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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兴高速镇宁段"7·1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7-14 等级:较大事故 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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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兴高速镇宁段"7·1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502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境内惠兴高速94km+500m下炳盖隧道处
发生时间
2023-07-14 00:00:00
涉事单位
贵州金汇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3
受伤人数
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00.7139
行政区域
中国,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详细时间
10:41: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7月14日10时41分,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境内惠兴高速94km+500m下炳盖隧道处(贞丰至贵阳方向)发生一起一辆网络预约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前方同向因交通事故停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的较大道路运输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车辆企业及相关企业概况
1.事故车辆企业:贵州金汇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19日,法人代表王玉飞,实际负责人娄方应。注册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春谭街道双龙小镇广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MA6HUFT29B。2020年1月21日取得安龙县交通运输局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黔交运管黔西南字:522328001189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有效期至2025年1月20日。公司现有车辆45台,车辆动态监控设备服务商2家,一家为:航天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平台监控车辆14台),另外一家为:贵州泰恒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台监控车辆31台)。2020年9月24日与驾驶人韦祥签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平台接入加盟协议》,2023年1月聘用驾驶员韦祥为公司驾驶员。
2.事故相关企业:
(1)贵州金汇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4日,法定代表人:王福进,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林城西路8号摩根中心1单元10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80169877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捌仟万圆整。2021年8月10日取得贵阳市交通委员会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证号:黔交运管许可贵阳字520100081000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有效期至2023年11月9日。
(2)泉州市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5日,公司负责人张觅,注册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栖凤街道中心城1栋电子商务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MA6JABNC4H。2022年8月4日取得安龙县交通运输局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证号为:黔交运管许可黔西南字522328001198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有效期至2026年8月3日。公司现有车辆10台,车辆动态监控设备服务商为:贵州泰恒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泉州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5日,法定代表人:王兴华,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168号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2Y6LE35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2018年4月17日取得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01000095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有效期至2026年4月12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贵EJQ957号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肇事网约车)。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9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品牌型号:江铃全顺牌JX6503TB-L5,核定载人数:7人,事故发生时车辆实载6人,车辆所有人:韦祥,2020年9月24日驾驶人韦祥将个人所有车辆与贵州金汇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签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平台接入加盟协议》,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该车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均在有效期内。该车在事故中严重变形损坏。肇事网约车安全技术状况(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网约车制动系工作状况正常,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照明信号装置工作状况因事故碰撞损坏无法检验。前照灯开关为关闭状态。
2.辽MQ9342号重型厢式货车(以下简称肇事货车)。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1年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品牌型号:东风牌DFH5180XLCEX7,核载总质量9925kg,核定载人数3人,事故发生时实际载人数1人,机动车所有人:伞庆华;使用性质:货运,为自主经营模式。该车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均在有效期内。
肇事货车安全技术状况(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制动系工作状况无法检验,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前部照明信号装置工作状况正常,后部照明信号装置工作状况因事故碰撞无法点亮。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后部车身反光标识未发现异常。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韦祥,男,布依族,居民身份证号:5223281972********,肇事网约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新安镇法统村中心组5号附1号,在事故中无伤害。韦祥2010年12月10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0日。
