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河南心连心化工新材料建设项目“2·4”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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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河南心连心化工新材料建设项目“2·4”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167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6-02-04 00:00:00 涉事单位 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中毒和窒息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化工 死亡人数 3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531.54 行政区域 中国,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 二、事故概况 2026年2月4日13时46分许,位于新乡县新乡经济开发区的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材料项目(一期)氨压缩工段发生一起较大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31.54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项目工程概况 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心连心集团)化工新材料项目,总投资103.6亿元,分三期进行投资建设。计划一期工程建成低阶煤综合利用水煤浆气化、净化、合成、空分、尿素及配套公辅设施等装置,形成年产3万吨UAN、50万吨车船尾气处理液、50万吨高效复合肥的生产规模:;二期工程建成年产 35 万吨硫磺制酸装置、环已酮装置、已内酰胺装置尼龙6装置及其他公辅设施等,形成年产30万吨已内酰胺、20万吨尼龙6的生产规模;三期工程建成年产20万吨尼龙66 的生产装置。项目占用地块为三类工业用地。 一期工程于 2025年6月28日开工,计划2026年2月底建成投产,分为26个施工标段。采取平行承包模式,发包单位为心连心集团。 (二)项目(一期)备案、审批情况 1.“两高”项目会商联审情况 2023年8月25日,心连心集团编制了《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材料项目建设报告》;9月12日,通过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厅等部门召开的河南省第十五批“两高”项目会商联审会议联审"。 2.项目备案情况 2023年10月,心连心集团委托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材料项目(期)可行性研究报告》;11月24日,取得新乡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出具的项目决策咨询意见以及新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开发区管委会)项目投资备案证明。 3.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2024年7月,心连心集团委托河南中咨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编制《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材料项目(一期工程)安全评价报告》;7月3日,通过新乡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2025年7月,心连心集团委托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材料项目(一期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专篇》;7月12日,通过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四4.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2025年5月,心连心集团委托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5月12日,取得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5.土地规划许可情况 2024年11月1日,心连心集团以竞买方式获得新乡县人民政府挂牌出让"的该地块使用权,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1月 15 日,取得新乡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2月9日取得新乡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2025年7月30日,取得新乡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消防设计和施工许可情况 2025年10月23日,气化装置机柜间、气化装置变电所:尿素装置机柜间、尿素桩基变电所、110KV变电所以及110KV区域变电所等6个单体建筑物取得新乡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一)事故发生经过 2月4日13时,刘某功安排班组工长史某永带领丁某忠、张某城、李某社、荆某振、曹某富、娄某景一行7人架乘农用三轮前往氨压缩工段施工现场。7人未按规定从施工区域专用门禁进入,而是从西侧生产区大门进入,沿生产区与施工区通道于13时20分 许到达现场,从3。 在2,并于13时26分电话联系河南安装公司施工员刘某征,询问脚手架拆除事宜。刘某征未明确表示要求作业人员暂停作业等待安排,也未到场。 13 时30分许,史某永、丁某忠、张某城三人在未进行气体成分分析、未佩戴个体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先后进入分离器内开展脚手架拆除作业。荆某振在分离器人孔下方搭设脚踏板,随后坐在踏板上等候接递拆除的脚手架管材及配件;李某社、曹某富、 娄某景三人则站在平台上等待接递相关管材与配件。 13 时45分,荆某振通过人孔发现罐内3人呈晕倒状态,遂喊踏板下方的李某社上来查看。李某社查看确认情况后,于13时46分拨打电话向刘某功报告并大声呼救。在2 业的李某良听见呼救后,立即跑到1,并给 位于框架西侧平台的心连心集团员工李某打电话(未接通),随 即向其招手示意,李某边跑向1,边通过电话告诉正在 和其通话的心连心集团员工张某平送长管呼吸器过来。 13 时48分,李某社未佩戴任何防护器材进入1 救援,在拖拽救人时缺氧晕倒。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13 时 49分许,李某佩戴长管呼吸器进入分离器内施救。在现场附近听到呼救的河南安装公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张某峰,工人徐某祥、徐某某以及接到电话的刘某功等人先后赶到现场协助救援。李某先后救出李某社、史某永、张某城3人后力竭,喊李某良佩戴长管呼吸器进入分离器内将丁某忠救出。4人从1#分离器内被救出后,周围人员随即进行吸氧、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13 时 57分,张某峰拨打120急救电话,新乡县120急救指挥中心随即调派新乡龙华医院急救车2辆、新乡县人民医院急救车1辆前往现场处置。14时14分,医护人员抵达现场并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工作。14时28分,李某社、史某永、张某城被送往龙华医院重症医学科抢救,丁某忠则被送往新乡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抢救。其中,丁某忠、张某城、史某永三人经抢救无效,分别于2月5日1时40分、13 时2分、13 时10分宣布死亡。李某社进入重症医学科后神志逐渐清醒,于2月7日转入新乡市中心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2月4日19 时左右,豫工建筑负责人刘某功到新乡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19时57分,新乡县应急管理局通过突发事件综合业务系统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同步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20时5分,新乡市应急管理局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步报新乡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接事故报告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就事故处置、善后等相关工作作出批示。新乡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协调善后处置事宜;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迅速行动,全力开展救援处置、事故情况核查及善后等工作,同时针对受伤人员组织专家联合会诊,制定精准救治方案。