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27”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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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27”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68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古城子路4号的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望花琥珀工贸分公司综合服务厂纤维回收间 发生时间 2023-05-27 00:00:00 涉事单位 抚顺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中毒和窒息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2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详细时间 14:1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5月27日14时10分许,在位于抚顺市望花区古城子路4号的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望花琥珀工贸分公司综合服务厂纤维回收间,抚顺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斜网集浆沟铺地砖时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抚矿集团望花琥珀工贸分公司厌氧辅助系统改造。发包方: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望花琥珀工贸分公司。承包方:抚顺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内容:发包方采用总包方式将综合服务厂厌氧辅助系统改造项目委托给承包方,由承包方负责本项目所需的全部的设计、设备、材料、土建、安装、防腐、保温、调试、培训、运行以及场地平整等工程内容,并对施工的质量、工期以及该系统的运行效果负责,发包方配合承包方的项目施工,并组织完成项目验收,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及时支付承包方各项工程款。签订日期:2022年9月30日。工程地点: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演武街琥珀工贸分公司综合服务厂院内。其中附件2为项目安全协议书。 (二)责任单位概况 1.抚顺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3MA0TUTY45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贾丽娜。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7年03月01日。营业期限:自2017年03月01日至2047年02月27日。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整。注册地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绥化路(西段)55-8号楼2单元202号。经营范围:市政工程、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提防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技术服务、咨询,工程测量服务,混凝土制品加工,设备租赁、维修,建筑材料、筑路材料、沥青、燃料油销售,风景园林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21099524;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有效期:至2023年05月22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JZ安许证字〔2018〕011748-1/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1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9日。 恒丰公司中标后成立了项目部,项目部经理为程晓东,相应资格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现场施工负责人为宁慧翔,事发当日施工作业人员均为临时雇佣,无劳动合同、协议、保险,施工班长为刘野,其余工人均由刘野召集,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等均未到现场。 2.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望花琥珀工贸分公司(以下简称“琥珀工贸公司”)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561381288E。负责人:肖勇。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09月26日。经营场所:抚顺市望花区古城子路4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机械设备租赁,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琥珀工贸公司综合服务厂厂长为付春德,为综合服务厂厌氧辅助系统改造项目负责人。事发当日综合服务厂值班领导为厂长助理赵明。 (三)事故现场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组聘请的有关专家出具的《抚顺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27”硫化氢中毒事故技术组工作报告》,事故现场情况如下: 1.事发现场工艺情况 综合服务厂将来自抚矿集团琥珀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箱板纸分厂含纤维的污水汇集至污水回收工段的集水池,再通过污水泵提升至纤维回收间,由管道引入配水槽后流向人字形筛网(简称“斜网”),纤维和废水在斜网上分离,废水在斜网下由管道收集到初沉池进行后续处理。斜网上堆积的纤维由工人耙至两侧集浆沟内,再用污水冲到南侧末端的落水管进入相邻的脱水间进行处理。 2.事发现场勘察情况 事发地点纤维回收间工段位于脱泥机房二楼,现有东斜网和西斜网两条处理线。事发时纤维回收间西斜网正常运行,东斜网停工。事发集浆沟东侧壁净高380mm,西侧壁净高920mm,沟宽790mm,总长约24m,由南至北斜度为0.15左右。人员中毒点处于浆沟距北端约三分之一处。 3.事发现场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情况 事发现场东西斜网上方屋顶各有一台风机,事故调查期间综合服务厂未提供设计图纸,型号和风量等参数不清。纤维回收间未设置固定式有毒气体报警仪。现场未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27日,琥珀工贸公司综合服务厂纤维回收间西斜网正常运行,恒丰公司作业人员在东斜网进行砌砖作业。14时10分许,瓦工袁广利(62岁)在东斜网集浆沟铺地砖时突然倒地,沟外抹灰的刘野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身进入集浆沟内施救、同样晕倒,另一名瓦工李文志(70岁)发现后前去施救、同样晕倒。 (二)事故救援情况 力工刘振海(61岁)发现事故后前去施救,先是拉出李文志,后拉出袁广利,但因刘野体重过重而未拉动,后综合服务厂赵明、李晓龙发现事故后配合救援,将刘野救出,并为其实施心脏复苏抢救。14时30分许,琥珀工贸公司综合服务厂人员边抢救边拨打120救援电话。14时50分许,120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将刘野送至抚顺二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另有袁广利送往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6000天,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琥珀工贸分公司纤维回收间污水和污泥中溢出的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在通风不畅的集浆沟内沉积,琥珀工贸分公司和恒丰公司未对硫化氢等有毒气体连续监测、检测,恒丰公司瓦工袁广利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吸入硫化氢等有毒气体中毒受伤,刘野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中毒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恒丰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能提供有效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文件和资料,相关资料未及时更新、落款时间为2018年,应急预案等和实际不符、无中毒处置方案、无应急演练,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无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交底签字)。 2.恒丰公司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作业前未进行风险辨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人员未对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检测,作业人员未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事发现场无应急处置措施,作业人员盲目施救,造成事故伤亡扩大。 3.恒丰公司未履行项目安全协议中的责任,安全管理缺失,项目经理、安全员等未按要求到现场,开工报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项目经理未签字,施工过程中用工管理不规范,事发当日4名作业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劳务协议、无保险、无体检,其中有2人在60岁以上,1人70岁。 4.琥珀工贸公司综合服务厂纤维回收间部分设施与提供的设计图纸不一致,安全设施存在缺陷,现场通风效果不佳、高处设置的风机不能有效吹散硫化氢,现场未设置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采用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查气体不到位。 5.琥珀工贸公司及综合服务厂对恒丰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恒丰公司作业人员资格审查不到位,对恒丰公司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未上岗把关不严,对作业人员安全风险告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抚顺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27”一般中毒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宁慧翔,恒丰公司工程现场负责人,对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提示提醒不到位,无应急处置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收入为人民币2.64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0.5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程晓东,恒丰公司项目经理,安全管理缺失,未到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6个月,并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年收入为人民币3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0.6万元罚款的行处罚。 3.贾丽娜,恒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管理缺失,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项目经理等未到现场履职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年收入为人民币4.2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1.6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赵明,琥珀工贸分公司综合服务厂厂长助理、事发当日值班领导,安全风险告知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收入为人民币4.11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0.8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付春德,琥珀工贸分公司综合服务厂厂长、综合服务厂厌氧辅助系统改造项目负责人,对恒丰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恒丰公司作业人员资格审查不到位,对恒丰公司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未上岗把关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年收入为人民币5.43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2.17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恒丰公司 恒丰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项目经理、安全员等未按要求到现场,施工过程中用工管理不规范,事发现场应急处置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人民币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中发现恒丰公司涉嫌出借资质,建议移交住建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琥珀工贸分公司 对恒丰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恒丰公司作业人员资格审查不到位,对恒丰公司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未上岗把关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人民币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恒丰公司 一是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按照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二是要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作业前进行风险辨识,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为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按照要求开展应急演练、提升作业人员科学自救能力。三是要确保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到现场履职,确保用工规范。 (二)琥珀工贸分公司 一是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完善综合服务厂纤维回收间安全设施,科学设置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通风装置等。二是要对外来入厂作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对作业人员资格审查到位,做好安全风险告知,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监管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