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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11-05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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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680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辽宁省抚顺市某区古城子街1号的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厂区内距大门约1公里的28-1弯道处
发生时间
2023-11-05 00:00:00
涉事单位
抚顺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煤矿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2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抚顺市
详细时间
10:55: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1月5日10时55分许,在位于抚顺市某区古城子街1号的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厂区内距大门约1公里的28-1弯道处,抚顺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辆自卸汽车在运输作业过程中相向碰撞,造成其中1名司机受伤后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事故存在瞒报。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工程项目及承包施工概况
1.工程项目概况
事发工程项目名称: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矿山复绿土方回填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西露天矿复绿土方回填项目”),位于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露天采坑上部生态修复区,与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坑下灾害治理无交叉作业情况。西露天矿复绿土方回填项目利用抚顺东露天矿剥离表土作为客土土源,利用2m挖掘机挖装、20t自卸汽车二次运输至生态修复区。事发时,抚顺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西露天矿复绿土方回填项目的黄泥运输作业。
2.工程项目承包情况
发包方(甲方):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以下简称“西露天矿”),承包方(乙方):抚顺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双方签订了《矿山复绿工程外委合同》。作业内容:按照甲方矿山复绿工程的需要,乙方负责土方回填过程中的挖装、运输、排卸及场地平整。合同有效期: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中附安全协议,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责任。
(二)相关单位概况
1.西露天矿
西露天矿复绿土方回填项目发包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941650056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张防修;住所:某区古城子街1号;经营范围:煤炭开采、加工、销售,电铁线路安装及维修,机械配件加工、销售,铁道器材加工、销售,房屋、设备、场地、土地出租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1年10月15日。
2019年,西露天矿闭坑,采矿证注销,营业执照保留,在西露天矿及原有人员基础上成立了辽宁西露天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西露天矿进行灾害治理,原西露天矿人员及组织架构总体不变,为两个企业牌子一套人员班子。两个企业上级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抚矿集团”),抚矿集团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盛继权。
2.中顺公司
西露天矿复绿土方回填项目承包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938778003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范宝林;住所:抚顺市东洲区万新街3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金属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特种设备除外)、矿山工程(前置许可项目除外)、绿化工程、矿山照明工程(前置许可项目除外)、建筑幕墙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加气混凝土砌块制作、销售,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国内劳务承包,设备租赁,工程技术咨询;煤炭加工;煤炭洗选、分选、销售;铁路电气化工程施工;铁道线路检修维修工程施工;轨道交通设备维修;铁路隧道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2年05月28日。中顺公司副经理王东儒(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辽建安C2(2019)0441751,职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领证时间:2019年10月10日,有限期至:2025年10月09日,发证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日期:2022年10月10日。)为西露天矿复绿土方回填项目现场负责人,30号自卸汽车司机任延安(驾驶资格齐全),32号自卸汽车司机付余江(驾驶资格齐全、占用对向车道行驶受伤后死亡)。
2023年8月,牛洪刚被任命为中顺公司经理,此前被任命为抚顺矿区老虎台生产服务公司金属制品厂(负责人、党支部书记谢华)和抚顺矿区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朱勇)经理,上述三个公司由抚顺矿区集体企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抚顺矿区集体局”)进行管理,抚顺矿区集体局分管安全生产的局长助理为胡长安。
(三)事发车辆情况
