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云埔街东众路“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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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云埔街东众路“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469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东众路 发生时间 2025-04-12 00:00:00 涉事单位 广州市津粤钢铁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3 受伤人数 6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851.38 行政区域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详细时间 21:23: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4月12日21时23分,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东众路发生一起小型客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51.38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涉事人员情况 1.张志超,男,53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驾驶证有效期内,准驾车型A2E,粤ADE2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CZ72挂号半挂车)驾驶人,系广州市津粤钢铁物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持有货运从业人员资格证。在事故中无伤。 2.贾圣托,男,35岁,河南省开封市人,驾驶证有效期内,准驾车型:C1,粤AC72512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贾圣托无所属单位,未办理客运从业资格,与粤AC72512小型普通客车原租赁人约定按期支付使用费用后(暂未支付),使用该车辆从事经营业务,在事故中轻伤。 3.黎国兴,男,57岁,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粤AC72512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在事故中死亡。 4.宋福志,男,61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粤AC72512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在事故中死亡。 5.赵琴,女,38岁,四川省简阳市人,粤AC72512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在事故中死亡。 6.蒙军远,男,39岁,广西蒙山县蒙山镇人,粤AC72512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在事故中重伤。7.吴欢茹,女,48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粤AC72512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在事故中重伤。 8.林群珍,女,52岁,广东省英德市西牛镇人,粤AC72512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在事故中轻伤。 9.李广道,男,56岁,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粤AC72512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在事故中轻伤。 10.钟启兵,男,56岁,湖南省常德市人,粤AC72512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在事故中轻伤。 (二)涉事车辆情况 1.粤ADE2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ACZ72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广州市津粤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黄埔区东明三路18号201室214。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持有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证》,车辆在年审有效期内,有购买交强险、商业险。 4月12日,广州市津粤钢铁物流有限公司受广州市志球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前往黄埔旧港装载10件钢板。张志超驾驶车辆于17时进港,装载钢板后于21时许出港。该车辆事发前装载的钢板处于超载和超规格运输状态,装载货物超出核定载质量9.3%,装载钢板宽度超出左侧车身边缘47cm,超出右侧车身边缘6cm,最长钢板长度超出车辆尾部1.53m。 2.粤AC72512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广州星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280号101房。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6人,车辆在年审有效期内,有购买交强险、商业险。该车辆事发前处于改装状态,车内无第三排座椅,第二排座椅呈折叠状,车内放置塑料四方小凳子,车身贴有“货拉拉”贴纸标识,但车辆在事发前已不是“货拉拉”平台注册运行的车辆。 4月12日晚,贾圣托搭载8名乘客(全车实载9人)从广州市黄埔区东乐路出发,行驶到东众路后发生事故。车辆在事发碰撞前处于超员超速状态。 (三)事发道路和事发现场勘察情况 1.事发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东众路进联广路北约170米,干燥完好的沥青路面,夜间道路有路灯照明。东众路为一般城市道路,呈南北走向,双向各设两条机动车道,以中心双黄实线分隔,机动车道东西两侧设有路肩,事发地点西侧为广州粤仓运物流有限公司停车场门口,北侧约300米处设有限速40km/h标志和禁止停车标志。