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红阳随即带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统筹指挥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金瑞科也第一时间带领工作组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应迅速,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调派医疗专家等力量开展救援,现场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灾害事故。但也暴露出企业初期处置不及时、救援防护器材准备不足、施工人员未佩戴防护器材便仓促施救,导致事故伤亡扩大等问题。 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31.54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氨压缩机停机后,干气密封氮气持续通入,通过压缩机腔体窜入1,造成分离器内氧气含量不足,形成缺氧环境。3名作业人员在未进行气体检测分析、未采取通风措施、未佩戴任何有效防护器材的情况下,违规盲目进入,因吸入高浓度氮气导致缺氧窒息。另一名作业人员在未采取任何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进入施救,导致伤亡扩大。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主体责任层层悬空,“生命至上”理念树得不牢一是违规用工,以包代管。河南安装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架子工紧张时,不通过正规渠道解决用工需求,而是通过建设单位人员私下联系无劳务资质的豫工建筑安排人员进场,未签订劳务协议、未纳入统一管理、未进行安全交底,导致作业人员对分离器内存在缺氧风险一无所知,完全将临时用工置于安全管理之外。二是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缺失。心连心集团作为建设单位,虽签订交叉作业安全协议,但未明确和落实统一协调管理职责;项目部氨合成工段工艺主管姜某宏越权协调无资质队伍入场,未告知监理、未督促河南安装公司落实安全措施;同时施工区域封闭管理缺失,门禁制度执行不严,生产区与施工区之间通道未有效隔离和管控,导致豫工建筑7名作业人员违规进入施工现场。三是非法承揽工程和劳务作业。豫工建筑维修队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在无劳务施工资质、无制度约束、无教育培训的情况下,非法承揽土建工程和脚手架拆除劳务作业。四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河南安装公司虽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但未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内容。同时,心连心集团与河南安装公司均未对豫工建筑所安排的涉事临时用工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五是双重预防机制内容空洞、与施工实际关联性差。项目施工过程双重预防体系由心连心集团主导,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与。自项目开始施工至事故发生前,辨识的55个风险点内容空洞,与施工作业实际关联性较差。河南安装公司项目部未建立风险辨识管控制度,未制定风险点清单,隐患排查体系流于形式,项目经理不清楚体系内容。 2.特殊作业管理形同虚设,试车阶段风险辨识与管控缺失。一是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形同虚设。河南安装公司在建设单位已告知分离器内留有脚手架需要拆除,却未提前安排本单位持证架子工作业,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辨识出氮气窜入分离器的重大风险,未采取物理隔离、挂牌告知:视频监控等管控措施:在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仅在合成塔内件安装时办理一次有限空间作业票,且作业人员实际离开有限空间时间超出审批作业时间;同时,之前多次在1#、2#、3#氨分离器内进行脚手架搭建、拆除等有限空间作业,但均未办理作业审批。二是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正大监理公司未发现并制止河南安装公司违规用工及有限空间违章作业;对高风险作业监理巡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三是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不力。心连心集团作为建设单位,未及时纠正施工单位长期存在的有限空间违章作业,未按特“一式四联”要求管理作业票证,仅由施工单位保存。四是试车阶段风险辨识、管控缺失。河南安装公司编制的氨压缩机单机试车方案虽通过心连心集团和监理单位审核,但方案对风险源分析未涉及试车后氮气可能窜入分离器的风险辨识,未明确参与试车的单位、人员及其相应职责分工。单机试车后,心连心集团也未牵头组织试车后风险辨识,未明确试车后脚手架拆除作业的安全要求和责任分工,为事故发生埋下致命祸根。五是应急预案内容不全、演练缺失。河南安装公司所制定应急预案内容缺失应急器材及物资信息,且未进行过演练。心连心集团未制定化工新材料项目专项预案,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仅包含触电、火灾等事故类型现场处置方案,缺失有限空间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且未针对所制定的现场处置方案开展过演练。 3.用工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失职、缺位。一是劳动组织方式严重违规。豫工建筑使用无固定劳动关系的临时工,日结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工伤保险,未建立人员管理台账,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人员完全游离于正常的管理之外。二是违法发包。心连心集团未认真审核豫工建筑资质,违规将项目雨水监控池、变换初期雨水池土建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该个体工商户维修队。三是现场安全管理失职缺位。事故发生当日,河南安装公司负责的施工区域存在交叉作业情况,但未按交叉作业协议告知对方相关事项;人员考勤仅要求在生活办公区打卡,现场安全员王某鹏事发当天下午打卡后缺岗未请假,导致作业现场安全巡查缺失;施工员刘某征接到临时用工人员已到现场的电话后,未要求停止作业、等待管理人员到场,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4.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工程质量安全控制防线失守正大监理公司作为专业监理单位,但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一是巡视检查不到位。项目总监、安全专监对现场安全状况疏于管理:未发现和制止河南安装公司违规用工和有限空间违章作业,未针对进入有限空间拆除脚手架高风险作业制定监理实施细则。二是监督审查不到位。未发现河南安装公司项目部将打卡机设在生活办公区的考勤制度缺陷和施工安全员王某鹏缺岗问题:未审查出河南安装公司项目部应急预案缺项问题,未督促其开展应急演练。三是监理日志记录不规范。监理日志记录不全,对现场巡视检查发现的问题记录不完整,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掌握不清,监理资料无法真实反映安全管理状况。 5.属地及行业监管职责不清、失察漏管,形成监管盲区漏洞。事故暴露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不清、街接不畅、失察漏管问题。开发区管委员会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内设机构职责梳理不清,操作性不强,未形成“全过程”监管机制,以“主要为企业服务”为由推卸监管责任。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为开发区建设局),对履行企业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认识不到位,未对心连心集团化工新材料建设项目有效管理。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开发区应急局),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存在认识偏差,协调指导不力,监管不到位。新乡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和城管局),对监管职责存在认识偏差,未对心连心集团化工新材料项目建设过程进行有效监管,未发现和查处心连心集团将该项目雨水监控池、变换初期雨水池土建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豫工建筑的违法行为。新乡县政府对此类职责交叉领域及化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管问题,未及时明确具体安全监管职责清单,导致开发区管委会及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形成监管真空。