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陆良“4·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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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陆良“4·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448 抓取时间:2026-10-19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曲靖市陆良县G324线(福昆线)K2374+400M处 发生时间 2023-04-14 00:00:00 涉事单位 红河州众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7 受伤人数 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719.14 行政区域 中国,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详细时间 05:32: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4月14日5时32分许,曲靖市陆良县G324线(福昆线)K2374+40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719.14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红河州众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海X,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红河红大车市F1-1、F1-2号,成立时间:2010年5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555111XXXX,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10年5月12日至2040年5月12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信息中介、汽车租赁服务,汽车、汽车零配件销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2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滇交运管许可开远字53250200XXXX号,业户名称:红河州众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红河红大车市F1-1、F1-2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证件有效期:2027年3月2日,核发机关:开远市交通运输局,核发时间:2023年3月2日。 2.弥勒市精宸汽修厂:系肇事云G59156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改装修理厂,经营者:符XX,经营场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古城社区兴隆综合市场内X号,注册日期:2021年7月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4MA6QDMXXXX,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汽车修理与维护,汽车零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21年7月5日。 3.陆良县彭X汽修店:系肇事云G59156号重型东风牌自卸货车车厢超高部分拆除与还原车厢高度(将拆除部分重新焊接恢复原高度)单位,经营者:彭X,经营场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沙林大道与西桥岔路红绿灯路口,注册日期:2021年6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22MA6QBMXXXX,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汽车维修服务,汽车配件及装饰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21年6月1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根据《红河州众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章程》和《红河州众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任免王海X等同志职务的通知》(红河众通〔2022〕1号)文件,公司人员结构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海X,副总经理兼安全科科长沈X松,安全员杨XX,动态监控员沈X林、姜X,财务科兼机务员、从业管理人员普X。红河州众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王海X,副组长沈X松,成员杨XX、沈X林、姜X、普X。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红河州众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建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学习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调查,公司名下挂靠114辆货运车辆,每辆车均与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公司每年只负责代办名下挂靠车辆保险,对名下挂靠货运车辆及驾驶人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车辆基本情况 1.云G59156号肇事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空车),车辆所有人系红河州众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红河红大车市F1-1、F1-2号,该车检验合格至2024年1月31日有效,车辆识别代号:LGAX5DF53D301XXXX,发动机号码:D1035833;该车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开远市支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AKUM05PCTP23B001XXXX,保险期间:2023年3月14日0时起至2024年3月13日24时止;商业险保险单号:AKUM05PY2023B001XXXX,保险期间:2023年3月14日0时0分起至2024年3月13日24时0分止。2023年4月15日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出具(曲恒通〔2023〕车鉴字第0451号)司法鉴定意见:该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和信号装置功能有效,无机械故障,肇事时视频车速约为25km/h。 调查发现,据陆良县彭X汽修店经营者彭X询问笔录显示:2023年春节前彭X对云G59156号重型解放牌自卸货车车厢超高部分(尺寸不详)拆除与还原车厢高度(将拆除部分重新焊接恢复原高度)。2023年2月21日,弥勒市精宸汽修厂对云G59156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行驶证登记的外廓尺寸为11190mm×2500mm×3760mm,车辆后桥钢板数为13片)进行加长加宽加高改装并加装钢板;事发后该车外廓尺寸为11900mm×2700mm×4100mm(加长710mm、加宽200mm、加高340mm),实际钢板数为16片,加装3片。2.云D865TA肇事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核载7人,实载9人),车辆登记所有人系余XX,车辆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系俞永X,该车检验合格至2024年11月30日有效,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A7GF11XXXX,发动机号码:8GA0820548;该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1160402390182809XXXX,保险期间:2022年11月14日0时0分起至2023年11月13日23时59分止。2023年4月15日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出具(曲恒通〔2023〕车鉴字第0451号)司法鉴定意见:该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和信号装置功能有效,无机械故障,肇事时车速约为99km/h。 