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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蒲新区遵义汇兴长沟锰矿“8·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8-02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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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蒲新区遵义汇兴长沟锰矿“8·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510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遵义汇兴长沟锰矿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3-08-02 00:00:00
涉事单位
遵义汇兴长沟锰矿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触电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45.8
行政区域
中国,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二、事故概况
2023年8月2日0时25分,遵义汇兴长沟锰矿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8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遵义汇兴长沟锰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沟锰矿”)。长沟锰矿是贵州遵义汇兴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贵州遵义汇兴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现有三个股东,注册资本金5亿元,股权分配情况为:南方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4%,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8%,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
长沟锰矿位于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办辖区,距离遵义市中心城区南约7km,地理坐标为:东经106°56′25″~106°59′44″;北纬27°38′21″~27°39′40″。矿区面积为7.2828km²,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0年9月至2050年9月,矿井采用平硐斜井联合开拓,分区对角式机械通风,房柱法采矿,矿区范围由24个拐点组成,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齐全合法有效。
长沟锰矿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AJMR6K8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邱某伟;成立日期:2020年05月18日;登记机关: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22年4月19日。
长沟锰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0002013012140128634;矿山名称:贵州遵义汇兴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长沟锰矿,采矿权人:贵州遵义汇兴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种:锰矿;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60万吨/年;开采深度:+955m~+500m;矿区面积:7.2828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20年9月至2050年9月;发证机关: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发证时间:2020年12月14日。
长沟锰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21年4月29日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FM安许证字〔2021〕0041;主要负责人:邱某伟;许可范围:锰矿,地下开采(45万吨/年);有效期:2021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8日;发证机关:贵州省应急厅。2023年6月26日变更主要负责人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FM安许证字〔2023〕0112;主要负责人:何某;许可范围:锰矿,地下开采(45万吨/年);有效期:2023年6月26日至2024年4月28日;发证机关:贵州省应急厅。
2.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大公司”)。恒昌大公司是长沟锰矿井下采掘工程施工总承包,在遵义市新蒲新区设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蒲新区分公司,负责长沟锰矿采掘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恒昌大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222321781506B;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1月18日;登记机关: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19年3月5日。法定代表人:付某能。从业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2022年3月14日延期换发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有效期:2022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4日;发证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2月1日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FM安许证字〔2021〕0011;主要负责人:付某能;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有效期:2021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4日;发证机关:贵州省应急厅。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机构
长沟锰矿下设六部一办:安全管理部、职业卫生管理部、生产技术部、机电设备部、综合部、财务部、总工办,现有员工72人。现配有五职矿长:何某(矿长)、黄某(总工程师)、蒋某强(安全副矿长)、向某洪(生产副矿长)、郑某林(机电副矿长);注册安全工程师:邱某伟、何某、黄某、王某群,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王某、张某;技术员:蒋某强(采矿技术员)、朱某德(机电技术员)、蔡某波(地质技术员)、赵某波(测量技术员);安全员5名:张某、罗某江、张某路、杨某、廖某军。恒昌大公司新蒲分公司下设三部两工区:安监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采掘工区、运行工区,现有员工385人,其中107人从事地面工作,278人从事井下工作。领导机构人员:阮某宝(总经理)、李某学(总工程师)、胡某平(安全副总经理)、佟某民(生产副总经理)、杨某(机电副总经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胡某平;技术员:柯某(采矿技术员)、贺某贵(机电技术员)、张某(地质技术员)、杨某强(测量技术员);安全员9名:王某均、王某明、贺某国、胡某举、陈某绪、鲁某权、王某林、牟某银、袁某芳;监测监控人员4名:练某强、周某龙、罗某银、石某芬。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1日中班23时30分,内运班机车驾驶员周某友、文某志向机车调度室报告后,从四采区运输18车矿石出井,周某友驾驶6号机车牵引,文某志跟车连钩,到三采区+850大巷后,周某友驾驶6号机车出井,文某志驾驶4号机车(待卸矿后作入井牵引机头使用)出井。
