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办公楼“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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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办公楼“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13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聚煤业有限公司联合建筑办公楼二层浴室 发生时间 2023-11-16 00:00:00 涉事单位 山西吕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火灾 事故等级 重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煤矿 死亡人数 26 受伤人数 38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990.26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详细时间 06:3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1月16日6时30分许,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聚煤业有限公司联合建筑办公楼(以下简称“联建楼”)二层浴室发生火灾,造成26人死亡,38人受伤,过火面积约900㎡,直接经济损失4990.26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单位情况 该起事故涉及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简称永聚煤业)、吕梁永宁煤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永宁煤焦)、山西东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泰公司)等企业,其中,东泰公司为永宁煤焦的母公司,永宁煤焦为永聚煤业的控股公司。 1.永聚煤业 成立于2012年7月。现法定代表人王庆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1974358L,《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1122004424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MK安许证字〔2023〕JLSJ087DB1。经营范围经过多次变更,事故发生时为“矿产资源开发: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煤炭销售”。实际股权比例为永宁煤焦82%、王国庆18%。实际负责人为韩文明。 2009年由三家煤炭企业整合而成,年生产能力90万吨。2013年与另一煤炭企业矿井合并开采,年生产能力120万吨。2022年4月确定为核增产能保供煤矿,年生产能力核增至150万吨。矿区面积13.2889平方公里。 永聚煤业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分别为安检科、培训中心、调度指挥中心、地面机电队、综合办公室等,东泰公司负责指导。 2.上级单位 (1)永宁煤焦 成立于2004年2月。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文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57289854L,经营范围为“煤炭零售经营”。由东泰公司全资控股。实际总经理为东泰公司副总经理闫展望。 (2)东泰公司 成立于2012年12月。现法定代表人刘文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058882069B,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股东为刘文强和王江平,实际股权比例为王治平39.2%、王江平34.3%、王海平24.5%、刘文强2%。 东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治平,负责集团整体安全工作。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为安全生产部和公共关系部。安全生产部负责煤矿生产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公共关系部负责公司治安保卫与消防管理,下辖永聚煤矿安保队,负责永聚煤业的消防设施管护。 3.起火联建楼情况 2011年1月,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批复同意永聚煤业兼并重组后矿井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方案,2月批复同意矿井整合项目开工建设。联建楼于2012年3月开工建设,9月主体完工,2016年4月原煤炭工业吕梁地方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为合格工程。2016年8月原山西省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认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为合格工程(含联建楼),2016年11月经原吕梁市煤炭工业局批复同意通过竣工验收。 建筑坐南朝北,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东西长91.20m,南北宽18.60m,高度17.40m,地上4层、局部5层,总建筑面积7026.78㎡。建筑东、西两侧各设有一部敞开式楼梯,建筑南侧一至三层设有一部室外楼梯;距东墙37.50m设有宽0.10m的变形缝,填充物为聚苯乙烯泡沫板、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未设置钢板及阻燃带。变形缝与四层调度指挥中心贯通。 一层设有行人斜井通道入口、猴车乘车区、猴车配电室、出入井综合检测、充灯房、洗衣房、应急物资库房、井口医疗急救站、束管监测室、井口保健站;二层为井口浴室,设有职工澡堂(男浴室)、女浴室和干部浴室;三层为任务交待室;四层为调度指挥中心。 每层设计有6个室内消火栓,实际设置数量为一层4个、二层3个,不符合规范要求。2022年、2023年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2023年4月基本安装完毕,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操作培训,但整体安装工程未验收交付。 截至事发时,永聚煤业联建楼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审查)验收手续。 4.二层浴室电动更衣吊篮系统情况 涉事电动更衣吊篮系统(以下简称吊篮)主要由支架、卷轴、电机、无线接收器、分层吊篮、吊篮框架、控制箱、电源柜、主供电线、升降绳、自锁装置、底板和包布等部件组成。篮体分上、下两层,上层为从动篮、下层为主动篮,上升后合为一体,落地自动分开,篮体使用冷拔丝喷塑,底板为中密度颗粒板,内部配有包布。控制系统采用IC卡无线遥控,最多可实现5个吊篮同时升降,无法实现大面积同时升降功能。 电动吊篮各部件结构示意图 2021年对吊篮系统进行改造,增设27个交流空气开关。 吊篮系统供电线路由一层猴车配电室引至二层浴室值班室,经吊篮专用电源柜将380V交流电转换为48V直流电。起火区域正极主供电线利用金属线卡固定在负极支架上,负极未单独采用线路敷设,主要依托吊篮支架、框架为负极。 (二)相关单位情况 1.太原理工矿山设计研究所 系联建楼设计单位。前身为山西矿业学院煤矿设计研究所,2002年更名,归口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管理,使用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资质,法定代表人田取珍,2020年12月工商注销。 2010年12月编制《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90万吨/年)初步设计》(含联建楼)。 