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东关街道办事处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4·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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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东关街道办事处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4·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296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4-04-29 00:00:00 涉事单位 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机械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材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5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 二、事故概况 2024年4月29日,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25日,投资人:姚某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东关街道梁家村。主要经营范围:砖瓦制造;砖瓦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等。现有员工120余人,2个车间(成型车间、粉碎车间),全部正常生产。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29日19时15分许,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粉碎车间1号入陈化输送机廊道间,在输送机正常运行状态下,马某丽进入输送机支撑框架内、返程皮带下方,其手臂和清扫工具(铁质耙子)触及输送机返程皮带和下托辊,使其左手手臂卷入输送机返程皮带与下托辊之间,受到挤压。 (二)事故救援情况 田某义(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夜班代理小组长,负责机器修理和工作期间巡视)发现马某丽左手手臂和一只铁质耙子(清扫落煤的工具)卷入1号入陈化输送机(型号为:TD75-1200,以下简称“输送机”)的返程皮带与下托辊之间,其头部紧贴返程皮带下侧及下托辊南侧,输送机仍处于运转状态。田某义等4人合力讲将输送机返程皮带下托辊拆除后,马某丽与输送机分离,送往康平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启动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人员对伤者进行救治,封存现场,并向康平县公安局、康平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康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康平县人民政府和沈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事发后第三天,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善后工作结束。 经综合评估,该事故处置及时,抢救工作有序有效。事故信息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同时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比较得当。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粉碎车间的1号入陈化输送机作业区域为封闭场所,设备运行期间严禁人员进入输送机廊道内。而马某丽在输送机运转时进入输送机支撑框架内部,其左手手臂卷入输送机返程皮带与下托辊之间,受到挤压。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压实。 2、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人员违章操作。 3、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未能开展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严格督促作业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 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4·29”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人员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建议由康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马某丽,清扫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粉碎车间安全操作规程》第三项第4条:对于运转时的设备,必须要与运转部件保持安全距离,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操作室停机,待设备停稳后方可接近作业区域。严禁在设备运转或未停稳时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或清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姚某宁,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员工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康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以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陈某明,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安全员,对特殊岗位作业人员安全提示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免去其安全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康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以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总结本次事故教训,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要认真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并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有关部门、单位也要从本次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各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现场涉及的危险作业,要安排专人进行统一指挥、监护,要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现场作业人员的危险作业行为,及时制止违章操作行为。 (三)全县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建材企业传动设备的本质安全,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相关行业领域企业,汲取事故教训,认真组织排查传动设备安全隐患;完善传动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对重点场所、重点岗位、重点设备逐一开展风险辨识,并建立台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员工岗位实训教育培训,坚决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