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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孟庄镇“7·25”瓶装燃气泄漏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7-25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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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孟庄镇“7·25”瓶装燃气泄漏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585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南常口村一户居民家中
发生时间
2024-07-25 00:00:00
涉事单位
开封市祥茂燃气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燃气爆炸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受伤人数
6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654.132
行政区域
中国,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详细时间
17:29: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7月25日17时29分许,新郑市孟庄镇南常口村一户居民家中发生一起因瓶装燃气泄漏引发闪爆事故,造成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54.132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涉事燃气储配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情况
1.涉事燃气储配经营单位。开封市祥茂燃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4月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9L1XJM9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元府庄村委**村村西*号,法定代表人:高*东,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括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包括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22年12月22日。
该公司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2202010026P,经营类别:瓶装燃气,经营地点: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元府庄村委**村村西*号。发证部门:开封市祥符区城市管理局(开封市祥符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发证日期:2022年12月12日,有效期限:2022年12月12日起至2027年12月11日止。该公司持有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41b30-2026,充装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元府庄村委**村村西*号,发证机关: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22年11月22日,有效期:2022年11月22日至2026年11月21日。获准充装介质类别和名称:获准低压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民用气瓶充装。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东,男,3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0312,户籍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村*组,现住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亿都城小区*号楼*单元***室。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歌,男,4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6357。户籍地址:河南省睢县尚屯镇***村**号,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美景鸿城二期*号楼*单元****。
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董*宁,男,37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5739,户籍地址:河南省中牟县官渡镇**村***号,现住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祥茂燃气站宿舍。
2.涉事燃气配送经营人员。卢*行,男,38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9438,户籍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庄**组,现住址: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宽视界A4楼*单元***号。属非法配送经营燃气人员,无经营许可,不具备从业资格。
3.燃气配送经营人员。刘*,男,44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3812,户籍地址: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洼***号,现住址: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农业银行南**米****。属非法配送经营燃气人员,无经营许可,不具备从业资格。
4.涉事燃气运输人员。王*勇,男,3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3211,户籍地址和现住址: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王***号。属非法运输燃气人员,无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不具备从业资格。
(二)涉事燃气供应配送有关情况
2023年10月份起,卢*行和刘*先后委托王*勇驾驶其自有普通厢式货车自开封市祥茂燃气有限公司为他们充装、运输液化石油气,并向王*勇支付运输费用,王*勇将充装好的气瓶运送至新郑市指定地点后,卢*行和刘*分别向终端用户配送、销售。王*勇大约三天到开封市拉运一次燃气,一个月十次左右。每次按卢*行要求为其拉运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约12瓶,按刘*要求为其拉运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约33瓶,每瓶充装燃气约60公斤。至事故发生前,王*勇最后一次运输燃气是7月20日为卢*行拉运,7月24日为刘*拉运。在此期间,开封市祥茂燃气有限公司明知国家禁止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但为牟取非法利益,仍按照王*勇要求为其在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
2024年7月20日12时许,卢*行接到常*锋电话说家中需要燃气,应约驾车到常*锋家采用“大瓶倒小瓶”方式充气13公斤,收取费用105元。常*锋反映家里有“煤气味”,要求检查,卢*行简单采用耳听、鼻闻方式检查后表示不漏气,便离开了。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5日下午,在新郑市孟庄镇南常口村**号居民常*锋家,赵*带领常*恩、常*涵、常*轩、常*鑫、魏*轩正在院内学习。17时29分许,赵*闻到院内有很大的“煤气味”,常*恩、常*涵到厨房内查看情况,赵*紧随其后进入厨房。由于厨房内光线昏暗,三人中有人打开了厨房门口墙壁上的照明开关,瞬间,厨房和与之连通的餐厅内发生闪爆,餐厅西侧外墙及二层楼板坍塌,赵*、常*恩、常*涵、常*轩、常*鑫、魏*轩6人被不同程度烧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附近赶来现场的人员立即拨打120、110和119电话求救。17时35分许,魏*轩父亲魏*飞闻讯赶到事故现场,驾驶其自家面包车将赵*等6人运送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院区急诊科救治。事发当天晚上,赵*等6人被安排转院至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区BICU(烧伤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