2.宋四清、古卫东施工队 系联建楼施工单位。2012年,四川籍工头宋四清、古卫东冒用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揽永聚煤业综合楼、办公楼建筑施工项目并组织施工。 3.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系联建楼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成立于1996年4月,法定代表人崔科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02066461A,经营范围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等,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011年1月,与永聚煤业签订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委托监理合同。2014年10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金建功、联合建筑施工监理人员桑增录、见证取样员薛艳江对工程进行了监理。 4.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系联建楼水暖、消防设施安装单位。成立于2000年1月,法定代表人薛保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1126417343,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2013年4月,与永聚煤业签订联建楼给排水、采暖、消防安装合同。经查,实际为闫林虎借用该企业资质组织施工,相关图纸、施工材料均由永聚煤业提供,为联建楼安装了自来水、排水、暖气、消火栓的水管。 5.陕西拓筑建设工程公司吕梁分公司 系联建楼消防设施改造单位。成立于2022年5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2MA7XXHUY5M,经营范围含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等。陕西拓筑建设工程公司以授权委托的形式同意吕梁分公司使用其设计乙级资质、施工安装一级资质。 2022年5月与永聚煤业签订消防设计合同。2023年2月与永聚煤业签订消防设施改造合同,负责具体实施联建楼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门、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改造,至今整体工程未投入使用。 6.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系永聚煤业吊篮生产安装单位。成立于2008年8月,法定代表人胡振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678183664U,经营范围包括专用设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等。主要产品为熙特牌电动更衣吊篮。发布有《电动更衣吊篮》企业标准,有效期至2019年7月1日,届满后未再发布。 2013年至2019年期间,永聚煤业先后3次与该公司签订购买安装吊篮合同,共计购买安装吊篮1734套,安装技术协议中明确“电线穿阻燃PVC管敷设”。 7.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系永聚煤业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申报资料造假单位。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8188413G,成立于2001年4月9日,法定代表人陈新艳。经营范围:矿山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水利工程技术服务;认证咨询;水土保持方案、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建设项目可行性及矿山生态恢复方案咨询等。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16日6时左右,早班工人陆续来到联建楼,召开班前会,领取下井设备,更换衣服,准备下井作业,同时,井下矿工陆续升井。火灾发生时,联建楼内共有437人,其中一层12人、二层150人、三层109人、四层166人。 6时34分许,男浴室清洁工冯保其发现二层大更衣区西北角顶部吊篮有明火,并呼喊着火。综采一队检修班工人高忠吉,男浴室清洁工梁晋兴、冯凤明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灭火。6时39分50秒,视频监控显示大更衣区西北角有燃烧物从顶部坠落。6时46分许,永聚煤业总工程师张双联在办公楼一层窗户看到联建楼二层浴室位置着火,立即使用内线电话联系调度指挥中心。6时48分许,大更衣区西北角区域北侧窗户被烧脱落,火焰向窗外喷射。6时54分许,大更衣区西北角火势变大,多个吊篮内的隔绝式压缩氧气自救器(以下简称氧气自救器)受高温后导致钢瓶内高压纯氧泄漏喷射,加速火势燃烧蔓延。高温有毒浓烟迅速弥漫整个二层,大量吊篮掉落影响疏散,在场部分人员没有第一时间逃生,造成21人死亡。 烟气通过三、四层窗户向上卷吸,通过西侧和东侧楼梯间向上扩散的同时,变形缝内填充的聚苯乙烯泡沫板、聚氨酯泡沫填缝剂被引燃,大量有毒浓烟从四层调度中心防静电地板间隙渗出,并向四层楼道弥漫。三层人员全部逃生。四层有部分人员破窗后通过伸缩梯获救,有人爬上排水管逃生,5人未能及时逃生,吸入有毒浓烟不幸遇难。 (二)事故救援情况 6时34分,浴室保洁员冯保齐发现大更衣室西侧顶部0625号吊篮附近起火,呼喊示警。6时35分,综采一队检修班工人高忠吉,男浴室清洁工梁晋兴、冯凤明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灭火。6时40分,吊篮维修工王志文到二楼值班室切断所有电源;6时48分,地面机电队电工孙小强关闭楼内电源分闸和总闸。后续,地面机电队队长薛根平组织疏散二楼人员,调度中心主任宋彦亮、监控室主任毛健飞组织疏散四楼人员,在三楼开班前会的各队(组)自行撤离。生产副矿长沙飞组织疏散出十余名被困人员,并安排毛健飞通知井下所有人员出井;党支部书记韩文明组织人员疏通消防救援通道,清理停车位车辆;安全矿长申文文负责组织力量清点井上井下人员,矿长马峰跟随急救车辆奔赴医院,协助安置受伤人员。 7时04分,第一批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8时35分,现场明火被扑灭;13时45分,所有火情消除。14时05分,经过反复搜索,确认现场无被困人员,应急救援结束。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协同配合,确定送医治疗64人,其中26人死亡,38人住院治疗。现场搜救结束,应急响应终止。 此次火灾事故造成26人死亡、38人受伤。 本次火灾事故造成联建楼二层、三层、四层房屋部分装修及室内部分物品、设施设备不同程度损坏,直接财产损失价值为180.27万元;现场救援和清理费用19.61万元;死伤人员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事故赔偿等费用4790.38万元。共计4990.26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火灾直接原因为二层井口浴室大更衣区0625号吊篮上方电机主供电线绝缘层与金属线卡接触部分破损短路,引燃下方吊篮内的可燃物所致。 (二)事故间接原因 事故单位: 1.永聚煤业 (1)违法违规建设使用。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除职工宿舍外,未依法办理包括联建楼在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联建楼投入使用后违规改造职工浴室,改变原有使用功能。(2)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职责不落实。