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获嘉大鑫化工有限公司“7·2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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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获嘉大鑫化工有限公司“7·2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906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获嘉县大鑫化工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5-07-23 00:00:00 涉事单位 获嘉县大鑫化工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其他爆炸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化工 死亡人数 3 受伤人数 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587 行政区域 中国,河南省,新乡市 二、事故概况 2025年7月23日16时05分,位于新乡市获嘉县照镜镇楼村的获嘉县大鑫化工有限公司在非法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7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单位情况 2020年9月,新乡市金杰染色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杰纺织,法定代表人许洋杰)通过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以竞拍方式获得原乡镇企业新乡市隆盛纺织有限公司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有权,占用地块为三类工业用地。 2021年12月,获嘉县大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鑫化工,法定代表人吴毅,实际控制人李学明)与金杰纺织签订租赁合同,金杰纺织将位于厂区最南侧闲置厂房及旁边食堂、空地,以20万元/年的价格租赁给大鑫化工,租期巧年。厂房面和约1100平方米,砖混围墙、彩钢瓦屋顶。 2022年1月,大鑫化工以年产500吨纺织柔软助剂项目在获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备案。2023年7月,大鑫化工与新乡市达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实际控制人王作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大鑫化工将厂房、设备租赁给达源公司,租金180万元/年,租期13年。 2024年3月,达源公司以大鑫化工名义以年产2000吨纺织柔软助剂项目在获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备案。8月和10月,分别委托河南中原安全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和河南浩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圣环保)编制了《年产2000吨纺织柔软助剂扩建项目(一期)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年产2000吨纺织柔软助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非法生产情况 2023年7月以来,达源公司套用大鑫化工纺织柔软助剂项目备案、环保、安全手续,利用大鑫化工原有设备,以来人来料加工、合作等方式非法从事化工生产,以大鑫化工名义统一应对监督检查。2024年达源公司从山东济宁梁山二手市场购买加装了6套反应釜,每次生产前都根据不同产品工艺对设备进行相应改造,事发时生产3一甲基一2一硝基苯甲酸。 1.投资合作情况 2025年6月,王作全与连云港雷科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科生化)法定代表人仲锦维商讨合作生产3一甲基一2一硝基苯甲酸,并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王作全负责生产所需设备、生产、技术、安全以及人员管理,仲锦维负责投资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用于原材料购买,产品销售由双方共同负责,设备改造及更新由王作全负责。扣除成本后所得利润,王作全占51%,仲锦维占49%。 2.原料采购情况 生产3一甲基一2一硝基苯甲酸主要原料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和3一甲基苯甲酸,2025年6月29日、7月巧日和7月23日,王作全向新乡市林盛昌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盛昌公司)分3次购买了硝酸(浓度98%)共计95·34吨。2025年6月25日,仲锦维以雷科生化名义向泰兴市和氵皓化学材料有限公司购买3一甲基苯甲酸33吨用于生产。 3.设备改造生产情况 2025年6月12日,达源公司开始雇佣人员凭经验对设备进行安装和改造,主要设备有6台反应釜、6台扌由滤槽、1台板框压滤机、2台双锥干燥机、2台冰机等。工艺流程为:浓硝酸首先泵送至1#、2#反应釜内,用冷冻盐水降温至一26℃,再通过上料机将3一甲基苯甲酸缓慢投入反应釜中反应,控制温度不高于一20℃。反应后物料经过抽滤槽抽滤、水洗,固体由人工挖出干燥、包装成品,液体先放置在接收罐中,然后进入3#一6#反应釜、板框压滤机制成副产品滤饼,滤液进入废酸罐处理。 6月20日左右,生产人员陆续到位,7月8日开始生产,截至事发时共生产约5吨产品,未对外销售。 (一)事故发生经过 7月23日6时30分,陈某顺(带班班长)、周某龙、郜某海、宋某红接班上岗。周某龙在装置二层平台负责投料,至事发时1#、2#反应釜浓硝酸已投完,3一甲基苯甲酸投料尚未完成。陈某顺进行抽滤作业,午餐期间暂替周某龙投料。郜某海、宋某红在车间干杂活。 午餐后,周某龙返回车间二层平台继续投料,陈某顺返回一层将接收罐中的液体抽至3#反应釜中。郜某海、宋某红返回车间清运1#抽滤槽内湿料。 巧时55分左右,陈某顺安排外协人员赵某军对位于2#抽滤槽上方的反应釜卸料管弯头漏点进行动火焊接。16时05分,补焊操作引发管道内残留物料受热分解爆炸,造成陈某顺、赵某军、宋某红3人死亡,周某龙、郜某海2人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7月23日16时17分,达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作全拨打119报警,获嘉县消防救援大队凯旋路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4辆消防车和2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随后获嘉县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照镜镇政府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先后到达现场进行风险研判和指挥救援。至19时20分,消防救援人员先后搜救出3名人员,经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分别于7月23日、24日、26日对事故现场周边的空气取样监测,监测值未超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现场处置未发生次生事故灾害。 事故发生后,获嘉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规定上报事故信自,构成瞒报。 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587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认定事故直接原因:反应釜卸料管无倾斜度,物料在卸料管内沉积,在未冲洗、置换和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对卸料管弯头漏点进行动火焊接,电焊产生的高温导致硝酸和3一甲基一2一硝基苯甲酸混合物迅速分解,释放大量热能和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瞬间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一)违法出租厂房设备,非法组织生产。2021年12月金杰纺织将厂房租赁给大鑫化工后,只收取租金,对厂房实际使用情况不闻不问,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2023年7月大鑫化工违法将厂房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达源公司从事非法生产活动,并以大鑫化工名义统一应对监督检查,主动掩盖违法出租和非法生产行为。