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高新区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抚顺高新区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683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4-01-17 00:00:00 涉事单位 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火灾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化工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0.05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抚顺市 详细时间 09:2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月17日9时20分许,位于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隆东街6号的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对0#废弃污水罐进行切割拆除作业时,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0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单位概况 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森源公司”),地址:辽宁省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隆东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318763999X,法定代表人:吕文成,成立日期:2015-05-27,经营范围:对硝基苯胺、盐酸生产、销售(限在本厂区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2,6-二氯-4-硝基苯胺、酞菁绿、酞菁蓝、多效唑的生产和销售。该企业于2020年12月11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辽)WH安许证字【2020】1550,许可范围:对硝基苯胺、盐酸,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23年12月10日到期,2024年1月17日事故发生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 (二)事故焊工持证情况 焊工何顺良,身份证号:32022319770414411X,2023年4月17日在商洛市应急管理局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书,证书编号:T32022319770414411X。 (三)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企业位置 事故企业位于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隆东街6号,该企业北侧毗邻碾三线公路,东侧毗邻抚顺东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侧毗邻辽宁新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侧毗邻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具体位置见图1和图2。 2.事发污水罐情况 事发污水罐为0#污水罐,是废弃污水罐,位于辽宁森源公司院内厂区东侧,位于0#污水罐北侧的1#污水罐已拆除,1#污水罐拆除过程中未发生事故。0#污水罐外型为圆柱体,规格为15米(直径)×13.5米(高),敞口式,因其位置不符合要求,且未经正规设计,故决定拆除,拆除前已停用。该污水罐外围绕罐体有脚手架,脚手架高10.5米,从下至上共7层,每层1.5米。脚手架部分钢管腐蚀严重,存在裂纹;脚手架钢管和铸铁扣件未提供出检测证明;脚手架搭设不规范,脚手板未铺满、作业面无防护栏、无踢脚板、无扫地杆;未挂警示牌及使用许可牌。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17日8时许,辽宁森源公司安全员刘宪贵在施工现场组织特殊作业开票,进行了用电、灭火器、人员安全绳佩戴确认,使用便携氨气检测仪对罐体外部周边进行检测。机动设备部维修主任李光利在签发完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及临时用电作业等特殊作业票后,安排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崔连伟进行罐体划线,安排焊工何顺良在脚手架上使用等离子切割机对0#污水罐进行拆除作业,同时要求崔连伟协助并监护何顺良作业,安全员刘宪贵在地面负责安全监督。 9时20分许,何顺良在对污水罐进行切割时,引燃罐内壁附着物,附着物起火、并伴有大量浓烟,何顺良用锤子击打切割周边部位,试图将附在罐内壁的可燃物敲打下去,崔连伟尝试在污水罐上部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上述措施均无效果,后来何顺良和崔连伟从脚手架上下来。9时30分许,辽宁森源公司组织人员接设消防水带,在地面进行灭火施救,但火情未得到缓解。9时46分许,辽宁森源公司拨打了119救援电话。 (二)事故救援情况 9时40分许,高新区应急局接到园区保安关于辽宁森源公司发生火灾的报告,高新区应急局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并逐级汇报。9时56分,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灭火。随后,公安、环保等部门陆续到达现场。10时20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10时25分,现场火灭。 此起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500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辽宁森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在无有效施工方案、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采用等离子切割设备对0#污水罐进行切割拆除作业,在污水罐西北侧11.25米高度位置,产生的高温、火花造成罐壁附着残留的可燃物燃烧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辽宁森源公司作业前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对高处、动火、吊装作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尤其对罐壁残留可燃物的着火风险重视不够,编制的《储罐拆除施工方案》简单笼统,审批不规范、应急处置缺失,且未组织拆除人员有效学习贯彻,拆除作业前污水罐清洗、置换不彻底,现场作业应开具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实际开具的是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且无火灾预防控制措施。 (三)事故性质 抚顺高新区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17”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辽宁森源公司主要负责人吕文成和有关负责人李光利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辽宁森源公司在无有效施工方案、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废弃污水罐进行切割拆除作业,建议由高新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辽宁森源公司及吕文成、李光利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通过对事故的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一是辽宁森源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要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是辽宁森源公司要落实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作业前要做好安全风险辨识,对危险作业、特殊作业、承包商外来施工等关键环节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强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三是高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筹协调应急、生态环境、市场、建设管理、经济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危化企业的综合监管,适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会商,加强安全风险研判和信息共享,监督指导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