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新宾抚矿林业处上夹河林场疫木处置工程“2·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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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新宾抚矿林业处上夹河林场疫木处置工程“2·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682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东站村福来沟的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处上夹河林场疫木处置工程作业现场 发生时间 2024-02-28 00:00:00 涉事单位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处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2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详细时间 11:1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2月28日11时10分许,在位于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东站村福来沟的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处上夹河林场疫木处置工程作业现场,1名临时雇佣的拖拉机驾驶员在拉拽完成砍伐的疫木过程中,拖拉机失控发生翻车,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工程项目承包作业情况 工程名称: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处上夹河林场疫木处置(以下简称“疫木处置工程”)。甲方(发包方):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处,代表人:王有东,用工部门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处上夹河林场。乙方(承包方):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东站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白安涛(自然人),白安涛为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负责人,因历史原因且作业在村的管辖范围内要走村里的路,上夹河林场要求村委会在合同上盖章,白安涛找到东站村村委会,村委会在合同上盖了章,实际本次作业东站村未派任何劳动力参与,也未收到任何利益分红。 甲乙双方签订了《疫木处置施工作业承包合同》。施工作业工程量和地点:甲方将疫木处置包给乙方,乙方根据承包任务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工程量357.5m³。施工作业地点:1林班19小班;2林班18小班;5林班6小班;6林班12小班;16林班38、45-2、46小班。承包合同后含甲乙双方权利义务、《采伐施工作业安全措施》、《木材运输安全措施》、《清场子烧除作业工作安全措施》。签订日期:2024 年1月2日。 (二)相关单位、人员概况 1.疫木处置工程承包方 白安涛,疫木处置工程实际承包人、负责人,性别:男,年龄:43岁,家庭住址: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大和睦村,无林木采伐相关营业执照和资质,共雇用2辆拖拉机、1辆挖沟机和9人作业。 2.疫木处置工程发包方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处(以下简称“抚矿林业处”),疫木处置工程发包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819217400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袁广忠。成立日期:2001年10月15日。经营场所:抚顺市东洲区青年路东段15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木材采运,一般项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林业机械服务,林业产品销售,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树木种植经营,木材销售,木材加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林产品采集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编号:丙06-008;资质类等级:丙级;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抚矿林业处处长袁广忠,副处长兼总工程师王有东负责生产等工作并分管上夹河林场(《疫木处置施工作业承包合同》抚矿林业处代表人)。抚矿林业处本部设置9个部室,下辖8个林场,1家苗木绿化公司、2家宾馆,另有6个直属单位。本次事故发生在上夹河林场,场长韩井林,副场长潘丰负责生产工作(疫木处置工程负责人),营林班营林工曹新智担任施工员负责现场具体管理。疫木处置工程发包由上夹河林场组织,确认承包人后将承包合同等报抚矿林业处履行程序。 3.拖拉机车主 陈凤龙,拖拉机车主,性别:男,年龄:60岁,家庭住址: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东站村东站屯,2021年左右购买的二手拖拉机,并对拖拉机改装,安装绞盘和钢丝绳,2024年2月25日至27日受雇于白安涛驾驶拖拉机作业,2月28日将于长福送至福来沟采伐作业区后离开,并告知白安涛拖拉机司机为于长福。 4.拖拉机驾驶员 于长福,拖拉机驾驶员,事故中死者,性别:男,年龄:60岁,家庭住址: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东站村东站屯,无拖拉机驾驶资格,2024年2月24日陈凤龙找到他雇其开车,日工资300元,因有事一直到2月28日才由陈凤龙将其送至福来沟采伐作业区驾驶拖拉机作业,作业前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 (三)事故现场及车辆情况 1.事发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新宾县木奇镇东站村福来沟,福来沟东西走向,沟深约800米,沟宽约8米,坡度约35度,沟内运输道路为白安涛安排修整,运输道路崎岖不平,事发当天未下雨。 2.事发车辆情况 事发车辆为陈凤龙于2021年左右购买的二手中联重科RH1304轮式拖拉机,事发后车辆位于福来沟内运输道路中部,呈翻扣状,四轮朝上,驾驶室顶棚贴地挤压变形,两前轮变形破损,其中右前轮轮胎与轮毂脱出,尾部有绞盘箱,与绞盘箱外连接动力的传动齿轮和连接箱内传动齿轮完好,两个齿轮呈分离状,绞盘箱为方形,铁质自制,长43cm,宽39cm,高40cm,绞盘箱内有缠绕钢丝绳的转动轴,轴上见有挂钢丝绳的回勾正常,连接转动轴侧面是制动齿轮,制动转动正常,在绞盘箱的外侧有两个手动杆,一个是取力杆,是连接动力操纵杆,一个是控制绞盘箱内的转动绞盘的制动操纵杆,两个操纵杆完整无破损,操纵均正常,一个起到连接动力作用,一个起到绞盘制动作用。绞盘箱的工作原理,绞盘箱内里有卷轴,齿轮、制动杆组成,当取力连接时,绞盘内齿轮和卷轴开始转动,可将钢丝绳缠绕卷轴里,使钢丝绳拉紧,拉紧后的钢丝绳需要停止时,将绞盘锁杆扳动后卡槽内,钢丝绳就可以停止缠绕,并锁住钢丝绳。如不拉动绞盘锁杆将锁卡锁住,则在绞盘箱内的钢丝绳就会不受限制的脱出。