永聚煤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实际负责人均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3)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隐患分级分类中缺少地面建筑消防安全内容,未认真开展地面建筑安全风险辨识,对超限额加装吊篮、浴室内违规存放矿灯和氧气自救器、调度室设在伸缩缝上、伸缩缝违规填充易燃材料,以及职工浴室易燃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等危险因素未能辨识,从源头上埋下火灾隐患。(4)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针对地面区域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消防安全培训、日常巡查检查、灭火和疏散预案及演练等制度。(5)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执行消防控制室24小时双人值班、持证上岗制度;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对工人长期在浴室抽烟、违规将矿灯和氧气自救器放置在吊篮内的行为失控漏管。(6)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未有效开展联建楼、办公楼、食堂、宿舍等地面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对浴室长期存在的吊篮电线未穿管保护、直流供电系统选用交流空气开关做保护等隐患未排查治理,2021年以来,对消防救援机构3次检查发现的消防隐患整改工作不重视,部分问题未及时整改。(7)联建楼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联建楼原设计每层有6个室内消火栓,但实际一层只有4个,二层只有3个,数量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8)未依法组织针对地面区域安排部署消防安全培训工作。(9)未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和疏散逃生演练。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救援和疏散逃生演练,企业应急救援能力不足,初期火灾处置不力、应急准备不到位。(10)竣工验收资料弄虚作假。2016年9月联建楼竣工验收资料造假,2020年6月伪造《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12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消防设计审的函》,违反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2.上级单位 东泰公司、永宁煤焦 对永聚煤业存在的非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失管;对永聚煤业消防安全管理、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地面灭火和疏散预案编制、演练等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管理不力,违反了《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其他相关单位: 1.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9月4日,永聚煤业与陈熙吊篮公司签订的技术协议中明确“电线穿阻燃PVC管敷设”,实际电线接头采用简单的绞接方式,未穿管保护,违反了《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9-2009)和《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临时聘用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社会人员施工安装,缺少施工现场组织管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临时聘用社会人员作为永聚煤业土建项目监理人员,且项目总监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日常监理履职不到位,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的规定。 3.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无消防施工安装资质,将建筑安装资质借予施工负责人闫林虎承揽永聚煤业消防设施改造工程,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2015年,该公司违法为永聚煤业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验收资料造假。因其违法行为超过追溯期,依法不予追溯。 宋四清、古卫东施工队为临时组建的工队,该项目施工结束后已解散。公安部门赴宋四清、古卫东原籍调查,未找到本人。 有关职能部门: 1.能源部门(原煤炭管理部门) (1)原离石区煤炭工业局 未严格按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对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含联建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通过消防、环境保护等专项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问题漏管失控。未按职责 开展监督检查,对永聚煤业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申请变更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规施工问题,未制止查处。未按规定执行验收标准,2016年9月竣工预验收时,未发现联建楼二层浴室吊篮电气线路敷设违规问题。 (2)离石区能源局 未认真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煤矿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要求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2020年11月至事故发生前,对永聚煤业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文件伪造、以宿舍楼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作为整个项目 消防设施专项验收手续等问题失察。未按规定严格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未按要求有效落实近三年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行动。 (3)原吕梁市煤炭工业局 未严格按照职责落实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2016年10月在组织永聚煤业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验收工作时,对申请变更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规施工问题、联建楼二层浴室吊篮电气线路敷设违规问题失管失察。未严格按照职责检查指导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作,2012年4月至2016年4月,所属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永聚煤业联建楼建设过程监管缺失,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时未发现联建楼二层浴室吊篮电气线路敷设违规、总监理工程师无资质、项目申报资料造假等问题。 (4)吕梁市能源局 未认真履行行业管理和“三管三必须”安全监管职责,未按要求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2020年11月至事故发生前,对永聚煤业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文件伪造、以宿舍楼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作为整个项目消防设施专项验收手续等问题失察。