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烟草公司朔州市公司应县营销部旧办公楼加固维修改造项目“8.2”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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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烟草公司朔州市公司应县营销部旧办公楼加固维修改造项目“8.2”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09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山西省朔州市烟草公司应县营销部旧办公楼加固维修改造项目 发生时间 2023-08-02 00:00:00 涉事单位 山西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坍塌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05.482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朔州市,应县 详细时间 09:0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8月2日9时左右,朔州市烟草公司应县营销部旧办公楼加固维修改造项目发生一起坍塌事故致使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5.482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山西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5613258767(5-1),注册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享堂北街1号1幢67号,法定代表人:郭帅兵。2023年2月27日,取得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23年3月23日,取得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相关单位概况 1.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水木万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叁佰壹拾万圆,注册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慧源创新科创园A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MA0LC8BC15,法定代表人:马东海。2021年4月9日,取得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21年4月9日,取得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2.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省烟草公司朔州市公司。成立于1989年7月7日,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本伍佰柒拾玖万肆仟圆,注册地址:朔州经济开发区友谊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6001114111287(1-1),法定代表人:钟志坚。朔州市烟草公司应县营销部(应县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刘锋,类型为国有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应县应山路北17号(交通局东)。 (三)项目基本概况 本项目为朔州市烟草公司应县营销部旧办公楼加固维修改造项目。朔州市烟草公司于2023年5月份委托山西景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山西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对工程公开招标,后由山西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于2023年7月5日入场,7月8日正式开工。本工程为地上二层,层高均为3.6米,室内外高差为0.3米,建筑总高度为7.5米。一层、二层建筑面积各为335.26平米,总建筑面积670.52平米。工程包括外墙拆除、内墙面铲除、门窗拆除、外墙保温、土建等方面的工作,总造价155.096007万元,拆除工作目前已完成70%,拆除后进行加固翻新。 (四)项目相关单位人员情况 1.山西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蔡志付,2016年3月2日取得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证书编号为0138198。2018年6月5日取得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证书编号为晋2412016201708526。2020年3月31日取得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工程师资格证书,证书编号为129312565;安全员赵存昌,2020年11月13日取得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证书编号为晋建安0(2020)0022810;班组长杜云。 2.山西水木万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监刘向东,2019年12月10日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证书编号为00540797,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号14007615;专监马东海,2015年12月1日,通过了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举办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山西)培训学习,证书编号晋专监培字第201500200号。 3.朔州市烟草公司应县营销部(应县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6月26日出台(应烟例会[2023]31号)会议纪要明确:总负责人刘锋(副局长主持工作),质量安全组负责人胡志全(原副局长,现任副主任科员),具体责任人吴兴宗(内管股股长)。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2日9时左右,朔州市烟草公司应县营销部旧办公楼加固维修改造项目,班组长杜云带领工人李云路、白文银、卢银山、田保、张建立、高振华等人在房间里边拆除钢板,钢板拆除下来后,杜去安排李云路到房屋外围查看是否有未拧下的螺丝或其它东西掉落,防范砸伤附近的行人,白文银看到房屋里面可干的工作不多了,就跟着李云路一起去了外面,其他人在房屋里边继续割钢架。白文银在房屋外边途经从东往西第二个窗口时,窗口原有封堵墙突然坍塌把白文银砸倒,当时,李云路距离白文很大约两三米远,看见白文银被坍塌倒的封堵墙压在下面,就赶快呼喊救援。房间里其他工人在听到李云路呼喊声后立即赶往事发现场展开救援,把砖块从白文银身上移除后发现白文银头部右侧太阳穴、耳朵均有出血,已经无意识,处于昏迷状态。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工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向项目经理蔡志付、安全员赵存昌汇报了事故情况。9时15分左右,救护车赶到现场,班组长杜云和工友王鹏翔、卢银山协助医护人员将白文银抬上救护车并跟随救护车送至应县人民医院急诊室抢救,10时12分做完第二次心电图后,医生宣告白文银死亡。 本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死者:白文银,男,山西省灵丘县人,身份证号:142124197303267839,在山西国瑞建筑有限公司从事壮工工作。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54820元(壹佰零伍万肆仟捌佰贰拾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工人白文银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程度不够,对安全员班前安全教育未引起足够重视。在班组长杜云未安排的情况下随同另一名工人李云路擅自出去查看窗户封堵墙的稳定情况,并走在李云路前面两三米处,当该工人走到室外从东往西第二个窗口下时,封堵墙因房屋里面原有拉接钢板已拆除,外边木质支撑失稳造成封堵墙突然倾覆倒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8月2日前,应县连续降雨,砖铺路面不均匀下沉导致木质斜撑松动,房屋里原有拉接钢板事发前已拆除,封堵墙里边失去支撑,外边木质支撑失稳,造成封堵墙倾覆倒塌。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白文银,男,50岁,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山西灵丘县武灵镇作新村人,山西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壮工。白文银在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程度不够,对安全员班前安全教育未引起足够重视,在班组长杜云未安排的情况下随同另一名工人李永路擅自出去查看窗户封堵墙的稳定情况,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蔡志付,男,43岁,汉族,群众,大学文化,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人,山西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驻朔州市烟草公司应县营销部旧办公楼加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经理。在此次事故中未组织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停止执业3个月。因其未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其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的经济处罚(2022年疫情原因,山西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施工项目,蔡志付居家办公5个月领取工资总计14000元,应罚款5600元)。 3、赵存昌,男,50岁,汉族,群众,大学文化,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人,山西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驻朔州市烟草公司应县营销部旧办公楼加固维修改造工程安全员。在此次事故中对封堵墙失稳造成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议停止执业3个月。因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对其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的经济处罚(2022年疫情原因,山西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施工项目,赵存昌居家办公5个月领取工资总计8750元,应罚款3500元)。 4、刘向东,男,32岁,群众,大学文化,朔州市朔城区人,山西水木万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派驻朔州市烟草公司应县营销部旧办公楼加固维修改造工程总监。在此次事故中对封堵墙失稳造成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未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议停止执业3个月。 5、马东海,男,39岁,群众,大学文化,朔州市山阴县人,山西水木万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派驻朔州市烟草公司应县营销部旧办公楼加固维修改造工程专监。在此次事故中对封堵墙失稳造成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未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议停止执业3个月。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山西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职工日常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疏于检查落实员工对安全意识和行为的理解和执行力度,造成员工安全意识不强,没有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应县应急管理局对山西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叁拾万圆)经济处罚。 2.朔州市烟草公司应县营销部(应县烟草专卖局),在该项目中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议有关部门责令朔州市烟草公司应县营销部(应县烟草专卖局)限期改正,并向应县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1、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顿,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强化员工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置培训,特别是安全防护设施的正确使用、完好程度检查。 2、事故相关单位及时组织召开会议,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总结事故经验。 3、应县住建局组织全县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培训,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和上岗技能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