事发车辆为辽宁西露天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中顺公司租赁。购买方名称:辽宁西露天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类型:自卸汽车;厂牌型号:豪沃牌ZZ3257V3847F1;车辆制造企业名称: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产地:成都市;合格证号:WEA14ZPB060684C;发证日期:2023年02月06日;车辆识别型号/车架号码:LZZ1ELWD9PT100558;车身颜色:新火红;底盘型号/底盘ID:ZZ3257V3847F1;底盘合格证编号:WEA14DPB060154C;发动机型号:WP12.460E62;发动机号:1422L049601;燃料种类:柴油;排放标准:GB17691-2018国Ⅵ;销货单位名称:抚顺恒德车业有限公司;地址:抚顺县石文镇石文村;车辆制造企业信息:本产品经过检验,符合Q/ZZG10203.1-2019《豪沃牌(HOWO-7)国Ⅵ系列汽车第1部分:货车》的要求,准予出厂。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5日10时55分许,在位于抚顺市某区古城子街1号的西露天矿厂区内的西露天矿复绿土方回填项目,中顺公司司机任延安按作业安排驾驶30号自卸汽车从28-5复绿区卸完黄泥后向38-3黄泥场地行驶,任延安途径28-1弯道在弯道右侧行驶时,看到对向32号自卸汽车占用自己车道,任延安鸣笛、踩刹车,32号自卸汽车稍微调整方向后驾驶室位置与30号车驾驶室位置相撞,32号自卸汽车司机驾驶室严重变形破损,司机付余江受伤,任延安未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任延安尝试救援但因32号自卸汽车司机驾驶室严重变形,车门无法打开,无法救出付余江,途经人员发现事故后向西露天矿安全副矿长马兴德进行了报告,马兴德安排西露天矿运修厂人员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同时马兴德也赶到现场,期间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王东儒也途经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西露天矿运修厂人员将伤者救出后,由120送至抚矿总医院救治,13时08分许付余江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医院诊断情况如下。
付余江2023年11月5日抚矿总医院入院情况:急诊以“创伤性休克;双下肢外伤;头、胸、腹部外伤不除外”为诊断送至ICU。付余江神志不清,深度昏迷,查体不能配合。双瞳孔散大,光反射消失。双下肢畸形,骨擦感阳性,左小腿开放创口,局部肿胀,活动出血。骨盆挤压试验。胸腹外观无明显异常,颅脑颜面部未见创口及活动出血。入院诊断:下肢损伤,双下肢开放外伤,骨盆骨折;双侧股骨干骨折;左侧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胸部损伤(不除外),腹部损伤(不除外),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因: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诊断:多发伤;创伤失血性休克,腹部损伤,肝挫伤可能性大,脾挫伤可能性大;腹腔脏器损伤待除外;腹腔积液,胸部闭合性损伤;右9-11肋骨骨折,骨盆骨折;双侧股骨干骨折;左侧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下肢损伤,双下肢开放外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创伤失血性休克。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6000天,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付余江驾驶的32号自卸汽车违规逆向进入对向行车道;两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驾驶室变形,对驾驶员造成挤压伤害。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中顺公司未依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不健全,缺乏针对运输环节及预防车辆伤害事故的具体措施。未按照合同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只是跟随西露天矿班前会进行学习。
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事故,并采取与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瞒报事故。
(三)事故性质
抚顺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付余江,中顺公司32号自卸汽车驾驶员,驾驶32号自卸汽车违规逆向进入对向行车道与30号车发生相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王东儒,中顺公司副经理、西露天矿复绿土方回填项目现场负责人,未按照合同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运输环节及预防车辆伤害事故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三个月,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收入为人民币2.32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0.46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范宝林,中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对西露天矿复绿土方回填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及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事故,对事故瞒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上一年收入为人民币4.1万元,即建议对其合并处人民币4.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中顺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按照合同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运输环节及预防车辆伤害事故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人民币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事故,对事故瞒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即建议对该单位合并处人民币1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西露天矿
有关人员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求报告事故,建议向抚矿集团作出书面检查。
2.抚顺矿区集体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不健全,有关人员及下属单位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求报告事故,建议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
(一)中顺公司
一是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针对运输环节及预防车辆伤害事故要制定具体措施。三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四是要完善并落实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机制。
(二)西露天矿
一是要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和管理。二是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落实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机制,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三)抚顺矿区集体局
要加强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学习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完善、落实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防止类似事故和瞒报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