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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草坪迎新街山西鸿金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7·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7-12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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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草坪迎新街山西鸿金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7·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744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街道大同路462号太原海同利气体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4-07-12 00:00:00
涉事单位
山西鸿金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70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详细时间
17:13: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7月12日17时13分许,尖草坪区迎新街街道大同路462号太原海同利气体有限公司院内,山西鸿金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人对废旧气瓶进行拆卸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山西鸿金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金荣公司),成立于2019年06月27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MA0KL23M44,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462号1排3号,法定代表人:高杨,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经营范围:再生物资回收,废旧物资的回收,废旧金属回收。
备案情况:鸿金荣公司收购废旧金属,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按规定[]向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办理登记备案。经查,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未办理备案手续。
2.太原海同利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同利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759800265T,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462号,法定代表人:姜冰洲,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3类)批发、零售:氧、氩、氮、二氧化碳(充装和储存)、丙烷、氢、乙炔(有储存)、硫化氢、氨(液化的,含氨>50%)、一氧化氮、一氧化碳、氖、氪、氙、氦(无储存)等。于2023年在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了《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14017(01)-2027,获准从事充装介质为压缩气体氧气的无缝气瓶和冷冻液化气体液氧的焊接绝热气瓶,有效期至2027年6月26日。
证件变更情况:海同利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取得太原市尖草坪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并尖审经【2022】000035号,经营方式:批发、零售,许可范围:氧、氩、氮、二氧化碳〔液化的〕(充装和储存);丙烷(仅限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氢〔压缩〕、乙炔(有储存);氪、硫化氢〔液化的〕、氖、氙、一氧化氮、一氧化碳、液氨、氦(无储存),有效期限:2022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
2024年5月13日,海同利公司向太原市尖草坪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变更经营方式,重新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并尖审经【2024】000010号,经营方式:批发(无储存),许可范围:氧、氩、氮、二氧化碳〔液化的〕、丙烷(仅限非工业燃料使用)、氢〔压缩〕、乙炔、氪、硫化氢〔液化的〕、氖、氙、一氧化氮、一氧化碳、液氨、氦(无储存)(以上不含储存和运输,仅从事票据往来批发业务),有效期限:2024年5月13日至2027年5月12日。
(二)协议签订情况
2024年5月,海同利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由原来的带储存和充装经营变更为无储存批发,仅从事票据往来批发业务,计划将院内的设备设施全部拆除。5月7日海同利公司安全员张海春同相邻且多次合作过的废品收购站鸿金荣公司法人代表高杨签订了低温储罐及废钢拆除回收协议,并于5月13日拆除完毕。
7月11日,鸿金荣公司法人代表高杨的父亲高志勇与海同利公司张海春洽谈回收气瓶价格,最终以气瓶瓶体120元一个,瓶阀20元一个的价格,双方口头协商同意收购回收废旧气瓶。
7月12日,高志勇经河南籍任永刚介绍,临时雇佣了河南籍刘克与周从莹,在海同利公司院内拆除气瓶瓶阀后,由高杨负责开车运走。高志勇与二人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及日工资,未为二人缴纳意外险或工伤保险。
(三)事故气瓶情况
涉事气瓶制造钢印,气瓶编号:332349,水压试验压力:TP22.5MPa,公称工作压力:WP15MPa,充装气体:氧气,实际重量:W52kg,实际容积:42L,设计壁厚:S4.8mm,气瓶制造年月:2005年8月7日,产品标准:GB5099,气瓶制造单位:涿鹿高压容器有限公司。
上次定期检验日期:2023年7月16日,最近充装日期:2023年8月25日,下检日期:2026年7月11日。
气瓶信息化标识:太原海同利气体有限公司。
(四)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鸿金荣公司虽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实际仍为较为粗放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废品收购站,法人高杨,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母亲黄胜彩为监事,视收购业务大小聘用工人。未建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制度和台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虽提供《鸿金荣废品回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会议记录》,均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和实际。
2.海同利公司,作为危化品经营单位和气体充装(使用)单位,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气瓶充装制度,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及应急演练。经营方式变更后,重新修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持证情况:法人姜冰洲,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有效期限2023.10.09-2026.10.08。
安全员张海春,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有效期限2023.10.09-2026.10.08。
(一)事故发生经过