根据气象显示,事发前后一小时无雨。 事故调查组委托黄埔区政府对道路交通标志标识、道路灯光照明、停车场出入口设置等方面开展技术鉴定。经鉴定,东众路道路中心双黄线和白色车道分界线现状完好;道路沿线交叉路口设有限速和禁止长时间停车的标志牌,信息正常无遮挡;道路路面平均照明高于15Lx,符合规范要求;停车场为企业内部停车场,不对外经营,出入口宽度8.2m(门轴间距),出入口与主干道距离14.7m(门轴与市政道路距离),符合出入口开设有关要求。 2.事发后现场情况 事发后,粤ADE2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CZ72挂号半挂车)横向停于粤仓运停车场门口,车辆横跨路边、路肩、第二车道,车上装载钢板突出至第一车道,车体无损伤,装载的钢板右后侧外边缘处有碰撞痕迹,钢板表面有不规则条纹状刮痕,形成灰尘减层痕迹且表面粘附着油性物质,钢板表面有零碎的玻璃碎片。 粤AC72512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后位于粤ADE2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北侧,车辆斜停跨路肩和第二车道,前挡风及右车门玻璃破损,右侧车身、车门、车顶、车尾厢门与车身完全脱离至车后,副驾驶靠背受撞击向后移位变形,座椅表面有零碎玻璃碎片,车内无第三排座椅,车内摆放几个塑料四方凳子,部分乘客及物料事故后位于车外。 (四)车辆及驾驶员检验鉴定情况 1.公安机关对张志超、贾圣托进行鉴定,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2.经委托技术检验,结论为:粤ADE212号重型半挂牵引的粤ACZ72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灯光性能合格,车身两侧反光标识有缺损,装载货物34.975吨,超载9.3%;粤AC72512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制动合格,转向合格,灯光合格,事发时行驶速度为52.6km/h,超出道路限速标牌速度31.5%。 (五)涉事企业及有关企业情况 1.涉事钢板合同承运人、钢板装载现场监督单位:广州市志球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球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王建国,持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自行购买9台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平板半挂车,半挂车车板2.55m宽,13m长。根据企业相关制度和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志球公司负责按运输指令安排符合法定规格的车辆,并在装卸现场进行监督。 2.涉事钢板的实际承运人、粤ADE2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ACZ72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的登记所有人:广州市津粤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粤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朱肖焕,负责车辆调度安全工作和定位系统监看工作车队长李洪威。企业持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队长反映名下可用的货运车辆有8台重型半挂牵引车,10台重型平板半挂车。根据运输协议要求,企业在协助运输钢板过程中,负责合理安排车辆,凭单据按时前往指定地点提货,派专人到装卸点全程监督。 3.粤AC72512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合同租赁人、共同管理人:广州速鑫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鑫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刘汉胜,企业名下小型新能源汽车20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无使用性质为租赁的车辆,开展租赁经营。事发车辆粤AC72512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广州星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恒公司”)。刘汉胜在星恒公司同样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两家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定位系统日常检查等工作。根据企业相关制度和相关合同协议约定,企业负责车辆管理、维修、定位系统监控,租赁人资格审核,驾驶人员培训,驾驶员日常行为监督等职责。 4.涉事钢板源头装载单位: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港务分公司(以下简称“黄埔港务公司”),其企业负责人兰永农,分管生产和安全工作副总经理冯勤,事发当日值班的生产操作部货运调度服务中心副主任刘佑旋,当日负责货运收发管理的货运主管王粤云。根据企业《装卸作业安全规定》《货车超限超载管理规定》,企业负责在装卸中确保车型符合装载货物的要求,不得超高、超宽、超长,仓库员预算最大装载件数重量,地磅员过磅保证无超载,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必须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放行。 5.事发路段停车场所属单位:广州市粤仓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仓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车队长李洪威(同为津粤公司车队长)。企业安排李洪威父亲李卫清担任东众路粤仓运公司内部停车场的门卫。该停车场负责为企业没有接到订单或者需要夜间休息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停车住宿服务,为需要进行日常检修的车辆提供检修的场地。 6.涉事钢板海陆联合运输组织单位:物产中大(营口)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于福东。根据相关协议要求,企业负责向志球公司下达运输指令和对接运输工作,并监督指令的执行情况。 7.