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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青龙湖北京红海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5-02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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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青龙湖北京红海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111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海南省定安县龙湖镇大苑上村
发生时间
2024-05-02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红海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受伤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房山区
详细时间
01: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6月26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内容为:“2024年5月2日1时左右,在青龙湖镇大苑上村垃圾分类处理场内一作业自卸车辆发生侧翻事故,将另一作业自卸车辆驾驶人员周某某砸伤,伤者先后在良乡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301医院进行救治”。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车辆情况
1.肇事车辆:车牌号京AXT925,欧曼自卸货车,车主宋某,挂靠于北京红海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机吴某。
2.被砸车辆:车牌号京AUR239,车主杨某某,挂靠于北京金奈安利商贸有限公司,司机周某某。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北京红海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QR353D,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新王峪村90号1门。
2.北京路通顺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4CH619M,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夏村四区15号。
3.北京鸿韵兴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3041154XD,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苑上村村委会东190米。
北京鸿韵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在青龙湖镇大苑上村建筑垃圾资源处置场共有五个车间(分别为一、二、三、五、六车间)。北京路通顺畅商贸有限公司承包其六车间,双方于2024年2月28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双方约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调查,北京鸿韵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履行了安全巡检、教育培训等安全管理职责。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现场核查、询问相关人员,2024年5月2日凌晨,宋某所雇驾驶员吴某驾驶自卸货车(京AXT925)自丰台区金立南路附近拉基配石送往房山区青龙湖镇大苑上村建筑垃圾处置场内北京路通顺畅商贸有限公司所经营的六车间卸料区。1时50分许,吴某将车过磅后,按指挥员李某某指引将车开至指定位置,发现右侧已停放一辆运送基配石自卸车(京AUR239,驾驶员周某某)。吴某所驾自卸货车起斗卸料过程中向前溜车,同时车头向右发生侧翻,吴某随车向右倾倒,后吴某自副驾位置爬出,发现靠近车头一侧被液压顶杆顶起位置砸在右侧自卸车驾驶室位置,且被砸车内有人被困。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9、120等救援电话。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4年5月2日凌晨1时54分,房山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青龙湖镇大苑上村东发生交通事故,报警人称现场是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车底有一人被困。指挥中心先后调派青龙湖小型站、良乡消防站、大学城消防站共4车20人赶赴现场处置;2时07分良乡消防站联动青龙湖镇派出所赶往现场;青龙湖小型站、良乡消防站于2时18分相继到场;经现场初步核实,是两辆渣土车发生碰撞,一辆渣土车侧翻到另一辆渣土车上,导致驾驶室挤压变形,驾驶员身体下半部分被压无法救出。现场需要勾机、铲车等设备协助救援,消防站第一时间上报支队指挥中心并联动各方力量到场。2时46分联动重型吊车,3时50分重型吊车到场后,将侧翻渣土车吊升,配合消防站利用液压破拆工具组进行破拆救援作业。5时52分被困人员被救出,生命体征良好。
事故造成一人受伤。
(一)事故直接原因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现场勘查、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肇事车辆驾驶员吴某在卸料过程中,未充分观察环境,肇事车辆严重超载,导致货车卸料时地面承载力不均衡,重心偏移侧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北京红海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疏于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致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作业操作不当;二是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驾驶员吴某的超载行为,吴某所驾车辆自重18.8吨,核载15.37吨,事发当日载重75.5吨,车辆严重超载。
2.北京路通顺畅商贸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现场对作业车辆指挥不到位,未保证同一区域同时作业的两辆卸货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王某某,作为北京红海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二是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杨某,作为北京路通顺畅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房山青龙湖北京红海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车辆伤害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吴某,肇事车辆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根据伤者周某某的伤情司法鉴定结论及实际情况,判断吴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涉嫌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北京红海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所属车辆失管、漏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事故车辆超载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北京红海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北京路通顺畅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作业车辆现场指挥不到位,未保证同一区域同时作业的两辆卸货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北京路通顺畅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王某某,北京红海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王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杨某,北京路通顺畅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杨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1.北京红海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措施的落实,全面提升作业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坚决防范事故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对所属车辆进行全面排查,及时纠正擅自改装、超载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2.北京路通顺畅商贸有限公司,要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要加强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和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二)属地政府履行监管职责,隐患排查要做实做细
青龙湖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管理,履职尽责,盯紧重点环节,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聚焦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发现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三)强化分级分类管理,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企业动态监管力度,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遵守安全规定,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操作行为发生,按照行业分级分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行业审批严格,安全管理到位,监督履职到位。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到位、宣传到位、管理到位、制度执行到位,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城市管理部门要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有力抓手,健全完善行业领域重点企业清单,开展全覆盖现场督导检查,聚焦企业薄弱环节,依法依规加大处理力度,提高巡查检查效率,坚决制止企业“带病”作业。要保持行管的高压态势,督促各单位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