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12·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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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12·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02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3-12-11 00:00:00 涉事单位 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煤矿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14.57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阳泉市,盂县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2月11日19时14分,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在调度楼西侧工业广场的钢支架存放处组织人员进行钢支架转运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4.57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店煤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723584G;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89年08月18日;注册资本:10451万元;法定代表人:张志生;注册地址:盂县孙家庄镇石店村;营业期限:1989年08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煤炭洗选;普通机械设备修理;矿用设备租赁;旅游景点开发、景区经营管理、旅游纪念品销售;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及配件、钢材、木材、建筑材料、电线、电缆、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汽车零配件、润滑油、农机具、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化肥、一般劳保用品、塑料制品、食品经营石店煤业隶属于山西晋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盂县县城东北约4km处孙家庄镇孙家庄村、牛家村、洪塘村一带,行政区划属阳泉市盂县孙家庄镇管辖。其地理位置为:东经113。26'31113。30/21",北纬38。38。06/47"。职工总数2505人。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晋)MK安许证字〖2023〗CYXJ006DB1,有效期:2022年8月22日至2024年8月3日。 石店煤业下设18个部、室、队、中心,分别是:安监部、通风部、地测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财务部、供应部、销售部、企业管理办公室、调度室、民爆办公室、职工培训中心、监控信息中心、职工卫生所、掘进队、综采队、机运队、通风维护探放水队。公司设有安全副总,协助董事长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有安全总监,监督和协助安全副总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设有安监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日常工作,配有6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山西晋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晋盂煤业集团)组建于2009年10月,总部位于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下设有东坪煤业、跃进煤业、石店煤业、辰通煤业、路家村煤业、坤宁煤业、兴发煤业、南湾煤业、众诚煤业、清城煤业、煤运公司、财务公司、电商采购公司、矿产资源网络销售公司、晋盂资产公司、晋东运输公司、物资公司、物流公司和数智城智慧产业有限公司等26个子公司。目前,拥有总资产165亿元,从业人员9000余名。 晋盂煤业集团是一个以煤炭为主业,集煤炭运销、物流贸易、生态农业、智慧产业为辅助产业的多元化企业集团。现有10座煤矿,设计能力840万吨/年;拥有煤田面私90·24km2,保有地质储量54572万吨,设计储量26839万吨,可采储量15411万吨。2022年,全集团完成营业收入65亿元。 晋盂煤业集团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设有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监事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决策管理监督机构,下设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工程管理部、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法律审计部、党群工作部、行政管理部、纪检监察部、总调度室、政策研究室等十部二室。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及风险告知情况 1·涉事人员秦**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20日参加全员安全培训;2023年3月19日参加年度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措施培训;2023年3月25日参加应急救援预案培训;2023年4月3日参加 事故隐患排查培训;2023年6月9日参加职业卫生培训;2023年10月29日参加自救器使用和盲戴30秒抽查。 2·当班掘进队队长李**在当班班前会上安排运料工组长李**带领胡**、侯**、赵**、秦**4人去整理料场,并强调要注意安全(秦**未能参加会议,工作记录无此项内容)。机运队班长李**安排胡**开叉车协助整理料场物品。安监部副部长张**安排安全员陈**监督整理料场的安全工作。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11日巧点10分,掘进队队长李**主持召开16点班班前会,会上安排运料工组长李**带领胡成义、侯**、赵**秦**(秦**向队长李**请假,未参加班前会)4人去整理料场。17时许,安全员陈**来到料场,18时许,运料工秦**到岗,同李**等人整理料场。19时10分,秦**头戴装有头灯的安全帽,手拿一把断线钳擅自离开机修车间。19时11分,来到钢支架临时存放处,用断线钳依次剪开靠外面一组U型钢支架中部、左侧、右侧捆扎的钢筋,然后返回到右侧拆下被剪断的钢筋。19时13分,到U型钢支架中部,脸朝东蹲在U型钢支架的下部拆解中部捆扎的钢筋。19时14分,U型钢支架组失去平衡,向外侧倾斜,发现异常情况的秦**急忙起身向外侧逃生,被瞬间倾倒的五支钢支架砸中头部倒地,安全帽及亮着的头灯掉在钢支架组的外侧,事故发生。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3年12月11日19时39分,当班机运队胡**在干完其他工作任务后,联系胡**去转运U型钢支架到机修车间。胡**驾驶叉车来到钢支架存放处,发现钢支架下面压着的秦“:喊附近的胡“过来救援,胡**协助胡**用叉车把钢支架托起,闻讯而来的工友们一起查看伤者的状况。随后,胡**跑到机修车间向机运队班长李**汇报事故情况。李**赶到现场后,发现秦**有呼吸,随后向调度室汇报情况。19时41分,调度室向值班领导史**汇报,同时通知职工卫生所代**、调度室主任杨**,值班领导史**赶到现场发现秦**伤势严重,安排职工给秦**盖上两床被子,等待救护车。19时52分,职工卫生所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医务人员查看伤情后,立即把秦**抬到救护车上。于20时40分到达阳煤总医院。22时,秦**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一1986),经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14.57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在拆解U29钢支架组捆扎钢筋过程中,直立的钢支架因重力失去平衡而倾倒,导致在钢支架下方作业人员在逃生过程中被砸伤致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企业对钢支架储存、拆解作业的安全风险未进行辨识,存在安全隐患。 