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从化鳌头镇聚丰北路“5·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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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从化鳌头镇聚丰北路“5·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468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106国道下行K2373+098处 发生时间 2025-05-10 00:00:00 涉事单位 永兴县马田镇国辉运输服务部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2 受伤人数 8 重大事故伤亡 3 一般事故伤亡 5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98.02 行政区域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二、事故概况 2025年5月10日10时09分许,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106国道下行K2373+098处,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大型普通客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客车上2人死亡3人重伤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98.02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涉事人员情况 1.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相关人员 (1)张凌敏,男,35岁,群众,广州市从化区人,持有A2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6年09月17日,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2)黄国辉,男,31岁,群众,从化区人,永兴县马田镇国辉运输服务部(以下简称“国辉运输服务部”)经营者,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郭文俊,男,36岁,群众,从化区人,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 2.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相关人员 (1)叶东明,男,59岁,群众,从化区人,持有A1、A2、E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6年01月04日,顺途公司聘用司机,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受伤送院救治。 (2)曹镜玲,男,59岁,群众,从化区人,顺途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3)徐炽光,男,53岁,群众,从化区人,顺途公司安技部经理。 (4)邓柱建,男,54岁,群众,花都区人,顺途公司安监科科长。 (5)李凤颜,女,52岁,群众,从化区人,顺途公司西片、北片公交线队长。 (6)邝植洪,男,42岁,群众,从化区人,顺途公司安监科副科长。 (7)李庆冲,男,47岁,群众,从化区人,顺途公司安全员。 (8)江虹,女,47岁,群众,从化区人,顺途公司安全员。 3.伤亡人员(均为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乘客) (1)吴玉坤,男,77岁,从化区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戚水清,女,80岁,从化区人,在事故中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3)黄长新,女,71岁,从化区人,在事故中受重伤。 (4)徐祝新,女,75岁,从化区人,在事故中受重伤。 (5)戚灿光,男,77岁,从化区人,在事故中受重伤。 (6)叶东明,男,59岁,从化区人,在事故中受轻伤。 (7)梁雪沂,女,69岁,从化区人,在事故中受轻伤。 (8)罗柳茵,女,16岁,从化区人,在事故中受轻伤。 (9)黄湛波,男,73岁,从化区人,在事故中受轻伤。 (10)高二妹,女,73岁,从化区人,在事故中受轻伤。 4.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源头地相关人员 (1)张永房,男,48岁,群众,从化区人,永凌公司法定代表人。 (2)谢联任,男,36岁,群众,从化区人,永凌公司现场管理人员。 (二)涉事车辆情况 1.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永兴县马田镇国辉运输服务部(个体工商户),核定载质量18805KG。实际车主郭文俊购入该车辆后,挂靠到国辉运输服务部,挂靠费每年1500元,2024年08月聘请张凌敏驾驶该车辆。车辆于2024年05月07日取得《道路运输证》,已购买交强险、商业险、公路货运险。 2.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广州顺途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核载52人,车辆于2018年11月30日投入营运,取得《广州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已购买交强险、商业险、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三)事故发生前涉事车辆行驶计划及路径 经核查,事故发生前,两辆涉事车辆的行驶计划和经过如下: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5月10日早上,张凌敏驾驶车辆前往广东永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凌公司”)位于从化区鳌头镇五丰村的矿石堆放场装载矿石,完成装货后未经称重,从五丰村出发计划经106国道(聚丰北路)前往位于从化区鳌头镇龙聚村的广州粤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聚公司”),总路程约8.5km,10时09分,途经106国道下行K2373+098交通信号灯处时与叶东明驾驶的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5月10日09时59分,叶东明按照计划执行“从403路”区内微循环公交线路,从鳌头客运站驾驶车辆出发前往山心村总站,线路里程共17km。10时09分,车辆行驶至106国道下行K2373+098交通信号灯处,在第二车道左转掉头时与张凌敏驾驶的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 (四)事发道路和事发现场勘查情况 1.事发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从化区106国道下行(南往北方向)K2373+098。道路南往花都区梯面镇,北往从化区鳌头镇龙潭村,聚丰北路段共设双向四车道,沥青路面,道路中心设有水泥护墙分隔,事发路口东侧为鳌头养护站。路口设有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路口南往北方向第一车道设有直行、掉头标线,第二车道设有直行、右转标线。路口以南约300米设有限速60公里标志。事发时交通正常,视线良好。 2015年之前事发道路是双向两车道,无中央分隔墙;2017年改造扩建工程完工后,变成双向四车道,增加了中央分隔墙,事发路口处设置6米路口,地面无掉头标线;根据2021年《关于建议在辖内主要路口增设交通信号灯的函》的要求,从化区交通局实施广州市从化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工程,经设计、专家评审、施工图审查、涉路审批许可及竣工验收,事发路口拓宽为20米,加装了信号灯,下行方向掉头标线、标志(见图一、图二)。2024年11月10日从化区住建交通局开展日常养护作业时,调整了事发路口地面标线(见图三),但信号灯未进行改造。 图一事发路口2021年拓宽后信号灯相位图 图二事发路口2021年拓宽后信号灯情况 图三事发现场道路标志标线情况 2.事发现场情况 根据现场视频监控显示,下行K2373+098第一车道,两车发生碰撞(见图四、图五、图六),碰撞后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停在第一车道,车头严重损坏。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车头及左侧车身损坏,斜向停在两车道之间。 图四事发前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在第二车道行驶 图五事发前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和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 行驶状况 图六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和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碰撞瞬间事发后位置见图七、图八、图九。 图七事发现场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情况 图八事发现场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情况 图九事发现场情况 3.事发道路指标和道路标志标线核查情况 事故路口为T型交叉口,中央分隔带护栏开口长度为20米。事故方向(下行)交叉口出口前第一车道设置直行和掉头地面箭头标线,未设置掉头标志牌。第二车道设置直行和右转地面箭头,未设置直行和右转标志牌。信号灯为直行箭头灯和右转箭头灯,无掉头信号灯。 (五)车辆及人员检验鉴定情况 公安交管部门委托了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技术鉴定。 1.张凌敏现场酒精测试无酒精,尿液不涉毒。 2.经司法鉴定,叶东明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毒品成分。 3.经鉴定,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前制动性能、转向性能合格,无法判断灯光性能事前状态,事故时行驶速度介于70.3km/h至75.2km/h之间;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前制动性能、转向性能、灯光性能合格,行驶速度不大于11.7km/h。 (六)技术分析情况 事故调查组委托专家组对事故直接原因进行技术分析,专家组认为:货车驾驶员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直行;客车驾驶员未按交通信号灯与地面标线指示,在直行及右转车道闯红灯掉头。 (七)事发地点气象情况 2025年05月10日从化区鳌头镇降雨量4.6毫米,极大风速5.1米/秒(风力4级),平均气温23.4℃,09时至11时,无闪电,无降雨。气象情况对事故发生无影响。 (八)涉事企业情况 1.永兴县马田镇国辉运输服务部(个体工商户),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单位,除黄国辉外无其他固定员工,名下共有4台运输车辆,均办理了由永兴县交通运输局许可的《道路运输证》,其中1台是经营者黄国辉自有,其余3台运输车辆均为挂靠,4台运输车辆长期在广东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郭文俊购买车辆后,挂靠及聘请张凌敏为司机,车辆日常停放于从化区鳌头镇人和市场旁的一块空地处。 2.广州顺途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权属单位,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共有在用营运车辆172台,员工238人,其中驾驶员174人;履行车辆营运资格管理、车辆定位行驶轨迹、车辆检验及维修保养等义务。 3.广东永凌建材有限公司,涉事货车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该公司装载矿石来源于公开竞价,竞价后逐步将矿石从3个标的位置运离。其在标的2的五丰村堆放场装载现场安排有一辆挖掘机进行矿石的装载,现场无安装超限超载检测、监控等设备,要求运输至目的地后再进行称重。事发当天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装载运输标的2的矿石。图十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矿石源头(标的2)情况 4.广州粤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事发矿石购买、运输单位。2025年4月起,该公司陆续雇请货车到永凌公司购买、运输矿石。该公司于2025年5月开始雇请郭文俊,郭文俊将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报备并组织运输,约定按运输重量结算运费。 5.广州桂承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承公司”),事发矿石运输接收单位,提供40亩合作用地和《原材料建筑废弃物排放证》,粤聚公司提供矿石原料,合作生产。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10日10时09分许,叶东明驾驶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从403路”公交汽车)搭载吴玉坤、戚水清等乘客沿106国道广州市从化区聚丰北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下行K2373+098交通信号灯处,违反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在前方未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右侧第二车道)掉头行驶。 此时,张凌敏驾驶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装载43325kg(超载129.85%)的矿石沿106国道自后方第一车道同向行驶至,以70.3km/h至75.2km/h的速度,违反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继续通行。 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车头与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响应情况 5月10日10时11分,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从化大队(以下简称从化交管大队)签收警情,通知属地交管中队、消防、120等救援力量到场处置;10时15分,从化区住建交通局到场;23分,120救护车到场;25分,从化交管大队到场;37分,鳌头镇专职消防队到场;45分,鳌头镇值班领导、值班干部到场;57分,街口消防救援站到场。 11时12分,广州顺途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途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到场;15分,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20分,从化区委书记及相关区领导和职能部门到场;30分,所有伤员已全部送往医院救治。 14时36分,完成现场勘察清理和交通恢复工作。 2.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 事故发生后,从化区住建交通、120、交管、应急、消防、卫健、鳌头镇人民政府等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到达现场处置。卫健部门迅速研判,与医院沟通协调,优化救治流程。全部伤员及时送院接受检查和治疗。 5月10日,市安委办向各区安委会及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教训,部署全市一盘棋事故应急响应、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和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3.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本次事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属地、涉事企业应急救援响应及时,未造成次生事故,伤者救治、善后处理等方面工作处理得当,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造成客车上2人死亡、3人重伤、5人轻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398.02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一)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张凌敏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超过限制速度、超过核载质量要求且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叶东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掉头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国辉运输服务部 未规范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制度,对挂靠的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的安全生产监管长期严重缺位,挂而不管;未认真落实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对货车日常运营进行安全监管,未针对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在2024年8月及11月因超载被从化交管大队进行处理的情况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消除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超过核载质量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顺途公司 对客运车辆日常监控巡检抽查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在事发路口未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掉头行驶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永凌公司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作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采取安装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设备等措施管控超载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超过核载质量的事故隐患,企业应对源头装载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粤聚公司和桂承公司 未严格执行本单位有关运输车辆严禁超载进场的管理规定要求,允许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事发前多次在超载的情况下进入,对进场货车管理不严。企业应对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道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从化区住建交通局于2024年11月10日开展日常养护作业时,将事发路口位置第一车道调整为直行+掉头地面标线,信号灯未进行改造,与地面标线不一致;未严格督促顺途公司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针对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在2024年8月及11月因超载对货运源头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统筹协调好辖区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对上述问题履职不到位。 6.