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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6-24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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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98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呼和浩特市东程科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4-06-24 00:00:00
涉事单位
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76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详细时间
08:37: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6月24日8时37分许,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呼和浩特市东程科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亿条食品软包装建设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钢结构吊装作业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6万。
三、调查报告正文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7日,法定代表人为师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一千万元,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恒大珺庭,经营范围建筑装饰业:水电安装;防水工程;铆焊加工;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加工、安装、销售;通风管道安装;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古建筑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水利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技术服务;工程监理服务;电子智能化安装工程;公路工程;土地治理;铁路工程;桥梁工程;矿山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以上项目特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拆除服务;五金产品、建材、消防器材、机电设备、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电线电缆的销售。李某为该项目经理,牛某某为该项目施工负责人,刘某某为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
(2)建设单位
呼和浩特市东程科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912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5年9月11日,注册资本五百万元,营业期限自2015年9月11日至2035年9月10日,公司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南春光路东,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来料印刷服务(凭相关资质证经营);食品塑料包装的生产和销售;版辊的销售。
(3)监理单位
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0年6月27日,注册资本五百万元,营业期限自2000年6月27日至2050年6月26日,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三里营街富丽城小区。尚某某为该项目监理总监。
2.事故相关情况
(1)2023年7月15日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直发包方式承包了呼和浩特市东程科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敕勒川乳业开发区东程科技软包装建设项目;实际承包人牛某某将钢结构安装工程以480元/每吨价格分包给刘某。双方施工承包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11月6日。
(2)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通过直发包方式承接了敕勒川乳业开发区东程科技软包装建设项目监理标,10月27日进场。双方建设监理合同订立时间为2023年10月7日。
(3)敕勒川乳业开发区东程科技软包装建设项目于2023年11月14日进入冬期停工,2024年3月16日开始准备复工,于2024年4月3日具备复工条件开始复工。
(4)钢结构安装工程各相关单位、人员在事故发生前所做相关工作:
2024年6月9日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了《1#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方案附后),论证意见为修改后通过(论证报告附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师某某未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项目负责人李某在超规模危大工程施工作业时未到场带班作业,钢结构吊装作业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实际承包人牛某某违法分包,将超规模危大工程钢结构吊装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刘某;钢结构安装承包人刘某违章指挥,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超规模危大工程施工作业(方案规定采用2台40t汽车吊抬吊钢结构梁作业,实际采用1台25t汽车吊单吊作业,且违规吊装2名作业人员);专职安全员刘某某未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事故安全管理情况
(1)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钢结构吊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审核外包作业人员从业资质,未对外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吊装专项方案配备吨位相符的汽车吊,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吊装专项方案进行审批跟踪,吊装作业前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24日早6点50分左右,钢结构安装工程承包人刘某租赁张某某的汽车吊(蒙A****4牌照),由刘某某驾驶到达建设项目现场,8点10分左右开始吊装1号车间东侧第1根钢梁,当钢梁起吊至8m左右高度,在调整钢梁就位位置时,汽车吊失衡向前倾覆,起重臂砸落在施工现场围墙上,钢梁坠落至地面,钢梁上的两名违规作业人员张某、唐某同时坠落至地面,张某昏迷不醒。事故发生大概20分钟后,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经急救人员确认张某已无生命体征。唐某送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治疗,目前已出院。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4年6月24日早上7点20分左右开工后,所有工人都在做吊装准备工作,大概早上8点20分左右准备工作结束,8点30分左右开始进行吊装作业,大概五分钟后,在调整钢梁位置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吊车朝前倾倒,钢梁和吊笼开始向下坠落,当时伤者已经离开吊笼在钢柱上,所以伤者及时跳下来了,死者和吊笼一起掉下来摔出笼外,死者没有外伤,当时已经处于昏迷状态,事故发生后大概20分钟,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通过检查,发现死者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2024年6月24日09时28分,旗应急管理局接到公安局110报警指挥平台报告后,立即联络有关单位和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造成1人死亡(张某,籍贯:河南省商丘市**区**乡**村),1人受伤(唐某,籍贯: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
直接经济损失176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汽车吊司机刘某某违章作业,无视超载报警4次(汽车吊监控截屏附后)、违规吊物载人作业。
(2)作业人员张某违章作业,违规在吊物上施工作业。
(3)钢结构安装承包人刘某违章指挥,无视钢结构吊装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采用两台40t汽车吊进行吊装作业的规定,而只采用1台25t汽车吊单吊钢结构梁。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公司法定代表人师某某未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2)项目负责人李某在超规模危大工程施工作业时未到场带班作业,钢结构吊装作业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作业。
(3)实际承包人牛某某违法分包,将超规模危大工程钢结构吊装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刘某。
(4)专职安全员刘某某未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十三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尚某某、专业监理工程师张某某在超规模危大工程施工作业时未到场监理,未落实安全监理职责。
(三)事故性质
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4”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免除责任的人员
张某,男,其为刘某雇佣工人。作业人员张某、唐某违章作业,违规在吊物上施工作业,导致坠落死亡、受伤。鉴于其二人已于事故中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钢结构吊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审核外包作业人员从业资质,未对外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吊装专项方案配备吨位相符的汽车吊,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旗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某某未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旗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在超规模危大工程施工作业时未到场带班作业,钢结构吊装作业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作业,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旗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承包人牛某某违法分包,将超规模危大工程钢结构吊装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刘某,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旗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十三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尚某某、专业监理工程师张某某在超规模危大工程施工作业时未到场监理,未落实安全监理职责。
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十三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尚某某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旗住建局对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七
上述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导致了一个家庭的破碎。这起事故给我旗建筑行业带来极其不好的负面影响,导致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呼和浩特市东程科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亿条食品软包装建设项目停产停业整顿,经济损失惨重,社会影响较大。同样暴露出我旗部分企业对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混乱,资质审核不严,安装现场管理不足,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特别突出,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形同虚设。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登高等高危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等现象依然存在。同时也反映出行业监管仍然存在漏洞,隐患排查治理的覆盖面不够广。
(一)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交底及现场监管等制度,加大对外包队的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等高危作业的安全管理力度,加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操作能力和操作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要督促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设,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企业有效落实主体责任。
(三)旗住建局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举一反三,开展全旗建筑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监管行业内违反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行为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严厉查处违法承包非法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把隐患作为事故对待,对涉及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规定严格处罚。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企业有效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防止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