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大青山内蒙古智磊商贸有限公司“1•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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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大青山内蒙古智磊商贸有限公司“1•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77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内蒙古智磊商贸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5-01-08 00:00:00 涉事单位 内蒙古智磊商贸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坍塌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详细时间 16:25: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1月8日16时25分,新城区大青山街惠泽物流园内蒙古智磊商贸有限公司的库房内,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内蒙古智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磊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呼和佳地小区苍龙苑10号楼3单元1501;成立日期:2016年08月18日;所属行业:零售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状态: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2MA0MYM****;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实际控制人:太*清;法定代表人:太*清(身份证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文具用品批发;办公用品销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办公设备销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日用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专业设计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针纺织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办公服务;通信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仪器仪表修理;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人造板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室内木门窗安装服务;门窗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平面设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照明器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呼和浩特市惠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泽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政府西110国道北;成立日期:2010年08月11日;所属行业:物流及仓储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2561207****;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实际控制人:贺*奕;法定代表人:贺*奕(身份证号:*******************);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停车场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区管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 3.租赁情况,2022年6月1日贺*国(惠泽公司法人的父亲)与宫*敏(智磊公司经理)以公司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惠泽公司中院3#库房(以下简称1库房)出租给智磊公司,从事物流货物周转及办公使用。 (二)其他人员情况 1.王*海,男,身份证号:*******************。受雇于智磊公司,与其口头约定以配送每件货物5.5元的价格获取报酬。负责1库房货物的配送,临时雇佣刘*明以每箱20元价格拆箱和在库房内分类堆码货物。本人负责1库房货物配送,当1库房需要配送的货物较多时,临时组织郝*等人根据货物多少,以每趟150元到200元不等的价格装卸、配送,郝*等人配送费用由王*海结算。 2.郝*,男,身份证号:*******************。受雇于王*海,负责1库房王*海指定货物的装卸、配送工作。 3.郭*丽(死者),女,身份证号:*******************。郝*的妻子,1月8日16时许随同郝*到1库房。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智磊公司,未建立仓库安全生产管理相应的机制,不能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对王*海、刘*明、郝*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库房内货物堆码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惠泽公司,未与智磊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违规堆码货物的隐患和问题。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月8日,王*海电话通知郝*,让其前往金川物流园提货和配送,郝*与郭*丽于1月8日16时许到达惠泽物流园并将货物卸到1库房,16时25分,郝*、郭*丽一前一后准备走出库房,当郭*丽走到库房南的隔墙处时,郝*在前面听见板材倒塌声音,回头看见郭*丽被靠隔墙竖直堆码的多块包装板材砸倒,头部和颈椎遭挤压受伤,郝*立即将郭*丽救出,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15分钟后救护车抵达现场,将郭*丽送往内蒙古969医院抢救。18时左右医院宣告郭*丽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1月8日20时20分新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新城区公安分局通报,立即联络有关地区和部门赶往事故现场。 (2)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员于1月8日20时20分通过应急值班电话2570566向市应急值班电5169922报告事故情况,于1月8日20时25分通过应急值班电话2570566向市应急值班电话5169922续报事故情况,于1月8日21时26分通过新城区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报告《新城区大青山惠泽物流园内库房工人在搬货过程中发生一起事故》,于1月8日23时52分通过新城区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报告《新城区大青山惠泽物流园内库房工人在搬货过程中发生一起事故(续报一)》。 (3)在规定时间内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管理员进行了事故直报。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月8日16时25分,郭*丽被靠隔墙竖直堆码的包装板材砸倒,头部和颈椎遭挤压,郝*及时将郭*丽救出,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郝*于1月8日16时27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15分钟后救护车抵达现场,将郭*丽送往内蒙古969医院抢救。18时左右,医院宣告郭*丽死亡。 事故发生当晚,成立了由大青山街道办事处牵头的事故善后处置组,负责协调智磊公司对死者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并积极协调善后赔偿事宜,目前死者家属已与智磊公司协商正在申请法院诉讼。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将伤者救出,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及时到医院抢救,同时立即封闭了事故现场,救援及时适当。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智磊公司未为郝*、郭*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郝*、郭*丽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未制定货物堆码安全操作规程,违规竖直码放的板材无防倾倒措施,仓库堆码未做到稳固要求。违反《仓储作业规范》(SB/T10977-2013)相关规定。仓库内倒塌板材处均未设置作业安全、危险源等安全警示标志、标线。违反了《通用仓库及库区规划设计参数》(GB/T28581-2021)相关要求。 2.郭*丽,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到货物不符合稳固堆码要求的区域。违反《仓储作业规范》(SB/T10977-2013)相关规定。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智磊公司,未建立仓库安全生产管理相应的机制,不能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对王*海、刘*明、郝*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库房内货物堆码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该企业未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仓储作业规范体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仓储作业规范》标准相关要求,该企业的1库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2、惠泽公司,未与智磊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违规堆码货物的隐患和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3.太*清,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从事仓库管理和货物配送、装卸、堆码的岗位安全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仓库及货物堆码、配送、装卸等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本单位从事货物配送、装卸、堆码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新城大青山内蒙古智磊商贸有限公司“1.8”坍塌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郭*丽 郭*丽,女,群众,智磊公司于2025年1月8日16时许随同郝*到1库房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到货物堆码不符合堆码要求的区域,板材倾倒砸到郭*丽。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无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太*清,男,群众,智磊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理建议 1.太*清,建议由新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2.智磊公司,建议由新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3.惠泽公司,建议由新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未制定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组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仓库及货物装卸、堆码风险认识不足,不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对从业人员不制定岗位安全职责、不教育培训,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长期违规堆码货物,造成事故教训十分深刻。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安全责任不落实。 (二)存在管理盲区,吸取教训不到位。 未认真吸取近年来发生的一般坍塌事故教训,在事故防范上一定程度存在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未压实仓储物流出租仓库的统一协调管理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深入开展排查整治。 (一)深刻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应深刻反思,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将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对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压实地区领导、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剖析此次事故频发的原因,开展警示教育,消除思想麻痹、风险防范短板和监管盲区。区安委会要对事故发生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做到警钟长鸣。 (二)严格监管执法,彻底整治隐患。 监管部门需严格执法,持续推进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部门间执法合力,深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把隐患当作事故对待,对隐患整治不力的单位,实施警示通报、约谈负责人和考核扣分等措施;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纳入诚信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等手段;对引发事故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三)强化风险管控,落实企业责任。 事故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管理职责和范围,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问题。加大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杜绝事故发生。例如,智磊公司应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计划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四)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安全水平。 强化教育培训是提升安全水平的关键。加大仓储物流作业安全培训力度,开展专题培训,让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作业风险辨识、规程和应急处置要求。确保全区仓储物流场所警示标识、风险告知、作业程序、危险因素和防范要求清晰明确,监护人员和防护用具配备齐全。利用微信、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普及危险作业安全常识和科学施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