2.李迎,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210726197404026112,肇事货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绕阳河镇二道镜子村12-546号,在事故中无伤害。李迎2014年10月15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驾驶证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5日。
(四)有关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车辆企业:贵州金汇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公司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时,设置有安全管理科、服务质量科、财务科、办公室等相关机构,但公司对相应的机构未配备人员,使得相关机构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安全生产。公司现有管理人员6人,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1人,安全管理人员1人(持有安全员考核合格证明),车辆管理人员1人,动态监控人员3人(均有2家动态监控公司培训证书)。公司按照《黔西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制定有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和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维护管理制度、应急值守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制度等。但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没有切实发挥各项制度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
2.有关企业:
(1)泉州市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公司现有管理人员5人,其中经理(主要负责人)1人,动态监控人员2人(有动态监控公司培训证书),安全管理人员1人(持有安全员考核合格证明),车辆管理人员1人。公司按照《黔西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制定有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网约车司机岗前安全培训制度等相关制度。未严格执行车辆动态监管管理制度,对未接入车辆动态监控运行状况进行核验的情况下允许肇事网约车在平台接单长达5个月。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没有切实发挥各项制度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
(2)贵州金汇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任命王福进为公司总经理,陈剑为安全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2人(持有城市客运企业安全员考核合格证明)。2023年6月27日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王福进(持有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合格证)任组长,安全部负责人陈剑(持有城市客运企业安全员考核合格证明)任副组长和安全管理人员为成员的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相关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制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相关制度。未依法履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安全管理职责,对应由本公司负责的贵州金汇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现场实地检查。
(3)泉州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于2023年1月1日任命王兴华为公司总经理,1月10日任命陈竞翔为运营部和商务部经理,6月8日任命段宇航为安全部经理。于2023年6月8日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王兴华(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任组长、安全部经理段宇航(持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和运营部(商务部)经理陈竞翔(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任副组长、安全管理人员为成员的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任命段宇航为办公室主任,卢微、黄育和为组员,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现有法人代表兼总经理1人,部门经理5人。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依法履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安全管理职责,对应由本公司负责的泉州市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开展实地监督检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14日上午,李迎驾驶肇事货车(核载9.925吨,实载6.76吨)从兴义沿惠兴高速往贵阳方向行驶。约10时39分许肇事货车行驶至惠兴高速公路94KM+500m(小地名:下炳盖隧道)处时,车辆右侧擦碰隧道检修通道盖板,造成肇事货车右侧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迎在驾驶室内拨打110报警。在驾驶人李迎报警过程中,约2分钟后,10时41分许,贵州金汇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驾驶人韦祥驾驶肇事网约车(核载7人,实载6人,从黔西南州安龙县往贵阳方向行驶),行驶至惠兴高速公路94KM+500m(小地名:下炳盖隧道)处时,由于肇事网约车驾驶人韦祥未按照道路交通有关规定驾驶肇事网约车进入隧道,追尾碰撞前方同向停放在道路右侧车道的肇事货车尾部,造成旷廷好、王玉琴、旷雲三人死亡,李先平及罗启洁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肇事货车发生擦碰隧道检修通道的单方事故发生后,货车驾驶人李迎于10时39分,拨打110报警,10时46分,高速四大队值班民警陈靖驾驶贵O9100号警车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并在赶赴事故现场途中拨打电话通知紫云自治县人民医院120、紫云消防救援大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四支队六大队以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安顺营运管理中心紫云应急中队,同时将有关情况向高速四大队副大队长魏先华报告。约10时59分,高速四大队相关同志抵达事故现场。约11时20分,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安顺营运管理中心紫云应急中队到达事故现场。约11时24分,紫云自治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约11时34分,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四支队六大队到达事故现场。约11时40分,紫云自治县消防大队消防车到达事故现场。各单位到达事故现场后,结合工作职责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约10时59分,高速四大队民警、辅警赶到事故现场,并积极开展现场勘查、隔离围观群众等处置工作。约11时20分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安顺营运管理中心紫云应