涉事钢板预加工配送托运单位: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鲅鱼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鲅鱼圈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李明。根据相关合同要求,企业负责监督物产中大公司运输任务的执行和收取相关钢板的收货单据反馈。 8.粤AC72512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身贴纸所有人: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邓康乔。企业无自有车辆,负责对需要在货拉拉平台上线接单开展货运的驾驶员和车辆,开展线上证件审核、线下车况检验、驾驶员岗前培训、车身贴纸张贴拆除、接单跟踪管理、驾驶员运输行为跟踪,清退管理等。 9.粤AC72512号小型普通客车合约指定维修单位:广州腾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事发后更名为:广州腾绿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绿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张伟,负责为速鑫公司、星恒公司租赁的车辆提供汽车维修服务。在何沙沙租赁粤AC72512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对车辆车况进行了检查维修,并为该车辆安装了第二排折叠座椅。 (六)涉事钢板托运过程和装载过程情况 涉事钢板用途为造船使用。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冲公司”)根据造船订单,从设计院取得造船图纸后,按照图纸中材料的规格和技术需求列出清单,与中国船舶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签订《国内材料采购合同》进行材料采购。中船公司向钢材生产企业采购材料后,请钢材生产企业完成生产任务后运输至鲅鱼圈公司,与鲅鱼圈公司签订《集配加工合同》,请鲅鱼圈公司对涉事钢板进行预加工并运输至指定造船场地。 鲅鱼圈公司与物产中大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在完成预加工任务后,委托其对相应钢板开展十一条线路的海陆联运工作。合同对物产中大公司要求,承运方所有船和车辆证照齐全、具备合法的营运资格。 物产中大公司与志球公司签订《公路运输年度协议》,承接钢板运输业务后,委托志球公司承担钢板的公路运输工作。经查,物产中大公司在2025年3月船运时,向志球公司王建国发出《承运指令单》及《装船清单》,指令开展涉事钢板运输,并要求志球公司在运输至指定造船场地、取得收货单据后,交给物产中大公司,由物产中大公司反馈至鲅鱼圈公司,再由鲅鱼圈公司反馈至文冲公司。但物产中大公司未向志球公司收取负责运输钢板的车辆的资质和规格材料进行审验。 因运力不足,志球公司部分车辆有其他运输任务,王建国电话联系津粤公司李洪威,委托与其签订有《运输合作协议》的津粤公司派出5辆车,运送该批次的部分钢板,但未向李洪威发送或告知需要运输的钢板规格尺寸。事发当日,李洪威派出张志超驾驶事发车辆前往黄埔旧港接受王建国安排装载涉事钢板,李洪威未到装载现场也未过问涉事钢板规格和装载情况。王建国携带提货单前往黄埔港务公司对接仓库员与张志超,并在现场监督涉事钢板装载。 事发当日值班的生产操作部货运调度服务中心副主任刘佑旋主持召开工前会,当日负责货运收发管理的货运主管王粤云,仓库班组长,仓库员、地磅员等参加会议,宣导黄埔港务公司装载相关要求:如对于钢板类货物,装载后按照地砖估算长度(每块地砖5m),货车长一般不超18m,宽度每侧不超20cm(用手估测),货物超出车体长宽,需要绑扎反光警示带;装载钢板货物车辆无需过空榜,只需装载后进行试榜(六轴车一般不超49吨,但超一点50吨也可放行)。 事发当日17时30分,仓库员收到接货单,到堆场与王建国共同点货、监督装货,涉事钢板装载到事发车辆上后发现超出长度,仓库员联系王粤云到场检查,王粤云估算认为不超18m,张志超、王建国、王粤云对超长货物绑扎反光警示带。车辆前往试榜,但不出磅单(据后期鉴定,此时车辆过磅总质量已达51.78吨),开放行条后于21时07分出港。 (七)事发小型客车租赁过程和使用情况 事发小型客车经过多次租赁转手使用。粤AC72512小型普通客车第一任租赁人于2024年5月在“货拉拉”平台注册用户接单,登记后“货拉拉”平台工作人员在门店为车辆粘贴“货拉拉”贴纸标识及进行车况检查。2025年3月16日向平台申请退出接单营运并退租。“货拉拉”平台遂注销有关信息,但未强制清除贴纸标识。该车辆退租后交由腾绿公司进行整备等待再次出租,此时车辆已无第二排及第三排座椅。 第二任租赁人何沙沙(女,39岁,河南省邓州市人)于3月20日在门店与速鑫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租赁该车辆(2900元/月),主动要求并由门店业务员带领前往腾绿公司,对车辆加装第二排折叠座椅,车辆加装后无第三排座椅。 因服装生意不好,何沙沙丈夫王盼拟转租给同乡朋友使用,贾洋洋(男,35岁,河南省开封市人)与事发驾驶人贾圣托找到王盼商定后,于3月27日开始共同使用该车辆,初定共同向何沙沙和王盼支付月租(3000元/月);贾圣托以及粤AC72512小型普通客车均未在“货拉拉”平台注册。 据公安机关了解:贾圣托平时主要使用车辆帮人送货、送水,每次收取车费100-200元,至事发前暂时未向何沙沙或王盼支付月租;事发当日18时许,贾圣托在增城区新塘镇黄沙头路边遇到三名乘客,支付了100元车费,要求前往黄埔区东乐路和宇瀚广街的交叉路口,接上另一名乘客后前往鱼塘,随后第四名乘客约定每趟50元车费,在其指引下两次往返交叉路口和鱼塘,第一次接了五名乘客,第二次接了八名乘客行驶至事发路段发生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12日21时07分,张志超驾驶粤ADE2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CZ72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从黄埔旧港装载10块钢板(超长、超宽、超重)离开,欲前往东众路广州市粤仓运物流有限公司停车场停车。17分许,车辆行驶由南向北在东众路进联广路北约170m处,跨越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实施左转弯驶向停车场门口。 张志超临时停车前去开门,车辆占用东众路北向南的机动车道,板车超长装载的钢板又形成了超出车尾约1.53m的突出部分。 21时23分,贾圣托驾驶粤AC72512号新能源小型普通客车,超员搭载黎国兴、宋福志、赵琴、蒙军远、吴欢茹、林群珍、李广道、钟启兵等8人,沿东众路双黄实线以西第一条机动车道北向南驶至,发现半挂车闪灯示意后,未留意半挂车装载钢板,车头右侧碰撞粤ACZ72挂车装载钢板的超长突出部分,造成黎国兴、宋福志、赵琴三人死亡,贾圣托、蒙军远、吴欢茹、林群珍、李广道、钟启兵等6人受伤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响应情况 2025年4月12日21时28分,120中心拨打110报警电话。