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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谊路9号院1号楼“6·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6-08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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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谊路9号院1号楼“6·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023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新谊路9号院1号楼西北侧地下车库坡道
发生时间
2023-06-08 00:00:00
涉事单位
上海亦境建筑景观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60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区
详细时间
13:35: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6月8日13时35分左右,在海淀区西北旺镇新谊路9号院1号楼(配套公建商业办公楼)西北侧地下车库坡道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合同签订情况
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等项目景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约2549.96万元。项目现场配套公建商业办公楼西北侧地下车库采光顶作业包含在HD00-0403-0031地块施工范围内。双方约定地下车库采光顶维保期限为两年。2022年11月9日,亦境景观公司与上海守恒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守恒建筑公司)签订了产品购买合同,由守恒建筑公司提供包括玻璃在内的地下车库采光顶钢结构所需金属加工制品等材料,并将上述材料在车间预组装,运输至项目现场,亦境景观公司现场组织地下车库采光顶施工作业。
观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地下车库采光顶正式进入为期两年的维保期。自4月1日起,亦境景观公司依据维修维保职责,开始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整改,维保期间的质量缺陷整改费用及安全管理由亦境景观公司承担。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人凌**,成立于2020年4月10日,注册资本28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2.工程承包单位:亦境景观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08年8月8日,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是:景观工程设计和施工、园林规划设计等。2016年12月22日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020年10月24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产品供应单位:守恒建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08年7月18日,法定代表人胡*,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是:金属制品、门窗、包装材料、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批发、零售等。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海淀区西北旺镇新谊路9号院1号楼项目配套公建西北侧地下车库坡道采光顶维保现场。引发人员坠落的孔洞为长方形(1.49m*1.36m),其下方地下车库坡道地面上散落着部分用于连接各个玻璃与钢结构梁的泡沫条,地面距孔洞约3.5m。该孔洞原有破损玻璃已拆除,未采取封堵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其周围玻璃已更换完成。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8日7时20分左右,亦境景观公司胡*兴、胡*坤、陈**等5名作业人员到达新谊路9号院1号楼,西北旺镇HD00-0403-0031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配套公建商业办公楼西北侧地下车库采光顶玻璃更换作业。11时左右结束上午工作,胡*兴等5人前往商业办公楼北侧空地休息。12时30分左右,胡*坤发现胡*兴1人离开休息区。13时35分左右,胡*坤、陈**等3名工人结束午休,由商业办公楼北侧前往西北侧地下车库作业地点的过程中,发现胡*兴趴在地下车库下方坡道,已失去意识。
(二)事故救援情况
陈**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胡*兴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亦境景观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拨打120急救电话,组织相关人员施救,维持现场秩序,然后向区政府相关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目前善后工作已结束,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亦境景观公司作为地下车库采光顶维保作业组织者,疏于对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拆除原有破损玻璃后的孔洞,未按要求使用具有防止挪动、位移措施的坚实盖板封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可导致人员坠落的安全隐患,致使胡*兴从孔洞坠落至车库坡道地面,造成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无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作业现场安全防护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亦境景观公司总经理王**,作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疏于对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检查,致使拆除原有破损玻璃的孔洞未按要求采取封堵和警示措施,可导致人员坠落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最终引发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王**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王**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亦境景观公司作为地下车库采光顶维保作业组织者,对拆除原有破损玻璃后的孔洞,未按要求使用具有防止挪动、位移措施的坚实盖板封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6.1条的规定;疏于对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拆除原有破损玻璃后的孔洞未按要求采取封堵和警示措施,可导致人员坠落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亦境景观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亦境景观公司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亦境景观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加强对采光顶破损玻璃更换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玻璃安装孔洞存在的安全隐患,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对作业区域内的孔洞及时采取有效的封堵和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