烧伤杨建华、尹加新、袁清平三人。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杨建华作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安全投入不够,组织尹加新、袁清平进行集装箱顶棚的焊接作业,未为尹加新、袁清平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未对尹加新和袁清平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杨建华、尹加新、袁清平不具备从事焊接工作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安全操作流程,不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不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发现隐患后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集装箱顶支柱电焊作业的过程中,已经发生锯木屑起火事项,杨建华等人仅仅采取提水扑灭即继续进行焊接作业,未采取措施消除电焊产生的火花引燃锯木屑的事故隐患。杨建华安全投入不足,致使杨建华、尹加新、袁清平等三人不具备开展焊接作业所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马达新以已经注销的寻甸塘子旺达木业加工厂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自2022年9月26日寻甸塘子旺达木业加工厂注销后,未办理新的营业执照,马达新系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将锯木屑集装箱顶棚作业交由杨建华等人完成,未审查杨建华、尹加新、袁清平等人是否具备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在杨建华等人从事集装箱顶棚焊接作业的过程中,仍在进行木材加工作业,应对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但是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未对同时进行作业造成的电焊火花易引锯木屑点燃的事故隐患采取防范措施,马达新安全投入不足,未确保现场符合开展作业的安全要求,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3·19”寻甸塘子工厂内3人受伤事故是一起因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杨建华、马达新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杨建华以个人名义承接锯木屑集装箱顶棚作业后,再组织人员施工,是个人经营的生产者及投资人,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对进行焊接工作的人员未配备焊接防护服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依规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尹加新、袁清平不具备从事焊接工作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安全操作流程,不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不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未安排人员进行隐患排查,开展集装箱顶支柱电焊作业的过程中,已经发生锯木屑起火事项,杨建华等人仅仅采取提水扑灭即继续进行焊接作业,未采取措施消除电焊产生的火花引燃锯木屑的事故隐患。杨建华作为个人经营的生产者及投资人,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致使不具备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人员素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置等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及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马达新以已经注销的寻甸塘子旺达木业加工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将锯木屑集装箱顶棚作业交由杨建华等人完成,系个人经营的生产者及投资人,未审查杨建华、尹加新、袁清平等人是否具备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在杨建华等人从事集装箱顶棚焊接作业的过程中,仍在进行木材加工作业,未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不具备必要的人员素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及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个大局,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政治要求,坚决克服和避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把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变成地方党委政府守土尽责的政治自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履职尽责的行动自觉。
(二)马达新和杨建华等人要深刻汲取本次火灾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规定的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狠抓措施落实,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要强化责任主体,开展风险分析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体系建设,切实夯实安全生产的防火墙。要落实安全隐患排查,进行自查自改,开展明火作业前要排除隐患。
(三)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指导员工正确处理和应对突发事件,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不得上岗作业。
(四)加强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都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运用法治方式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教育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把安全风险挺在事故隐患的前面、把事故隐患挺在事故的前面,严防安全风险演变酿成事故。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持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安全技能、应对和处置突发状况的能力,规范垃圾清运作业活动现场秩序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