接到事故报告后,河南省应急管理厅、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有关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新郑市人民政府领导立即组织应急、公安、卫健、消防等部门和孟庄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展开事故应急处置,安排人员拉起警戒线,妥善处置事故现场物品,对倒塌房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成立受伤人员救治协调工作专班,不惜代价,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各有关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未发生次生事故。
事故造成6人受伤。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规定,事故现场财产损失约1.49万元,截至2025年2月24日,6名受伤人员住院和医疗费用652.642万元,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654.132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原因:燃气储配经营企业违法经营,无燃气运输、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人员违法运输、配送经营非法掺混二甲醚的不合格燃气,采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方式(即“大瓶倒小瓶”)为居民家中自备液化石油气钢瓶充气,作为炊事燃料使用,居民使用不合格的燃气灶具和设施且使用后未及时关闭钢瓶角阀,燃气泄漏时未及时发现致使室内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发现燃气泄漏后未采取正确处置措施,引发燃气闪爆。
(二)事故间接原因
涉事燃气储配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的问题:
1.开封市祥茂燃气有限公司违法经营、违法充装和销售燃气
开封市祥茂燃气有限公司作为持证燃气储配经营企业违法经营,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向无经营和充装许可的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在明知国家规定液化石油气严禁掺混二甲醚的情况下,仍按照非法配送经营、运输人员的要求,非法在液化石油气中大量掺混二甲醚,构成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
2.卢*行、刘*、王*勇违法配送经营、运输燃气
燃气配送经营人员卢*行、刘*为无燃气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非法配送经营燃气人员,使用过期液化石油气钢瓶,跨区域违规充装气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进行销售。燃气运输人员王*勇为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和从业资格,非法运输燃气人员。卢*行违法直接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在常*锋反映家中有“煤气味”的情况下,在检查常*锋家中的燃气设备是否漏气时,竟然仅仅简单采用耳听、鼻闻的方式进行判断,并告知常*锋没有漏气,可以继续使用,反映出其对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极不负责、极不专业。
3.用户缺乏安全常识,使用不合格燃气设备设施
燃气用户未按法规规定使用燃气。使用过期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灶具、非专用燃气软管,未经合法正规渠道购买合格燃气,燃气软管违规穿墙,软管局部老化变硬不能与燃气灶具进气端口紧密可靠连接后未及时更换,使用燃气后未及时关闭钢瓶角阀,燃气泄漏后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正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新郑市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1.新郑市孟庄镇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力。未严格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辖区燃气安全工作机制,未建立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组织开展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落实燃气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未及时消除辖区燃气安全隐患。未积极统筹协调在辖区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未能满足群众正常用气需求,且对居民用户安全用气宣传力度不足,居民用户没有能力区分正规站点和违规站点,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2.新郑市原城市管理局。一是只发文通知,不统筹协调,文件签发管理混乱,用文件落实文件,工作安排形式化,工作措施难以落地。二是只安排部署不督导检查,对各项整治落实情况不掌握,整治行动“空转”严重。三是未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每次下发的整治工作方案中,基本都有责任分工,但每次分工会有所不同,看似职责明确,实则是有些工作职责模糊不清。四是作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对非法配送经营燃气“黑窝点”打击不力,致使辖区瓶装燃气非法经营异常猖獗。五是燃气领域安全管理宣传方面针对性不强,在对农村居民的燃气安全宣传方面工作不力,缺少针对二甲醚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没有用好身边燃气安全事故警示案例,宣传效果不佳。
3.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是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和“黑气瓶”非法充装查处工作认识不到位、分工不明确、落实不得力。二是落实上级文件缺少研判分析,监管能力不足。只管合法、不管非法,未认真组织开展对辖区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的排查整治工作。三是涉燃气气瓶执法不严,未形成有效执法震慑。四是自身工作职责不清,片面理解“三定”方案中的工作职责界定,履职尽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新郑市孟庄镇“7·25”瓶装燃气泄漏闪爆事故为一起燃气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和涉事燃气储配经营单位处理建议
1.卢*行,无燃气经营许可,违法组织燃气配送经营业务,明确要求燃气储配企业在所购液化石油气中非法掺混二甲醚,将气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采用气瓶相互倒灌方式充入居民家中自备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炊事燃料使用。未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未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未认真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8月8日,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拘留(新郑公(孟)拘字〔2024〕675号),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2024年9月4日,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新郑公(孟)取保字〔2024〕876号)。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王*勇,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违法运输燃气,运输车辆没有危险货物运输标识,违法跨区域运输气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在明知国家规定液化石油气严禁掺混二甲醚的情况下,仍按照卢*行要求明确要求燃气储配企业在所购液化石油气中非法掺混二甲醚,导致气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流入终端市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7月28日,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拘留(新郑公(孟)拘字〔2024〕640号),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2024年9月4日,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新郑公(孟)取保字〔2024〕877号)。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3.刘*,无燃气经营许可,违法组织燃气配送经营业务。