7月12日8时许,高志勇到海同利公司院内查看回收废旧气瓶情况。9时40分许,高志勇带着活口扳手及两个管链钳再次进入海同利公司,发现活口扳手无法拆卸瓶阀后,又找海同利公司工人拿来两个专用长扳手;高志勇先后找来了临时雇佣的工人刘克和周从莹拆卸气瓶瓶阀,高杨负责运输,将拆卸好的气瓶瓶体和瓶阀送至阳曲镇高速口废品回收站。
临时工周从莹拆卸气瓶,发现有余气的气瓶时,将气瓶竖立起来,采用倾斜滚动的方式将气瓶搬运到北侧约4米处空地卧放,让其自行释放瓶内余气,待释放完后再处理,又返回原处继续干活。17时许,外出刚返回作业场所的高志勇发现泄压的气瓶瓶阀均未将阀杆拧开放气,于是找来活口扳手,上前拧正在泄压的气瓶瓶阀。
17时13分许,瓶口朝北的涉事气瓶瓶体和瓶阀分离,瞬间冲出的带压气流携带着瓶内的锈渣将高志勇的左臂和右下腿冲伤后,反作用力使气瓶向南反向猛冲,将在南侧干活的临时工刘克击中,在作业现场北侧办公区的安全员张海春听到“砰”的一声,看到事发地扬起黄褐色灰尘,赶忙跑过去查看,看到刘克头朝西脚朝东仰面平躺,左大臂和左脚有明显外伤,后背和地上有血迹,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刘克送往山大二院抢救,于21时12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1时51分许,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海同利公司安全员张海春事故报告,区应急管理局、迎新街街道办事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迎新街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核实,并将初步核查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时,涉事气瓶从周从莹面前飞过,撞向刘克后刘克倒地,周从莹跑过去看到刘克还有意识,和周从莹要水喝,同时安全员张海春也跑到事发地点,看到刘克后背和地上有血迹,右腿和右胳膊骨折,就告诉周从莹不要随意搬动刘克,以免刘克受到二次伤害,也不要直接喂水,用湿毛巾给他嘴唇沾水,并喊刘克的名字别让他睡着,同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7时25分许,120救护车赶到并对刘克进行初检处置,17时43分许将刘克送往山大二院进行抢救,21时12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3.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尖草坪区政府第一时间成立了“7·12”物体打击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于7月15日鸿金荣公司、高志勇、海同利公司与死者家属就事故赔偿达成协议。
4.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事故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尖草坪分局迎新街派出所、迎新街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现场人员全部撤离,避免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为良好。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7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临时作业人员周从莹及刘克拆卸瓶阀时,没有确认气瓶内余压是否为零,违章带压作业,高志勇安全意识淡薄,在已拧松瓶阀的情况下,违规带压拆卸瓶阀,使气瓶余压瞬间喷出导致气瓶反向冲出,击中南侧作业人员刘克导致其血容量减少性休克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山西鸿金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在无专业拆卸气瓶设备、作业人员不具备气瓶安全操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未辨识出作业安全风险并告知作业人员的情况下,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回收废旧气瓶,导致管控风险失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山西鸿金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临时雇佣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辨识出作业安全风险并告知外来人员,管控风险失控,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带压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太原海同利气体有限公司作为气瓶充装使用单位,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将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气瓶直接当废铁卖给废品收购站,同时未与废品收购站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尖草坪迎新街街道“7·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操作、违规回收气瓶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临时雇佣作业人员周某某,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气瓶安全操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没有确认气瓶内余压是否为零,违章带压作业,致使气瓶具备风险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由于雇主未对临时雇佣的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无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可执行,建议免于事故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2.高某某,男,56岁,群众,作为雇主,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缺乏,擅自收购、销售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废旧气瓶,对于废旧气瓶回收的危险性认识不够,未确定瓶内气瓶余压为零而误操作,没有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防范事故隐患,未对临时雇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张某某,太原海同利气体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制定的承包商管理制度对进入厂区作业的外来人员进行规范的安全技术交底、风险告知和安全培训,现场安全统一协调、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建议尖草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给予行政处罚。
4.山西鸿金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未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对临时雇佣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辨识出作业安全风险并告知作业人员,现场管控风险失控,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违章冒险作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特种行业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收购、销售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废旧气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尖草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太原海同利气体有限公司,作为气瓶使用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将废旧气瓶自行或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同时,未与鸿金荣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人员安全检查与协调不到位,未进行风险告知和技术交底,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6.迎新街街道办事处,对属地再生回收站点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督促回收站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存在不足,对违法回收废旧气瓶行为整治有缺位,未将特种行业登记备案情况向区级主管部门进行上报,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其进行约谈;刘某某,男,40岁,中共党员,迎新街街道安监办主任,建议向迎新街街道党工委作出深刻检查。