云D865TA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基本信息变更登记情况:云南省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注册登记系统显示,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11月14日,机动车登记编号云DFF857,发动机号8GA0820548,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A7GF11XXXX,机动车所有人俞自X;2022年7月4日史XX以购买方式从俞自X处获得车辆所有权,机动车登记编号云D850PN;2023年4月4日,余XX以购买方式从史XX处获得车辆所有权,机动车登记编号云D865TA(车辆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系俞永X)。肇事时,该车云D865TA号牌已制作正在邮寄过程中,使用云DH5796纸质临时号牌(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4月4日签发,有效期至2023年4月19日)。 (四)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1.徐XX,男,汉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50327XXXX,红河州众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驾驶人,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召夸镇果河村民委员会青草坡村XX号X室,驾驶证号:53032219850327XXXX,有效期限:2021年5月25日至长期,档案号:53030110XXXX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号:53032219850327XXXX,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限:2026年6月16日,驾驶云G59156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事故中未受伤;据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民警现场对徐XX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0mg/100ml;经陆良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陆公(交)现检字〔2023〕00032-1号),徐XX的毛发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吗啡、冰毒呈阴性;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曲恒通〔2023〕毒检字第1345号)鉴定意见:送检徐XX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2.俞永X,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711226XXXX,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雄壁村委会上鸭子塘村XXX号,驾驶证号:53222719711226XXXX,有效期限:2014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29日,档案号:530301086XXX的“C1M”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云D865TA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中死亡(经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检(法病)字〔2023〕第J-0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俞永X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陆良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陆公(交)现检字〔2023〕00032号),俞永X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吗啡、冰毒呈阴性;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曲恒通〔2023〕毒检字第1344号)鉴定意见:送检俞永X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3.俞国X,男,汉族,1977年9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770906XXXX,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雄壁村委会上鸭子塘村XXX号,乘坐云D865TA号小型普通客车未系安全带,事故中死亡(经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检(法病)字〔2023〕第J-0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俞国X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4.朱小X,女,汉族,1991年10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11025XXXX,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发召村委会三家人村X号,乘坐云D865TA号小型普通客车未系安全带,事故中死亡(经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检(法病)字〔2023〕第J-0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朱小X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5.郭桂X,女,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730615XXXX,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雄壁村委会上鸭子塘村XXX号,乘坐云D865TA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中死亡(经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检(法病)字〔2023〕第J-02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郭桂X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6.严老X,女,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831116XXXX,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雄壁村委会上鸭子塘村X号,乘坐云D865TA号小型普通客车未系安全带,事故中死亡(经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检(法病)字〔2023〕第J-02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严老X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7.严金X,女,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730416XXXX,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雄壁村委会上鸭子塘村XXX号,乘坐云D865TA号小型普通客车未系安全带,事故中死亡(经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检(法病)字〔2023〕第J-02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严金X系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8.李谷X,女,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710301XXXX,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雄壁村委会上鸭子塘村XXX号,乘坐云D865TA号小型普通客车未系安全带,事故中死亡(经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检(法病)字〔2023〕第J-02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李谷X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9.俞小X,女,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790619XXXX,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雄壁村委会上鸭子塘村XX号,乘坐云D865TA号小型普通客车未系安全带,事故中受伤(经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鉴(法损)字〔2023〕第J-032号《道路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书》鉴定意见: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3g)5.6.3c)5.9.3e)之规定,俞小X本次交通事故致眶壁、多根肋骨、左侧尺、桡骨骨折的损伤程度目前均已达轻伤一级鉴定标准,综合初评为轻伤一级)。 