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津市湖南天泰天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常德津市湖南天泰天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072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湖南天泰天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3-10-31 00:00:00 涉事单位 湖南天泰天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火灾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86.8 行政区域 中国,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0月31日14时50分左右,湖南天泰天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天润公司)碳酸锂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86.8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天泰天润公司基本情况 天泰天润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6日,是一家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C。法定代表人:任某。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陆万玖仟陆佰玖拾元整。公司地址:常德津市高新区团湖大道25号。经营范围:硫酸亚铁、磷酸铁、磷酸铁锂及其他相关锂离子电池材料、纳米材料、新能源材料、新型材料的研究、生产、销售;废旧电池回收、再生利用与销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与销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材料、循环技术的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咨询与服务;钴、镍、铜、铝、钛回收、加工及销售;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该公司员工200多人。 天泰天润公司租赁原湖南天泰食品有限公司全部厂房及生活设施,进行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回收生产。2013年10月17日,原湖南天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备案号:430000WY130008162。2017年,天泰天润公司实施2000吨磷酸铁及500吨磷酸铁锂项目,2017年5月通过环评批复。2018年建成2000吨磷酸铁生产线。2020年,该公司实施年处理10万吨废旧锂电池回收拆解及2万吨废铁锂粉综合利用项目,该项目2020年1月通过环评批复,2021年2月基本建成。2021年3月,该公司聘请大连市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安全诊断,出具了安全诊断报告,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改。2021年5月,该公司聘请湖南科大广通能源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现状评价,出具了安全现状评价报告,2022年2月在津市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备案。 2023年3月,天泰天润公司将离心机转移安装工程承包给常德市嘉膜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膜公司),2023年4月,双方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2023年9月,天泰天润公司将碳酸锂三期石灰罐改造工程承包给了嘉膜公司,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 2.嘉膜公司基本情况 嘉膜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3日,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81MACB1WEE5J。法定代表人:黄某国。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公司地址:津市汪家桥街道新村社区凤凰路16区51栋2楼201号。经营范围:一般事项: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技术发展、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能管理服务;环保资讯服务;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隔热隔音材料制造;金属门窗施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室内木门窗安装服务;仪器仪表维修;劳务服务;金属制品修理;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设计。该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企业,黄某国占股99%,覃某占股1%,该公司没有固定的员工,公司承接到业务后临时聘请工人。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天泰天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天泰天润公司成立了以任某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任命单某为安全主管、邹某为安全员,建立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制订了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写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备案,对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了企业内部安全隐患排查,建立了隐患整改台账,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 2.嘉膜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嘉膜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事故发生经过 嘉膜公司承接安装电动葫芦工程后,现场施工人员有覃某、陈某芳、宋某、龚某平、覃某广、黄某清,其中覃某担任现场负责人和监火员,陈某芳在厂房外侧负责石灰罐罐底焊接,宋某在厂房A区二层平台负责焊接电动葫芦轨道主梁和横梁,龚某平、覃某广、黄某清做小工协助陈某芳、宋某工作。 该项工程2023年10月29日开始施工,到10月31日上午12点之前,已焊接完成立柱、两根平行横梁,点焊固定了行车主梁,只剩少量焊缝及加固工作。中午休息时,因覃某下午要去天泰天润公司工程部对接工程量,便安排黄某清代替其监火。下午13时10分左右,陈某芳在厂房外侧焊石灰罐,宋某在厂房内从A区二层平台北侧开始动火,龚某平、覃某广去机修车间找加固用的三角铁,黄某清在两处动火点往返监火。14时20分左右,宋某停火休息,等三角铁。14时30分左右,陈某芳完工停火休息。14时45分左右,黄某清、陈某芳发现位于A区二层平台下方的1号2号石灰搅拌桶下部起火,黄某清立即通知宋某,宋某听到报警后立即通过北侧磷酸铁锂车间跑了出来,并电话通知了覃某,覃某赶到起火现场后组织工人开展自救,随后火势越来越大。14时54分,天泰天润公司行政总监周某兵拨打119报警。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10月31日14时54分,天泰天润公司周某兵报告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室称:天泰天润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津市市三洲站赶赴现场,并随即上报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津市市人民政府。15时10分,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电话向津市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15时39分,津市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常德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15时41分,津市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津市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津市市人民政府和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随即组织相关部门联动处置。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4时54分,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立即调派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三洲站赶赴现场处置,同步调派新洲镇、毛里湖镇、白衣镇三支乡镇专职消防队前往处置,随即上报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请求增援。