达源公司在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清楚物料危险性和工艺安全风险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生产,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焊接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对抽滤槽卸料管弯头漏点进行焊接。林盛昌公司多次违规向达源公司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且未按规定将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 (二)源头审批失守,埋下先天隐患。大鑫化工以生产柔软助剂的名义申报环评,获嘉县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环节未严格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检查,未发现报告表中工艺、设备(抽滤槽、冰机)等与生产纺织柔软助剂所需不符,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导致高风险化工项目以低风险类别获得环评审批。2022年3月,照镜镇政府在未核实涉事企业实际生产产品的情况下,违规出具同意大鑫化工年产500吨纺织柔软助剂项目入驻楼村精细化工新材料专业园区证明,为涉事企业非法生产行为开“绿灯",埋下先天隐患。 (三)日常监管流于形式,安全检查浮于表面。获嘉县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走过场,未对涉事企业废水进行采样,未通过特征污染物发现其非法生产行为。2025年7月17日照镜镇环境监察中队对大鑫化工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记录表》显示企业法人为王作全、当日生产情况为未生产,而实际情况是王作全为达源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当日用电量为7790千瓦时。获嘉县应急管理部门部分人员明知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但未采取措施。照镜镇政府对企业日常监管和安全检查浮于表面,未核实涉事企业实际生产活动,未通过用电、废水等信息发现涉事企业非法生产行为。 (四)专项治理不深不实,“打非治违"有空档。2022年至今,在全市历次化工行业排查整治中,照镜镇政府明知大鑫化工有关情况,未将其纳入辖区内企业台账并上报,特别是2025年全省化工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明确要求对使用反应釜、非法转包转租厂房设备、“厂中厂"等情形进行重点排查整治,但照镜镇政府仍未上报,导致该企业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获嘉县应急管理部门在组织落实2025年全省化工行业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中,主动排查意识缺失,主要依靠乡镇上报企业名单,导致本应作为重点排查对象的涉事企业成为“漏网之鱼" (五)评价报告部分失实,技术把关有缺陷。2024年8月中原公司编制《年产2000吨纺织柔软助剂扩建项目(一期)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描述的反应釜等设备数量、原辅材料品种及生产工艺与实际不一致。2024年10月浩圣环保编制《年产2000吨纺织柔软助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认真核实企业提供的生产设备清单与纺织柔软助剂项目关联性,报告表中工艺、设备(抽滤槽、冰机)等与生产纺织柔软助剂所需不符,基础资料明显不实。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新乡获嘉大鑫化工有限公司“7·23"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企业非法转租厂房设备,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违规动火作业,属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1.王作全,男,达源公司实际控制人,非法生产组织者、投资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王波,男,达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生产参与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李学明,男,大鑫化工实际控制人,转租厂房给他人从事非法化工生产,为非法犯罪行为提供掩护,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仲锦维,男,雷科生化法定代表人,非法生产组织者,合伙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属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建议茯嘉县应急管理局,照镜镇党委政府向获嘉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茯嘉县委县政府向新乡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行政处罚 1.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分别对大鑫化工、达源公司、金杰纺织、中原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2·建议由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浩圣环保进行行政处罚。 3·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新乡市公安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林盛昌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一)必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事故暴露出属地政府安全发展理念树的不牢,涉事企业非法组织生产,2022年至今在全市历次化工行业排查整治中,照镜镇政府明知涉事企业有关情况,始终未将其纳入辖区内企业台账并上报,出具虚假入驻证明,为非法生产“开绿灯"。这种重发展轻安全的惯性思维,导致安全红线在工作中屡屡突破,最终酿成惨痛事故。安全生产没有“差不多",只有“零容忍"责任落实没有“旁观者",只有“局内人"。唯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中,才能守住安全生产底线,才能将“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落到实处。 (二)必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抓安全不只是一句口号,而是沉甸甸的责任。大鑫化工以生产纺织柔软助剂名义掩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承租方非法生产;达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了解物料危险特性的情况下,盲目组织生产,违规动火作业;林盛昌公司多次违规向达源公司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中原公司、浩圣环保等评价机构本应作为安全生产的技术把关者,却沦为企业非法生产的“帮凶",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些充分暴露出有关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违法违规习以为常,将安全生产抛之脑后。这警示我们,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根源,任何时候都要主动接受监督,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筑牢思想防线,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三)必须在监管上动真碰硬。监管是守住安全红线的最后一道屏障,容不得半点马虎与松懈。近期发生的多起事故表明,监管粗放、流于形式是事故频发的重要推手。2024年获嘉县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大鑫化工未批先建、非法加装反应釜等设备,虽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未持续跟踪,日常对涉事企业的监管走过场,未对废水进行采样,未通过特征污染物发现其非法生产行为。