10.彭乔X,男,汉族,1989年10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891019XXXX,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下鸭子塘村委会下鸭子塘村XXX号,乘坐云D865TA号小型普通客车未系安全带,事故中受伤(经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鉴(法损)字〔2023〕第J-031号《道路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书》鉴定意见: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3m)之规定,彭乔X本次交通事故致牙齿脱落(牙折)的损伤程度目前达轻伤一级鉴定标准,初评为轻伤一级)。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14日,徐XX驾驶云G59156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陆良县召夸镇果河村民委员会青草坡村驶往陆良县活水乡石槽河煤矿,5时32分许,当其驾车沿G32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G324线(福昆线)K2374+400M处驶入对向车道准备进入道路南侧陆师园饭店停车场加水的过程中,其所驾车车头与由西向东俞永X所驾驶的云D865TA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朱小X、严老X、李谷X、俞国X、严金X、郭桂X、彭乔X、俞小X)车头相撞,造成俞永X、朱小X、严老X、李谷X、俞国X、严金X、郭桂X当场死亡,彭乔X、俞小X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4月14日5时34分许,红河州众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云G59156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徐XX向陆良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一辆大货车跟一辆微型面包车在陆良县召夸镇果河村路段相撞,面包车上的人可能已死亡,请求出警。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指令陆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召夸中队出警。5时36分,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6时4分,现场民警电话向中队长朱双X报告;6时6分至39分期间,朱双X相继向陆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副大队长、分管副局长报告;7时4分,陆良县公安局领导向曲靖市公安局领导电话报告。 7时20分,陆良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杨俊,陆良县政府办主任钱章红接到召夸镇党委书记李自X电话报告,随即向县委书记刘吉飞、县长方国营电话报告;县委办副主任方满全于7时55分电话报告曲靖市委办信息综合室钟春笋主任。8时23分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接到县公安局事故报告后,8时25分许以传真方式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曲靖市应急管理局4月14日8时38分在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上,向省应急管理厅报事故情况。 陆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召夸中队立即出警,6时1分到达现场后,出警人员及时对现场进行管控并核实人员伤亡情况,经初步判断,现场已有人员死亡。接报后,陆良县委书记刘吉飞、县长方国营立即安排启动应急响应,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潘舒、副县长杨健带领公安、应急、交通等有关部门领导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工作。随即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率应急、交通、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到事发现场指导和参与救援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4月14日6时10分,陆良县培芳医院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对小型普通客车除驾驶人之外其余8名乘车人员托出,经现场检查确认,6人已无生命体征(7时44分陆良县第一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再次检查确诊,已无生命体征),2人受伤,伤者随即被送往陆良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驾驶人因车辆严重受损被困驾驶位,6时34分许,陆良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会同县公安局民警开展救援,7时35分许,消防救援大队开始对肇事小型普通客车进行破拆,未破拆成功;7时59分,消防救援大队对云G59156号重型自卸货车和小型普通客车成功分离;8时5分许,消防救援大队对小型普通客车成功破拆。8时25分,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从车内驾驶位成功救出,经陆良县第一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检查确诊,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19.14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2023年4月14日5时32分许,徐XX驾驶云G59156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沿G32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G324线(福昆线)K2374+400M处,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占道行驶)驶入对向车道准备进入道路南侧陆师园饭店停车场加水的过程中,其所驾车车头与由西向东俞永X驾驶的超员超速(核载7人、实载9人;事故路段标志限速为40km/h,肇事时车速约为99km/h)云D865TA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相撞,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相关单位 红河州众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现有制度流于形式,未认真对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抓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人和车辆的管理严重缺失;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未建立相关台账,对发现问题隐患未实行闭环管理;公司管理层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对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楚,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2.有关监管部门 (1)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将事故发生路段(为长坡路段)纳入隐患排查范围,事故发生路段进入餐饮店及加水站路面开口100余m,事发前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路面管控不到位,交通安全风险把握不精准,交通违法查处针对性不强;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跟踪督促落实、整改到位,对2022年11月22日陆良县交警大队板桥中队查处云G59156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载货长、宽、高超过规定违法行为做了罚款处理,未跟踪督促车辆恢复原状。 (2)陆良县交通运输局(县治超办),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不到位,组织整合路政、运政、交警执法人员开展路面联合执法不力。 (3)陆良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对2017年接管的事故路段监督管理不到位,事发前未能排查出事故路段进入餐饮店及加水站路面开口100余m处未设置警示标志标牌、隔离栏等隐患,对事故路段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保护工作有差距,实施路政巡查管理时对历史形成的建筑物、加水站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安全风险隐患缺乏有力整改措施。 (4)曲靖市陆良交通运政管理所,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不到位;开展货车非法改装货箱整治工作不到位,对辖区内汽车维修(厂)站监管不到位,对非法改装行为查处不力,对道路运输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不够。 (5)陆良公路分局,对事故路段巡查养护不到位,对事故路段振荡标线未及时更新维护。 3.有关党委政府 (1)陆良县委、县人民政府,在统筹发展与安全过程中,压力传导、统筹调度不够,压实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协作不紧密,形成工作合力有差距,工作质效不高;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思考、认真研究不够,对特殊时段、路段的措施细化上有差距;对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督促检查不系统、不全面,举一反三找不足、找问题不到位,督促检查的效果不好。 (2)召夸镇党委、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推进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力度不够,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研判不足,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盲区和漏洞。对辖区内客货运输经营人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到位,对辖区超限超员等违法车辆执法不严、查处管控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曲靖陆良“4·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自卸货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导致车辆与对向超员超速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俞永X,系肇事车辆云D865TA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刑事、行政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徐XX,系肇事车辆云G5915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4月15日刑事立案并拘留,4月27日被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云X,男,中共党员,2022年6月任陆良县公安局政委,2023年4月12日临时负责公安局全面工作。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到位,督促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传导安全生产压力、强化安全风险排查防控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2.侍XX,男,中共党员,2023年3月任陆良县公安局副局长,2019年9月任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负责交警大队全面工作,统筹协调全县交安委工作。统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有差距,压实路面管控工作责任不到位、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3.计X,男,中共党员,2013年11月任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负责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分管事故处理中队、召夸中队。对召夸中队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召夸中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督促不到位,未将事故发生路段(为长坡路段)纳入隐患排查范围,事故发生路段进入餐饮店及加水站路面开口100余m,事发前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4.吴XX,男,中共党员,2018年2月任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负责事故处理中队全面工作。指导各中队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肇事路段(事故发生路段进入餐饮店及加水站路面开口100余m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隐患;分析研究交通事故特点及规律不到位,对自身职能职责不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5.许X,男,中共党员,2019年8月任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秩序管理中队中队长,负责秩序中队全面工作。依法组织纠正、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履行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维护工作提出建议不到位;对事故车辆超员超速、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6.朱双X,男,中共党员,2021年12月任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召夸中队中队长,负责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对车辆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路面管控不到位,对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和风险分析研究不精准,交通管理重点不突出,交通违法查处针对性不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7.刘X,男,中共党员,2009年7月任陆良公路路政大队大队长,负责单位全面工作。对接管的事故路段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路段历史形成的建筑物、加水站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安全风险隐患缺乏有力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8.黄XX,男,群众,2011年6月任陆良公路路政大队中队长,负责外勤路巡,保障辖区公路不受损坏、破坏和道路安全畅通。对接管的事故路段巡查不到位,对事故路段历史形成的建筑物、加水站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巡查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9.李自X,男,中共党员,2022年10月任陆良县召夸镇党委书记,负责镇党委全面工作,联系人大、政协、武装工作。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统筹安排有差距,督促隐患排查整治不全面、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10.陈XX,男,中共党员,2021年12月任召夸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兼镇安委会组长、交安委组长、预防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全镇政府全面工作。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统筹安排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推进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11.王昆X,男,中共党员,2016年4月任召夸镇宣传委员,2021年8月任召夸镇副镇长,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交通运输、产业扶贫、水务移民工作,协调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等部门开展路巡路查、安全隐患排查。未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精准研判,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盲区和漏洞;对辖区内客货运输经营人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到位,组织对辖区内超员超速等违法车辆执法不严、查处管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12.郭千X,男,中共党员,2022年12月任召夸镇副镇长、派出所所长,负责派出所(含消防、禁毒)工作,分管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联系交警中队,承包联系新庄村委会。