未按规定严格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三年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开展不扎实。未认真督促指导离石区能源局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5)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所属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未按要求认真组织单项工程质量认证,2016年8月,在永聚煤业9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过程中,联建楼被抽中检查,未发现二层浴室吊篮电气线路敷设违规、总监理工程师无资质、项目申报资料造假等问题。 (6)山西省能源局 未认真督促指导吕梁市能源部门落实三年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煤矿安全管理职责;收到《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岭煤矿“4·17”火灾事故教训全力做好煤矿地面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22〕62号)后,未作出安排部署。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离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管辖范围内煤矿企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也未会同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生产性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未按要求越权出具了永聚煤业“办公楼、宿舍楼、联合建筑、食堂、综采设备库等建筑符合煤矿矿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施工许可条件”的说明文件。 (2)原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2011年至2015年,对永聚煤业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失察。 (3)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按职责要求开展全市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也未会同吕梁市煤矿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生产性建筑工程开展安全监督检查。2019年以来,未按职责对永聚煤业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含联建楼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投入使用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未按要求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职责。 (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未认真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对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职责监督指导不力。未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岭煤矿“4·17”火灾事故教训全力做好煤矿地面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作出有效安排部署。 3.消防救援机构 (1)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 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永聚煤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督促企业整改到位;未按规定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依法处罚;2016年至2019年期间,对永聚煤业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含联建楼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检查消防验收备案情况;未深刻吸取王家岭煤矿“4·17”地面综合楼浴室火灾事故教训,对辖区煤矿企业地面区域建筑的消防安全风险研判不精准,日常监督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工作不到位。 (2)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 未认真督促、指导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对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存在的未责令改正、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监督整改落实到位等执法不严行为失管。 (3)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未认真督促、指导吕梁市消防救援机构履行职责,对其存在的消防监督检查不严格等问题失察。 4.自然资源部门 (1)离石区自然资源局 未按职责对永聚煤业工业广场长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未对管辖范围内煤矿企业违法占地行为严格执法。 (2)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指导离石区自然资源局查处包括永聚煤业在内的煤矿企业建设用地土地违法行为不力。 5.应急管理部门 (1)离石区应急管理局 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与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检查永聚煤业发现的消防隐患,未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督促企业落实到位;对永聚煤业职工违反《永聚煤业自救器管理制度》的情况失察。 (2)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联合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全市煤矿地面消防联合检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后,组织不认真,未发现离石区应急局与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永聚煤业的联合检查有漏洞。 6.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五处对永聚煤业安全设备设施监管执法不力,对职工违反《永聚煤业自救器管理制度》,升井后将自救器放入浴室吊篮的情况失察失管。 地方党委政府: 1.