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氨压缩机单机试车过程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施工单位违规用工、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进行安全交底、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造成作业人员窒息死亡,因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属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失察漏管,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3人) 1.刘某功,男,豫工建筑经营者,未依法有效履行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新乡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某峰,男,河南安装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及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将氢气泄漏风险纳入技术交底内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新乡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某征,男,河南安装公司项目施工员兼技术员,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接到拆除作业人员到现场的询问电话后未有效制止违章作业,未到场监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新乡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人) 姜某宏,男,心连心集团工程管理部设备工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建议开发区建设局、开发区应急局向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开发区管委会、县建设和城管局向新乡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新乡县委、县政府向新乡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0人) (1)潘某军,男,河南安装公司项目经理,对合同范围内作业内容把控失准,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分包单位实施有效管理,未督促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河南安装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处理。 (2)郭某安,男,河南安装公司项目安全部长,未建立施工现场危险源及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账,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长期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违规行为,存在系统性管理缺陷。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河南安装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处理。 (3)朱某峰,男,河南安装公司化工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对项目安全管理失察,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河南安装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处理。 (4)廖某盈,男,河南安装公司副总裁、工业设备安装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失察,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5)姜某宏,男,心连心集团工程管理部设备工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6)王某令,男,心连心集团工程部经理,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对监理、施工单位履职情况监督缺位,未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心连心集团依据内部规定处理。 (7)李某鹏,男,心连心集团工程管理部安全科科长,对项目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心连心集团依据内部规定处理。 (8)王某彪,男,心连心集团项目负责人、副总经理,对项目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心连心集团依据内部规定处理。 (9)时某恒,男,正大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安全监理制度不健全,对专职安全监理员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单位试车方案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进行严格审查,未督促整改现场管理漏洞,对事故负监理领导责任。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10)韩某兴,男,正大监理公司专职安全监理员,日常巡检未发现,对施工单位违规作业未尽监理巡视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有限空间作业违规行为,对事故负监理直接责任。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2.对事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2人) (1)王某鹏,男,河南安装公司项目部安全员,事故当天下午未到岗履职,导致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建议由河南安装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处理。 (2)李某良,男,心连心集团工程部操作工,发现临时用工人员到现场后,虽电话联系施工员,事故发生后也参与救援,但未有效制止违规作业行为。建议由心连心集团依据内部规定给予处理。 3.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豫工建筑、河南安装公司、心连心集团3家企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由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正大监理公司给予处理。 建议由新乡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豫工建筑给予处理。 (五)其他事项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一)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赶进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起事故暴露出相关企业和属地党委政府未真正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心连心集团化工新材料项目作为总投资超百亿的重点项目,在即将建成投产的关键阶段,安全管理却层层失守、乱象丛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为赶进度、抢工期,在架子工紧张时违规联系无资质人员“临时救急”。这种重进度、轻安全的错误理念,是事故发生的深层根源。属地政府和部门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服务、轻执法”倾向,未能正确处理进度与安全的关系。试车阶段是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风险最集中、最容易出问题的关键节点,但涉事各方对试车后系统内氮气残留风险、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认识严重不足,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教训极其深刻。 (二)必须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织密扎牢安全生产责任网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事故充分暴露出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全线失守。豫工建筑一无资质、二无能力,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却承接高风险作业:河南安装公司不履行施工单位管理责任,以“忙”代替正规发包,风险告知和安全交底缺失;心连心集团统一协调管理严重缺位,违规介绍无资质队伍;监理单位对高风险作业现场巡视检查不到位。各参建单位层层失守、环环失管,形成责任“断裂带”,最终酿成事故。以上问题充分说明,必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确保安全投入、培训、管理、应急“四到位”。 (三)必须严格规范特殊作业管理,坚决堵塞有限空间安全漏洞。这起事故是一起典型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暴露出涉事各方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46768-2025)等标准规定置若罔闻,“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基本要求被完全无视,对“氮气窒息”的典型风险缺乏应有的敬畏和专业知识。从试车方案制定到试车后的状态确认,再到后续作业审批,没有任何一个环节考虑隔离氮气源、检测气体、佩戴呼吸器,有限空间作业票证制度被束之高阁。这反映出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完全形式化,对特殊作业管理停留在纸面上。 (四)必须强化交叉作业风险管控,严防试车阶段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在项目“未中交、已试车”的特殊过渡阶段,单机试车与脚手架拆除作业在时间和空间上严重交叉。河南安装公司、心连心集团作为试车方案联合执行方,明知氮气已注入系统,但对氮气窜入分离器的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未向豫工建筑拆除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作业人员在完全不知晓现场危险的情况下盲目进入。双方之间无沟通协调、无信息互通、无统一指挥,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处于真空状态。这也警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试车阶段的安全管理,认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落实有效管控措施,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 (五)必须厘清部门监管职责边界,消除建设项目监管真空这起事故中,建设单位违规协调用工,施工单位默许接受,监理单位巡查不到位,形成管理漏洞。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对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认识不一,以“不在许可范围”“主要为企业服务”“只负责审查验收”等为由相互推诿,职责边界不清、监管责任不明,尤其在建设后期、试车前期这一高风险阶段完全处于监管真空。这也警示我们,必须健全完善统一协调管理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压实各方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红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决纠正“重发展、轻安全”的错误倾向,正确处理项目建设进度与安全的关系,决不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换取项目建设进度。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各地、各级要立即组织开展化工项目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坚决守住安全红线, (二)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各地、各级及相关部门要督促各类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要切实负起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严格承包商准入管理,严禁违规介绍无资质队伍进场作业。总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和临时用工的规范管理,严格安全交底、风险告知、作业许可制度,对交叉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分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和防护装备,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审批。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高风险作业的巡查、旁站。对不落实主体责任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罚,倒逼责任落实。 (三)严格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坚决遏制有限空间事故发生。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2.4”事故及近年来省内外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教训,全面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各企业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46768-2025)、《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法规标准,对受限空间作业实行最严格的管控;严格落实作业审批、气体检测、通风换气、个体防护、现场监护等要求。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缺氧环境的设备、设施、管道,必须采取有效隔断措施,设置明显警示标识,严防人员误入;要推广使用长管呼吸器、气体检测报警仪等装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要建立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实现闭环管理。要加大事故警示教育力度,将本起事故通报至所有化工和建筑施工企业,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真正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四)深化试车阶段风险管控,严防交叉作业引发事故。各企业要针对化工建设项目“未中交、已试车”等过渡阶段,建立专项风险管控机制。试车方案必须充分识别可能影响交叉作业的风险因素,制定防范措施。试车单位必须将试车计划、介质流向危险区域等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作业单位。涉及危险介质引入的作业,必须建立统一的指挥协调机制。在危险介质已经引入的情况下,严禁组织无关人员进入受影响区域作业。确需作业的,必须实能量隔离措施,经双方共同确认安全条件。 (五)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消除建设项目监管真空。各县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三管三必须”原则,尽快研究制定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清单,明确住建、应急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监管职责和衔接机制,确保全过程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负责。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职责,将化工建设项目纳入监管范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特别是在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试车过程监管等环节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其他行业部门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各级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配备监管力量,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实施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六)完善应急管理体系,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企业要针对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风险特点,完善应急预案特别是有限空间作业专项预案。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气体检测仪器、长管呼吸器、安全绳、三脚架等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必须加强应急演练,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基本的自救互救技能,杜绝盲目施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完善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发生事故能够快速响应、有效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