2024年7月28日,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拘留(新郑公(孟)拘字〔2024〕641号),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2024年9月4日,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新郑公(孟)取保字〔2024〕875号)。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4.开封市祥茂燃气有限公司,跨省辖市、超经营区域销售燃气,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非法在液化石油气中大量掺混二甲醚,未对瓶装燃气运输车辆和人员加强管理,允许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建议由开封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董*宁,开封市祥茂燃气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2024年7月29日,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拘留(新郑公(孟)拘字〔2024〕644号),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2024年9月4日,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新郑公(孟)取保字〔2024〕874号)。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刘*歌,开封市祥茂燃气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4年8月3日,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新郑公(孟)取保字〔2024〕748号)。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政府监管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政府监管单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市监察委员会,由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三)对有关政府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责令新郑市孟庄镇政府、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向新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一)坚守安全红线,树牢做好燃气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新郑市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落实郑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落实“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提高站位、认清形势,要靠前站位、亲自部署,要主动站位、示范带动,切实增强做好燃气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以此次事故为戒,对照事故暴露出的各类问题,全面检视燃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方法、工作能力和工作机制方面存在的短板、不足和漏洞,做到“三摒弃三强化”——必须坚决摒弃麻木不仁、与我无关的思想,强化人民群众生命重于泰山的宗旨意识;坚决摒弃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作风,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摒弃被动应付、宽松软虚的做法,强化时时放心不下、事事都要落实的强烈责任感。
(二)深化打非治违,建立燃气安全全链条监管工作机制
新郑市要按照《郑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坚持系统治理理念,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督促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行业领域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结合近年来机构改革调整工作,切实抓好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作用,建立健全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全链条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责任悬空。要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和农村瓶装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此外,新郑市要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知》和《郑州市瓶装燃气发展规划(2020-2035)》等文件要求,梳理辖区用户规模、用户分布和用户需求,及时跟踪对接上级行业相关主管部门,优化燃气企业数量和供应站点选址布局。抓紧解决瓶装燃气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燃气用户安全装置加装、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置换、燃气市场规范、非居民用户“瓶改管”、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从源头上铲除“黑气”贩子和“地下”市场存在的基础。
(三)强化齐抓共管,不断提高燃气领域安全监管效能
新郑市要建立健全燃气行业相关监管部门工作协作机制,针对“问题气”“问题瓶”等紧盯不放,查处违规生产、违规供气、违规充装、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案件查处效果。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作为、认真履职,加强日常管理和执法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相关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种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严令整改,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要坚持科技赋能,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提升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
(四)深刻吸取教训,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新郑市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既要深入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加快整治“气、瓶、阀、管”等方面存在的“硬伤”,又要注重从体制机制、规划布局、市场准入、设施设备、监管执法、社会基层等方面一抓到底,补齐燃气安全管理的“软肋”。在今后工作中督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全面检查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用气条件,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对不符合条件的,积极指导用户进行整改,不配合整改或无法整改的,不予供气。定期上门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当使用行为的,立即纠正和处置。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设置配送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燃气安全基层能力水平
新郑市要广泛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集中组织村社区、住宅小区开展燃气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广泛告知燃气安全使用知识,营造浓厚的燃气使用安全氛围,达到家喻户晓。提升居民用户的燃气安全意识,加大自查力度,及时消除各类燃气事故隐患,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鼓励辖区内居民安装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有效预防因燃气泄漏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推广使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设施,大力推广使用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等在线安防产品,更快更好提升燃气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