联系督促召夸中队对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路面管控不到位,对肇事车辆云G59156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占道行驶)、云D865TA号五菱牌小型客车超员超速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王海X,男,群众,2022年11月任红河州众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全面负责。未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身份履行职责或相关义务,对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现状一无所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项[1]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2]之规定,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沈XX,男,群众,2022年11月任红河州众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科科长,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对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楚,履行副总经理兼安全科长职责不到位;未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督促本公司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不力,对本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建立相关台账,对发现问题隐患未实行闭环管理;未组织或参与本公司应急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四、五、七项[3]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4]之规定,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杨XX,女,群众,2022年11月任红河州众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全员,未组织或参与本公司应急演练;组织或参与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督促本公司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不力;对本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建立相关台账,对发现问题隐患未实行闭环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四、五、七项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红河州众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未认真对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抓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人和车辆的管理严重缺失;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未建立相关台账,对发现问题隐患未实行闭环管理;未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5],第二十二条[6],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7],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8]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9]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有关党委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置: 1.陆良县委、县人民政府。 2.召夸镇党委、镇人民政府。 3.陆良县交通运输局。 4.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5.曲靖市陆良交通运政管理所。 6.陆良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7.陆良公路分局。 (六)其他处理建议 1.陆良县彭X汽修店对云G59156号重型解放牌自卸货车车厢超高部分拆除与还原车厢高度(将拆除部分重新焊接恢复原高度),属擅自改装机动车。建议由曲靖市陆良交通运政管理所依法查处。 2.2023年2月21日,弥勒市精宸汽修厂对云G59156号重型自卸货车货箱加长710mm、加宽200mm、加高340mm,车辆后桥钢板数为13片,实际钢板数为16片,加装3片。建议由红河州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法查处。 (一)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人徐XX,严重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驾驶云G59156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沿G324线自东向西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未充分观察对向车道路面动态,在没有确保安全驾驶的前提下,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占道行驶)驶入对向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云D865TA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俞永X驾驶)车体前部相撞,导致事故发生;驾驶人俞永X,对行驶路线风险隐患判断不足,驾驶云D865TA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核载7人,实载9人)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超速行驶(该路段标志限速40km/h,肇事时车速约为99km/h),与对向车道徐XX驾驶的云G59156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车体左前部相撞。 (二)红河州众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流于形式、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公司管理层对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楚,未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重生产轻安全。 (三)属地政府责任压实不到位。陆良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的总体要求有差距。对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压实不够,工作研究布置不全面,举一反三不到位,“跳出道路抓安全”的措施不力,宣传教育、源头治理不全面不到位。 (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陆良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运政管理、路政等行业监管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动性不够,对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认识不足、主动性不强、应对措施不力;对车辆非法改装、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监管不严、查处不力,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巡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陆良“4·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南侧餐饮停车加水点开口过长(100m左右),车辆出入随意性大,车辆占道进出违法行为突出,现场道路两端均为上坡呈“凸形竖曲线”形,存在行车视距过短,安全风险较大。 (五)路面秩序管控不精准。国省干道路面管控的针对性不强,精准性不够,勤务动态调整不到位。肇事小型客车存在超员(核载7人、实载9人)、超速(限速40km/h、事故发生时瞬时车速约99km/h)、中后排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违法行为;肇事货车占道行驶,货箱栏板加高340mm、加长710mm、加宽200mm,后桥钢板增加3块。暴露出公安交警、运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货车非法改装问题整治不到位,对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占道行驶等交通陋习宣传教育不到位。 (一)提高政治站位,扛牢政治责任。陆良县人民政府要深刻汲取宣威“4·6”、陆良4·14”两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细化措施办法,安排部署推进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全力巩固提升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并将“百日攻坚”行动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全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两个维护”的高度,结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安全发展三年行动、安全稳定建设年相关要求,组织专题学习、全面安排部署,重点排查梳理人、车、路、企等存在的突出隐患,以事故教训推动“减量控大”各项措施落实落地,着力把生产安全风险化解在早在小。 (二)强化统筹协调,压实工作责任。陆良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交安委统筹协调作用,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印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细化完善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部门工作职责、工作任务,认真按照“一月一分析一协商、一季度一检查一调度”制度要求,理顺隐患排查治理、联合监管、联合执法、溯源调查等机制,督导各乡(镇、街道)和各成员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好道路交通安全防控责任,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三)全面排查治理,改善交通环境。陆良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陆良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陆政办发〔2023〕25号)要求,进一步夯实路长责任,加强普通国、县、乡、村道隐患排查,针对现有和排查出的隐患全面整治。国省道隐患整治方面:要增设减速设施20处、标志标牌6处,安装爆闪灯7盏、减速梗17处、道口弹性立柱警示桩1000根,施划震荡减速标线1200米,采用拉彩带、放锥桶隔离临时措施防范提示120处。县乡道隐患整治方面:要完善28个路口“五小工程”建设,增设标志标牌85块,安装爆闪灯12盏、凸面镜1盏、减速梗10处、道口警示桩32根,设置减速带220米;要按计划完成“100个爆闪灯、100条路口减速埂、1000块警示提示牌、10000根警示桩”及运煤专线全长6.3公里的路面破损、生命安全防护工程损坏等修复建设工作,并完成老南盘江、阎芳河24个平交路口隐患治理工作。针对国道路侧85处加水点、餐饮店、加油站等交通安全隐患,特别是涉事路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联合交通、公安交警、运政、路政、公路局等部门,研究会商整改规范措施,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增加设施设备、标识标线等,进一步规范沿线各类经营主体活动,依法整改或取缔不符合规定的经营主体。 (四)强化责任落实,狠抓隐患整治。陆良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清理整治车辆及驾驶人安全隐患。一是全面开展“两客一危一校”等重点车辆及驾驶人隐患排查,每月督促企业清零逾期未检验、未报废车辆及未审验、未换证、违法未处理驾驶人隐患,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对全县628名客运车辆驾驶人、124名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人、43名校车驾驶人开展1次思想状况、家庭纠纷、债务经济纠纷、违法记录、事故记录、家族病史等风险排查分析,逐人建档,纳入重点管理。二是每月联合县应急、交通、能源等部门对辖区“四类企业”、“四类场站”开展排查检查,对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加大处罚力度,对水泥、砂石、矿山、钢铁等重点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企业采取粘贴《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告知书》、签订《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交通安全承诺书》,在出口安装称重设施并联网运行、设置安全提醒点进行提示教育。三是要联合市场监管、交通、运政、环保等部门常态化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机动车配件经营市场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或取缔无证经营维修、经营范围与实际维修项目不符、违法拼装改装等违法行为。四是每月交通、运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加大对驾驶人培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驾驶人培训质量,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把牢驾驶人及车辆入口关。 (五)整合资源力量,从严查处违法。陆良县人民政府要整合警力开展专项行动。整合公安、派出所、特警等警力组建执法小分队,科学合理安排勤务,驻守板桥响水坝、召夸小坝固定查控点,重点时段在大莫古太平哨、陆良南收费站等高速公路出入口、县乡主干道设立查缉点,严查酒驾醉驾、面包车超员、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等“六类”重点交通违法。要提高特殊时段“见警率”。严格执行周末、重要节假日执法小分队下派机制,坚持由大队领导带领内设中队警力下沉挂钩联系中队,强化重点路段、时段交通巡逻管控力度,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坚持每月联合交通、路政管理等部门开展4次以上的联合执法,采取定点执法、流动执法等方式,严查货车非法改装,并启动溯源调查机制,依法查处企业违规经营行为。运政部门要以车站、集镇、城郊接合部、学生上放学路段为重点,集中力量查处非法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用车、变型拖拉机的管理,全面清查报废拖拉机安全隐患,严查变型拖拉机超长超高、农用车载人违法行为。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强化“五必守”、“七必劝”工作,在辖区重点路段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点,对过往车辆驾乘人员逐一开展宣传提示,劝导和制止面包车超员、乘坐人员不系安全带、三轮车违法载人、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陆良县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全面开展社会面宣传教育,积极营造人人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浓厚氛围。一是加强宣传材料发放力度。通过印制发放《致全县人民的一封信》、货车非法改装宣传单,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标语、严重交通违法有奖举报海报等形式,发动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投诉举报。二是全面动员宣传。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部门定期召开干部职工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大会,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争做交通安全志愿者,教育和引导身边人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三是大力开展“亮屏行动”,充分利用户外LED显示屏、电子大屏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窗口显示屏滚动播放交通安全温馨提示语。四是有针对性组织涉务工人员及面包车、货运车辆驾驶人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以案释法、以案说教,切实增强重点驾驶人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七)强化督导检查,严肃追责问责。陆良县人民政府要持续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发挥县交安委职能作用,充分利用督查检查、工作调度、警示约谈、媒体曝光等手段,压紧压实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有力推进工作落实。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和事故多发频发的重点地区及有关部门,要通报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