2.安全意识差,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条件下,盲目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3.秦**未正确佩戴安全帽,被砸倒时,安全帽脱落,未能起到保护作用。 4.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陈**到别处查隐患,未在第一时间发现违章作业的秦**,予以制止,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12·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在拆解U29钢支架组捆扎钢筋过程中,直立的钢支架因重力失去平衡而倾倒,导致在钢支架下方作业人员在逃生过程中被砸伤致死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1人 1.秦料,男 ,群众,运料工,违章作业;秦料在擅自拆解U29钢支架组捆扎钢筋过程中,直立的钢支架因重力失去平衡而倾倒被砸伤致死。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秦冰冰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行政、组织处理11人 1.陈料,男 ,群众,当班安全员,职责是负责当班的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当班作业人员执行落实煤矿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监护把关不严,未在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2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处6000元的罚款。 2.李料,男 ,群众,当班小组长,职责是坚持跟班生产,加强对本班范围内的现场管理;做为当班小组长,对现场人员管理不善。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处6000元的罚款。 3.李料,男 ,群众,掘进队队长,职责是协助大队长抓好本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李冰冰未深入作业现场,未严格排查现场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处7000元的罚款。 4.代料,男 ,中共党员,采掘大队长,职责是协助分管副总抓好本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未能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处8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3、 第八条第二款第(四 )项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5及2018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6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秦料,男 ,中共党员,安全部部长,职责是全面负责安全部的日常工作,排除工作区域的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秦向轲对安全员日常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对钢支架储存、拆解作业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处8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 )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及2018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赵料,男 ,中共党员,安全总监,职责是协助安全副总经理管好安全工作,参与公司安全方面制度制定,督促公司检查生产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参与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制止“三违”;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处10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 )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及2018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史料,男 ,群众,生产副总经理,分管大八坑口(综采队、掘进队、机运队),通改车间(通风维护队、探水队),职责是监督、检查分管的各部门安全责任制履行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制定钢支架储存、拆解作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处10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8.郭 料,男 ,中共党员,安全副总经理,分管安全部;职责是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开展应急演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针对性开展应急演练工作。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对其处10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三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9.贾料,男 ,中共党员,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工作重心放在井下,忽视了地面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应急演练工作不扎实,未能做到全员参与,未组织制定钢支架储存、拆解作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发生事故。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9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0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55062元)的罚款。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11之规定,对其予以诫勉。 10.付料,男 ,群众9晋盂集团安全部部长,日 常安全监督指导不力、不全面,忽视地面的安全工作,指导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足。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予以诫勉。 11.郭 料,男 ,中共党员,晋盂集团机电副总经理,石店煤业包保责任人;对企业监督指导不力,造成企业整体安全意识淡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三 )项12之规定,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1人死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13规定,对石店煤业处以50万元的罚款。 1.石店煤业要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并进行考核,记录在档。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预防制。 3.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杜绝违章作业行为,严防事故发生。 4.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所有从业人员都要参与,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