8月2日0时4分,周某友出井。0时20分,周某友未见文某志并询问机车调度室确认文某志未出井。0时28分,周某友请示机车调度室后和田某西驾驶6号机车入井查看,0时35分,行驶到+850运输大巷与一采区+850车场口向东14m处,发现4号机车停在现场,文某志头朝井口方向躺在4号机车集电弓架上,处于昏迷状态。周某友立即把文某志受伤情况报告机车调度室,并要求断开架空线电源,将其救下机车。随后,周某友、田某西二人通知恢复架空线路供电后,0时57分驾驶6号机车将文某志救援出井,并对其进行心肺复苏仍处于昏迷,值班驾驶员王某军立即驾车送往遵义市中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8月2日2时0分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8月2日0时35分,周某友和田某西驾驶6号机车入井查看文某志时,在井下+850运输大巷与一采区+850车场口向东14m处,发现4号机车停在现场,文某志头朝井口方向躺在4号机车集电弓架上,处于昏迷状态。周某友立即把文某志受伤情况报告机车调度室,并要求断开架空线电源,将其救下机车。
0时57分,周某友、田某西二人通知恢复架空线路供电后,驾驶6号机车将文某志救援出井,并对其进行心肺复苏。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45.8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文某志在驾驶电机车过程中,因集电弓架断裂,擅自爬上电机车维修集电弓架,不慎接触到带电架空线,导致触电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恒昌大公司
(1)恒昌大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项目部安全检查不全面、不彻底,对项目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履行承包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2)恒昌大公司落实国家法规标准不到位。安排运输班组劳动作业时间不合理,每班工作时间长达16小时。制定作业规程规定滑触线架设高度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3)恒昌大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层级设置过多,导致信息不畅通、管理失控。内运班组人员出入井长期未检身登记、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
(4)恒昌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机修班组未按规定对机车进行每月一次的定期维护保养,仅由内运班组当班人员和一名机修人员每日早班对机头进行加油润滑。
(5)恒昌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内运班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文必志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违章操作,长期未遵守公司制度检身登记、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出入井。
(6)恒昌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事故机车受电弓架无缝钢管焊接薄弱处金属疲劳开裂,最终裂缝扩大断落。未及时发现内运班组人员擅自在井下维修机车的行为。
(7)恒昌大公司吸取事故教训不到位。未认真落实省应急厅下发《关于铜仁市松桃县李家湾锰矿“4·10”一般触电事故的通报》要求:采用架线式电机车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进行整治,以逐步取缔、取代为主进行整改。暂时不能取缔和取代的,在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前提下,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尤其是确保架线高度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在架线周边进行检修、放矿、捅矿眼、捅溜井、敲帮问顶和巷道支护等作业时,要采取架线停电措施。未认真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未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整治方案开展整治工作。
2.长沟锰矿
(1)长沟锰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将矿山采掘工程项目外包后,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生产作业现场实施有效管理。
(2)长沟锰矿对外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恒昌大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设备维修、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内运班组、机修班组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失管失控。
(3)长沟锰矿吸取事故教训不到位。未认真落实省应急厅下发《关于铜仁市松桃县李家湾锰矿“4·10”一般触电事故的通报》要求:“采用架线式电机车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进行整治,以逐步取缔、取代为主进行整改。暂时不能取缔和取代的,在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前提下,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尤其是确保架线高度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在架线周边进行检修、放矿、捅矿眼、捅溜井、敲帮问顶和巷道支护等作业时,要采取架线停电措施”。未认真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未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整治方案。
(三)事故性质
新蒲新区遵义汇兴长沟锰矿“8·2”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有关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恒昌大公司相关人员
(1)文某志,恒昌大新蒲分公司架线电机车驾驶员。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未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操作、冒险蛮干;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擅自维修电机车集电弓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2)文某庆,恒昌大新蒲分公司架线式机车运输2班班长。对班组人员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出现故障时,未断电情况下擅自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责成恒昌大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3)袁某斌,恒昌大新蒲分公司采掘工区运输队队长。对采掘工区运输队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出现故障时,未断电情况下擅自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责成恒昌大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4)朱某勇,恒昌大新蒲分公司采掘工区运输队管理人员,协助队长管理运输队。