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28日上午,在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东站村福来沟抚矿林业处上夹河林场疫木处置工程作业现场,由白安涛组织疫木处置作业。事发前,上夹河林场副场长潘丰在山下櫈场给部分人员开安全会议,上夹河林场施工员曹新智、白安涛等在听会,于长福驾驶拖拉机拉拽完成砍伐的疫木,吴金仁和王玉昌配合,此前已完成4次集材。11时10分许,吴金仁和王玉昌用铁链和钢丝绳将山坡上的木材捆绑后,于长福驾驶拖拉机向山下驶去,吴金仁和王玉昌跟着下山,途中看到捆绑的木材没有移动,并听到咣当的声音,吴金仁和王玉昌急忙下山查看,赶到下方100多米处看到拖拉机翻了,于长福距离拖拉机约三四米远,面部向下趴着,脑部有些血迹,喘着粗气,喊其没有反应。 (二)事故救援情况 吴金仁和王玉昌喊人来帮忙救援,将于长福抬到林场的车上。11时22分,曹新智拨打了120,120医护人员到现场后确认于长福已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6000天,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于长福驾驶拖拉机拖拽木材下坡时,操作不当,绞盘锁卡呈分离状况,绞盘机的制动系统未实现制动,连接绞盘机和木材之间的钢丝绳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被逐渐拽出;因卷筒上固定钢丝绳尾端的回勾未起到固定作用,导致钢丝绳全部脱出绞盘机;于长福未意识到木材与车辆之间已无连接,木材不能对车辆形成阻力,仍按常规进行操作,致使车辆下坡速度过快失控(山坡坡度约35°,崎岖不平),与山坡剐蹭后,产生翻滚,无拖拉机驾驶资格且未系安全带的于长福被甩出车外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拖拉机车主陈凤龙,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拖拉机改装、安装绞盘,绞盘内卷筒上固定钢丝绳尾端的回勾无法有效固定钢丝绳,存在安全隐患,且安排无拖拉机驾驶资格、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于长福上岗作业。 2.疫木处置工程实际承包人、负责人白安涛,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临时雇用机械设备及村民并组织采伐作业,对采伐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发现陈凤龙改装的拖拉机存在安全隐患,对接替陈凤龙驾驶拖拉机作业的于长福安全提示提醒不到位,未将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报告给上夹河林场。 3.上夹河林场对白安涛组织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拖拉机驾驶员发生变化上岗作业不掌握,未对于长福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 4.抚矿林业处履行《林业处外委队伍准入安全制度》不到位,对上夹河林场确认的疫木处置工程承包人资格审核不严,将疫木处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 (三)事故性质 抚顺新宾抚矿林业处上夹河林场疫木处置工程“2·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于长福,拖拉机驾驶员,无拖拉机驾驶资格,驾驶拖拉机拖拽木材下坡时,操作不当,绞盘锁卡呈分离状况,绞盘机的制动系统未实现制动,未意识到木材与车辆之间已无连接,木材不能对车辆形成阻力,仍按常规进行操作,致使车辆下坡速度过快失控,且未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陈凤龙,拖拉机车主,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拖拉机改装、安装绞盘,绞盘内卷筒上固定钢丝绳尾端的回勾无法有效固定钢丝绳,存在安全隐患,且安排无拖拉机驾驶资格、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于长福上岗作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对其给予警告。 3.白安涛,疫木处置工程实际承包人、负责人,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临时雇用机械设备及村民并组织采伐作业,对采伐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发现陈凤龙改装的拖拉机存在安全隐患,对拖拉机驾驶资格未审查,对接替陈凤龙驾驶拖拉机作业的于长福安全提示提醒不到位,未将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报告给上夹河林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年收入为人民币1.6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0.6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曹新智,抚矿林业处上夹河林场营林班营林工,对白安涛组织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拖拉机驾驶员发生变化上岗作业不掌握,未对于长福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潘丰,抚矿林业处上夹河林场副场长,负责生产工作(疫木处置工程负责人),对白安涛组织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拖拉机驾驶员发生变化上岗作业不掌握,未对于长福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韩井林,抚矿林业处上夹河林场场长,对疫木处置工程承包人资格审核不严,将疫木处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王有东,抚矿林业处副处长兼总工程师,负责生产等工作并分管上夹河林场(《疫木处置施工作业承包合同》抚矿林业处代表人),对上夹河林场确认的疫木处置工程承包人资格审核不严,将疫木处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抚矿林业处,履行《林业处外委队伍准入安全制度》不到位,对上夹河林场确认的疫木处置工程承包人资格审核不严,将疫木处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单位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白安涛组织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单位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即建议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单位合并处人民币13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是抚矿林业处要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要加强统一协调、管理。二是林场等生产经营用工部门要严把用工、设备准入关,加强安全生产提示提醒。三是从业人员、承包单位人员要提升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生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