接报后,区公安分局通知交管大队、云埔派出所、刑侦大队民警,广东省第二中医院黄埔医院120、广州开发区医院120医护人员,广州市黄埔区消防救援大队到场,依照职责开展处置。 21时42分,属地公安民警到达现场。 21时50分,云埔街工作人员到达现场。 22时许,市区领导、属地、区相关部门陆续到场。 2.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杰常务副市长,市应急管理局詹少卿副局长、市公安局谢哲元副局长,黄埔区冼银崧区长、董彦君常务副区长、陈超秘书长、交管支队丁文支队长、杨峻岭公安分局局长、何宇鸿副区长等领导到现场指挥处置并召开现场会。应急、公安、交通、卫健等部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处置工作。120急救中心及时到场开展现场救援,经确认黎国兴等三人当场死亡。贾圣托等6人紧急送往广东省第二中医院黄埔医院,广州开发区医院救治。黄埔区公安交管大队、云埔街道办事处派员跟进伤者救治、家属安抚、善后处置工作。 4月13日,市安委办向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安委会发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警示通报,部署启动全市一盘棋事故应急响应,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黄埔区组织召开全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会议,迅速启动“全区联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 3.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本次事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急救援响应及时,伤者救治、舆论和善后处理等方面工作处理得当,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事故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851.38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人员询问、书证材料和视听材料等证据进行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 一是张志超驾驶所载物品长、宽及重量均违反装载要求的货运机动车上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跨越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左转弯行驶后占用道路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二是贾圣托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构造、载客超过车辆核定人数的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未按照操作规范观察路面情况。 (二)事故间接原因 暂无内容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广州黄埔云埔街东众路“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驾驶员刑事责任追究建议 1.张志超,粤ADE2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CZ72挂号半挂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违反装载要求,跨越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左转弯,违规占用道路临时停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黄埔区公安分局以交通肇事罪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贾圣托,粤AC72512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构造,载客超过车辆核定人数,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驾驶,未按照操作规范观察路面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黄埔区公安分局以交通肇事罪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管理人员刑事责任追究建议 1.王建国,志球公司主要负责人,多次组织车辆违反装载要求开展运输业务,未事先告知受委托单位津粤公司所需运输涉事钢板可能存在的规格尺寸,现场监督发现受事发车辆不满足装载条件,仍在协助捆扎反光警示带后让其继续运输,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不满足条件,建议移送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2.朱肖焕,津粤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制度,虽然在企业微信群可知驾驶员反映货物超长等问题,放任其违反装载要求继续运输,未督促检查发现涉事钢板运输本企业无专人在场监督、车辆违规装载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黄埔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不满足条件,建议移送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3.刘汉胜,速鑫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制度,放任名下租赁车辆的车内改装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车辆改造、转租、载客营运、超速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黄埔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不满足条件,建议移送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4.