未对当班运输2班实行有效管理,督促运输2班落实规章制度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出现故障时,未断电情况下擅自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责成恒昌大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5)贺某贵,恒昌大新蒲分公司机电部技术员。主要负责恒昌大公司机电部机械配件加工、维护保养和所有机车维护保养工作。对机车日常检查走过场、走形式,未检查发现4号机车工字架有锈蚀、损坏等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责成恒昌大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6)鲍某团,中共党员,恒昌大新蒲分公司运行工区主任,负责井下排水、通风、电机车维护等工作。对公司机电部管理不到位;督促相关技术人员落实规章制度不到位,督促相关技术人员对电机车的检查排查不到位;未检查发现4号机车工字架有锈蚀、损坏等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责成恒昌大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7)韩某岗,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副总工程师兼采掘工区主任,系事故当班带班矿长。未认真履行带班矿长职责,未对井下作业区域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巡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文某志的违规违章、冒险蛮干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韩某岗行政处罚。
(8)朱某康,中共党员,恒昌大新蒲分公司采矿副总工程师,兼采掘工区主任,负责采矿、掘进、运输等管理工作。对运输班组管理不到位;对运输班组人员长期未检身登记、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出入井等问题未进行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朱某康处行政处罚。
(9)王某均,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安监部部长。督促采掘工区和运行工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不到位;未对运输班组、机修班组开展日常管理。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出现故障时,未断电情况下擅自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对内运班组人员长期未检身登记、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出入井习以为常、明知存在的隐患不制止、不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王某均行政处罚。
(10)杨某,中共党员,恒昌大新蒲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机电副总经理兼机电部部长,分管运行工区。对机电维修部门管理不到位,设备检维修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检查发现4号机车工字架有锈蚀、损坏等隐患;铜仁市松桃县李家湾锰矿“4·10”一般触电事故发生后,未按省应急厅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杜绝类似事故发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杨某处行政处罚。
(11)佟某民,中共党员,恒昌大新蒲分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分管采掘工区。督促采掘工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不到位;对运输班组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出现故障时,未断电情况下擅自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对内运班组人员长期未检身登记、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出入井习以为常、明知存在的隐患不制止、不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佟某民行政处罚。
(12)胡某平,中共党员,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安全副总经理。督促采掘工区和运行工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对运输班组、机修班组开展日常管理。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出现故障时,未断电情况下擅自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对内运班组人员长期未检身登记、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出入井习以为常、明知存在的隐患不制止、不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胡某平行政处罚。
(13)阮某宝,恒昌大新蒲分公司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安全管理层级设置过多,导致信息不畅通、管理失控;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执行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不到位;安排运输班组劳动作业时间不合理,每班工作时间长达16小时。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出现故障时,未断电情况下擅自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对内运班组人员长期未检身登记、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出入井习以为常、明知存在的隐患不制止、不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违反了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阮某宝行政处罚。
(14)赵某,恒昌大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对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项目部安全检查不全面、不彻底;对项目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赵某行政处罚。
(15)苏某楷,中共党员,恒昌大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对下属项目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领导不力、督促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苏某楷行政处罚。
2.长沟锰矿相关人员
(1)朱某德,中共党员,长沟锰矿机电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检查发现4号机车工字架有锈蚀、损坏等隐患;对恒昌大新蒲分公司机修班组监督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责成长沟锰矿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2)王某,中共党员,长沟锰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系事故当班安全管理人员。对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当班井下安全检查、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出现故障时,未断电情况下擅自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对内运班组人员长期未检身登记、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出入井习以为常、明知存在的隐患不制止、不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王某处行政处罚。