获嘉县应急管理部门部分人员明知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既未报告也未深入核查采取措施。照镜镇政府对企业日常监管和安全检查浮于表面,未核实涉事企业实际生产活动。化工行业风险点多、链条长、隐蔽性强,必须下足监管“绣花功夫",做到精准、细致、高效,强化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一查到底,严厉处罚、严肃追责,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高压态势。 (四)必须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的核心在于“防患于未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是遏制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金杰纺织将厂房租赁给大鑫化工后,只收取租金,对厂房实际使用情况不闻不问;大鑫化工违法将厂房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达源公司从事非法生产活动,主动掩盖违法出租和非法生产行为。2025年全省化工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明确要求对使用反应釜、非法转包转租厂房设备、“厂中厂"等情形进行重点排查整治,但有关部门未按规定上报。这警示我们,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必须建机制出实招,完善“全覆盖、无死角"的排查体系,把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抓在日常、严在经常,明确排查责任,杜绝“纸面整改"才能从源头遏制事故发生。 (五)必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安全生产“好了伤疤忘了疼"是最大的隐患。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是一面镜子,既照见了管理的漏洞、责任的缺位,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获嘉县未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化工行业“打非治违"工作部署不力,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失管失察,事发后未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7月27日群众通过新乡市“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反映事故有关情况后,照镜镇政府在明知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回复虚假信息。瞒报的背后是“利益至上"的侥幸心理和“逃避责任"的投机取巧,最终只会让局部风险演变为系统性灾难,这也是本次事故的最大教训之一。究其根源,不仅是能力不足,更是责任心缺失、作风不实,部分干部怕担责、怕暴露问题,选择“捂盖子"而非解决问题。唯有以事故为镜鉴,深刻反思、举一反三,深挖根源、堵塞漏洞,才能从根本上防范风险,避免重蹈覆辙。 (一)压实各方责任,守好安全底线。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督促各类厂房、场所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出租单位要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承租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建立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动机制,提升监管合力,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活动的,特别是针对化工行业领域要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与转租行为,规范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切实把压力传导到具体点位、具体人员,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杜绝麻痹思想、侥幸心理,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二)严格项目准入管理,强化源头风险管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环评审批,加强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审查环节管理,特别是对化工、粉尘涉爆等高危行业,要组织专家对报告中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原辅材料与产品匹配性进行重点复核。对报告中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关键信息缺失或存在逻辑矛盾的,一律不予审批。要严格化工行业准入管理,明确化工园区(集中区)布局和准入标准,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必须在合规园区内建设,严格落实联审联批制度,全链条许可审查。要组织电力、生态环境、税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数据监测清单,定期会商研判,开展数据比对、疑点筛查,精准核查处置,发现实际情况与审批内容不符的坚决纠正查处。 (三)提升监,爻、、厶月月匕匕,增强风险辨识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守好用好监督执法这一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抓手。加强日常监管,对企业实际生产状态、设备运行记录、原辅材料台账、能源消耗数据等进行检查,通过大数据分析、用电量监测、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异常生产活动。对化工企业废水、废气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特征污染物,精准识别“小化工"“厂中厂"等非法违法行为。要不断提升监管人员专业能力,组织监管人员开展化工工艺、设备、安全管理等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发现和辨识隐蔽性风险的能力。要加强对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依法依规实施通报、约谈、处罚、纳入“黑名单"管理等措施。 (四)持续深化专项治理,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要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建立约谈、执法、培训、警示等多元化监管手段,推动企业建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非法问题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落实行政处罚、停产停业、吊销证照、关闭取缔、行刑衔接等分类处置措施。对关闭取缔的果断采取“两断三清"措施(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同步追究非法出租厂房设备、提供技术来源、供应原料、购销产品、违规运输等相关人员责任。要严格压实基层排查责任,摸清情况、查清底数,聚焦城乡结合部、偏远乡村等重点区域,紧盯长期闲置厂房、车间、院落、养殖场、校舍等重点部位,深入排查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小作坊、黑窝点。 (五)强化事故信息报送,严肃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健全信息报送责任体系,切实抓好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依法依规向上级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续报更新,确保信息同步,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赢得先机。要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机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推动企业充分运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安全隐患与非法违法行为,重奖激励,形成社会监督合力。要严肃事故报告纪律,加大对瞒报、谎报、迟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