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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宫门路19号“2·2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5-02-20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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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宫门路19号“2·2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081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街道新建宫门路19号北如意门内材料场处
发生时间
2025-02-20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0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区
详细时间
21:49: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2月20日21时49分左右,在海淀区青龙桥街道新建宫门路19号北如意门内材料场处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工程相关情况
颐和园清华轩院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清技科公司)是该工程的监理单位,监理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工程,包括清华轩院内拆除、添配、瓦面修缮、室内地面等监理工作,合同总价款约50万元。2024年6月4日,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北京国文琰公司签订了颐和园清华轩院修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颐和园清华轩院修缮工程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全部修缮内容,合同总价款约1815万元。事故发生现场为该工程的材料存放场地,距离清华轩院修缮工程现场约800米,由于颐和园白天开放、游人众多,为确保人员安全,材料运输作业安排在夜间闭园后进行。事故发生时,北京国文琰公司运输班组长叶**正在驾驶三轮汽车将清华轩院施工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运往北如意门材料场地临时存放。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工程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4日,法定代表人吴**,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号*座*室,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4年3月12日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12年。
2.工程承包单位:北京国文琰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4日,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号*层*室,注册资本600万元。2014年3月12日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12年。2023年5月8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5月7日。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海淀区新建宫门路19号北如意门内材料场(临时搭建场地,约300㎡),该场地在北如意门南侧约50米、紧邻人行步道,距离东南侧的清华轩院修缮工程施工现场约800米。料场西侧设置进出大门,料场内放置有各类施工建筑材料、工具等,院内东北角堆放有大量的建筑垃圾,料场大门内约9米处停放着一辆“时风”牌三轮汽车(型号为:7YP-1175D6),车头朝西,三轮汽车货箱上装有约50袋建筑垃圾(总质量约400kg),车辆额定装载质量为580kg,车厢后方地面上有血迹,现场人员已用塑料布和袋装渣土覆盖。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20日21点40分左右,北京国文琰公司运输班组长叶**驾驶装满建筑垃圾的三轮汽车,从清华轩院修缮工程现场前往北如意门材料场进行卸货,装卸工人张**坐在副驾驶位置一同前往。21点49分,二人到达材料场外围门口处,张**先行下车步行进入院内,呼叫院内另外两名工人协助卸货,同时,叶**在院外将三轮汽车调头后,开始快速倒车驶入料场,将刚行走进入到院内的张**撞倒,料场内的两名工人看到后,便立即向叶**挥手呼喊,叶**发现车辆侧后方人员挥手动作便紧急制动,随后下车查看,发现张**已经躺在车厢底下,现场人员立即将张**从车厢底下救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张**已死亡。
经查,北京国文琰公司制定的《运输车辆安全操作规程》中明确规定卸货倒车时应有指挥人员站在车辆侧面指挥,车辆行程范围内不得站人,事发当天作业现场并没有安排车辆指挥人员。叶**持有湖南省建培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装载机高级技能操作证,符合北京国文琰公司运输车辆驾驶员要求,叶**在驾驶三轮汽车倒车时,未尽到注意和观察义务,未确认车辆行程范围内是否有人,未确认车辆后方道路是否安全,便倒车驶入材料场。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向北京国文琰公司领导进行了汇报,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施救,维持现场秩序,并向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和区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区政府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叶**作为运输班组长,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三轮汽车夜间运输作业中,在没有车辆指挥人员指挥的情况下,倒车前未尽到注意和观察义务,未确认车辆行程范围内是否有人,未确认车辆后方道路安全,冒险快速倒车驶入材料场,造成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北京国文琰公司疏于对夜间车辆运输作业的安全监管,在三轮汽车运输作业期间未安排指挥人员指挥倒车;疏于对叶**的教育督促,致使其倒车前未严格落实确认车辆行程范围内是否有人,确认车辆后方安全的操作规定;疏于对作业现场的经常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叶**在无人指挥情况下,违规冒险快速倒车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新建宫门路19号“2·20”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三轮汽车驾驶员违规冒险作业,装卸材料场地安全监管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叶**作为运输班组长,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三轮汽车夜间运输作业中,在没有车辆指挥人员指挥的情况下,倒车前未尽到注意和观察义务,未确认车辆行程范围内是否有人,未确认车辆后方道路安全,冒险快速倒车驶入材料场,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国文琰公司《运输车辆安全操作规程》第5.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叶**立案侦查。
2.北京国文琰公司疏于对夜间车辆运输作业的安全监管,在三轮汽车运输作业期间未安排指挥人员指挥倒车;疏于对叶**的教育督促,致使其倒车前未严格落实确认车辆行程范围内是否有人,确认车辆后方安全的操作规定;疏于对作业现场的经常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叶**在无人指挥情况下,违规冒险快速倒车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公司《运输车辆安全操作规程》第5.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北京国文琰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北京国文琰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北京国文琰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运输车辆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并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同时加强对运输作业的安全监管,切实安排指挥人员指挥运输车辆安全倒车;加强对运输作业现场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车辆驾驶员违规冒险作业的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