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东坝北京碧水泉科技开发中心“6·4”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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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东坝北京碧水泉科技开发中心“6·4”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719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东坝地区金驹家园D区111号楼地下一层的污水处 发生时间 2024-06-04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碧水泉科技开发中心 事故类型 其他爆炸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00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朝阳区 详细时间 20:4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6月4日20时40分许,在东坝地区金驹家园D区111号楼地下一层的污水处理站内,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造成一人受伤。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1.北京腾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7M0GT32D,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驹子房金驹家园F区203号楼底商2层201。经营范围: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等。 2.北京碧水泉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碧水泉中心”),法定代表人崔某,总经理李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6261509,企业类型为股份合作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30号三层317室。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节水管理;水土保持及保护;水污染治理等。 (二)事发污水处理站基本情况 事发污水处理站位于金驹家园D区111号楼地下一层,主要采用二级生化+MBR处理工艺对污水进行处理,产生的中水直接排放入市政管网系统内,产生的活性污泥由腾翔公司每2年清运一次。目前对用于金驹家园D、E、F三个区共5553户居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污水处理能力为2600立方米/每日。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4日20时40分许,碧水泉中心作业人员杨某林按照工作安排,对位于东坝乡金驹家园D区的污水收集站进行巡视。21时03分许,污水站内突然发生爆炸,并导致杨某林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9”“120”等救援电话。 21时10分许,朝阳消防救援支队到达现场,将杨某林救出后送往应急总医院进行治疗。 7月9日,杨某林经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受伤。伤者为杨某林,男,河南人,61岁,碧水泉中心工人;经应急总医院诊断为多处烧伤、呼吸道烧伤、低血容量性休克、脓毒性休克。(病案号:00140550)。 杨某林经治疗35天后于2024年7月9日临床死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此起事故属于重伤事故。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159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点火源不排除顶灯和电气线路产生的电气火花,沼气的最小点火能量约0.18~0.28兆焦耳,电气火花足以点燃沼气和空气混合气体。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违规施工改造。2019年、2023年腾翔公司两次对污水处理站的排气管道进行改造后均未进行验收,未确保污水处理站所产生的沼气可以有效排出,导致沼气聚集后发生爆炸。 2.安全教育培训缺失。碧水泉中心未对杨某林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培训,未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3.安全管理缺失。腾翔公司未将碧水泉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统一管理,未对碧水泉中心所聘用的作业人员和作业行为进行评估考核;2023年对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时未确认碧水泉中心项目负责人及施工人员的劳务合同签订情况。 腾翔公司、碧水泉中心均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站内排风不畅导致沼气聚集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朝阳东坝北京碧水泉科技开发中心“6·4”一般其他爆炸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改造导致排风不畅,致使污水及沉积物挥发出的沼气积聚后爆炸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腾翔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缺失,在改造后未对污水处理站的排气设备进行验收,未确保污水处理站所产生的沼气可以有效排出。未将外包单位碧水泉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统一管理。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站内排风不畅导致沼气聚集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腾翔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2.碧水泉中心。对污水处理站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查,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确保杨某林熟悉污水处理站巡检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站内排风不畅导致沼气聚集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碧水泉中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加强施工组织设计。腾翔公司要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合法合规组织施工改造。一是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符合相关安全规范标准的情况下进行改造。二是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安全检查,明确施工单位负责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规范施工操作。三是对施工完成后聘请专业单位验收施工质量,确保设备设施有效运行,防微杜渐。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腾翔公司、碧水泉中心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安全责任。一是要举一反三,对所管理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全面排查,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监测设备对污水站内的气体浓度等关键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在关键设备和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实时监控运行状态和人员操作情况。二是要坚持做好日常巡检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坚持“早发现、早汇报、早整改”,做到“四个及时”。 (三)加强第三方单位安全监管。腾翔公司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外包外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将第三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统一管理。一是要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安全协议,严格审核第三方公司及人员的相关资格。二是要加强第三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对安全操作规程、风险识别、应急处置等方面开展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