急中队到达现场,按照工作职责,在事故点后方做好道路渠化工作,用救援车辆将事故车辆进行分离、拖运离开现场。约11时24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依次对事故中受伤的相关人员进行观察及心电图监测等紧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故中受伤人员送往紫云县人民医院救治。约11时34分,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四支队六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公安高速交警开展交通管制,并组织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安顺营运管理中心紫云应急中队等单位开展清障救援工作。约11时40分消防车到达事故现场,利用破拆工具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施救。救援工作依次完成后,12时37分许各救援单位从事故现场撤出,一路多方人员现场指挥滞留车辆按序通行。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核定,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叁佰万零柒仟壹佰叁拾玖元整(3007139.00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肇事网约车驾驶人韦祥驾驶车辆在未开启车辆前照灯的情况下驶入高速公路隧道,在隧道内超速行驶(隧道最高限制速度:80km/h,实际行驶速度90.5km/h),且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使用手机回复微信分心驾驶,不能及时发现前方道路的通行条件,导致所驾车辆碰撞前方隧道内停放车辆尾部;驾驶员李迎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隧道内发生擦碰事故后虽开启了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但未按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立即在车辆后方来车方向采取设置三角警告牌安全应急处置措施,导致所驾驶车辆被后方车辆碰撞。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车辆发生企业存在的问题:贵州金汇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一是未按规定对本公司所属车辆动态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致使肇事网约车从6月28日至事发当天在公司监控平台上显示离线。二是企业负责人对监控人员反映的车辆动态监控离线问题不重视。据调查,肇事网约车2023年2月1日至事故发生日车载摄像头故障报警40次,终端主电源掉线报警99次,企业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管控掉线车辆,未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导致肇事网约车逃避公司监管,处于脱管状态。肇事网约车其间多次往返贵阳市与安龙县违规从事运输经营(仅6月24日至事故发生当日,通过省交通厅高速卡口、公安交管卡口数据查询,肇事网约车多次进出贞丰高速收费站与贵阳南收费站)。公司对车辆长期存在的超速行为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违反《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2021),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平台监控车辆14台)提供的该公司2023年1月-7月动态监控报警情况来看,14台车报警共46059次,其中超速报警达24578次,超速最长时间14分30秒,超速最高速度124km/h。同时,主动安全监控云平台发现2023年1月-7月该公司有6台车报警3317次,处置1681次,处置率仅为50.68%,致使车辆违章违法行为频发。三是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2023年1月至7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除5、6、7月全员参加外,其余月份均没有做到全覆盖,且存在签名册涉嫌造假嫌疑(事故驾驶员韦祥多次学习签到笔迹不一致)。四是对相应的机构未配备人员,使得相关机构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安全生产。
2.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1)泉州市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一是未认真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向已有运输任务的车辆派单,违反《黔西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二是未与接入平台的网约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入网协议,未按公司管理制度开展岗前培训,在未对接入车辆动态监控运行状况进行核验的情况下允许肇事网约车在平台接单长达5个月,未履行网络预约出租服务承运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对相应的机构未配备人员,使得相关机构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安全生产,导致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四是长期容留未与公司签订入网协议的车辆在平台以线下扫码乘车的方式接单,仅收取每月每车200元的信息服务费,对接入平台的车辆技术状况及动态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不进行核查管理,对驾驶员没有开展岗前培训和安全培训,只收费不管理。直至“714”事故发生后,才封停类似的5辆网约车接单账号。
(2)贵州金汇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安全管理职责,对应由本公司负责的贵州金汇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线下服务车辆经营、安全生产等工作疏于监管;公司未健全完善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总部未对安龙分公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
(3)泉州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安全管理职责,对应由本公司负责的泉州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线下服务车辆经营、安全生产等工作疏于监管;仅对公司管理层和部门领导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未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安龙分公司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
3.有关人员存在的问题
(1)肇事网约车驾驶人韦祥。一是韦祥驾驶肇事网约车在未开启车辆前照灯的情况下驶入高速公路隧道;二是在隧道内超速行驶(隧道最高限制速度:80km/h,实际行驶速度90.5km/h);三是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使用手机回复微信分心驾驶,不能及时发现前方道路的通行条件,导致所驾车辆碰撞前方隧道内停放车辆尾部;四是故意隐瞒其个人的违法犯罪记录,非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从业资格(韦祥曾于2004年因贩毒被浙江省公安机关打击,2004年至2008年在浙江省服刑)。五是挂靠贵州金汇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开展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期间,未按规定使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逃避公司的监管,并违法违规接受其他网络预约出租车平台的网络预约派单开展经营。六是在开展运营过程中未按照要求督促所有乘车人系安全带。
(2)肇事货车驾驶人李迎。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隧道内发生擦碰事故后虽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但未按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立即在车辆后方来车方向设置三角警告牌,导致车辆被后方车辆碰撞。
4.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
