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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5·18”“东方防污16”轮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5-18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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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5·18”“东方防污16”轮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5370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广州港33LD锚地水域
发生时间
2023-05-18 00:00:00
涉事单位
广州市环油实业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其他类型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水上运输
死亡人数
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00
行政区域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
详细时间
06:5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5月18日0650时左右,广州市环油实业有限公司所属的溢油(污油)回收船“东方防污16”轮在广州港33LD锚地起锚过程中,船首锚链舱爆炸起火,之后火势从船首蔓延至机舱及生活区,最终船舶沉没,船上4人,2人获救,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一般事故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三、调查报告正文
1.船舶基本数据
表1:“东方防污16”轮基本资料
船名东方防污16
船舶类型溢油(污油)回收船
总长44.87米
船宽8.50米
型深3.00米
总吨328
主机功率2台柴油机,总功率210千瓦
航区内河A级
造船厂广东省南海造船厂
建造完工时间2001年1月4日
船舶所有人广州市环油实业有限公司
图1:“东方防污16”轮事故前照片
2.船舶检验情况
“东方防污16”轮最近一次船舶检验是2023年1月4日在广州由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完成的换证检验,签发的《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有效期至2027年1月3日,准予航行内河A级航区,只适用于回收闭杯闪点大于60℃的污油。事故发生时,该轮证书齐全有效。
3.船舶安检情况
“东方防污16”轮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是2022年5月9日在深圳妈湾由深圳海事局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共查出6项缺陷,其中一项缺陷为《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年度检验过期,处理意见为禁止离港,2022年5月10日和27日经深圳海事局复查,所有缺陷已整改。
(二)船员情况
“东方防污16”轮事故航次实际配员为4名,均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证书,该轮船员配备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事故发生时,船长缪某某在驾驶台值班,轮机员张某某和水手徐某某在船首起锚,水手朱某某在餐厅吃早餐。
船长缪某某,男,广东河源人,持有内河二类船长适任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日,于2022年6月20日在广州南沙上船任职船长,事故发生时在驾驶台值班。
轮机员张某某,男,广东河源人,持有内河二类轮机员适任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7月26日,于2022年6月20日在广州南沙上船任职轮机员,事故发生时在船首起锚。
水手朱某某,男,广东云浮人,持有内河普通船员证书,有效期为长期,于2020年7月在广州南沙上船任职水手,事故发生时在餐厅吃早餐。
水手徐某某,男,广东湛江人,持有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有效期至2057年8月1日,于2023年5月17日到该轮任职水手,事故发生时在船首起锚。
(三)船公司情况
“东方防污16”轮船舶所有人为广州市环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环油公司”),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法人代表区某某,总经理姚某某。最近一次港口经营业务备案是2022年12月19日到广州市港务局新塘分局申请的延续备案,备案经营范围为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有效期2022年12月30日至2024年12月29日。公司自有“东方防污16”轮和“东方防污18”轮2艘溢油(污油)回收船。
公司总经理姚某某,男,身份证号码(略),全权负责公司所有业务经营管理。本次事故涉及的“华海5”轮含油污水排放作业,姚某某具体负责安排船舶接收、过驳和转运含油污水。
(一)事故发生经过
该事故经过是根据“东方防污16”轮船员及其他船员陈述、广州VTS录像、船舶AIS轨迹、相关船舶CCTV视频资料等,经综合分析得出。
2023年5月17日约1300时,“东方防污16”轮空载从广州增城西洲水域开出,驶往深圳南山液货船锚地。
该轮开出后,航经虎门大桥、沙角锚地和深中通道水域。
约1800时,该轮航行至深圳南山液货船锚地(概位22°28′.85N/113°51′.05E),靠泊“招盛油128”轮,接驳“招盛油128”轮从“华海5”轮接收回来的含油污水。约2030时,该轮No.5货舱、No.6货舱装载柴油汽油混合物约130立方米;接着,该轮No.3货舱、No.4货舱装载汽油柴油混合物油污水约200立方米;No.1货舱和No.2货舱装载油污水约184立方米。
约2120时,该轮装载完毕。各货舱均未装满。
约2130时,该轮离开“招盛油128”轮,开航驶往广州港33LD锚地。
约2300时,该轮到达广州港33LD锚地抛双锚(概位22°40′.62N/113°41′.92E),等待涨潮时进港。抛妥锚后,该轮关闭发电机。
18日约0630时,船上人员在船尾餐厅吃早餐。
约0645时,该轮启动发电机并备好车,船长上驾驶台,水手朱某某留在餐厅吃早餐,轮机员张某某和水手徐某某前往船首,准备起锚驶往广州增城。
约0650时,轮机员张某某和水手徐某某在船首锚机位置同时绞双锚过程中,锚链舱发生爆炸起火,之后持续燃烧。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东方防污16”轮船长缪某某和水手朱某某跳水逃生,轮机员张某某和水手徐某某失踪。
广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接报后,迅速启动水上突发事件IV级响应,立即派出“海巡09077”“海巡0929”“海巡09079”“海巡09080”“海巡09118”“海巡09076”等到现场进行处置,在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协调派出“海港消拖5”“穗港消拖32”“海港消拖7”“穗港消拖32”“莞消1号”“穗消04”等消防船,协调“穗港环保3”“穗港环保1”等清污船和“中国海警21510”“南海救115”等力量前往现场应急处置。