李洪威,津粤公司车队长,虽然在企业微信群可知驾驶员反映货物超长等问题,放任其违反装载要求继续运输;未按照《运输合作协议》要求派专人到装卸点全程监督,未督促检查发现涉事钢板运输本企业无专人在场监督、车辆违规装载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黄埔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不满足条件,建议移送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三)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志球公司,未按照承运指令确保安排符合法定规格和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装载涉事钢板,多次放任名下车辆违反装载要求超长、超宽装载货物,现场监督发现但未采取措施消除受委托单位车辆不满足装载条件的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津粤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制度,未落实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处理智能视频监控违规行为,未按照《运输合作协议》要求派专人到装卸点全程监督,未及时发现及消除事发车辆违法法定装载要求的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速鑫公司,未规范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制度,放任名下租赁车辆的车内改装行为,未定期监控车辆位置和车速等情况,未组织驾驶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构造、转租使用、私自开展载客运行、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速鑫公司未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的问题,建议市安委办移交广州市黄埔区政府职能部门处理。 (四)其他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在调查中发现黄埔港务公司的3项安全管理及超限超载治理方面的问题,建议市安委办移交广州市黄埔区政府职能部门处理,同时建议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2.在调查中发现粤仓运公司的2项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建议市安委办移交广州市黄埔区政府职能部门处理。 3.在调查中发现物产中大公司的2项安全管理及超限超载治理方面的问题,建议市安委办移交辽宁省营口市政府职能部门处理。 4.在调查中发现鲅鱼圈公司的2项安全管理及超限超载治理方面的问题,建议市安委办移交辽宁省营口市政府职能部门处理。 5.在调查中发现货拉拉公司的2项安全管理及车辆改装方面的问题,建议市安委办移交广东省深圳市政府职能部门处理。 6.在调查中发现腾绿公司的3项安全管理及汽修经营备案方面的问题,建议市安委办移交广州市黄埔区政府职能部门处理。 7.由于黄埔港务公司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不到位,市港务局黄埔分局作为属地行业部门,建议向市港务局做出深刻检讨,提出下一步监管工作方案和改进措施。 (五)相关单位人员处理建议 1.冯勤,中共党员,黄埔港务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和安全工作,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生产操作部及货运调度服务中心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对仓库员随意估算车货长宽、地磅员被指导对运载钢板的重量少量超载放行、货车违反装载要求超长照样出港等问题失察失管,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检机关依规办理。 2.刘佑旋,中共党员,黄埔港务公司生产操作部货运调度服务中心副主任、事发当日值班主任,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生产操作部件杂货运班组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严格督促落实超限超载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装卸作业安全规定》《货车超限超载管理规定》的工作要求,而是工前会议告知职工对钢板类货物采取只试磅不过空磅、少量超载允许放行的做法,放任违规问题存在,对涉事钢板违反装载要求运输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送纪检机关依规办理。 3.王粤云,中共党员,黄埔港务公司生产操作部货运调度服务中心货运主管、事发当日当班货运主管,未严格督促落实超限超载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装卸作业安全规定》《货车超限超载管理规定》的工作要求,现场监督错误估算涉事车货长度,进而致使事发车辆超长装载出港。建议市港务局督促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一是4.5吨以下小型货运违规改装等问题大行其道。根据现有政策,4.5吨以下小型车辆从事货运无需经过政府职能部门许可;此类小型车辆使用性质属于非营运,新车购买6年内只用网上申请无需前往检测机构现场检验;专门从事4.5吨以下非营运小型车辆租赁经营的企业,无需向政府职能部门备案;依托此类车辆注册运行的网络货运平台,仅在申请注册时对车辆的车况进行检查,对于车辆日常运行状况缺少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措施。基于上述情况,4.5吨以下小型货运违规改装等问题大行其道,据速鑫公司、星恒公司、货拉拉公司估算,其名下车辆或平台注册车辆,拆除座椅的超过7成,且大量驾驶员为了装货方便,拆除座椅后,在驾驶副驾驶座后方安装延伸至车尾门的平板,利于货物拖动。 二是传统船舶设计的钢板规格选用与主流公路运输车辆条件不相匹配。经调查文冲公司根据设计申请的4869吨钢板的型号材质规格尺寸数据表格,其中大部分钢板尺寸要么超过13m长,要么超过2.55m宽。其造船选用的钢板规格,在船运的情况不会违反装载规定,但到了公路运输时,负责主流运输的重型平板半挂车尺寸就是13m×2.55m,为了运输此类规格钢板,除了相关车辆长宽必须符合钢板规格要求外,还需要申请办理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运输。