(1)安龙县交通运输局。一是未按照《中共安龙县委办公室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县委办字〔2019〕28号)建立健全内设机构,运输管理股(航务管理股)作为重要业务内设机构自2019年3月县编办下达“三定方案”以来一直未配备岗位人员,导致对网约车有关政策、制度、规范、技术标准等贯彻执行不到位;二是相关干部配备统筹不到位,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工作方针、政策的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长期缺失;三是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经营服务规范、省级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黔西南州网约车行业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不到位;四是对辖区内网约车平台不规范派单、部分网约车长期违规线下招揽旅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失管失查;五是对辖区内网约车平台公司日常监管力度不够,对贵州金汇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泉州市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机构形同虚设、人员不足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2)安龙县钱相派出所。未严格落实《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相关规定,于2020年8月18日违规为有犯罪记录的韦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且未对出具的韦祥《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公章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3)黔西南州安龙县公安交警大队。一是在交通安全宣传培训、警示教育方面针对性不强,工作流于形式;二是对网约车驾乘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的源头监管力度不强,未有效利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对网约车进行监督检查。(作为事故网约车属地管理交警大队,7月14日安龙交警大队在辖区路面安排了警力开展常态化勤务工作,并在贵EJQ957行驶的钱相街道路段有相应的违法处罚记录。从调查印证资料上看,安龙交警大队在交通安全宣传培训、警示教育方面以及对网约车驾乘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的源头监管方面力度不强,部分宣传培训、警示教育工作流于形式,未做到覆盖所有网约车驾驶人,网约车驾驶人未受到系统全面的岗前安全教育学习培训,驾驶员安全意识、守法意识欠缺,安全驾驶技能低下;未能通过宣传培训、警示教育工作督促企业利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等手段对网约车加强源头动态监管,未能达到使网约车企业负责人、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以降低肇事肇祸风险的效果。
(4)安顺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四大队(以下简称高速四大队)。高速四大队位于紫望高速紫云南收费站,现有民警4人,辅警16人,管辖安紫高速、惠兴高速、紫望高速共120公里路段。其中惠兴高速于2013年建成通车,大队管辖长度84公里。
2023年现场处罚网约车违法33起。通过开展移动和固定测速相结合的方式,2023年截止“7·14”事故发生之前共打击处罚超速行驶451起。2021年9月13日,牵头组织召集了黔西南片区的26家网约车公司召开了“兴义地区网约车交通安全座谈会”。2022年以来,到紫云注册登记的网约车公司开展交通安全宣传10次,覆盖了紫云辖区的所有网约车公司。先后查处了肇事网约车违法3次。事故发生当天,安排了4个执勤组开展路巡和路面查缉工作、派专人开展网巡工作,事故发生后,在路面执勤的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处置。
对过境网约车的联合管理机制不完善,对网约车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的落实未做到全覆盖,没有做到跟踪闭环管理。
(5)黔西南公安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五中队(以下简称高速五中队)。高速五中队现有民警6人、辅警7人,管辖惠兴高速公路121km+200m处至163km+900m处,全长42.7km。2023年以来,结合辖区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开展了冬防春运、护安保畅、春季守护行动、夏季道路交通专项整治、网约车违法专项整治等工作;积极协助贞丰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网约车、其他车辆涉嫌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不定期进入辖区高速公路沿线村寨、学校、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并在网约车公司后台抽查驾驶人驾驶车辆情况,日常工作除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外,还轮流在贞丰收费站、龙场收费站开展交通违法查辑。今年以来,截止至事故发生时共参与开展网约车专项整治6次。查获移交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涉嫌非法营运车辆41起,其中35辆为网约车。进网约车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5次。事故发生当天,高速五中队民警在惠兴高速开展隐患路段治理督导、路面巡逻管控、违法查辑等工作。
对过境网约车的联合管理机制不完善,对网约车交通违法行为未抄告到网约车属地行业管理部门和网约车所属企业,没有做到跟踪闭环管理。
5.有关地方政府存在的问题
安龙县人民政府。一是未能有效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新业态安全生产的统筹领导,未能对辖区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研判,未认真研究解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领域存在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辖区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领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二是未有效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健全齐抓共管协作机制,推动道路运输行业“打非治违”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力度不够。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惠兴高速镇宁段“7·1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员
1.韦祥(已被安顺市公安机关刑拘),肇事网约车驾驶人。在未开启前照灯的状态下进入高速公路隧道内行驶时,超速行驶(最高限制速度:80km/h,实际行驶速度90.5km/h),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使用手机回复微信分心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韦祥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韦祥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建议移送安顺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娄方应,贵州金汇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王玉飞为夫妻关系。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重不到位,作为“7·14”事故网约车所属单位负责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一是未严格按照企业申报材料完善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相关机构形同虚设,人员配备不足;对动态监控人员反映的安全隐患不重视,对监控人员反映的肇事网约车车辆动态监控长期离线问题不重视,未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导致事故车辆处于脱管状态,逃避公司监管。二是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学习培训不到位,虚假提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记录。三是对专职安全员的工作职责未进行明确安排,导致7月11日新晋专职安全员陈胜上任后对岗位职责、公司情况了解不全面,专职安全员履职能力有欠缺。四是对动态监控平台发现的车辆超速、离线等违章行为管理不到位,不认真组织落实企业制定的《车辆终端安装、使用及保护制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安龙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张觅,泉州市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一是违反《黔西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与接入平台的车辆驾驶员签订入网协议或合同、开展岗前培训并纳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二是未认真履行网络预约出租服务承运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到位。三是在知悉肇事网约车今年2月就接入本公司平台接单情况下,不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有效安全管理,放任网约车线下揽客接单,违反网约车服务规范对已在执行运输任务的车辆继续派发运输任务。四是未严格按照企业申报材料完善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机构人员配置,擅自缩减可能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五是不认真组织落实企业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安龙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有关公职人员