广州VTS中心指令“海顺油2”船前往事故水域附近搜寻落水人员。
5月18日约0722时,“海顺油2”船交通艇发现并救起船长缪某某和水手朱某某2名落水人员,并将其送至“海巡09079”船进行妥善安置。
约1216时,“东方防污16”轮右倾进水坐沉,水面明火持续燃烧。
约1338时,水面明火被扑灭,搜救工作持续进行。
5月20日,2名失踪人员遗体先后被找到,“东方防污16”轮顺利打捞出水。
1900时,广州市海上搜救中心于关闭水上突发事件IV级响应。
事故造成2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东方防污16”轮No.5货舱内装载闭杯闪点小于40℃的汽油柴油混合物,在锚泊的一夜时间内不断挥发产生易燃油气;易燃油气通过锚链舱后横舱壁的缝隙进入锚链舱并积聚,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锚链舱内的电动锚机配电箱内部存在的高温火源引燃混合气体,造成船舶爆炸起火,船舶艏尖舱违规存放柴油进一步造成持续燃烧并蔓延至全船。
(二)事故间接原因
广州市环油实业有限公司安排不适载船舶转驳载运低闪点含油污水、安排船舶艏尖舱违规存放柴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船舶维护保养不到位,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这是一起广州市环油实业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东方防污16”轮违法转驳载运低闪点汽油柴油混合物,船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在起锚过程中发生的船舶爆炸起火责任事故。广州市环油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姚某某、“东方防污16”轮船长缪某某是事故责任人。
广州市环油实业有限公司安排不适载船舶转驳载运低闪点含油污水、安排船舶艏尖舱违规存放柴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船舶维护保养不到位,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责任认定
这是一起广州市环油实业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东方防污16”轮违法转驳载运低闪点汽油柴油混合物,船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在起锚过程中发生的船舶爆炸起火责任事故。广州市环油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姚某某、“东方防污16”轮船长缪某某是事故责任人。
(一)涉嫌犯罪人员处理建议
1.广州市环油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姚某某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排不适载船舶转驳载运低闪点含油污水,安排船舶艏尖舱储存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事故责任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2.“东方防污16”轮船长缪某某对于公司总经理姚某某下达的违法转驳载运低闪点含油污水、违规在船舶艏尖舱储存柴油等违法指令,未行使船长应有的独立决定权,拒绝执行该项任务,未确认货物适载,未保障船上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是事故责任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二)行政违法行为处理建议
1.广州市环油实业有限公司
(1)“东方防污16”轮装载闭杯闪点小于40℃的汽油柴油混合物,不符合该轮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货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进行处罚。
(2)“东方防污16”轮艏尖舱装载10吨柴油,不符合《内河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1999)第7篇第2章第2.1.10.1条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二)款进行处罚。
(3)公司在本次含油污水接收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未遵守操作规程,未与排放船舶签署《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确认书》,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未遵守《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第7.1.2款的规定,建议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进行行政处罚。
(4)5月17日,“东方防污16”轮到深圳南山液货船锚地从“招盛油128”船接驳转运含油污水,未向海事部门申请,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行政处罚。期间该轮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机构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2.华海石油运销有限公司
“华海5”轮进行污染物排放,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行政处罚。
3.舟山市海航洗舱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在本次“华海5”轮含油污水接收作业中,未编制作业方案,未遵守操作规程,未与排放船舶签署《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确认书》,未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未遵守《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第7.1.2款的规定,建议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进行行政处罚。
4.其他相关船舶
(1)“招盛油128”轮
该轮装载闭杯闪点小于40℃的含油污水,不符合该轮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货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进行处罚。
该轮于5月17日在深圳南山液货船锚地水域向“东方防污16”轮和“招盛油11”轮进行含油污水过驳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期间该轮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机构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2)“招盛油11”轮
该轮于5月17日在深圳南山液货船锚地水域从“招盛油128”船接驳转运含油污水,未向海事部门申请,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期间该轮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机构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