7.迎新街下兰村村委会,协助迎新街街道开展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有差距,对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安全教育、法律宣传宣贯不到位,巡查、检查工作不深入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违规回收废旧气瓶行为,建议向迎新街街道作出深刻检查;路某某,男,35岁,群众,下兰村村委委员,建议向迎新街街道党工委作出深刻检查。
8.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危化企业在搬迁过程中未能做到闭环管理,未及时发现遗留问题,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其进行约谈;陈某某,男,43岁,中共党员,区应急管理局危化股股长,建议其向区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检查。
9.区商务局,作为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上存在不足,组织协调乡(镇)、街道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实施安全监管不到位,建议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其进行约谈;郭某某,男,尖草坪区商务局商贸发展股股长,建议其向区商务局作出深刻检查。
10.区市场监管局,作为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安全监管部门,对气瓶去功能化处理环节检查不深不细,督促气瓶使用单位履行去功能化义务不到位,指导气瓶使用单位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有差距,建议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其进行约谈;王某某,男,42岁,中共党员,尖草坪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迎新街中队中队长,建议其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深刻检查。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全面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意识不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坚决不彻底,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不力,安全宣传、政策执行不到位,压力未能有效传导到基层,没有切实将“安全第一”的理念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到气瓶报废、废旧金属回收领域,最终酿成事故。
(二)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范》禁止性条款,擅自销售、回收具有爆炸性的危险物品。气瓶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去功能化处理义务,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未将气瓶送至专业机构进行去功能化处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贪图利益,无视法律规范,在不具备回收处理气钢瓶相关资质前提下,既没有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也没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未对雇佣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培训,致使违章违规操作酿成事故。
以上事故教训,值得全区各有关单位、部门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和遏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一)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针对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危险作业要建立专门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并严格落实。加强风险辨识,针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对应的风险管控措施,通过安全培训和专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建立外来人员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承包商管理制度,加强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不定期、非常规的外委作业要加强过程管理。
(二)区商务局要进一步夯实行业安全生产基础,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要求,督促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站点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进一步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禁违法、违规私自回收处理废旧气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排查各类风险隐患,精准发现和打击商务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气瓶使用单位气瓶报废处置程序的监管,督促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气瓶安全检查,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加强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气瓶的处罚力度,确保气瓶市场的安全秩序。加强对气瓶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对气瓶安全的认识,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四)各乡(镇)、街道要加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安全检查力度,针对行业“小散乱”的特点,厘清法律允许和法律禁止的回收范围,摸清底数,特别是发现回收废旧金属、私自销售回收废旧气瓶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处罚处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城管部门、公安部门上报移送。同时告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站网点严禁回收、买卖液化石油气罐、气瓶等危险物品的危险性和后果。
(五)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要完善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备案工作,加强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六)区劳动监察部门要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七)区安委办要以本次事故为例,集中开展一次警示宣传教育,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