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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郭庄石家庄市鸿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改建工程“2•1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5-02-17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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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郭庄石家庄市鸿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改建工程“2•1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612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郭庄镇石家庄市鸿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5-02-17 00:00:00
涉事单位
石家庄市鸿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坍塌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6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10
行政区域
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详细时间
18:50: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2月17日18时50分许,无极县郭庄镇石家庄市鸿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进行钢结构厂房改建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单位概况
1.石家庄市鸿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昭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龙,实际控制人:朱青国;注册地址:无极县郭庄镇姚家营村东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1301300956393168;经营范围:室内套装门加工、销售。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石家庄昌盈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盈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飞虎;注册地址:无极县里城道镇马庄村红绿灯北50米;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30MA7BHMKT7W:经营范围:金属结构制造。钢结构设计、安装、销售;钢结构工程施工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未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翟金周施工队。组织人为翟金周,承揽水泥浇筑施工等劳务施工。该施工队无固定员工,无任何资质证照。
(二)涉事厂房建设及改建情况
1.原有厂房基本情况
该厂房厂址原为鸿昭公司实际控制人朱青国经营的饭店,2020年朱青国委托昌盈公司陶飞虎在饭店原有建筑基础上改建为单层钢结构厂房,作为鸿昭公司生产经营使用。该厂房南北长约43.5m、东西约40m、高约12.5m,建筑面积约1740m。
2.涉事厂房二层加层改建情况
2024年10月,朱青国与昌盈公司的陶飞虎口头约定由陶飞虎负责在原有厂房北半部分搭建钢结构平台(约800m),计划做货架使用。2025年1月,又让陶飞虎搭建了南半部分钢结构平台(约800m)。至此涉事厂房形成了整个二层钢构加层平台(约1600m)。2025年2月9日-15日间,朱青国安排陶飞虎在二层钢构平台上铺设楼承板并绑扎钢筋,准备浇筑混凝土形成整体的二层加层承重空间。此次改建未进行改建设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钢结构安装工程为危大工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中旬,朱青国委托同村姚国友联系商品砼供应商和劳务队实施混凝土浇筑作业,姚国友联系并确定采购新乐三建搅拌站的商品砼,藁城区慈义村梁兴超提供地泵输送混凝土,里城道镇西大户村翟金周组织劳务队进行混凝土摊铺作业。2月17日6时30分许,开始进行混凝土浇筑;14时许,现场作业人员在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发现车间中部位置浇筑的混凝土局部有下沉现象,并听到钢梁异响,翟金周立即告知姚国友,姚国友随即将下沉情况告知朱青国,朱青国后联系陶飞虎让其对钢梁和楼承板进行加固处理。期间,由于混凝土供应中断以及下沉情况等原因,所有人员均在1楼等待。16时许,陶飞虎带人开始加固处理,最终使用镀锌钢管设置了14根立柱对部分钢梁和个别楼承板下沉点位进行了支撑,随后翟金周施工队继续恢复浇筑施工作业。18时55分许,现场作业人员翟金周、谷破碗、翟开明、翟敏虎、翟占军、白会宾、翟贞起、翟国平、崔进军等在浇筑平台东北角时,该区域的两根钢结构次梁与主梁连接处断裂并脱落,楼承板、钢筋网以及未凝固的混凝土随之塌落;谷破碗、翟开明、翟敏虎、翟占军、白会宾、翟贞起、翟国平7名作业人员从二层坠落至一层;崔进军抓住了钢筋未坠落到一层,翟金周距塌落区较远未坠落。
(二)事故救援情况
谷破碗于事故发生当日由“120”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6名伤者由120送至无极县医院进行治疗。目前,翟开明仍在住院观察治疗,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其他人均已康复出院。谷破碗死亡赔偿金已赔付到位,事故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
经计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1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坍塌部位的C型檩钢次梁与主梁采用全焊接的连接方式。此处的钢梁初始安装时拟作为货物平台使用,鸿昭公司随意改变坍塌部位钢结构使用功能,未经资质单位设计并论证的情况下增设钢筋混凝土楼板。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钢次梁与主梁连接点不能承载约15cm厚钢筋混凝土以及摊铺作业人员的总重量,导致连接点发生断裂,进而导致坍塌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鸿昭公司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针对厂房改建工程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措施缺失,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发现混凝土浇筑下沉事故隐患后委托无资质单位进行治理,未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2)未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非法建设。厂房改建工程未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工程设计;违规发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未按规定开展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昌盈公司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非法施工。在不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情况下承揽钢结构安装施工,无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盲目开展钢结构安装施工和下沉隐患治理施工。钢结构安装工程安全管理缺失,未按规定编制钢结构安装施工和下沉隐患治理专项施工方案,钢结构安装质量不满足有关规定,未有效治理并彻底消除钢结构下沉事故隐患。
3.翟金周施工队
非法施工。在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情况下承揽混凝土摊铺劳务施工。
(三)事故性质
无极郭庄石家庄市鸿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改建工程“2•17”坍塌事故是一起因非法施工、违章作业,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朱青国,男,鸿昭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非法建设、违规发包以及随意改变局部钢结构功能用途,未彻底消除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下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郭庄镇党委、政府。
(1)白永海,男,中共党员,郭庄镇政府姚家营村包村干部,对姚家营村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鸿昭公司车间改建工程非法建设、施工以及相关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县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给予白永海党内警告处分。
(2)李彦斗,男,中共党员,三级主任科员,分包姚家营工作,对姚家营村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深不细,对建筑施工领域相关要求不了解,对鸿昭公司车间车间改建工程非法建设、施工以及相关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县纪委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给予李彦斗政务警告处分。