15时10分,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三洲站3台水罐车、1台泡沫供液车到场压制火势。15时30分,澧县消防救援大队澧阳站2台水罐车、1台排涝车到场。16时许,石门县消防救援大队永固站1台重型水罐车和特勤站1台48米高喷车、1台重型水罐车先后到场。16时45分,桃源县消防救援大队浔阳站50米高喷车到场。17时20分许,武陵区消防救援大队永安站、鼎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红云站共2台16米高喷车、2台水罐车先后到场。19时许,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站化学救援车、战保照明和路虎雪炮等装备、以及从澧县消防救援大队增调的10台洒水车相继到场。19时15分,外围火势基本扑灭。21时30分,厂房东北角、东南角火势被全部扑灭。23时许,现场明显火点被全部扑灭。11月1日1时30分,现场应急救援处置结束。 3.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津市市网信办立即启动网络舆情应急响应机制,加强网络舆情管控引导工作,未发生大面积负面舆情炒作,社会大局稳定。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省、常德市、津市市领导均就事故处置做出了部署,常德市、津市市两级消防救援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派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救援,津市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挥调度高新区、嘉山街道、应急、公安、环保等联动力量前往处置,成立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各单位根据指挥部分工开展事故处置工作。此次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时有序,合理有效,未造成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善后协调工作积极稳妥,未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社会负面舆情。 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湖南德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湖南天泰天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评估报告》(湘德源评字[2023]第6034号),核定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86.8万元人民币。 (一)事故直接原因 嘉膜公司动火作业不规范。嘉膜公司焊工宋某在厂房西侧碳酸锂车间A区二层平台电焊作业时,现场监管不严,焊渣隔离措施不到位,高温焊渣引燃一层PPH塑料材质石灰搅拌桶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嘉膜公司监火员失职。嘉膜公司员工动火作业时,监火人覃某擅自脱岗,委托黄某清监火,黄某清未及时发现起火点。 2.嘉膜公司安生生产工作不到位。嘉膜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湖南天泰天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31”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从业人员违规动火作业,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宋某,身份证号:4307************11,男,群众,常德澧县人,嘉膜公司临聘焊工(特种作业证号:T430************611),动火作业时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掉落焊渣引发火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并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覃某,身份证号:4307************19,男,群众,常德澧县人,嘉膜公司股东、施工现场负责人,事发时其作为监火人私自委托他人监火,擅自脱离岗位,导致火灾初期无人发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并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丽,身份证号:4307************23,女,中共党员,津市市高新区管委会产业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负责园区应急、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对园区企业特种作业检查指导不力,特别是承包单位动火作业检查有漏洞。建议由津市市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2.唐某,身份证号:4307************1X,男,中共党员,津市高新区管委会天泰天润公司联企干部,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期间督导不力,未督促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建议由津市市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黄某国,身份证号:3202************11,男,群众,嘉膜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之规定,建议由津市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黄某国予以行政处罚。 2.嘉膜公司: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致使该公司临聘焊工宋伟违规动火作业,监火员覃何擅自脱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津市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嘉膜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津市市人民政府对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津市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警示约谈。 2.建议津市高新区管委会向津市市委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2023年,津市高新区园区内企业已发生3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要认真反思、深刻吸取教训,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迅速行动起来,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事故,要认真反思、深刻吸取教训,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迅速行动起来,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各方安全责任。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强化各级各部门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定期督导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不主动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要严格执法、从严处罚,实现闭环管理,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三)开展特种作业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各部门要针对特种作业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打击“三违”行为的力度,加强特种作业日常监管,强化特种作业动态考核,对“三违”行为一律严查重处,特别是动火作业。同时,督促企业规范作业票审批流程,把好每一道审批关口,狠抓审批责任落实,确实履行现场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缺位。 (四)强化园区消防设施建设,夯实消防安全基础。要将园区建设纳入城乡消防规划,实现园区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扩建相应消防设施,以满足实战需要。 (五)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基层安全治理能力。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切实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防范工作;要对基层单位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履职防范能力。要组织力量对中小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帮扶,指导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基本技能训练和应急疏散演练;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宣传活动,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