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嵯岗镇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7▪8”一般动力三角翼飞行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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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左旗嵯岗镇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7▪8”一般动力三角翼飞行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111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 发生时间 2023-07-08 00:00:00 涉事单位 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 事故类型 其他类型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97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 二、事故概况 2023年7月8日20时28分,新巴尔虎左旗嵯岗镇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发生一起飞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97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基本信息(根据事故发生单位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 单位住所:海拉尔区XXX小区XXX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马X德 成立日期:2023年4月25日 注册资本:叁万元整 有效期限:2023年4月25日-2026年12月31日 业务主管单位:呼伦贝尔市体育局 发证机关: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业务范围:开展航空体育运动、培养航空人才、增进航空体育交流与合作;推动航空体育运动,组织全市航空体育运动比赛;为航空爱好者提供信息服务、训练指导服务;组织航空竞赛、表演及交流合作;开展对航空运动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及社会体育运动辅导员业务培训;在青少年中宣传和普及航空知识;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机务人员的训练工作;经授权开展航空体育运动员考核、评定工作。 (2)其他信息 经营地址: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经营场地位于新巴尔虎左旗嵯岗牧场八队牧民白某泉的草场内,以租赁形式使用,租赁时间为2023年3月20至2028年3月20日,租赁期限为5年。 经营主体: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主要依据为:马X德名下分别注册有新巴尔虎左旗长空飞行器技术有限公司和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根据新巴尔虎左旗长空飞行器技术有限公司在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通用航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新巴尔虎左旗长空飞行器技术有限公司未参与实际运营当中,因此,本次事故发生时经营主体为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 涉事动力三角翼飞行器机主:郝X平,自然人,身份证号:15262619XXXXXX1233,涉事动力三角翼飞行器(发动机号码及型号4409679/TYPE912UL)机主,驾驶员张X辉的雇主。 2.郝X平与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关系 根据郝X平、马X德、李X林、马X、张X等五人询问笔录,郝建平通过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合伙人马X的介绍,自带涉事动力三角翼飞行器来到吉祥飞行俱乐部经营地点,以合作方式参与经营活动,但双方未签订相关合作协议书,仅为口头协议。 郝X平与吉祥飞行俱乐部现场负责人李X林协商合作内容及相关费用,经商定每飞行一次吉祥飞行俱乐部付给郝X平200元,驾驶员薪资、驾驶员保险、三角翼保险、乘客保险均由郝X平自行负责。飞行器驾驶员的食宿、地勤工作人员以及三角翼的机库和油料都由吉祥飞行俱乐部负责,郝X平不参与吉祥飞行俱乐部其他的经营管理。 3.关于涉事动力三角翼飞行器及驾驶员相关情况 涉事动力三角翼飞行器为郝X平个人所有,涉事动力三角翼飞行器驾驶员张X辉于2005年2月16日取得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颁发的动力悬挂滑翔运动驾驶证,注册编号为05003。 4.事故发生单位备案登记情况 以下为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关于呼伦贝尔吉祥俱乐部开展相关业务的备案批复等文件: (1)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已在呼伦贝尔市体育局备案登记 2023年4月10日,呼伦贝尔市体育局对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作出《关于对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申请备案登记的批复》,表示同意备案登记,并明确业务范围:一是组织、辅导会员及群众,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各项活动;二是组织会员进行宣传、培训和咨询活动;三是进行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航空运动类)指导资格分类等级评定;四是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合法权益,规范指导行为;五是表彰、奖励在各项活动中成绩显著的会员;六是进行区内外航空运动类活动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七是进行飞行体验、航拍、航空教育、个人娱乐及市场开发等相关赛事活动。 (2)新巴尔虎左旗体育局已在呼伦贝尔市体育局备案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开展航空体育运动项目事宜 2023年4月10日,呼伦贝尔市体育局对新巴尔虎左旗体育局作出《关于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开展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备案批复》,表示同意新巴尔虎左旗体育局备案请示,并要求:接此批复后,新巴尔虎左旗体育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和督促该公司严格按照航空体育运动项目要求和相关标准开展此项运动,确保安全有序开展。 (3)呼伦贝尔市体育局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为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情况 2023年4月10日,呼伦贝尔市体育局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递交《关于申请航空体育运动经营许可的报告》(呼体发字〔2023〕15号),为该俱乐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但未见自治区对该俱乐部批准经营许可的批复文件。 (4)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已向中国人民解放军93XXX部队申请临时飞行空域相关事宜 2023年5月1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93XXX部队参谋部航管气象科对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作出《关于临时飞行空域批复事》(参通航函〔2023〕78号),表示同意此次空域申请,并说明空域范围、使用时间(2023年5月12日至10月31日)、飞行器型号和架数(自转旋翼机1架、动力三角翼6架、双人动力伞2架、热气球2架)、以及管制协调和通报等事宜。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单位的经营飞行体验项目流程介绍 游客在售票点购买体验券后,由地表地勤人员带领游客至登机地点,地勤人员帮助游客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并告知游客注意事项,待游客准备完毕后,飞行器驾驶员将飞行器驾驶至跑道起飞位置处进行起飞准备,在预定的跑道进行滑行并完成起飞,低空飞行体验完成后,在预定的跑道进行滑行降落。 2.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共有10名从业人员,没有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只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口头安全教育培训;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没有进行过应急预案演练;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8日20时许,游客施X伟、施X杰在巴尔虎蒙古部落旅游景区等待篝火晚会时看到景区西南侧有飞行体验项目,因施X杰想要体验该飞行体验项目,故施X伟以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了飞行体验费498元(有支付凭证,无其他票据),当日20时25分施X杰登机,地勤人员并未告知乘客该体验项目的注意事项和存在的安全风险,只为旅客施X杰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随后飞行器驾驶员张X辉驾驶着涉事动力三角翼飞行器开往跑道西侧起跑位置。20时26分,动力三角翼飞行器开始滑行,在到达正常起降跑道末端时,飞行器未能正常起飞,此时张X辉没有选择立即停机,而是加大了油门,随后20时28分飞行器撞到巴尔虎蒙古部落旅游景区装饰勒勒车的车辕上,将装饰勒勒车两根车辕撞断,三角翼飞行器撞翻。 事故发生后,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现场工作人员马X、陈X生、李X康、耿X以及游客施X伟(死者游客父亲)立即跑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并于20时33分,马X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于20时45分向110报警。110接警台接到报警后,指派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呼和哈达边境派出所出警,20时55分许到达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群众。21时25分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经救护医生判断驾驶员张X辉当场死亡,救护医生通过仪器测量及检查后,于21时27分宣布施X杰临床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现场工作人员马X、陈X生、李X康、耿X以及游客施X伟(死者游客父亲)立即跑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并于20时45分,马X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110报警。