城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未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永聚煤业联建楼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问题未发现、未报告;未认真落实《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制度不健全,直到2023年5月才组建了城北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未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中,未将煤矿企业地面建筑列入重点排查整治范围,督促永聚煤业整改联建楼消防隐患不到位。对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重视不够,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知识严重不足;所属安监站(公共安全办公室)履行职责不到位,未将企业安全制度、安全“三同时”、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等体现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内容,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重点事项推进落实,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2.离石区委、区政府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等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严不实问题失察失管,督促城北街道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责任制不力;对区能源局履行煤矿建设工程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未深刻汲取王家岭煤矿“4·17”火灾事故教训,落实省安委会消防专项行动不力,未将煤矿联建楼等地面建筑列入煤矿消防专项整治重点范围。 3.吕梁市委、市政府 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统筹发展和安全存在不足;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井下、轻井上,存在不全面、不系统的问题;对有关职能部门和离石区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职责失察。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山西吕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办公楼“11·16”重大火灾是一起因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超限额加装电动吊篮、违规敷设吊篮供电线路,违规在井口浴室存放矿灯、氧气自救器、自喷漆等助燃物品,安全管理混乱,吊篮供电线路短路引燃吊篮内可燃物,初期火灾处置不力,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公安机关对永聚煤业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实际已调离岗位)王庆斌、实际负责人韩文明、矿长马峰、安全副矿长申文文、机电副矿长马建国、综合办主任王云峰、保安队长梁磊、浴室管理员贺泽军、地面机电队长薛根平、吊篮维修工王志文、保安当日值班长苏甜勇,东泰公司总经理王治平、副总经理闫展望、副总经理兼培训中心主任毛建武、安保科科长贾丽强,陈熙吊篮公司总经理陈瑞强、业务员叶憨则、安装工叶国梁共18人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韩文明、马峰、申文文、马建国、王云峰、梁磊、闫展望、贾丽强、陈瑞强、叶国梁共10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对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由吕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4个) 1.永聚煤业 建议由吕梁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建议由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建议由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议由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行政处罚人员(2人)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组。 (四)对地方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 1.吕梁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离石区委、区政府向吕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只有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才能从容应对各种挑战,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吕梁市各级党委、政府“两个至上”的理念树得不牢,没有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安全发展与能源保供的关系,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风险认识不清,未深刻汲取河南安阳“11·21”、北京丰台“4·18”等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特别是对今年5月7日、5月8日临县、汾阳市接连发生的两起高层住宅火灾事故暴露出的供电线路安全问题缺乏系统性思考,只针对高层建筑部署了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没有切实做到举一反三,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研究解决制约本地区安全发展的深层次、根本性问题不够。 (二)部门安全责任没有压紧压实 涉事联建楼集矿灯房、井口浴室、总调度室、任务交待室及办公室于一体,功能复杂、结构特殊、人员密集,安全风险高,为有关部门监管的重点场所。此次事故暴露出,在永聚煤业联建楼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全链条安全监管中,原煤矿管理部门和能源部门在历次审查审批中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原国土和资源管理部门对部分煤矿企业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住建部门未会同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生产性建筑工程开展监督检查;消防部门对发现的隐患未跟踪落实到位,执法不严格;应急管理部门对煤矿标准化验收不认真;矿山监察部门重井下轻井上。多部门多层级存在监管责任没有压紧压实、超前防范意识不强,没有形成各负其责的监管责任体系。 (三)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 双重预防机制已推行多年,但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在风险辨识、研判中,没有精准把脉,找准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历次专项整治中,都对安全工作全面安排部署,但部分企业仍然不重视,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有的安全制度未健全完善,有的安全制度没有严格落实,喊在嘴上,挂在墙上,日常检查走过场,安全管理软虚空,风险隐患长期存在、久拖不改,尤其是电动吊篮线路违规敷设、吊篮内长期违规存放易燃可燃物及矿灯、氧气自救器等,最终酿成惨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在督导专项整治过程中不深入、不扎实,未发现企业违规改造井口浴室,超限额安装电动吊篮,未发现企业存在制度不健全、演练不落实、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问题,未对发现的隐患督促整改、查处到位,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违法。 (四)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最早发现事故和第一时间应对处置至关重要。该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员工不会报警,未编制地面建筑火灾应急预案,未开展过针对地面区域的应急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也未深刻汲取王家岭煤矿职工浴室“4·17”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员工应急避险意识不强,火灾逃生常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不足,以致大量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不高,面对突发情况等待观望、漠然处之、意识不到危机、错失最佳逃生时间,导致事故后果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这起事故中,火灾现场仅有3名员工自发使用灭火器进行了灭火扑救;火灾发生后,个别员工依然更衣下井、脱衣沐浴、拍照留影。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两个至上”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真正做到前瞻性思考、系统性谋划、整体性推进。要着力解决本地区安全发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全面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共治合力;要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切实可行的举措,最大限度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全力消除吊篮系统风险隐患 省能源局要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分析研判矿山地面建筑场所和吊篮系统安全风险,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指导各地做好矿山企业地面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对已经停用但未完全拆除吊篮系统的矿山企业,对其系统支架、卷轴、升降绳、篮体以及底板等构件阻燃性能进行检查评估,对不符合场所火灾危险性的,予以限期拆除。标准规定出台后,对仍选择使用吊篮系统的矿山企业,要对照标准,严把恢复使用关。日常监管中,各级各部门都要加强对吊篮系统的监督检查,防止安全设防标准低、不符合要求的吊篮流入矿山企业,防止矿灯、氧气自救器等不应存入的物品存放在吊篮内,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已有管理制度规定。 (三)深化专项治理,防范化解矿山企业地面建筑安全风险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安发〔2023〕13号),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吕梁离石“11·16”火灾教训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全省冬春季节消防安全攻坚治理方案》(晋安办发〔2023〕144号)《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措施》(晋安办发〔2024〕34号)要求,深入开展矿山企业地面建筑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聚焦煤矿地面行政和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妥善解决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职责移交及历史遗留问题,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出台煤炭工业地面建筑防火设计地方标准,填补规范标准空白。加强日常监管,对新建建筑,按照标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改变使用功能和非法扩建的建筑,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恢复原状和拆除,对一时不能拆除的,要督促企业采取技术措施,严加防范。 (四)健全“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压紧压实监管责任 各级住建、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履行对矿山地面建(构)筑物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各级住建、行政审批、能源、消防、应急、矿山监察等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各负其责,主动履职,形成矿山地面建(构)筑物消防安全的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查缺补漏,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规范、标准,严禁超量设置,违规存放,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用电动更衣吊篮安全管理规范》《矿山地面建筑设施安全防护要求》以及《煤矿自救器管理办法(试行)》(晋应急规发〔2024〕1号)等制度,形成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 (五)严格监管执法,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各级自然资源、能源、住建、消防、应急、矿山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矿山企业地面建筑的监管执法,要聚焦火灾风险高、易引发群死群伤等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开展精准执法,严肃查处长期以来存在的非法用地、违规建设、违规使用以及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不整改、设施设备安装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规范等非法违法行为;要举一反三,加大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行业、新业态新领域、施工动火等高风险作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各部门要聚焦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培训的专业性、演练的实用性,进一步强化对应急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演练、评估工作的督促指导,着力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初期应急处置、组织疏散逃生、自救互救等能力不足问题。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扎实开展应急演练,提升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和避险逃生技能。同时,要深入开展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特别是在冬春季火灾高发期,加大公益广告和安全提示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