属地政府 鳌头镇政府签订事发矿石《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收回标的物;未严格落实源头监管责任,辖区道路运输秩序混乱,治超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源头堆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安装地磅、存在超载运输隐患监管不严情况。对上述问题履职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广州从化鳌头镇聚丰北路“5·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驾驶员刑事责任追究建议 1.张凌敏,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超过限制速度、超过核载质量且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叶东明,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掉头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相关管理人员刑事责任追究建议 1.黄国辉,国辉运输服务部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超过核载质量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再由从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郭文俊,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车辆日常管理人员,未认真督促、检查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超过核载质量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再由从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李凤颜,顺途公司西片、北片公交线队长,未认真检查顺途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在事发路口日常未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掉头行驶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再由从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相关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国辉运输服务部,其相关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该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且经营者黄国辉正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不予行政处罚,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再由从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经营者的事故责任进行行政处罚。 2.顺途公司,其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从化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理。 3.永凌公司,其安全管理及源头装载行为方面的问题,建议市安委办移交从化区政府职能部门处理。 4.粤聚公司,其对进场货车超载管理的问题,建议市安委办移交从化区政府职能部门处理。 5.桂承公司,其对进场货车超载管理的问题,建议市安委办移交从化区政府职能部门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及属地公职人员履职不到位的线索及材料,建议移送纪检机关依规办理。 2.邝植洪(顺途公司安监科副科长)、李庆冲(顺途公司安全员)、江虹(顺途公司安全员),未认真检查顺途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在事发路口日常未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掉头行驶的事故隐患,建议由顺途公司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问责处理。 (一)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粤A39004D大型普通客车两车均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形,两车驾驶员安全行车理念不深入,未严格落实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二)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管缺位。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国辉运输服务部,实际车主是郭文俊。国辉运输服务部挂而不管,失控失管,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车主郭文俊重经营轻安全,极少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风险管控等安全工作,挂靠单位和车主两方的安全监管均长期严重缺位。 (三)源头治超落实不到位。永凌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石场未安装超限超载检测、监控等设备,为湘LE5185重型自卸货车装载超出核载质量的矿石,在运营过程中长期存在超载运输的事故隐患,企业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的监管责任均落实不到位。 (一)落实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从化区政府要督促从化区住建交通局、鳌头镇政府、江埔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通报协查工作会议,将此事故通报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督促道路客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排查驾驶员是否存在超过限制速度、超过核载质量、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未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掉头行驶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无法制止的及时报有关政府部门查处。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客货运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永兴县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运输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挂而不管”的违法行为,严格进行执法查处。 (二)加强治超监督管理 从化区政府要督促从化区住建交通局联合从化交管大队,健全完善联合治超工作机制,强化治超工作,开展固定治超、流动治超,对辖区内各路段的来往货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重要路段科学合理设置联合执勤点,加强对经过货车的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辖区超限超载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违法查处的精准度和效率。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要严查货物源头企业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提升驾驶员和群众安全意识 市交管支队要督促从化交管大队,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尤其是客货运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向企业负责人、安全员、驾驶员及乘客、讲解“三超一疲劳”、酒驾、病车上路等各类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全面提升从业人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组织驾驶员观看各类交通事故案例视频,尤其是本次事故案例,进一步警醒驾驶员不得超过限制速度、超过核载质量、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加强辖区内群众日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预防同类事故专项整治行动。 (四)优化道路安全设施 从化区政府要督促交通、交管和属地,全面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综合分析,系统全面地梳理道路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及其危害程度,排查相关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设置方面的风险隐患。涉及客货运车辆掉头、长大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及事故高发点,定期开展交通安全设施大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于交通事故量较少但存在较大潜在安全风险的道路点段要纳入整治计划进行有步骤的改造,进一步提升道路行车环境。同时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完成现场清理和交通恢复工作。 (五)强化源头安全监管 从化区政府要统筹辖下相关行业部门,明确工程建设多余矿石处置的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做好消纳场等行业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对进出场货车超载管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