大量货运企业受到经费成本和时间成本影响,铤而走险违规装载运输;港口单位为防止货物积压、周转不便放宽标准,放任此类货车通行。 三是部分港口等源头装载单位的测量技术手段滞后于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交通运输部2021年修订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明确了超限超载的具体标准和大件货物运输的超限运输许可办理方式,其中明确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车货总宽度2.55米、车货总长度18.1米的限定尺寸。黄埔港务公司及其部分港口单位,未给出货工作人员配备测量设施设备,如黄埔港务公司仓库员仅能通过目测车辆停放位置占据地砖的多少来估算车货的长宽,测量方式方法原始落后,且误差较大,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是涉事重型车辆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难以满足车辆正常临时停车的需要。经黄埔区政府委托对涉事停车场出入口进行鉴定,出入口宽度8.2m(门轴间距),出入口与主干道距离14.7m(门轴与市政道路距离),符合出入口开设有关要求。因出入口正对市政道路,按照车货总长度18.1米的限定尺寸来测算,即使车辆紧靠门口停车,也会有3.4m的车体必须占用市政道路。驾驶员正常临时停车在车上等待停车场开门的期间,无法避免产生占用市政道路的问题,占用时间的长短完全取决于停车场开门的时间。 (一)强化对小型货运相关工作的监管 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要求,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组织网络货运平台单位、货运信息撮合平台单位、车辆维修保养单位、车辆检测机构,推动研究建立4.5吨以下小型货运车辆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机制,网络货运平台、货运信息撮合平台通告各单位相关车辆在车况检查中发现的改装等违规问题和相关车辆退出平台拒绝拆除车身广告贴纸的情况,车辆维修保养单位通告各单位相关车辆涉嫌违规改装等行为情况,车辆检测机构通告各单位相关车辆的车内部件涉嫌不正常拆装的情况,市公安交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结合上述单位通报情况和车辆日常行驶轨迹实施大数据分析,精准发现违规行为,互相配合进行查处,查处情况通报车辆所属单位和车辆注册平台单位。市公安交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定期组织小型货运汽车擅自改装等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形成高压态势,纠正违规改装歪风,肃清市场营商环境。 (二)优化船舶设计及加大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力度 市工信部门牵头,市交通运输部门、市港务部门配合,召集造船企业、造船设计单位、运输代理单位、港口单位、港口承运的货运单位,通报事故教训,着力推动研究船舶设计的材料规格、港口货物装载、公路运输之间的配合问题,尽可能从设计源头对钢板材料尺寸规格实现各方合规装载;即使不能在源头实现材料规格变更的,市港务部门也要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港口特殊规格材料装载管理机制,明确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单位不得委托名下无合规车辆的公路货运单位承接特殊规格材料的运输任务,且仅允许安排持有《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合规车辆实施运输。市交通运输部门、市港务部门要加大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力度,交通运输部门严厉打击公路超限超载车辆所属单位,港务部门依职责严厉打击港口源头超限超载行为、发现货运代理单位随意委托行为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查处。部门之间互相通报涉港口运输车辆违规行为,并定期联合组织专项整治行动,震慑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提升港口单位超限超载治理和行业部门的服务管理能力 市港务部门要督促全市各港口单位,深入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进一步改进车辆货物装载规格和装载重量的测量、测定方式方法,配齐配强测量设施设备和工具,制定货物装载测定操作规程,建立超规格装载车辆必查工作机制、到港货物规格清单台账、货物装载测定数据台账和车辆查验照片台账,落实港口单位“半挂车体超过主流运输尺寸(13m×2.55m)车辆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出港,超出车厢(车板)长宽装载的车辆禁止出港,到港装载车辆均过榜计算货物质量且超载车辆禁止出港”要求,港务部门定期监督到港货物规格清单资料和台账资料,一经发现超规格货物到港却无超限车辆运输出港情况、超规格车辆无证放行情况、超限超载车辆放行出港情况,严肃追究港口单位责任。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超限车辆通行服务机制,强化对于有超限运输需求企业的服务工作,市港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办理工作。(四)结合道路周边单位综合优化道路设施水平 黄埔区政府市牵头,公安交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配合,要会同粤仓运公司,认真研究涉事停车场出入口的调整改进方案,针对该停车场重型车辆出入的特性,采用如调整出入口宽度、调整与市政道路距离或角度等方式方法,尽可能避免车辆占用市政道路等候进入停车场的情况,如确实无法避免占用,落实相应措施确保占用期间正常行驶车辆的安全。同时,黄埔区、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规自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住建部门、市城管部门等配合,根据重型车辆的隶属单位、停车场地、行驶轨迹等信息,摸排梳理可能出现重型车辆的停车场门口、企业门口、夜间休息停靠区域等特殊点位,针对相关位置的道路设施开展综合研判,提出和落实改进措施,进一步优化上述特殊点位的道路设施水平,改善车辆运行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