(3)杜青旋,男,中共党员,郭庄镇党委副书记,分管住建工作,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严不实,对鸿昭公司车间改建工程非法建设、施工以及相关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县纪委监委给予杜青旋诫勉处理。
(4)曹景莉,女,中共党员,郭庄镇镇长,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全面工作。对郭庄镇辖区建设施工隐患排查安排部署不细,对建设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县纪委监委责令曹景莉作出深刻检查。
(5)赵君明,男,中共党员,郭庄镇党委书记,负责镇党委全面工作。对郭庄镇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细,对建设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县纪委监委责令赵君明作出深刻检查。
3.无极县住建局。
(6)李永昌,男,中共党员,安监站副站长,主要职责为配合站长分管安全巡查落实工作。未严格落实“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相关规定,对郭庄镇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以及打非治违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鸿昭公司车间改建工程非法建设、施工以及相关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给予李永昌政务警告处分。
(7)陈翠坡,男,中共党员,安监站副站长,主持安监站全面工作,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未严格落实“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相关规定,对郭庄镇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以及打非治违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鸿昭公司车间改建工程非法建设、施工以及相关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县纪委监委给予陈翠坡诫勉处理。
(8)齐会占,男,中共党员,住建局副局长,分管安监站工作。对建筑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不力,对郭庄镇鸿昭公司车间改建工程非法建设、施工以及相关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县纪委监委责令齐会占作出深刻检查。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有关单位。
(1)鸿昭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展厂房改建;违规发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钢结构安装施工、混凝土摊铺劳务施工以及下沉事故隐患治理施工,随意改变局部钢结构功能用途,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未彻底消除下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无极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55万元的行政罚款处罚。
(2)昌盈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揽钢结构安装施工和下沉隐患治理施工,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钢结构安装质量不符合规定,未有效治理并彻底消除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下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无极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50万元的行政罚款处罚。
(3)翟金周施工队。无劳务分包资质承揽混凝土摊铺劳务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建议由无极县住建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处理结果报无极县安委办备案。
2.有关人员
陶飞虎,男,昌盈公司法人代表,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违规承包鸿昭公司钢结构改造施工项目,未彻底消除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钢结构下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由无极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罚款。
(四)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无极县住建局向无极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2.责成郭庄镇党委、镇政府分别向无极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对姚家营村党支部村委会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企业依法建设、安全施工意识薄弱
涉事工程建设单位鸿昭公司随意组织钢结构安装施工,未进行安装工程设计,违规将钢结构安装工程以及劳务施工发包给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施工单位昌盈公司和翟金周施工队违法承接钢结构工程和劳务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各单位对钢结构坍塌风险认识不足,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二)非法建设、违法施工治理不力
郭庄镇党委政府和县住建局对非法建设活动失察漏管,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尤其对于乡镇非法建筑施工项目和无资质施工队伍应查未查,未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乡镇非法建设、违法施工未得到有效监管和治理。
(三)地方党委政府、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郭庄镇党委政府和县住建局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扎实;安全监管工作流于形式,督促企业整改隐患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对非法建设施工的监管整治缺乏针对性、实效性的措施手段,致使涉事施工项目长期失管。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切实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此次事故暴露出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建设的问题突出,项目各参建方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及施工许可,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各参建方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职责,严禁违法发包和承包。强化企业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加快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更有效地查风险、治隐患、防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应做到全员全岗位全覆盖,落实关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
(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源头管控非法建设。县住建局和各乡镇要加强乡镇层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工作,使企业知法懂法。开展非法建设、违法施工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放大事故调查成果运用,组织在建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召开警示教育会,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动从业人员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压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查非法违法行为。县住建局和各乡镇要立即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整治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无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无资质施工、以包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严格落实党政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以及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合理安排监督力量,制定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全面排查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