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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矿区五公司木制品厂“6·5”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6-05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其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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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矿区五公司木制品厂“6·5”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679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南花园街人工河路17号的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厂
发生时间
2024-06-05 00:00:00
涉事单位
抚顺矿区五公司木制品厂
事故类型
其他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轻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2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详细时间
12:18: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6月5日12时18分许,在位于抚顺市新抚区南花园街人工河路17号的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厂,抚顺矿区五公司木制品厂的1名车辆保养人员在给铲车加注润滑油时,铲车右前轮胎发生爆裂,造成该人员受伤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相关单位概况
1.抚顺矿区五公司木制品厂
事发铲车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抚矿五公司木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1193700339,类型: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牛洪刚,出资额: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住所:东洲区平山北街,成立日期:1991年11月28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劳务。旧包装箱回收(仅限于总厂产品包装箱回收),锯材、包装箱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抚顺市东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牛洪刚于2022年1月被任命为抚顺矿区五公司经理,2023年4月变更为抚矿五公司木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抚顺矿区五公司及抚矿五公司木制品厂均由抚顺矿区集体企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抚顺矿区集体局”)进行管理。
2.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厂
事发地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抚矿水泥厂”。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范帅,厂长:郭永辉(日常负责对抚矿水泥厂实施监督和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2729076042X,成立日期:2005年10月25日,营业期限:自2016年11月4日至2036年11月3日,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一般项目:水泥及其制品、烧结砖、水煤浆制造,销售、农副土特产品、纺织品加工,销售、建筑材料、钢材、五金交电、普通机械销售、房屋设备租赁、劳动服务、商标印刷(内部),普通货运、煤炭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东洲区人工河路17号。登记机关:抚顺市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抚矿水泥厂由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代管,同时中煤公司为事发铲车出借方。自2015年以来,因抚矿水泥厂单位性质和原有员工集体、下岗身份等历史原因,依据《关于对华强砖厂、水泥厂生产经营工作的会议纪要》(抚矿集团综纪字[2015]7号),抚矿水泥厂用工方式为人员与抚顺矿区集体局签订用工协议,中煤公司以把抚矿水泥厂劳务发包给抚顺矿区集体局下属单位的方式进行管理。抚矿水泥厂有集体身份等人员共计34人,其中:9人为辽宁抚顺众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人员,25人为抚顺晟兴物资经销处集体人员,辽宁抚顺众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抚顺晟兴物资经销处、抚矿五公司木制品厂同为抚顺矿区集体局下属单位。2024年4月,抚矿水泥厂与抚矿五公司木制品厂签订了业务外包合同,2024年5月后抚矿五公司木制品厂雇佣的抚矿水泥厂人员(即抚顺矿区集体局下属单位人员)工资、保险由抚矿五公司木制品厂出资,转到上述人员原单位,由原单位代为支付、缴纳费用。
(二)劳务发包概况
甲方: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厂,乙方:抚顺矿区五公司木制品厂。甲方和乙方于2024年4月23日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外包内容:水泥厂生产、洗砂生产、生产设备检修维护、道路运输劳务服务。劳务岗位定员:37人,劳务期限:2024年4月23日至2025年3月31日。
抚矿五公司木制品厂副经理包俊卿为外包负责人,负责生产和安全工作,日常主要与洗砂现场负责人张福成对接,由张福成具体实施作业和管理,包括张福成在内的实有从业人员34人常年在抚矿水泥厂工作。
(三)事发铲车情况
1.铲车借用情况
甲方:抚顺矿区五公司木制品厂,乙方: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和乙方于2024年5月1日签订了《借用铲车协议书》,水泥厂砂厂生产使用的铲车因年限过久,故障率高,无法满足生产线连续作业需要,为保证生产作业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达成借用铲车协议如下:1、甲方向乙方借用4台铲车供砂厂使用(车号:辽D04088、辽D01368、辽D01919、辽D01566)。2、借用期限自2024年5月1日起到业务外包合同期结束。3、以上铲车借用期间,车辆的日常生产、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均由甲方负责。
铲车主要用于洗砂上料、倒料,洗砂主要是对抚矿集团东露天矿洗煤后排放的废料进行二次洗选,主要设备为滚筒洗砂机。实际上代管单位中煤公司为了解决抚矿水泥厂无法满足生产线连续作业需要,事发铲车被长期借用在抚矿水泥厂作为作业车辆使用。
2.铲车车辆情况