1.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人员
(1)令狐彬彬,男,中共党员,安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作为县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领导,对全县交通运输安全风险预判不够,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运输安全研究不深入,对安龙县道路运输安全监管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将其问题线索移送黔西南州纪委监委机关审查调查处理。
(2)吴坤麟,男,中共党员,安龙县交通运输局(安龙县交通战备办公室)党组书记、局长。未按照《安龙县交通运输局(安龙县战备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建立健全内设机构,致运输管理股(航务管理股)自2019年3月县编办下达“三定方案”以来一直未配备岗位人员,中层管理干部配备不到位,导致对安龙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安龙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长期失管漏管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将其问题线索移送黔西南州纪委监委机关审查调查处理。
(3)胡明康,男,中共党员,安龙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道路运输(含出租汽车、网约车管理工作)、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发展工作,分管综合服务中心。未正确履行分管领域工作安全生产职责,未对辖区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经营形态进行认真研判,致安龙县网约车平台不规范派单、部分网约车线下招揽旅客违法违规现象长期存在;对国家行业经营服务规范、省级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州网约车行业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不到位,对安龙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安全管理混乱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将其问题线索移送黔西南州纪委监委机关审查调查处理。
(4)裴关宁,男,中共党员,安龙县公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未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安排勤务工作,开展打击网络预约出租车超速行驶、超载、未系安全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针对性不强,对安龙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长期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将其问题线索移送黔西南州纪委监委机关审查调查处理。
(5)刘春波,男,中共党员,安龙县委政法委副书记(2018年10月4日至2021年5月15日期间任安龙县公安局钱相派出所所长)。对钱相派出所违规给韦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负有领导责任,导致不具备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取得从业资格。建议将其问题线索移送黔西南州纪委监委机关审查调查处理。
(6)袁菁,女,中共党员,晴隆县公安局沙子派出所四级警长(2017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在安龙县公安局钱相派出所工作)。作为钱相派出所内勤民警(行政公章管理者),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钱相派出所对驾驶人韦祥出租车驾驶员背景核查出具不实证明,致使不具备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取得从业资格。建议将其问题线索移送黔西南州纪委监委机关审查调查处理。
2.建议移送相关组织依法依纪处理人员
(1)杨鑫,男,中共党员,安龙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执法大队。未统筹抓好辖区内网络预约出租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执法大队未正确履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行政执法职责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将其问题线索移送中共安龙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处理。
(2)王刚,男,中共党员,安龙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作为安龙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人,对辖区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车辆等情况不熟悉、不重视,2023年截止“7·14”事故发生时未到辖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开展安全宣传和检查工作,未按照省公安交管局《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方案》《夏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源头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未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非法营运车辆的轨迹分析和图侦工作机制,对安龙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长期存在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将其问题线索移送中共安龙县公安局党委处理。
(三)对有关企业行政处罚建议
1.贵州金汇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对“7·1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贵阳市交通委员会对公司进行约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安顺市应急管理局对公司处以壹佰万元的罚款。
2.贵州金汇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未按规定对本公司所属车辆动态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未依法履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承运人线下运营安全生产职责,建议由黔西南州安龙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撤销贵州金汇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车辆《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
3.泉州市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对“7·1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福建省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对公司进行约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安顺市应急管理局对公司处壹佰万元的罚款。
