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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张庄鸿振锌业有限公司 “6·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6-24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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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张庄鸿振锌业有限公司 “6·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796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平定县鸿振锌业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3-06-24 00:00:00
涉事单位
平定县鸿振锌业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冶金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41.1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
详细时间
06:09: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6月24日6时9分,平定县鸿振锌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1.1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平定县鸿振锌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6年9月2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张庄镇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321M******,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冯**,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企业经营范围为: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该公司于2016年10月开始建设,2018年8月建成投产。公司下设安全环保科、生产技术科、综合办公室3个管理科室,以及化验室和原料车间、预处理车间、焙烧车间、精炼车间4个生产车间。公司现有职工130人,总经理黄*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冯**为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王*为安全管理人员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该公司特种设备共有叉车7台,均于2022年10月19日经阳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0月19日。目前,该公司共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5名,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8月。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24日6时9分,平定县鸿振锌业有限公司焙烧车间包装工人于**操作叉车(单位内编号为01、登记证编号为车11晋CE0****)叉运锌粉吨包从焙烧车间倒着行驶,准备到车间东面地磅称重。倒行至地磅斜坡3米处时(斜坡垂高0.35米),叉车右侧两轮跨在斜坡上,左侧后轮悬空,致叉车重心不稳,于**瞬间从驾驶座左侧滑落至地面,叉车向左侧翻倒,护顶架砸中其颈部、胸部;吨包内锌粉散落,叉车右前轮仍在转动。
(二)事故救援情况
6时11分,预处理车间夜班上料工兼叉车操作员甄**上厕所时,发现地磅处一台叉车侧翻压着一人,立刻返回车间喊叫同班人员杨**、康**救援,自己开一辆铲车先尝试挑起侧翻的叉车,发现不好操作,立即换了一台附近停放的叉车把侧翻叉车挑起,使事故叉车不再压着伤者。6时12分甄**给总经理黄*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随后拉动熄火线将侧翻的叉车熄火,6时14分杨**和康**把于**拖离原位置,同时甄**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待救援。6时48分平定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经医护人员确认,于**已无生命迹象,后将死者送往阳煤二院太平间。
本次事故造成于**1人死亡。
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1.1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于**违反劳动纪律,在不具备相关资质(叉车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搭火启动叉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安全帽,违章操作叉车作业。操作叉车倒行至地磅斜坡上3米处时,右侧两轮跨在斜坡上,左侧后轮悬空,致叉车重心不稳发生侧翻,将滑落在地面的于**颈部、胸部砸中致死,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企业主要问题
(1)平定县鸿振锌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叉车的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叉车驾驶室座椅损坏和无后视镜、安全带失效等隐患问题。
(2)平定县鸿振锌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2.6.2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第5.1.4条的规定,叉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
(3)平定县鸿振锌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从业人员按章操作要求不严;对非正常工作时间擅自作业、擅自窜岗的违章作业行为未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未起到惩戒效果;未对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处理,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等。
2.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主要问题
(1)张庄镇人民政府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
(2)县市场监管局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特种设备(叉车)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平定张庄鸿振锌业有限公司“6·24”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针对这起事故,事故调查组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3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人,给予组织处理2人。
建议对事故单位罚款30万元。
建议张庄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一)平定县鸿振锌业有限公司要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深刻认识和反思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要健全并落实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立即组织对在用叉车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停止使用。要逐台配备叉车安全员,杜绝作业人员随意无钥匙、非正常启动叉车,杜绝未系安全带操作叉车;要加强对叉车作业的日常巡检,对叉车进行经常性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杜绝设备带病运行。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74号令),制定叉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平定县鸿振锌业有限公司要强化“三级”培训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纪律意识。要加大对“三违”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擅自窜岗、无证作业行为要严格考核奖惩,坚决杜绝无证上岗行为。
(三)平定县鸿振锌业有限公司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作业现场的安全标志标识,加强工业卫生管理,及时清洗路面积尘,所有进入车间等生产场所人员要佩戴安全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履职尽责,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上报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事故。
(四)张庄镇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切实开展好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增强培训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实用性,使从业人员切实熟悉规章制度和操作禁令,具备岗位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切实提高职工发现隐患、排除隐患及应急处置的能力。
(五)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要加强对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使用环节的抽查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