(3)向某洪,长沟锰矿生产副矿长,系事故当班带班矿长。对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疏于现场管理,未认真履行带班矿长职责,未对井下作业区域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巡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文某志的违规违章、冒险蛮干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向某洪行政处罚。
(4)郑某林,中共党员,长沟锰矿党委书记、机电设备副矿长。对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督促落实设备检维修制度不到位;未检查发现4号机车工字架有锈蚀、损坏等隐患;铜仁市松桃县李家湾锰矿“4·10”一般触电事故发生后,未按省应急厅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杜绝类似事故发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郑某林行政处罚。
(5)蒋某强,是中共党员,长沟锰矿安全副矿长兼综合部经理。督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对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出现故障时,未断电情况下擅自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对内运班组人员长期未检身登记、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出入井习以为常、明知存在的隐患不制止、不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强行政处罚。
(6)何某,中共党员,长沟锰矿矿长,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出现故障时,未断电情况下擅自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对内运班组人员长期未检身登记、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出入井习以为常、明知存在的隐患不制止、不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铜仁市松桃县李家湾锰矿“4·10”一般触电事故发生后,未按省应急厅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杜绝类似事故发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条第二十一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何某行政处罚。
(7)邱某伟,中共党员,贵州遵义汇兴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长沟锰矿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对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铜仁市松桃县李家湾锰矿“4·10”一般触电事故发生后,未按省应急厅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杜绝类似事故发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条第二十一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邱某伟行政处罚。
3.政府部门人员
(1)付某,2023年4月,新蒲新区应急局派驻长沟锰矿驻矿安监员(劳务派遣人员),系事故当班驻矿安监员。虽然履行了每月不少于15次下井监督并向区应急局上报周履职情况报告,但对长沟锰矿及恒昌大新蒲分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和反“三违”工作监督存在差距。建议由新蒲新区应急局按照《遵义市新蒲新区非煤井工矿山驻矿安监员管理暂行办法》(遵新管办发〔2019〕140号)取消2023年4月至8月下井工作绩效。
(2)尤某勇,2023年5月,新蒲新区应急局派驻长沟锰矿驻矿安监员(劳务派遣人员),系事故当班驻矿安监员。虽然履行了每月不少于15次下井监督并向区应急局上报周履职情况报告,但对长沟锰矿及恒昌大新蒲分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和反“三违”工作监督存在差距。建议由新蒲新区应急局按照《遵义市新蒲新区非煤井工矿山驻矿安监员管理暂行办法》(遵新管办发〔2019〕140号)取消2023年5月至8月下井工作绩效。
(3)郑某武,中共党员,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应急办主任。2023年,组织对长沟锰矿及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开展督促检查21次,下达文书14份。但督促长沟锰矿及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效不明显,督促企业开展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反“三违”工作和吸取铜仁市松桃县李家湾锰矿“4·10”一般触电事故教训存在差距。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处理。
(4)王某峰,中共党员,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办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及应急管理办公室,包保长沟锰矿。2023年对非煤矿山开展安全检查10次(其中检查长沟锰矿4次)。但督促长沟锰矿及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效不明显,督促企业吸取铜仁市松桃县李家湾锰矿“4·10”一般触电事故教训存在差距。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
(5)周某飞,中共党员,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办办事处主任。对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统筹领导存在差距。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
(6)赵某林,新蒲新区应急局安全生产基础股负责人。2023年,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安全巡查检查复查194家次,下达文书171份,督促整改隐患345条,实施行政处罚8家次,其中,对长沟锰矿及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巡查检查复查指导共29次,下达执法文书14份,督促整改隐患36条,实施行政处罚3次。但督促长沟锰矿及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效不明显,督促企业开展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反“三违”工作和吸取铜仁市松桃县李家湾锰矿“4·10”一般触电事故教训存在差距。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处理。
(7)孙某飞,中共党员,新蒲新区应急局副局长,分管非煤矿山及安全生产基础股。2023年,组织、参加非煤矿山各种会议33次、组织开展非煤矿山检查67次,其中露天矿山检查33次、地下矿山34次(长沟锰矿14次),组织驻矿安监员岗前业务培训3次、驻矿安监员轮岗培训1次、开展业务能力培训考核2次。但督促长沟锰矿及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效不明显,督促企业吸取铜仁市松桃县李家湾锰矿“4·10”一般触电事故教训存在差距。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
(8)石某武,中共党员,新蒲新区应急局局长。对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统筹领导存在差距。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
(二)有关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1.企业层面