(四)对有关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娄方应,贵州金汇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娄方应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7·1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安顺市应急局对娄方应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张觅,泉州市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张觅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7·1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安顺市应急局对张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李迎,肇事货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隧道内发生擦碰事故后未按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立即在车辆后方来车方向设置三角警告牌,导致车辆被后方车辆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李迎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建议由安顺市公安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成安龙县交通运输局向安龙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安龙县公安交警大队向安龙县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安龙县钱相派出所向安龙县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安龙县人民政府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责成高速四大队向安顺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6.责成高速五中队向黔西南州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一)健全并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安龙县党委、县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是安龙县委及县委组织部要高度重视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及时配齐配强空缺的县管干部。二是切实加强本地区安全形势分析研究,认真查找短板漏洞和弱项,特别要深入分析和排查网络预约出租车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风险和隐患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管控和治理,督促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推动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执法,切实压实部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责任,推动客运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坚决防范道路运输事故发生。三是对安龙县网约车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重要内设机构人员不到位、二级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缺失,导致行业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协调督促做好人员配备和干部选拔工作,确保交通运输部门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四是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常态化扎实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全面抓好全县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统筹推进辖区道路运输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网约车行业专项整治
一是黔西南州交通运输局及全州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业要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全面系统分析研判当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主体资格从严把关,要严格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要求,不折不扣督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督促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强化车辆动态监控和日常监管、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等重点环节安全管理,提升事故防范能力和水平。二是安龙县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内网约车平台、网约出租车经营形态,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对道路运输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平台不规范派单、网约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动态监控、车辆线下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安龙县交通运输局和公安交警大队要加强网约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管。强化从业人员准入考核,考核(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人员,要依法撤销《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各项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做到制度规范、档案完善。把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纳入日常执法检查的必查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依法严查严打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安龙县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网约车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底数,强化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的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公安交管部门抄告的属地网约车违法行为,要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定期组织召开网约车驾驶员座谈会和警示约谈会,认真研究解决辖区网约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安龙县公安交警大队要加强网络预约出租车安全监管,强化事故预防源头管理,加强对网约车企业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培训、警示教育,严肃查处网约车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分心驾驶、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驾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对网约车企业在运营中存在隐患、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监测与判定,责令有关网约车平台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查处对象。
高速交警要进一步加强对管辖路段网约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对网约车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
安龙县公安局要会同县交通运输局进一步做好网络预约出租车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背景核查工作,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坚决杜决不符合从业资格的人员进入网络预约出租车行业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