110接警台接到报警后,指派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呼和哈达边境派出所出警,20时55分许到达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群众。21时25分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并当场宣布驾驶员张X辉和游客施X杰临床死亡。 事故发生后,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向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责成新巴尔虎左旗应急管理局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工作。 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7万元。 死者1:张X辉,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220421********0513,死者张X辉系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合作人郝X平雇佣的飞行器驾驶员。 死者2:施X杰,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10108********1012,死者施X杰系游客。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7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2023年7月8日20时26分,飞行器驾驶员张X辉驾驶涉事动力三角翼飞行器开始滑行,到达预定起飞地点时,未能起飞后,没有选择立即停机(当时已不具备正常起飞条件,经现场勘验,正常起降跑道末端距离装饰勒勒车实际测量距离为46.1米。根据动力三角翼性能数据中显示,该三角翼最短起飞距离需大于55米),驾驶员张X辉违规操作继续加大油门强行起飞,造成飞行器与巴尔虎蒙古部落旅游景区装饰勒勒车的车辕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驾驶员张X辉和游客施X杰死亡。飞行器驾驶员张X辉未能有效预判起飞安全距离,存在违规操作现象,是造成碰撞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之规定,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2.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存在管理不规范,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没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3.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没有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4.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没有对新上岗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起飞场地选择不合理,没有预见到障碍物会影响飞行。 6.郝X平作为涉事动力三角翼飞行器的机主,未对所雇佣的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在未对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经营现场安全管理状况及场地条件、飞行条件进行了解的情况下,盲目参与合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新巴尔虎左旗嵯岗镇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7·8”一般动力三角翼飞行器飞行事故是一起因该俱乐部在设置场地时未考虑有效安全距离,严重影响起降滑线的建立,增加了飞行器驾驶员操作难度;驾驶员张X辉(死者)在不熟悉场地情况下违规操作飞行器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97万元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张X辉(死者),性别:男,是动力三角翼飞行器驾驶员。 飞行器驾驶员张X辉滑行至正常起降跑道末端时,飞行器未能正常起飞后,没有选择停机,驾驶员张X辉违规操作继续加大油门强行起飞,造成飞行器撞到巴尔虎蒙古部落旅游景区装饰勒勒车的车辕上,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马X德(法定代表人),性别:男,是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法定代表人。 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没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及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职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新巴尔虎左旗应急管理局对马X德给予行政处罚。 经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马X德涉嫌安全生产犯罪,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的规定,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进一步调查处理。 3.郝X平(涉事动力三角翼飞行器机主),性别:男。 未按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由新巴尔虎左旗应急管理局对郝X平给予行政处罚。 经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郝X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的规定,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进一步调查处理。 4.李X林(现场负责人及合伙人),性别:男,是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现场负责人及合伙人。 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由新巴尔虎左旗应急管理局对李X林给予行政处罚。 经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李X林涉嫌安全生产犯罪,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的规定,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进一步调查处理。 5.马X(现场飞行负责人及合伙人),性别:男,是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现场飞行负责人(合伙人)。 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 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由新巴尔虎左旗应急管理局对马X给予行政处罚。 经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马X涉嫌安全生产犯罪,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的规定,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进一步调查处理。 6.张X(现场地勤负责人及合伙人),性别:男,是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现场地勤负责人(合伙人)。 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 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由新巴尔虎左旗应急管理局对张X给予行政处罚。 经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张X涉嫌安全生产犯罪,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的规定,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事故责任单位: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 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没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不全面;没有对新上岗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新巴尔虎左旗应急管理局对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规定,建议:由呼伦贝尔市民政局依法吊销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旗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同时,也反映出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仍存在漏洞,隐患排查整治的广度、深度不够等不足。 1.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2.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加强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认真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飞行事故的再次发生。 3.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梳理单位人员和用工等各个管理的安全环节漏洞。认真组织全员学习,提高安全风险防范能力,要从根本上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单位要全面排查企业存在的管理盲区、漏洞,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做到全流程管理、全方位闭环。 4.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应进一步加强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针对辨识出来的隐患问题要立行立改;设置专职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 6.呼伦贝尔吉祥飞行俱乐部应配备基本的应急处置医疗器械,应能保证有效的应急救援工作。 7.全旗各苏木镇、各部门要牢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立足自身职责,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梳理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管理盲区和漏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