事发铲车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情况如下,号牌号码:辽D01919,车辆类型:轮式装载机械,所有人: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辽宁省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南花园街南昌路16号,核定载人数:1人,总质量:17000kg,整备质量:16935kg,外廓尺寸:8050*3024*3423mm,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山东临工牌L955,车辆识别代码:VLGL9550JH0602315,发动机号码:1614A006273,注册日期:2017年06月02日,发证日期:2017年06月0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6月。
事发铲车于2024年5月24日进行了车检,机动车检测机构:抚顺鑫通机动车检测所,检车人员:郭安义,检验机构地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大柳村,依据标准: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检验类型: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定检),人工检验结果:检验项目:1.联网查询、2.车辆唯一性检查、3.车辆特征参数检查、4.车辆外观检查、5.安全装置检查、6.底盘动态检查、7.车辆底盘部件检查,均合格;仪器设备检验结果:1.路试MFDD、2.路试制动协调时间、3.路试制动稳定性、4.驻车拉力计,均合格。
(四)死者生前情况
王晓兴日常主要负责抚矿水泥厂的车辆保养,其为劳务派遣人员,有关合同情况如下,甲方:辽宁东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现辽宁抚顺众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王晓兴,劳动合同期限: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派遣乙方到抚矿水泥厂(用工单位名称)工作,用工单位地址新抚区南花园街人工河路17号。2024年5月后实际为抚矿五公司木制品厂雇佣人员,并由该公司付工资、缴纳保险。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5日12时18分许,王晓兴在午饭后对号牌为辽D01919的铲车进行保养,王晓兴将铲车开到厂内车辆维修保养车间(泵房)前,将铲车头朝西北尾朝东南停好,王晓兴站在铲车右前轮和铲斗之间,手持从泵房内拉出来的润滑油注油枪往铲车注油口内注油,此时铲车右前轮胎突然爆裂。浴池后勤工人魏金凤听到爆裂声后,立即赶往现场,看到王晓兴面部朝下躺在地上,魏金凤立即给张福成打电话说听到了爆炸声、王晓兴躺在地上。张福成随即从办公室赶往事发现场,看见王晓兴躺在铲车爆裂的轮胎和铲车铲斗之间,王晓兴裤子被崩碎,右腿膝盖内侧有外伤,能看见筋,张福成呼喊王晓兴,王晓兴没有反应,铲车旁有1个润滑油注油枪。
(二)事故救援情况
12时23分许,张福成拨打了120,同时给抚矿水泥厂厂长郭永辉打电话报告事故,郭永辉也立即赶往现场。12时44分许,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经抢救无效宣布王晓兴死亡。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6000天,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发铲车轮胎破旧老化,内部经过多次修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在高温、暴晒、胎压较大的情况下在大修处发生爆裂,将王晓兴击伤致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爆裂轮胎为瑞鑫牌,无生产日期等信息标识,未查询到该轮胎厂家信息,该轮胎外观质量、强度差,与同车三角品牌轮胎相比安全性差,且该轮胎采购无记录。
2.铲车保养及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修补后的轮胎是否满足安全要求未进行检查确认,爆裂轮胎经过多次修补仍在使用,且无轮胎修补、更换记录。
3.抚矿五公司木制品厂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借用铲车检查不严不细,对轮胎多次修补、老化、存有裂纹和胎面磨损过度情况不重视,对轮胎胎压管理不善。
(三)事故性质
抚顺矿区五公司木制品厂“6·5”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晓兴,抚矿五公司木制品厂车辆保养人员,爆裂轮胎经过多次修补仍在使用,对轮胎多次修补、老化、存有裂纹和胎面磨损过度情况不重视,对轮胎胎压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张福成,抚矿五公司木制品厂洗砂作业现场负责人,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爆裂轮胎经过多次修补仍在使用,对借用铲车检查不严不细,对轮胎多次修补、老化、存有裂纹和胎面磨损过度情况不重视,对轮胎胎压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收入为人民币6.11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1.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包俊卿,抚矿五公司木制品厂副经理,外包负责人,负责生产和安全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组织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收入为人民币4.515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牛洪刚,抚矿五公司木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组织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收入为人民币5.28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2.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郭永辉,抚矿水泥厂厂长,对抚矿五公司木制品厂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日常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建议对其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抚矿五公司木制品厂,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借用铲车检查不严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建议对该单位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抚矿水泥厂,对抚矿五公司木制品厂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建议对该单位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抚矿五公司木制品厂
要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作业用设备设施要仔细检查,确保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能使用,且要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二)抚矿水泥厂
要加强对劳务单位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升劳务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用工规范,时刻保持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