(1)恒昌大公司,作为长沟锰矿采掘工程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新蒲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长沟锰矿项目部安全检查不全面、不彻底,对项目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项目部的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履行承包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落实国家法规标准不到位,安排运输班组劳动作业时间不符合规定,每班工作时间长达16小时;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反“三违”工作不到位;吸取铜仁市松桃县李家湾锰矿“4·10”一般触电事故教训不到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单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建议由市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给予恒昌大公司行政处罚。
(2)长沟锰矿,是矿山的主体责任单位及发包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外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督促外包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吸取铜仁市松桃县李家湾锰矿“4·10”一般触电事故教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建议由市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给予长沟锰矿行政处罚。
2.政府部门层面
(1)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反“三违”工作和吸取铜仁市松桃县李家湾锰矿“4·10”一般触电事故教训存在差距。建议责成向新蒲新区管委会作书面检查。
(2)新蒲新区应急局。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反“三违”工作和吸取铜仁市松桃县李家湾锰矿“4·10”一般触电事故教训存在差距。建议责成向新蒲新区管委会作书面检查。
(3)新蒲新区管委会。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统筹有差距,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存在差距。建议责成向遵义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两个至上”,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统筹发展和安全,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对标对表找差距抓落实,强化抓好安全防范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清醒认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坚决克服麻痹侥幸思想,深刻吸取长沟锰矿“8·2”触电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企业要组织员工学深悟透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做到人人学安全、人人会安全、人人管安全,切实让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在一线员工、生产作业现场落实落地落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不认真组织学习、不严格执行的企业,必须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三)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各地各企业要加强反“三违”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升员工反“三违”意识和行动自觉,坚决纠正“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的“三违”行为。要严格执行法规标准、安全设施设计和管理制度,强化现场管理与监督,层层压实岗位安全责任,严厉打击“三违”行为,并实施“一案五罚”,彻底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风险辨识管控。各地各企业要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切实把各类风险辨识出来,评估准确,精准管控。坚决杜绝出现规章制度建立落实上的盲点、现场管理上的漏洞、习惯性“三违”的痛点。要严禁单人在井下作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运班组,检维修人员出入井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认真落实。
(五)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要对企业各部位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对重点场所、重点设备、重点部位要落实专人定期巡查、全面排查,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要按照隐患分级分类治理的要求,在各危险点设立风险告知牌,在主要设备机械边上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安全制度有效落实。
(六)强化外包单位专项整治。发包单位要将外包单位纳入本单位重大风险点进行管理,对外包单位施工资质、安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制度措施全面把关,实行“五统一”(统一体系建设、统一生产调度、统一安全培训、统一监督检查、统一考核奖惩)管理。外包单位要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且必须是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严厉打击无资质承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包代管、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强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大非煤矿山智能技术装备和先进工艺推广应用,加大落后技术设备和工艺淘汰力度,坚决淘汰国家明文禁止的设备和工艺,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以逐步取缔、取代为主开展架线式电机车专项整改,暂时不能取缔和取代的,在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前提下,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严厉打击未采取防触电措施在机电设备、供电线路附近违规违章作业行为。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建设,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提效”,地下矿山必须建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各级应急部门的监测预警平台实施联网监测,依靠信息化抓安全,大力实施科技强安,推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八)强化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企业运输系统布置及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认真完善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完善防触电事故等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提升职工应急救援和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